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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扣個人所得稅嗎

發布時間:2021-09-13 22:08:32

1. 企業提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免稅嗎

一、綜合性的免稅規定
(一)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范圍:(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獨生子女費;(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5)托兒補助費;(6)按規定報銷的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7)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8)民政部門支付的救濟性補助;(9)按照國家統一規
定發給的補貼、津貼;(10)保險賠款、撫恤金;(11)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12)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13)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1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所得;(15)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16)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17)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包括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8)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目前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1)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每人每月200元;(2)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
(二)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總局最新規定為一年不得超過兩次並要有交通費支出憑證)、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4)根據兩國政府簽定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5)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7)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三)個人所得稅的減征:
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內減征個人所得稅。
(2)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二、單項免稅規定
1、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體育彩票和中國福利賑災彩票,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首屆「孺子牛金球獎」、「長江學者成就獎」、第五屆「宋慶齡兒童文學獎」、「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4、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6、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似的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8、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9、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0、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11、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三、捐贈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領中扣除。
1、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3、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淮予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5、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6、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領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7、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職工失業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如超過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是否要交個稅依據是什麼

這個假設是不存在的,因為現行失業保險金還是較低的,遠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准。

3. 交的有失業險發工資超過五千扣個人所得稅嗎

領失業金期間,打零工工資超過五千,如果沒有專項附加扣除,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領失業金期間,打零工工資超過五千,如果確實屬於打零工,不影響領取失業金。

只要你公司沒給交保險就可以領,但是能領的期限長短跟原來繳納社保的時間有關系。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 失業保險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辦理部門: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申辦對象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5. 交個人所得稅和領失業金沖突嗎

領著失業金不能繳納失業保險,因為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的,也就是說你在單位上班時,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失業了以後沒有單位給你交保險了,當然不能繳納失業保險了。
但是領失業金期間可以自願選擇是否繳納養老、生育等保險,具體的政策由當地社保局確定。

6. 新個稅法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失業保險嗎

新個稅法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失業保險。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7. 失業保險需要繳納個稅嗎

失業保險不需要繳納稅金,這是國家有明確規定的。

8. 我們的失業保險被交給社會了,為什麼還要交個人所得稅

社保的繳納都是不記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的,是稅前扣除。

9. 失業補償金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9)失業保險扣個人所得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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