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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間保險有誰承擔購買

發布時間:2021-09-12 15:24:27

1. 關於仲裁時保險補償

1、無論是什麼戶口,通過仲裁裁決是不可以把補繳社保改成補現金的,這不符合勞動法規的精神,不能放到明處談。只能是員工和單位雙方協商。
2、如果補繳社保,單位需支付20%,個人也需支付8%,一般個人都希望拿現金,更不想再貼一部分錢到社保里,所以,雙方協商一定的比例,由單位支付現金給個人,對大家都好,當然,這比例必須低於20%,否則單位不如補繳了。(有些單位因為賭氣,寧可全額補繳也不願意支付現金給個人)。
3、既然是協商,就無所謂什麼戶口了。
4、勞動局不管公積金的事。

2.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五險誰繳納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如果勞動雙方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予以繳納,如果在勞動仲裁前,用人單位已經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再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3. 經勞動仲裁後單位補交社會保險,個人部分怎麼辦

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用人單位出沒有法理依據,因此仲裁之後應由員工個人承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3)仲裁期間保險有誰承擔購買擴展閱讀

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4. 勞動仲裁時二個月的社保費誰交

1、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勞動者的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或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 因為訴訟和仲裁導致的費用,哪些屬於必要合理費用必須由保險人承擔,哪些又為非必要的由被保險人承擔.

保險合同中一般約定,訴訟和仲裁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保險公司不承擔。這些可能就是你說的非必要的費用。除了這些費用以外的都屬於必要費用,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的合同約定進行賠付。

6. 在勞動仲裁期間能否自己交保險或者單位可以交保險嗎

單位必須繳納的。

7. 勞動仲裁期間社保欠繳的費用誰來承擔

如果勞動合同確實已解除且不影響員工自己繳交社保費的話,則員工說的社保費用問題,要看員工的仲裁請求以及最終的裁判結果:如果員工僅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金,那無論裁判結果如何,員工都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解除以後的社保費;如果員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那就要看最終裁判結果,如果裁判支持恢復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恢復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社保費就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裁決不支持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是不用承擔勞動關系解除後的社保費用。

8. 勞動仲裁期間公司繼續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嗎

公司是應當繼續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
仲裁期間,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並沒有結束,所以,公司不能中斷你的社保和公積金。
但是如果在仲裁之前,你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公司肯定是不需要再給你繳納保險和公積金的。

9. 勞動仲裁期問社保誰交

公司代繳,給社保。公司人員帶著公章,去社保大廈,填表後繳款。
勞動仲裁判公司補繳社保,而不是補給你們個人的損失,所以公司應補繳給社保,而不是給你們個人錢。
看下文第六條,這是北京的規定,其他地方應差不多。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7〕21號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將《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
一、為貫徹執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順利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准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1);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
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的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一。
三、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期
為使183號令實施後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實行五年過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分別按照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並進行比較。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超過按原辦法計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過40%;2008年退休的,不超過60%;2009年退休的,不超過80%;2010年退休的,不超過100%。自2011年起,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再進行兩種計算辦法比較。
過渡期內,兩種計算辦法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使用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關於調整最低繳費基數的過渡辦法
根據18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由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平穩過渡,最低繳費基數的調整實行五年過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繳費基數仍按原標准執行,不再調整。
五、關於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問題
根據183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對於按上述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007年至2010年繳費年度內,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2007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0%;2008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5%;2009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0%;2010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5%;2011年繳費年度及以後可選擇60%作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願申請按上述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經繳納部分的繳費基數不再調整。
六、關於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
(一)2005年繳費年度(含)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再變更。
(二)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被保險人,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時,以被保險人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歷年規定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被保險人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計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繳費部分,均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補繳公式見附件二)
七、本意見自183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
1、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
J=(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2、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G=G同+G實
其中:G同=C平×Z同指數×N同×1%
G實=C平×Z實指數×N實98×1%
3、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中有關指標解釋
(1)J為「基礎養老金」;
(2)C平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保留兩位小數);
(3)Z實指數(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結果保留四位小數)=(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應繳;
(4)Xn,……,X1993,X1992為被保險人退休當年至1992年相應年度各月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5)Cn-1,……,C1992,C199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應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見附表2),其中Cn-1為被保險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當年的應繳費月數,C1991為1991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再乘以3;
(6)N應繳為被保險人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7)C平×Z實指數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8)N實+同為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
(9)G為「過渡性養老金」;
(10)G同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1)Z同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1;
(12)N同(視同繳費年限)為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13)G實為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
(14)N實98為被保險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
以上涉及的繳費年限,均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
以上涉及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附件二:
B全補=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個人補=X1×b1+X2×b2+……+Xn×bn
B單位補=B全補-B個人補
B全補為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全部費用;
B個人補為被保險人個人承擔的補繳費用;
B單位補為用人單位承擔的補繳費用;
X1、X2、……X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C0為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
C1、C2、……C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
B1、B2、……B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
b1、b2、……bn分別為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為7%;2003年1月至今為8%)。
歷年應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分別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為11%;2006年1月至今為8%。
以上計算保留兩位小數。
附表1
國家統一規定的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周歲)計發月數(月)退休年齡(周歲)計發月數(月)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一覽表
年職工平均工資(元)
19912877
19923402
19934523
19946540
19958144
19969579
199711019
199812285
199913778
200015726
200118092
200220728
200324045
200428348
200532808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10. 勞動糾紛期間的生活費和保險誰來承擔

這個要看什麼樣的勞動糾紛了,如果是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合同,造成員工沒有保險的話,一旦仲裁裁定恢復勞動關系的話,用人單位不僅要補回保險,還應補回這期間的全部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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