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貨物在配貨車上自然了,沒買保險誰負責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的問題說的不太清楚,我只能在網上摘錄一點兒。
在運輸貨物的過程中,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自燃,貨車連同貨物全部被毀。貨主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成都商報記者昨日獲悉,成都高新法院日前對一起運輸合同糾紛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運輸方未能完成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輸義務,而且也未向保險公司投保交通運輸貨損險,貨車的車主應當賠償貨主的全部損失共計8萬余元。
該案的原告是雙流的一家化油廠,2010年9月7日這家化油廠與貨車司機郭某簽訂了一份運輸性質的《配載合同書》,約定郭某作為承運方承運原告價值84313元的化豬油貨物,從成都運送到西安,運費為2160元。2010年9月7日下午4時53分,郭某駕駛該車從成都出發,行至京昆高速公路(成綿段)成都往綿陽方向1768km+750km處時,貨車發生燃燒,致使該車嚴重受損,貨物完全損毀,該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後查明,在運輸原告所有的貨物時,郭某未向保險公司投保交通運輸貨損險。
高新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配載合同書》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訂的,屬有效合同。被告郭某未能將原告交付運輸的貨物完整安全地運送到貨物到達地,且該貨物已經完全毀損,郭某已不能按合同約定完成運輸義務。被告車輛所屬公司是車主,就應該對該車在營運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均享有全部權利,並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郭某駕駛該車進行貨物運輸是其所履行的應屬職務行為,不應承擔對外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車輛所屬公司賠償原告損失8萬余元。
Ⅱ 貨物公路運輸保險中,由哪一方來投保
似乎應該是賣方買,因為賣方才清楚自己的貨物價值為多少。但如果是運輸公司買,是否也要和賣方溝通?是否只是代賣方買而已,最後費用還是要賣方出?從保險利益的角度說,賣方毫無疑問具有保險利益;但是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也具有保險利益。
Ⅲ [法學問題]買賣合同中的運輸風險由誰承擔
買賣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交付,當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貨地點,那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後就等於已經交付,如果約定交貨到指訂的地點,那麼風險就應該是在指定的地點轉移。交易就是有風險的,法律規定的是交易市場的秩序穩定,維護交易安全,對所有人都是公平的
Ⅳ FOB CIF等的貿易術語中的保險費用由誰來付
其實光光說保險費 根本沒辦法理解的 你應該以理解貿易條款為基礎來理解收發貨人在各貿易條款中所應當負責的責任 那樣對於你來說保險就有更深體會了
(一)工廠交貨( EXW) 本術語英文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准備的車輛上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二)貨交承運人(FCA)
本術語英文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貨物交承運人(……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應負責將其移交的貨物,辦理出關後,在指定的地點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入照管。根據商業慣例,當賣方被要求與承運人通過簽訂合同進行協作時,在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照此辦理。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三)船邊交貨(FAS)
本術語英文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碼頭或駁船上把貨物交至船邊,從這時起買方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另外買方須辦理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四)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o(…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後交付,貨過船舷後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五)成本加運費(CFR或 c&F) 本術語英文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必須支付把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開支和運費,但從貨物交至船上甲板後,貨物的風險、滅失或損壞以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額外開支,在貨物越過指定港的船舷後,就由賣方轉向買方負擔.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六)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七)運費付至(CPT)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八)運費及保險費付至(CIP)
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及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除負有與「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九)邊境交貨(DAF)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邊境交貨(……指定地點)」。它指賣方承擔如下義務,將備妥的貨物運至邊境上的指定地點,辦理貨物出口結關手續,在毗鄰國家海關關境前交貨,本術語主要適用於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的貨物,也可用於其他運輸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貨(DES)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它系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把備妥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的情況下,交給買方,故賣方須承擔包括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費用與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一)目的港碼頭交貨(DEQ)
本術語的英文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碼頭交貨(關稅已付)(……指定目的港)」。本術語指賣方履行如下義務,將其備好的貨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碼頭,辦理進口結關後,交付給買方,而且賣方須承擔所有風險和費用,包括關銳、捐稅和其他交貨中出現的費用。本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十二)未完稅交貨(DDU)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的地點交付,而且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方費用),另外須承擔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須承擔因未能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十三)完稅後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並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Ⅳ 在物流運輸中貨品的保險金由哪方負責
根據國家法規定,貨品的保險金額由托運方選擇是否投保?保費由托運方負責,根據貨品的實際金額索賠,如不投保,則根據運費的最高5倍賠償,並不超過一定的金額。
Ⅵ 運輸方式FCA運費和保險費由誰支付
FCA是free carrier也就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必須自擔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接管為止的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要的一切海關手續。自貨物交付為止,所有的風險都轉移到承運人或買方身上。
在這種方式下,賣方沒有義務繳納運費和保險。如果買方沒有指定運輸方式,賣方可以根據慣例安排,但是保險和運費由買方承擔。
Ⅶ 在CIF貿易術語下,是由哪方負責貨物的保險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 CIF 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 CIF 術語 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Ⅷ 運輸合同,甲方購買貨物險,但是乙方原因造成貨損,是敗絮其哪一方報保險
乙方是貨主嗎?如果是貨主,那不能理賠
Ⅸ 貨物運輸險怎麼買
但從托運人、收貨人利益立場出發,應辦理保價運輸。因為托運人一方面要求鐵路運輸企業能安全、迅速、經濟地將貨物送到達站;另一方面,當發生貨損貨差時,總希望得到與貨物價格最為接近的賠償額,保價運輸較能解決以上問題,因為:
(1)不辦保價運輸貨物:從貨物安全講,貨物運輸管理雖按現行的鐵路貨物管理有關規章辦理,但未能得到與保價貨物一樣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護,故發生貨損貨差的機會比保價貨物大;從賠償方面講,雖然不辦保價也不辦保險,故不用支付保價金和投保金,但因為鐵路受理貨物時,不論貨物的貴重與否,都接貨物重量收取運費,如果發生貨損貨差賠償時,則按貨物價值賠償,這對鐵路運輸企業講,是不公平的,因此鐵路採取限額賠償,但這樣對托運人(特別是托運貴重貨物的托運人)利益影響也大。
(2)辦理保價運輸貨物:因為保價責任的基礎主要是因為鐵路責任造成的貨物損失,鐵路為了減少事故賠償,必然要認真對待貨運事故,而且貨物保價運輸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鐵路作為合同的一方直接參加貨物的運輸工作,並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總結,有條件對保價貨物採取安全管理措施,改進內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貨物運輸安全質量和服務質量。從這方面講,鐵路與托運人利益是一致的。從賠償方面講,托運人雖然支付了保價金,但鐵路以貨物實際價格(保價額)承運,發生鐵路責任時,按不超過保價額賠償,托運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經濟利益,因此,保價運輸解決了鐵路限額賠償不足的矛盾。
(3)投保貨物運輸險:保險責任是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參與運輸管理,賠償只是一種對貨物損失後的經濟補償形式。 不論貨物辦理保價運輸或是投保運輸險,都屬保護措施。鐵路辦保價是針對鐵路責任的,對於不屬於鐵路責任的損失,鐵路不承擔保價賠償;托運人要求得到比保價運輸更高的賠償時,也可辦理投保運輸險。
Ⅹ 關於貨物運輸合同責任保險
貨運險是貨主購買的,物流責任險是物流或運輸公司購買的。兩者的被保險人是不同的。條款如下 具體可聯系 021 28440254
物流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合法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進行物流的物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貨物的毀損、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碰撞;
(三)運輸過程中碰撞、擠壓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散落、滲漏、包裝破裂或容器破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貨物或轉載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條 被保險人實際支付的、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與保險事故直接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仲裁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統稱為「法律費用」),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或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二)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搶或不明原因地失蹤以及物流車輛被盜搶;
(六)駕駛人員飲酒、吸毒、被葯物麻醉,或無有效駕駛證,或持未審驗的駕駛證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或其雇員、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承運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合理損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五)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
(八)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九)接觸、使用石棉、石棉製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第八條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賬冊、圖紙。
第九條 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駕駛員或押運人員自有、租用財產的損失及私自、免費捎帶的貨物損失;
(二)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三)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四)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損害賠償和間接損失;
(七)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八)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合同或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范圍內。
第十條 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十一條 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並於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保險人僅對保險期間內發生的本保險單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負賠償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對投保單中的事項以及保險人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交付保險費。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發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額交付保險費或不按約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後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情形, 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險費占保險單中載明的總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應接受並積極協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進行查勘防損工作。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對於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或違反該申報義務,對於未申報的物流貨物發生的事故,導致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擴大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索賠金額;當被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及時送交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界定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對無法核實部分拒絕賠償;對因此而導致賠償責任擴大的,保險人有權對擴大的賠償責任部分拒絕賠償。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人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否則,保險人有權扣減賠償金額或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與索賠相關的各種證明和資料,並確保其真實、完整。
因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無法確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說明情況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保險費交付憑證;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必要的,並能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依據:
(一)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含法律費用)不超過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賠償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
第二十五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先行賠償。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賠償權的,保險人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告知其知曉的有關情況並根據保險人的請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積極協助保險人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合同的相關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賠償結案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任何新增加的與該次保險事故相關的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
當一次保險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時,如果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已經確認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與這些第三者相關的任何新增加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並且累計賠償金額尚未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的情況下,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投保人最後所留通訊地址後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時起終止。
第三十二條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應當向保險人支付年保險費5%的手續費,保險人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後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如果解除時,本合同項下仍有尚未賠償結案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在賠償結案後再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終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屆滿;
(三)本合同在保險期間內的累計賠償金額已達到保險單中載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四)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中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也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司法管轄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有關專業術語的定義如下:
保險人:是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基於同一原因或理由,單獨或共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項或一系列索賠或民事訴訟,本合同將其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在本合同中簡稱為每次事故。
未滿期保險費:是指保險人應退還的剩餘保險期間的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年保險費×(剩餘保險期間天數/365)×(累計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金額)/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金額:是指在實際保險期間內,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賠償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施救費用和)法律費用。
實際保險期間:是指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合同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附加盜竊、搶劫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 本附加險與主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准;本附加險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准。
第三條 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貨物遭盜竊、搶劫造成物流貨物損失並經公安部門證明確系盜竊、搶劫行為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