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遺產稅 保險 大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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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並不能真正的達到避開遺產稅的目的,現在都說保險能免徵遺產稅,是對其中的解讀有誤,或者說是現在保險銷售故意誇大的作用。
其實保險能免徵遺產稅的部分是死亡理賠金額那一部分,像分紅、返還的生存金等是不用被免徵遺產稅的。
㈡ 保險產品遺產稅稅法
僅供參考:
關於保險避稅,准確地說,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賠付免徵個人所得稅。其它的,分紅險的分紅、投資型保險的收益等,法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所謂的保險避稅,沒有實際意義。最關鍵的,就是個人買保險,不能用稅前收入!免徵個稅的,國債、政府債券以及其它的因侵權傷害獲得的賠償,都是免徵個稅的。所以,凡是吹保險避稅的,不是個騙子,也是個糊塗蛋。
關於保險避遺產稅,更是個騙術。我國目前僅僅有所謂的遺產稅法草案,而沒有明確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在遺產稅上,人壽保險金究竟怎樣處理,根本不明確,所以,信誓旦旦地說保險避遺產稅,是毫無根據的。我國台灣地區,遺產和贈與稅法也有跟我國遺產稅法相同的規定,可實際生活中,各種司法解釋、實施細則,對投保年齡、健康狀況、具體的產品(現金價值與保費之比)都有嚴格的限制,絕不是買個保險、指定受益人就能避遺產稅。更有一些騙子,編造的所謂蔡萬霖買保險避遺產稅,當時台灣、香港,包括內地媒體都有報道,根本是騙人。而目前市場上的終身險產品,質次價高,累計保費及損失的時間價值,甚至要超過保險賠付金,拿這樣的保險產品避遺產稅,不但不能省錢,反而遭受更大損失。
關於保險避債,也是個騙術。所謂的合理避債,其實就是一個合理轉移資產的問題,通過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使它與原來的債務關系相剝離,以此達到不受債務追償的目的。而轉移資產的方式,多種多樣,當然了,買保險指定受益人,也是轉移財產的方式之一。這里有2個關鍵點:一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為本身,不能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只要沒侵害債權人的利益,贈與存款、房地產等任何轉移財產的方式都可以避債。
而騙子們,恰恰隱瞞這個條件,把特殊情況說成一般規律,把保險吹成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避債;另外,隱瞞、否定其它方式也能實現避債這個事實,貶低其它,獨吹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買保險可以規避遺產稅嗎
在《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2010年新版草案)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中,也明確包含「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一項。
為業內共識的是,人壽保險在規避遺產稅中,主要可以在兩方面體現優勢。第一就是可以減少應稅財產。從《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的上述規定就能發現,投保人壽保險後,資金從個人資產中剝離,劃歸到保險公司,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賠付金不計入應繳稅遺產總額。第二,人壽保險還具有變現能力,被保險人身故後通常是立即給付現金,這筆保險賠付金不會被凍結,從而可以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壽險避稅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生前將資產轉移,一種是身故後獲得賠付。這兩種方式都能減少遺產總額,從而降低須繳納的遺產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人壽保險與遺產稅問題假設遺產稅成立
按照遺產稅草案中的第五條:「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保險金是指:
「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
只有被繼承人應得的保險金才會不計入遺產稅,上面您說的情況是要計入遺產稅的,原因:
71歲身故,合同已經終止,保險合同已經不存在。
關於保險與遺產稅的問題有幾個誤區請搞清楚:
1.被保險人為遺產繼承人,投保人為被繼承人(就是死者)時不計入遺產稅。
2.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被繼承人時如保險沒有到期,則所有的身故保險金不計入遺產稅(這塊有個小爭議,保險法中規定如約定受益人按原定方法給付,受益人已經身故或未約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按照遺產處理,這一條和遺產稅有沖突,如果遺產稅真正出台的話應該會有相應的釋義,參考台灣的遺產稅是應該征稅的,為了防止爭議情況還是註明身故收益人的好。),但是有一部分是有爭議的,就是生存年金,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應為被保險人,如果是以死亡時的狀態來看這部分是不應計入免稅范疇的,生存年金如不領取將會累計生息,而這部分錢如果定為保險金那就是可以免稅(這塊目前有很多爭議)。
3.保險已經到期的情況,已經到期的保險應不計入保險免稅范圍。
當然了,這些其實都要在正式的遺產稅推出之後看遺產稅的釋義解釋才能最終確定。
在已經開設遺產稅的國家中保險也不是100%避稅的。就像美國就算是身故保險金也要區分是否被保險人擁有所有權,所以單單一個草案只能推斷,真正如何還要看遺產稅出來。
你可以看看這個http://wenku..com/view/1b21ed16650e52ea5518986c.html簡單介紹了一些國家地區的遺產稅與保險。
目前國內很多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關於保險免稅的宣傳是很誇大和不負責任的,真正的遺產稅出台後如何沒有釋義出來不能通過簡單的片面理解來進行解釋的。
保險對於遺產稅的作用不在於避,按照國外遺產稅的經驗來看保險只有一部分是免稅的,而身故保險更大的作用是讓繼承人有充足的現金來交納遺產稅。
很多業務人員很愛提的就是蔡萬霖通過保險避稅的案例,其實這只是片面的斷章取義,蔡萬霖曾經擁有85億美元私產,全球富豪排行榜第六名。63億新台幣(前面85億是美元!)的壽險保單只是小兒科而已,不過是其避稅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和對基金會進行運作,真正的故事是這樣的:
國泰人壽公司是目前台灣地區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也是蔡氏霖園集團屬下最有價值的公司。蔡萬霖家族在其旗下設了很多用於轉移財產的投資公司,蔡萬霖的直系親屬(或曰繼承人)必定是其中一個投資公司的所有者。
而這些公司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投資。這些投資公司旗下還有投資子公司孫公司。最上層投資公司擁有國泰人壽上市公司股票,然後再透過下面的子孫投資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帳面價值層層轉移。最終股權被轉移至蔡氏兒女手中。
此外,國泰人壽最大股東為霖園投資,持股16%,蔡萬霖的幾個兒子均以霖園投資法人代表身份出任董事,再加上述兄弟姊妹的投資公司以及個人持股,蔡氏家族對國泰人壽控股實際已經超過50%。蔡氏家族通過這些投資公司對霖園龐大的家族產業交叉持股。
在這人為織機起來的密密麻麻家族交叉持股網路中,蔡萬霖個人名下的國泰股權早已經被稀釋無幾了。
也就是說,根據《福布斯》雜志統計的蔡萬霖名下霖園集團的名義總資產雖然高達46億美元,但由於其大股東幾乎都是法人股東,蔡萬霖個人的真正投資早已經被他的"心肌梗塞"化為烏有。而在計算徵收遺產稅時,"個人"所佔投資與"家族公司"財產應該是有嚴格界定的。按照規定,"家族公司"財產(所謂的投資公司)因有法人資格,遺產稅管理條例對其根本無可奈何。
也就是說,蔡萬霖的遺產稅被其子女們所各自擁有、關聯又十分密切的層層疊疊的子孫投資公司用合法的手段給規避掉了。蔡萬霖到臨終時只是一個"46億美元"的空殼而已。
國外富豪大多熱衷於投資設立基金會,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將聚斂的多的用不了的"閑錢",通過合法而成本最低、名聲最佳的渠道留給家族。
蔡萬霖去世後,僅其奢華的葬禮就令人瞠目地耗去了3.2億新台幣。蔡萬霖之死所以在台灣地區引起強烈關注,部分的原因是,蔡萬霖的去世對於其家族成員雖說是一個噩耗,但台灣稅收當局則暗暗竊喜,按照台灣今年徵收遺產稅的預算,其目標是101億新台幣。蔡萬霖資產被世人高估為1563億新台幣,蔡萬霖的去世少說也得征他個幾百億新台幣的遺產稅吧,而蔡萬霖的死就像其人活著般實在是給現代人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
台灣稅收當局最終只能收到蔡萬霖後人交納的區區5億多新台幣左右的遺產稅而了事。這不得不讓人們大跌眼鏡。
㈤ 購買保險的保費費算入遺產稅嗎
你問的是不是身故後的理賠的保險金要不要交遺產稅吧
明確告訴你全球范圍內保險理賠金都不用交遺產稅
㈥ 買保險可以避遺產稅嗎
保險在避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提供應稅現金,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在父母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這筆錢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轉移,減少應稅財產,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免稅。
「就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確實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庹國柱告訴記者,中國實行的「T-1-1」模式,即投保人購買壽險保單繳納的保險費是稅後扣除,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實現的增值(投資收益),保單所有者不用納稅;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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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避稅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提供應稅現金,投保以父母為被保險人而子女為受益人的終身壽險,在父母意外身故後,子女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以這筆錢作為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二是資產轉移,減少應稅財產,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免稅。
「就目前中國的稅收制度,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確實可以起到避稅的作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險學會理事庹國柱告訴記者,中國實行的「T-1-1」模式,即投保人購買壽險保單繳納的保險費是稅後扣除,保單項下的現金價值實現的增值(投資收益),保單所有者不用納稅;保單項下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用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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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指當公民死亡後,政府就其遺留的財產進行征稅。也就是說,徵收前提條件是「死亡」。因此,人身保險中,當指定了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人死亡),受益人取得身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不屬於被保人遺產,一般不用交納遺產稅。而當人身保險沒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人死亡且沒有其他受益人時,身故保險金會作為被保人的遺產,此時一般認為身故保險金要交納遺產稅。「因此想避稅的,一定要寫明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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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作為投保來進行的保障行為,而人的生命價值是無法估計價值的, 還有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能對保險資金進行強制沒收、凍結等等 所以保險具備合理避免遺產稅的作用
當然最近新保險的出台也出了相應的措施,在投保時個人資產超過一定額度需要提供資產報告 等等一系列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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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保險都能避免遺產稅,只有賠償性的保險(有保額的保險),這些賠付的保額是不用繳納的遺產稅,但分紅收益還是要繳納的。
比方說購買的一份分紅險,保額為15萬,到死亡時分紅等收益30萬元,這樣15萬的保額賠付是不用繳納遺產稅的,剩下30萬是要繳納的。
㈦ 保險可以避債、遺產稅
美國安然公司老闆,肯尼斯.萊就是個成功利用保險避債的例子,網上一搜就有詳細資料了!
㈧ 遺產稅當中,只有保險是可以免徵遺產稅的嗎保險是如何做到的
保險並不能真正的達到避開遺產稅的目的,現在都說保險能免徵遺產稅,是對其中的解讀有誤,或者說是現在保險銷售故意誇大的作用。
其實保險能免徵遺產稅的部分是死亡理賠金額那一部分,像分紅、返還的生存金等是不用被免徵遺產稅的。
㈨ 保險如何規避遺產稅
1、房產 適合10歲以上的孩子 為孩子購置房產的最佳時間是10歲至16歲。在這個年齡段,孩子具有法律行為能力,18歲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買賣房產。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法律就保護誰擁有物權。不過,父母在房產證上寫孩子的名字,也會導致一些風險,比如孩子不懂事隨意賣出房產,或孩子被人利誘賣出房產等。為了防止這一點,父母可以選擇在交付房款時留下付款憑證,並和孩子簽訂協議,以便在必要的時候收回房產。孩子在10歲以前是沒有行為能力的,這個時候如果父母和孩子簽協議,也就是和孩子的監護人簽協議,最終變成了父母和自己簽一份協議,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保險 把財產保護在產品中 國外許多富豪會大量購買保險,並不是出於生活保障的目的,而是為了遺產避稅。國外不少保險產品專門設置了避稅功能,許多終身壽險產品包含有身故受益功能,這一部分是不用交稅的。王永慶、李嘉誠都是超級富豪,甚至已經富裕到可以自己開保險公司了,但他們都買了高額的人壽保險。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不納入遺產,除了保險本身確定的受益人,任何人無權分割,所以一些富豪會選擇通過購買保險將自己的財產冷凍起來,並逐漸追加和組合,一方面可以抵抗通脹壓力使財產保值,另一方面通過法律來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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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託 最有潛力的傳承方式 喬布斯離世留下83億美元的遺產,其中大部分資金放在一個信託項目中。遺產信託在美國使用十分普遍。常用的遺產信託設立方式為:1、父母首先設立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簡稱GRAT),並列出受益子女名單;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向GRAT放入一大筆資金。在現有GRAT條款規定下,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經過預先確定的時期後全部轉回到父母名下;3、這筆資金獲得的超過利息部分的收益,允許留在信託內,並可永遠免予遺產和贈予稅而讓下一代繼承。鑒於市場的不透明和不成熟,目前國內還沒有相關產品,但市場對產品的需求已經出現。信託作為一種比較穩健的投資模式,已經逐漸被認可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