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已提交辭職申請,當時辭職原因寫的是個人原因,但公司一直未給我繳保險,我可以要求公司給補交保險嗎
可以
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候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不給補社保 可以到勞動部門解決
『貳』 企業未按時繳納保險,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還能否
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交社保辭職是可以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者還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叄』 請教專業法律、社保人員:單位未交保險,辭職原因只寫了「個人原因」,我就無法拿到經濟賠償金了嗎 本人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者來說 就是辭職 也不說用寫什麼書面申請
這里的辭職 是因為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 當然 用人單位是要經濟補償的 因為過錯在用人單位
不過 我勸你 別太糾結了 因為 你工作的時間太短 即便是有經濟補償 也很少
2010年5月---2010年12月 一共7個月 經濟補償也就一個月工資 依據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捎帶提醒一下:如果 你覺得這項經濟賠償金過少的話 你可以算算你的加班工資 也就是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周六 日 200%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300%加班工資 詳細算算
不知道 你和這個用人單位訂勞動合同沒 如果沒簽合同的話 是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簽了的話 因為工作時間不到1年 也就不存在雙倍工資了
這些訴求 你去找單位 單位最多會多發你一個月工資 其他的 人家肯定不理你 所以 要弄的話 去你們當地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立個案 不受錢的
最後奉勸 還是拉倒吧 不夠折騰的 把經濟賠償這塊說清楚 單位給你就算不賴的了
『肆』 在單位自動離職,離職原因只寫了個人原因,但是入職7個月,一直沒有給繳納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賠償的,因此,建議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申請賠償。
『伍』 員工在職期間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能上社保,現離職了要求補保險,如何處理
我們公司也出現這個問題:有農業戶口的員工,在老家有社保,待遇還比我們的社保好,人家自己不願意上。我為此特意咨詢了律師。結果是公司有義務給員工上社保。只要員工在北京沒有正常繳費狀態的社保關系,公司就必須上!即便員工不願意,公司也得給上!和員工簽署的所謂」自願不上社保「的協議,要是真打起官司來,不太可靠。
『陸』 離職單寫的個人原因,公司沒有買保險的話能要求賠償嗎
你屬於個人申請離職,這種情況下:
你如果是在試用期,三天之後就可以離開公司
你如果已經轉正了,那麼三十天之後就可以離開公司
以上兩種均屬正常的個人離職,不存在什麼賠償金,但是關於保險這塊的話:你在職的這段時間內,公司需要幫您繳交保險,如沒有的話,離職的時候可要求公司補交這份保險,如不補交,只能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提出申訴。
『柒』 由於個人原因寫了不交保險證明,現在離職了還可以讓公司補交嗎
不能。現在再讓單位補繳,你就得走法律程序了,不走法律渠道,單位不會聽你叨叨。到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去吧。
『捌』 沒繳納社會保險,寫了因個人原因離職,是不是不能立即走人
你的意思是說已辦好離職手續,能不能不再上班?如果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要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還要簽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表」之類的東西,否則,你的勞動關系還一直在著,不去上班你會惹麻煩的。至於法律依據,你可以去看看勞動法。
附: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公司沒有幫你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實在不行又不怕麻煩的,可以拿著勞動合同去勞動部門要求幫助。
建議:最好自己去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法。
『玖』 個人原因未繳養老保險現在如何補繳
以下情況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拾』 沒簽合同,沒交社保,寫了因個人原因辭職後,立即離職。
你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實際上對單位有利,單位不應再限制你。但如果單位在你沒違紀的情況下,不同意你離職或要求你賠償損失,你就可以「以雖然單位沒給我繳納社保」為由,重新申請離職,按照勞動法,這樣可以不受離職需提前30天申請的限制,同時單位需支付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