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因此,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 由單位代為扣繳,而不是個人直接去繳費
❷ 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是否包含在基本工資中
最低工資是包含個人所繳納的費用的哦。。(雖然不想但是這是事實)。相關規定我找找看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3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准,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准:一類地區1480元;二類地區1280元;三類地區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一類地區13元;二類地區11元;三類地區9.5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並不得低於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二、最低工資標准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准。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1日
這裡面規定是剔除公積金。。但是沒說剔除保險
❸ 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個人承擔的嗎
您好!用人單位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個人繳交的和單位繳交的金額。謝謝閱讀!
❹ 繳費個人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如何確定?
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體工商戶僱工繳費基數選擇為60%或者100%);最高不能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2、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0%,個人按繳費工資的8%;
醫療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9%,個人按繳費工資的2%;
失業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個人按繳費工資的1%(農民工不繳納個人部分);
工傷保險:單位按行業種類分別為0.5%、1.0%、1.6%。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9%,個人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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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含單位,個人繳付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計提及繳納五險一金的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准則「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的規定: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可見:企業繳付的五險一金(不含代扣個人的部分)也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但對於國企存在應付職工薪酬限額的,機動靈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審計署將其定性為未按會計准則核算的風險)正常情況下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個人負擔部分
發放工資時扣個人負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三險:養老、醫療、失業)-個人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個人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醫療保險
貸:其他應付款--失業保險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工資實際發放數)
(二)企業負擔部分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三)上交五險一金:
借:其他應付款(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設明細科目,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企業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企業
貸:銀行存款
註:代扣個人的三險一金也可以不通過「其他應付款」核算,直接通過「應付職工薪酬-***-個人」科目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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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下列社會保險中,需要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
如果該單位10年來一直沒改變公司名稱(如「本田」公司),
或者你連續兩次都是和同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則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這是你勞動者的權利,單位無權拒絕、只有接受。
1、如果現在你以工廠不和你簽勞動合同為理由提出要走,可以得到補償。--即單位不同意和你續簽才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如果工廠不想賠償,在你提出要走後才同意和你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我當然仍可以拒絕,你有權簽訂,權利可以放棄。
3、如果你拒絕簽合同不可以得到賠償。因為依據上述46條(五)是你自己不續簽的。
合同期滿、表示不續簽即可,不必提前通知廠方。
4、如果擬現在要離開這間公司,能否得到賠償看離職理由。看46條等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如果可以得到賠償是按你每工作一年賠一個月:基本工資(1000)+補貼(1500以及有關補貼津貼等。是從我提供勞動之日而沒簽勞動合同時開始----但是要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具體證據需要勞動維權律師協助。請找律師代理,勿自己浪費機會、錯失挽回機會。
社保補繳費用看當地政策,具體不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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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最低工資標準是不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即最低工資金額是扣除繳納的個人保險等費用後的金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准,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7)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擴展閱讀: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於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