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作滿10天,在試用期內,公司讓我自己承擔公司和個人的保險的全部費用。是否合理,我應該如何解決
首先,是否是主動離職,如果是,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購買的,單位應自己承擔單位應承擔部分,員工承擔個人部分,因此單位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公司離職流程是怎樣的,就怎樣,如果公司提前解聘可要求開具離職證明。
最後,如果不是主動離職,試用期內,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給出解聘員工不符合職位的條件,可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⑵ 請問試用期間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承擔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首先要看公司是否給你報銷了那6個月的費用,如果和你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間按規定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上都有註明)。不知道你現在試用期一個月的工資是多少,按照規定單位繳納社保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的,如果工資沒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高,那麼公司可以讓你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繳納社保。這種情況很多,因有些單位效益不好,給員工繳納的社保都是以這種靈活就業的基數來繳納。具體的比例,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2%,以後單位給你報銷的話,你可以核對一下看給你補的錢對不對。
補充一點,你的試用期6個月有點長了,不知道你合同是簽訂幾年的,如果是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如果少於這個期限,你的6個月試用期單位是違犯勞動法的。
⑶ 試用期不給上保險能得到賠償
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試用期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主張補繳。
⑷ 試用期不合格,保險費誰承擔
這個要由用人單位來決定
⑸ 試用期單位說不給上保險卻扣了我保險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屬於剋扣工資
屬於剋扣工資,但是他屬於未足而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會保險,然後你可以要求單位給您繳納,因為勞動法規定使用企業是必須交納保險,然後他跟你交了,如果說你溝通課還不繳納的話,你可以直接姥姥總裁
⑹ 試用期不購買保險的算違法嗎
答:試用期也是在勞動關系內,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負責屬於違法。
⑺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該如何賠償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⑻ 新到公司試用期內,公司要本人承擔一部分的保險。請問這樣合理嗎是不是騙子公司
他說的承擔一部分是你交一部分,公司交相同額度的吧。如果是,那麼沒問題。
如果公司說某個保險只有你自己交,那就不對了
⑼ 試用期內社保費用要自己全部承擔嗎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社保費用由公司和個人各自承擔應繳部分,公司要求全部由勞動者個人承擔是違法行辦,可到勞動局投訴。
⑽ 員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保險,如果...
試用期也應該為員工繳納保險。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