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單位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只是給養老保險補貼,雙方簽訂補貼協議,可以嗎合法嗎
方法可行,但是保險金額上面會有問題,除非新單位願意把單位方面繳的保險錢數一起轉為現金給你
2.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只簽定勞動協議不簽合同但我工作,了14年了不賠償合理嗎找什麼部門可
1、只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就受法律保護,合作協議只是書面的一種表達形式。
2、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不簽正規的勞動合同實際對企業來說是一種風險;
3、未簽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未簽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未簽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不簽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單位必須對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是對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范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難以證明哪些屬於商業秘密,是否已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有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單位改正,並可以給予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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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叫個人簽字,簽過字了,本人怎麼辦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不隨雙方的意願而免除,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就是違法的。不繳納社保的協議哪怕你簽字了,也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屬於無效。後續你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只不過簽字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4. 個人不願交社保,單位同意給予補貼,要簽個協議怎麼寫
1、協議簽了也是無效的。
2、社保是強制性的。單位可以直接從你工資里扣社保金的。單位代扣代繳社保金是法定義務。
3、如果單位同意給補貼,你可以要,也可以簽。以後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補繳。
4、單位未給你繳納社保,而你自己通過別的途徑繳納了,以後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
5. 純政府單位不給員工交任何保險也不簽訂合同
請問你是公務員嗎?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6. 簽了勞動合同單位卻不給個人一份,同時社保也不交怎麼辦
凡是單位用工超過三個月以上,都必須為員工交納社保,這里單位的應盡義務,也是職工的正當權益,單位不交社保,你們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請執法機關幫忙維護正當權益。
7. 用人單位沒給職工買社會保險,這樣簽訂合同,合法嗎
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社會保險是由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繳納的,雙方約定當然無效。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8.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8)單位不給個人交保險簽訂的協議擴展閱讀: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