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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個人原因繳不上保險

發布時間:2021-09-12 21:33:27

❶ 因員工個人原因不上保險,也書面證明,是否就合法

不合法。單位對於社保有代扣代繳義務。個人繳納社保也是權利也是義務,無法單方面放棄。而這種情況往往給單位造成很大被動。包括工傷,包括補繳,包括待遇補償等。

❷ 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公司不能給其交保險怎麼辦 員工是村裡一起交的養老保險,跟社保不一樣的轉不了,

如果是因為在一個統籌地區 員工交了農保 單位社保交不了 而且你有書面通知員工去停保 而員工沒有去辦理 那你就沒問題 要不然員工一去仲裁你就起碼2個月工資要付給他了

❸ 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不能及時上保險,單位需補繳嗎

這種事確實很常見啊!其實仔細想想也沒這么頭疼。關鍵是告訴他們這裡面只有益而無害,就算想不要了也是可以取出來的。我的建議是在剛入職的時候就把要用的材料收齊,看他是什麼原因不入了。如果是在其他單位有就不用管了,最後他也不會說什麼,要是其他原因就跟他們說是公司制度,為避免公司的利益受損,不入的話就得辭退。最後就算有爭議頂多就直接陪了唄。

❹ 因員工個人原因,公司繳納不了社保,該如何杜絕此類風險

可以讓員工解決個人原因,不然員工要求補繳社保的是沒有辦法的。
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❺ 因職工個人原因不能參加社會保險,發生工傷後怎麼辦

社保局要求員工必須補齊之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用,由於欠款金額較大,員工一直沒有補齊……

在這樣的情況下,單位應該重新為該員工新設醫療保險賬戶,所以不存在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的問題。

另外,員工的醫保如果停交三個月,賬戶就會作廢,所以不可能存在欠款金額較大這一說法。

❻ 員工個人不願交社保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請員工出具《個人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簽字並按指印留存。個人部分發放給員工。
一、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1、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於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後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願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將社會保險轉入。
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准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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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員工自己不願意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1、設法說服員工購買,通過加強公司對購買社保的好處的宣傳及勞動合同法等法規對社保的相關規定,盡量使員工能全面詳細地了解社保,並明確告知員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在其離職後可以退出來這一事實!(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巴不得省下這些成本!)
2、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3、針對那些流動性很強的工作崗位,員工不願購買社保的,公司可以為其辦理商業保險(如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等),或者單獨購買工傷險,並事先發書面通知給他本人,通知其於某月某日提供相關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當然這樣做也有可能補繳,但至少不會使公司被罰款!
4、為了避免今後再發生這樣情況,公司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相關規定,如在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寫明公司將按照國家社保的有關規定交納社保費用,並讓其看完認可簽字,只要他同意簽了合同,到時候就強制辦理社保!實在不行就勸退!但話又說回來,很多用人單位處於無人可招、無人可用的狀況呢,怎麼還勸退啊?我的建議是對於不願意購買社保的部分員工,除滿足上述第二項外,可以進行崗位變動。如安排到危險系數較小的崗位工作。
5、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保相關手續,還有一種的可能是員工「已經辦理」了——比如很多城郊結合部居民已經參保了當地街道或者區的社保,且相關政策比普通社會保險更優厚,員工不願意放棄。這種情況下叫員工寫一份「自願放棄參保」聲明書,也可能成為企業免責的依據。

❽ 員工在職期間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能上社保,現離職了要求補保險,如何處理

我們公司也出現這個問題:有農業戶口的員工,在老家有社保,待遇還比我們的社保好,人家自己不願意上。我為此特意咨詢了律師。結果是公司有義務給員工上社保。只要員工在北京沒有正常繳費狀態的社保關系,公司就必須上!即便員工不願意,公司也得給上!和員工簽署的所謂」自願不上社保「的協議,要是真打起官司來,不太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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