(1)控制方法包括:
a.風險避免:即放棄和不進行可能帶來損失的活動和工作。
b.風險防止:即採取預防和抑制等手段減少損失發生的機會或降低損失的嚴重性。
c.風險分離:即將面臨損失的風險單位進行分離。
d.風險分散:指根據風險因素間的以及風險因素與其他因素間的負相關關系進行資產的有效組合,使企業的風險減至最小。
(2)財務處理方法包括:
a.風險自留:即經濟單位自行承擔部分和全部風險。
b.風險轉移:指經濟單位將自己的風險轉移給他人,包括保險轉移和非保險轉移兩種方式。
保險屬於.風險轉移。
② 保險和風險有什麼不同
一.風險和保險的概念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預料的事故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都具有不確定性,我們稱之為風險。
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起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在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給予補償。
探其本質,保險是一種社會化安排,是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保險人組織起來,從而使個人風險得以轉移、分散,由保險人組織保險基金,集中承擔。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則可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可見,保險本質是一種互助行為。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不不決定性損失轉變為確定性成本(保費),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但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損失程度較高。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2、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4、存在大量具有風險的保險標的。從而
保證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5、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即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三、保險與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面臨風險者進行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以減少風險負面影響的決策及行動過程。風險管理一條總的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
對純風險的處理有迴避風險,預測風險、自留風險和轉移風險四種方法。
1、迴避風險
迴避風險是指主動避免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它適用於對付那些損失發生概率高且損失程度大的風險。其局限性表現在,並非所有的風險都可以迴避或應該進行迴避。
2、預防風險
預防風險是指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程度。預防風險涉及到一個現師成本與潛在損失比較的問題。
3、自留風險
自留風險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在做出理性選擇時,自留風險一般適用與對付發生概率小,且損失程度低的風險。
4、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是指通過某種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是應用保障,是應用范圍最廣、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就是轉移風險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
③ 風險和保險概述
作為年青的我們有一天邁入婚姻,人生的新階段,有個一個他/她,從此有了家庭的重任也是鎧甲。在一個家庭的角度出發,家庭理財本質是追求長久和穩固的。那麼一個家庭的基本理財結構如下:
家庭理財金字塔主要分為三部分:最基本的是風險防範配置在10-30%;其次是家庭的消費與儲蓄20%-80%;最後是投資配約40%,風險由低到高。
風險防範是指:基本的健康風險和突發緊急事項的風險。健康風險:社保和醫保解決一部分,其他大部分需要:把最基本的風險轉移到商業保險上,如果買了商業保險,那麼商業保險會及時提供必要而足夠的保障,以轉接了社保和醫保解決不了的部分,比如:危疾。社保和醫保是不包含這部分醫療。
出現意外的風險、突發緊急事項的風險,則需要家庭准備一筆隨時可以提取的存款作為風險資金。無論怎麼強調風險防範的意識對於一個家庭都不為過。
④ 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人的保險叫做什麼保險
再保險是將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活動,不是轉移全部的風險……
⑤ 為什麼大的保險公司反而會將一部分風險分擔給一些小的再保險公司
朋友,合理,道理很簡單~
正如我們的家庭和我們的人生一樣,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人人都需要保險。保險公司也會做出理財規劃和採取風險規避的方法,這和一家公司是不是資金雄厚沒有太大關系的。就像一個人他已經很有錢了,就不需要存保險了嗎?能夠提供以錢生錢,或是花小錢保大錢的平台,是商業保險的特質。對於小保險公司來說,大保險公司也是他的客戶。(小保險公司也可以向大保險公司投保啊~)華人首富李嘉誠曾經說過:「別人都說我很富有,其實我最大的財富是在我的有生之年,為我和我的家人購買了充足的人壽保險」。那麼對於這樣一個家喻戶曉的富翁來說,他的錢已經多到幾代人都花不完的地步,他的總資產可能比保險公司的都多,為什麼還要從各大保險公司購買大量的商業保險呢?難道是他看不起病嗎,難道是他的錢不夠花嗎,難道是他的錢沒地方花了嗎?不是,他這種明智的做法是為了保值、增值、合理避稅......為子孫後代帶來更大的財富!而且這樣做,於人於己都是好事兒~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使您想明白個中道理 ^_^
⑥ 保險與其他風險管理技術是什麼關系
風險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風險規避、控制損失、風險自留和風險轉移。保險是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
另外,風險規避是在某些情況下完全避免參加某項活動,以避免風險。
控制損失是指通過降低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來降低損失,包括防損(如機器定期檢修,減少損失發生可能性)和減損(如安全氣囊,在損失發生情況下降低損失)。
風險自留,就是損失由個人或組織的自有資金(基金)來支付。
風險轉移,通過一定的方式,將風險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
⑦ 將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是( )
B.再保險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⑧ 哪些屬於保險業風險
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傳統的風險。
二是激進經營的風險。
三是宏觀環境的影響,2016年宏觀經濟下行資本市場波動,造成了企財險、貨運險等領域的業務下滑,也加劇了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基金等領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聯網理財和B2B平台利用保險問題徵信,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風險開始顯現。
⑨ 保險利息成立的條件
(一)保費收入的定義
保費收入是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對價收入,是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和履行保險責任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所以保費收入的確認對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新舊保險會計准則下對保費收入確認及區別
舊准則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
1.單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新准則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1.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通過新舊准則的對比,有以下差別:
1.在舊制度下,沒有對原保險合同制定準則,實務指導以《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准。而新准則區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增加准備充足性測試。
2.舊准則對於長期保險合同所附加的儲蓄成分和投資成分,普遍都是直接作為收入確認的。由於附加的儲蓄、投資成分所獲得的收入與保險風險並沒有直接的關系,根據新准則的定義,這部分保費收入將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
二、新准則下保費收入確認的局限性及建議
新保險會計准則雖然有很大的改進,但在防範保費虛增方面未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擠破保費「泡沫」,有待完善,具體建議如下: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
(一)改進保費確認方式
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這一規定是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保費收入的。與之對應的是「收付實現制」,即以款項是否收付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保費收入確認的一個條件是:「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一般是簽單生效,即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無論是否收到保費,都應確認為保費收入,它是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的,由此產生了「應收保費」這一難題。雖然權責發生制在某種意義上能夠確認當期利潤,但由於運用了應計、遞延、攤銷等一系列體現人為因素的原則,使得利潤也最終成為一種受制於理念的計量結果。保險公司應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業務情況實行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並存的「聯合發生制」。對於「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保險公司可以在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並實際收到保費時才能確認為保費收入,這樣能提醒保險公司在承保時「見錢出單」,從源頭上防範應收保費。
(二)增加「重大保險風險」,對混合保險合同進行拆分
新准則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情況進行處理。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即新准則缺乏對「重大保險風險」的要求,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准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沒取得實質性突破,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新型壽險保費虛增的問題。因為新會計准則未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分拆工作難以進行,使「保費收入」帳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高低,造成保費收入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對此,我們可以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並將其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而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或者類似變數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於衍生金融工具。我國在認定保險合同時應提高「重大保險風險」的限定,並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適當的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匯率、嵌入衍生工具等非保險風險實施分拆,提高財務報表的真實性。
(三)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
分拆確認,就是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成分和非保險成分採用不同的會計標准,保險成分按照保險會計准則處理,非保險成分則按照金融工具等會計准則處理。我國可以借鑒非壽險投資型產品的會計處理方式分拆新型壽險合同。非壽險投資型產品將非保險風險的資金作為託管資金,不計入保費收入。在會計處理上,保險人將收到的「保險投資金」記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而將該資金在未來保險期間的利息所得部分或全部計入「保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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