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保險公司 從哪一年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問題
從2009年起。
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並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本條是對2002年實施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擴充和完善。事實上,《辦法》中並未出現「風險提示語句」字樣。只是在《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中指出「《辦法》規定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幫助其正確認識所購買的保險產品和可能面臨的風險」,才將該語句稱為「風險提示語句」。
B. 現在買分紅型保險 是不是既要投保人簽字 還需要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 合同才能生效
我不知道是否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不管有沒有投保提示語抄錄,有一點需要確認的是,購買保險後,會有保險合同下發,合同收到後,回執簽字確認,即是已認可你對所購買的保單已經有所了解,並願意承擔責任。如果發現不符,可以在10天之內申請退保,同時保險公司也安排客服對你進行投保契約回訪,再次確認你購買保險的利益,責任,內容等保險信息,這此保險公司都會以電話錄音作為依據的。
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銷售誤導行為。他還強調指出,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和萬能產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產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投保人按照《辦法》第六條抄錄風險提示語句不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可以享有的確定利益。
C. 為因風險提示語不是投保人抄寫的,保險公司私底下跟客戶陪錢合法嗎
你好!
如果你能通過公證說,風險提示語不是投保人自己寫的,有相關的證據,是有依據去抗辯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D. 平安人壽保險中的風險提示不是本人寫的會怎樣
出險時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在投保單的填寫過程中一定要親自填寫風險提示和親自簽名,否則保險合同可以無效。
E. 為因風險提示語不是投保人抄寫的,是公司員工代寫出,投保人一 年後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款,保險公司跟客戶
你可以以「辨別字跡」、「合同不合法」的理由廢除合同,如果你把這幾個理由講出來,核賠部門的員工會害怕的,因為在法律上的確站不住腳。
在這個情況下,如果他們公司提出折中辦法,比如,退回70%--80%或者全部,那麼你可以接受,因為如果鬧法院去了,對你來講也是費神鬧心的事情。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F. 關於保險合同中「風險提示語」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認可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