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猝死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賠償
我們在感慨生活條件越來越好的同時,也在抱怨競爭壓力越來越大,加班熬夜通宵已經變成生活中的一部分。特別是互聯網行業,已經對正常下班沒有概念了。茶餘飯後我們經常開玩笑,「好怕猝死啊」,雖然是玩笑,但是我們是真的擔心。買了保險,猝死能賠嗎?
我從常見的四大險種,來詳細分析下,保險對於猝死究竟如何賠付的?
先說結論:
醫療險:能報銷醫療費用很少
意外險:99%的意外險都不賠
重疾險:包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會賠
定期壽險:會賠,會賠,會賠!!!
如果擔心猝死,定期壽險來應對,已經足夠了。
醫療險主要是用來報銷醫療費用的相關支出。猝死的發生一般是短暫而急促的,往往在急救的過程中,不會發生很高的醫療費用,而且很多百萬醫療險都有一萬的免賠額,所以,對於猝死,醫療險一般賠不了多少。
除了特定極少數的意外險含有猝死保障,99% 的意外險對於猝死都是不會賠的。
首先要明確一個事實,猝死屬於疾病身故,而不是意外身故。我們看一下意外的定義:
意外險所指的意外一般是 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
而猝死並不符合意外的定義,並且一般在意外險的免責中,也會列明猝死不保。
所以普通的意外險是不能保障猝死的,但是有一類意外險,額外附加了猝死保障責任,這種意外險就可以保障猝死。
無論是疾病還是意外,只要被保人身故,那麼壽險都會賠付,所以壽險是可以賠猝死的。
壽險的賠付責任相對簡單,以死亡作為賠付條件。
但是 故意殺害、吸毒、兩年內自殺等情況壽險是無法賠付的。除此之外都是可以賠付的,包含猝死這種情況。
我們沒辦法確保自己不生病,但是我們可以通過保險,轉移猝死給我們帶來的財務風險。如果不幸身故,保險公司能賠給我們幾百萬,讓子女和父母的生活不受影響。
如果你購買的是帶有身故責任的重疾險,相當於捆綁了一份壽險,所以也是可以理賠的。
如果是不含身故的重疾險,情況就會復雜很多。重疾險並不是確診即賠的,很多疾病都要達到條款的要求才可以賠付。
而猝死的特點是發病快,短時間內就會導致人死亡,相關理賠條件很難測定。所以除非在身故前,能證明引發猝死的病因在保障范圍內,並達到理賠條件,否則是很難賠付的。
再說一遍結論:如果擔心猝死,通過定期壽險來應對,已經足夠了。
壽險產品不僅身故保障責任多,而且價格也不貴,100 萬保額,保到 60 歲,每年也僅 2000 多。
但是,保險是一種組合,僅靠一種保險沒法保障全面。我們公司剛來的實習生也在計劃著把四大險種都買全。
據國家心血管中心的報告顯示,我國每年僅僅因為心臟性猝死的人數就超過 54 萬,相當於每分鍾約有 1 人發生心臟性猝死,這個數字每年還在不斷上升。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居安思危,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保險規劃怎麼做?產品怎麼選?如果有這樣的疑問,歡迎聯系深藍保。
『貳』 保險是什麼,保險可以轉移風險嗎
風險大致有兩種定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說明風險只能表現出損失,沒有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屬於狹義風險。而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積極性進取的偏向於高風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穩健型的投資者則著重於安全性的考慮。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所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只有損失而無獲利可能性的風險
『叄』 萬能險轉移的是被保險人什麼風險需要對保障死亡的責任做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嗎
轉移的是你和你的家庭可能面臨的一切風險,比如意外,重大疾病,生命保障金,養老等等。。。。不需要測試,保險公司會根據你的具體情況,要求被保險人體檢。。。
『肆』 死亡風險保險費
勸你不要買,56歲的年齡買保險無論什麼險種都會產生倒掛,也就是賠錢,一般來說45歲以後買保險大多數都會產生倒掛,萬能險是一個不錯的險種,不過要看公司的實力,萬能險簡單的說就是保底一種投資險,保額和收益都是隨時可調的。
至於你要的年率表這只能由平安的人給你,其他人給不了這是根據他公司的保險費率綜合算出來的,其中很多扣除款項
『伍』 意外保險能不能保猝死猝死屬於什麼保險范圍
不能。猝死僅是死亡的一種形式,並不能證實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如果不能對因意外傷害死亡以及死亡與該意外傷害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就會因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保險人系因意外傷害而死亡。
猝死是疾病死亡,屬於壽險,一般保險的年金保險和重疾保險都包括壽險的身故責任,所以會獲得賠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戶生前買過定期壽險和疾病死亡,也能獲得賠付。
一、猝死只是一種死亡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1970年世界衛生組織以及1979年國際心臟病學會、美國心臟學會將猝死定義為:「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可或者情況2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死亡。特徵有三:
①死亡急驟,
②死亡出人意料,
③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
同時,公安部《猝死屍體檢驗》(GA/T170-1997)規定,「猝死是指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入意外的死亡」。猝死雖然主觀上也是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觀上死亡原因是因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而造成的死亡。
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
因此,只有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構成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同時也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外來性」強調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於人體外部,用以區別以內生疾病為保險對象的健康保險;「突發性」強調傷害是一瞬間發生劇烈變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強調這種傷害後果不是被保險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強調傷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案情
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1日,杜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四份,總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均為一年。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3條保險責任第一款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保險人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第7.1條約定:「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3年6月3日8時許,被保險人杜某駕車行至五蓮縣潮河鎮五征商務中心東側時, 有路邊修路人員發現杜某的車停在路邊,杜某在車外邊口吐白沫、臉發紫,遂報警。
後日照市人民醫療急症接診登記表記載,杜某系猝死。杜某死亡後,杜某的親屬遂即向被告報案,被告以猝死不屬於保險責任為由拒賠,遂訴至法院。
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猝死僅是死亡的一種形式,並不能證實死亡的直接原因,杜某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原告對杜是否因意外傷害死亡以及死亡與該意外傷害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保險人杜某系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陸』 為什麼說保險是轉移人生風險的最佳選擇,最佳答案
因為當你沒有保險時,你是主要風險承擔人,也是唯一的風險承擔人。而當你買過保險之後就會將主要承擔的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除此方法之外,沒有別的方法把主要承擔人轉移到別的什麼地方
『柒』 工程保險並不能轉移建設工程的所有風險是因為( )。
C,D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題考核的是保險轉移的內容。保險轉移通常直接稱為保險,對於建設工程風險來說,則為工程保險。工程保險並不能轉移建設工程的所有風險,一方面是因為存在不可保風險,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有些風險不宜保險。
『捌』 常聽人家說保險可以轉移風險,到底是轉移什麼風險呢,該發生的疾病和意外不會因為買了保險而不發生了啊
保險與風險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無風險則無保險。保險做為風險轉移方法之一,長期以來被人們視為有效的處理風險手段和精巧的社會穩定器。人們通過保險,把不能自行承擔的集中風險轉嫁給保險人,花較少的保費換取對巨額風險的經濟保障,使保險成為人們防範風險的一種最佳屏障。
『玖』 人壽保險是風險的轉移
人壽保險不但是風險的轉移,也是責任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