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社保及公積金都是在當月計提當月繳納,而且,這兩項都是公司與個人共同承擔的,所以分錄如下:
在計提工資時
借:
銷售費用
100
管理費用
100
生產成本-直接人工
100
銷售費用--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管理費用--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生產成本-直接人工--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貸: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
--社保/住房公積金
30
這就是我們應當計提的工資額
假設我們實際應繳納社保及住房公積金額為
40(個人承擔10,公司承擔30)
那麼當工資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300
貸:銀行存款
290
其他應收款---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在銀行扣除社保及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住房公積金
30
其他應收款---社保/住房公積金
10
貸:銀行存款
40
Ⅱ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分錄
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分錄主要有以下幾點:
1、計提時借:管理費用 生產成本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2、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
3、繳納社保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公積金(單位承擔) 其他應付款-代扣公積金(個人承擔)貸:銀行存款。
(2)個人住房基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2000年1月1日,財政部以財會字〔1999〕33號印發《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1]》。該《辦法》分總則、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會計報表3章,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財會字〔199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給你們,請轉發所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
2000年1月1日
會計科目
編輯
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住房公積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 應收利息委託貸款 逾期貸款 國家債券
(二)負債類
7 201 住房公積金
8 211 應付利息
9 214 專項應付款
(三)凈資產類
10301 貸款風險准備
11311 增值收益
12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類
13401 業務收入
14411 業務支出
Ⅲ 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當時款項進入您單位賬戶時是屬於未查明原因的款項,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現在已查明原因,應從其他應付款轉出。由於您單位賬戶已經收取了此筆款項,並且計收了利息,因此在轉出時應將一同轉出到個人賬戶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具體分錄:
撥入賬戶時:借:銀行存款-公積金專戶
貸: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轉撥至個人賬戶時:借:其他應付款-公積金
財務費用 (如利息一同撥付的話計入此處)
貸:銀行存款-公積金專戶
Ⅳ 住房公積金繳納後所做的會計分錄
一共的錢也就是單位和個人的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Ⅳ 繳納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怎麼寫啊
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單位向有關機構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二、在計算企業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三、按規定從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5)個人住房基金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新會計准則是指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同時發布的一項條例,且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會計准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現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新會計准則
Ⅵ 請問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單位負擔部分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特點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於商業性貸款;
(4)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Ⅶ 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的整個過程
企業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
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經營費用 (單位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再將個人部分扣除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的部分)
Ⅷ 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住房公積金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從工資代扣代繳: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繳納住房公積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部分)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當按照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非貨幣性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設定提存計劃、設定受益計劃、辭退福利等科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Ⅸ 關於住房公積金和社保的會計分錄
1、計提工資: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等) 貸:應付工資
2、計提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應當承擔的社保、公積金: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公積金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3、繳納社保、公積金: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等)-社保 或公積金)(企業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4、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註:通常情況下,企業承擔的社保和公積金不用計提,待實際繳納的時候,直接根據繳費單據計入相關費用科目即可,即上述第3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