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做別人的投保人有什麼風險
你好,根據你的情況來看,你說的應該是指被投保。投保人,其實用我們的話來說是買保險的人的。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B. 給人買保險買什麼好處和壞處
保險是:
①穩妥可靠;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枝住。
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②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③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保險的好處:
①買保險主要是為了規避風險,即花少量的保險費,避免大的經濟損失。中國由於各種因素影響,汽車年出險率為20%左右。因此,買車上保險就成為了明智的選擇。一是可以使自己的車免遭損失;二是也能防止萬一不慎造成他人損失時,及時給人以經濟補償;三是只要參加了保險,就能相應地享受許多保險服務,如及時幫助處理交通事故,以及諸如一定范圍的道路免費救援等多項服務。
②買保險就是把自己的風險轉移出去,而接受風險的機構就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風險轉移是因為可保風險還是有規律可循的。保險公司集中大量風險之後,運用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數學方法,去預測風險概率、保險損失概率。通過研究風險的偶然性去尋找其必然性,掌握風險發生、發展的規律,化偶然為必然,化不定為固定,為眾多有危險顧慮的人提供了保險保障。
③轉移風險並非災害事故真正離開了投保人,而是保險人藉助眾人的財力,給遭災受損的投保人補償經濟損失,為其排憂解難。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都是巨大的,是受災個人無法應付和承受的。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賠款的形式,將少數人的巨額損失分散給眾多的被保險人,從而使個人難以承受的損失,變成多數人可以承擔的損失,這實際上是把損失均攤給有相同風險的投保人。保險費是生活成本,實際上是在全體消費者之間均攤損失。這種均攤損失的方法只是把損失平均化,但並沒有減少損失。因為,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考察,「平均化的損失仍然是損失」,保險費的支出會從商品價格中得到補償,所以,保險只有均攤損失的功能,而沒有減少損失的功能。
保險的壞處:
1.投資時間長,也許長至二、三十年或更多
2.回報率太低,甚至比不上銀行
3.首三年裡假如你沒有能力支付保費的話,也許你會血本無歸
4.假如你繼續支付保費的話,你也許要承擔長至二、三十年的經濟壓力
5.買少許,沒意思,買太多,負擔不起
6.假如你有必要借錢的話,向保險公司借回的是自己的錢,但是還須支付利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身份證借給別人在醫院開刀上保險有什麼危險
可輕可重的。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騙保。
除了樓上朋友們說的這些。還有,別人的病情會記錄在你的檔案里,以後如果要買商業保險,他們會考慮到你曾經患過某些疾病而拒保。
D. 保險公司為別人承擔風險,自身就沒有風險了嗎
保險公司的風險由自己掌制,並有保監會監督管理。
E. 朋友說幫我免費給我抱個保險請問有什麼風險
這種代辦有很大的風險,不要過於相信別人,也許保險本身沒什麼問題,但是個人證件交給別人還是有風險的,就算要幫朋友,但是還是要自己搞清楚更好
F. 幫別人買保險 我用我的身份證和駕駛證,幫別的的貨車買的保險 我想問下有什麼風險嗎
熟人么,可靠么?只要是知根知底的人就行
保險公司車險理論上只能本地投保,
但是異地牌照的車輛只在當地使用,
並有當地實際使用人(不一定是實際使用人,一般都找有本地身份證和駕駛證的人)就可以給異地車上保險
G. 保險如果不是車主本人實名繳費會有風險嗎
你說的是車險吧,購買車險時是需要提供車輛行駛證+車主身份證的,支付時是不要求實名的,只要付錢了,這個保險合同就生效,這個沒有影響……
H. 保險後 投保人有風險嗎
沒有危險,保險就是當人發生疾病,有意外傷害時,給你一筆錢,渡過危險
I. 買保險有風險嗎
保險不騙人,只有人騙人,具體的保險產品是不會騙人的,騙人的只有保險營銷員。
一般買保險的,最容易在以下幾個方面受騙:
1、保費扣除。
保險一般是由保險營銷員賣出去的,保險公司會給付一定的傭金給營銷員,另外會發生一些其他費用。所以保險如剛剛投保一兩年就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已經發生的費用。保險合同我看過一些,沒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險營銷員一般出於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訴客戶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費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於是發生客戶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費一半的情況,於是這些客戶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保險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說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費用。營銷員不予提示,甚至欺騙客戶隨時退保,本金無損,或客戶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於是造成退保時的反差。
2、10天的猶豫期。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費,保險公司交付保單後的10天內,投保人可以退保,並且得到所有的保險費。遺憾的是,同樣是部分保險營銷員故意隱瞞這10天猶豫期的規定,客戶一般也不仔細看合同條款,於是客戶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個案例,有人向某外資保險公司投保後,感覺不適合自己,要求退保,營銷員說不能退,否則要扣除不少錢。這個人就向主管部門投訴,因為在10天內,當然是可以的。主管機關就要求這個保險公司退保,於是這個營銷員打電話給客戶,說本來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爭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騙客戶,卻反而說成是自己幫了客戶的忙。
3、自殺條款。
曾看到一個新聞,說某中西部的農民,在兒子考上大學後,沒有學費,於是買了保險後自殺,希望以這種方式為兒子帶來大學學費。其實根據《保險法》規定,買保險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是不賠的。這位父親白死了。象這種情況,自然不能說保險公司騙人,因為自殺並非屬於保險事故。相反,如果是因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就要賠償。而如被保險人參予犯罪行為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了,豈不是慫勇犯罪?
4、疾病險不賠。
有些人買了醫療疾病險後,得了病保險公司卻不賠,自然非常憤怒。這主要是四種情況:
一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規定了一個觀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險公司成立後90後以後得合同約定的疾病,保險公司才給付保險費。這樣的規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則大家都在檢查得了病之後再買保險,保險公司的賠付一定非常多,這樣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費,這對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內得病保險不賠,是合理的,不叫騙人;
二是除外責任,目前愛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業保險公司都不予賠償,這在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中都有明確規定,這樣被保險人得了愛滋病保險不賠,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實告知的責任,保險公司不大可能對被保險人的情況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險人如實回答自己的身份狀況,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於正常保險水平標准收保險費,如果已經得病了,保險公司就會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自己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拒賠同樣是合理的,也是考慮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才是真正的騙人。就是我曾看過一些報道,根據保險合同,有些公司的醫療險,必然要按合同規定的辦法治療,而實際上按這些辦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條。另外比如腎壞了,也不賠,因為根據條款,只有兩只腎都壞死才能賠,理由是人有一隻腎就可以正常生活。具體記不太清了,總之離譜的情形比較多。
5、分紅低。
分紅保險最早出現在英國,是為了抵禦通貨膨脹。保險公司把實際利率高於預期利率,實際死亡率低於預期死亡率,以及實際費用低於預期費用的部分的總和,不少於70%分給投保人。這部分紅利顯然是不固定的,同時中國的保險公司絕大部分保費只能存入銀行或是買國債,少量可以買股票和基金,這樣分紅不可能象招商銀行的漲幅那樣多。而不少營銷員騙投保人說分紅險象基金一樣。分紅險有其一定的道理,在90年代中期,當時中國通脹厲害,銀行利率也高,當時就因為沒有分紅險,保險公司以明顯高於10%的收益率銷售的保險,就是保險公司的不良資產,而當時買保險的人,已經沒事偷著樂好幾年了。但如果利率規定太低,當利率上漲,又對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紅險是比較合理的。
6、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案例,有營銷員對某公司的幾個員工說,買他的保險,保費部分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就相當於打折買保險。這當然是騙人的。《個人所得稅》法根本沒有這樣的規定。等發現上當時,早過了10天的猶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損失不少保費。但沒辦法,當時並沒有把這個人的話錄音錄下來,這個保險營銷員死不承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
總之,保險本身一般不是騙人的,騙人的是保險營銷員。而之所以有這么多人受騙,和他們不認真讀保險合同有關,如果認真讀了合同,不可能不知道10天猶豫期,提前退保保費扣除等各種規定。
J. 人壽保險的帳戶密碼給別人進去有風險
至少您的身份證信息和所購買的保險的信息會被他人知曉。會發生什麼風險,不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