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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結存額

發布時間:2021-09-10 15:03:45

① 財政專戶的類別

按核算管理的資金類型分,我國設立的財政專戶主要包括四類:即專項支出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財政專戶。按照規定,設立財政專戶需有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正式文件作為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則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設立的。

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

2、行政性收費收入。

3、罰沒收入。

4、無主財物變價收入。

5、其他按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就是各級財政部門為核算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在銀行及各類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稅收入以及其他需要專戶管理的財政專款賬戶。財政專戶既包括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也包括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國債資金專戶、農業綜合開發專戶、糧食風險專戶等等財政性資金專戶。

② 天長一六年種糧大戶有那些補貼

16年的政策還沒出來,現在只有15年的政策:
補貼的原則是:
 1、穩定種植,提升產能。調動種糧大戶生產積極性,鼓勵大戶通過擴大種植規模和轉變生產方式提升產能,提高全省糧食區域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水平。
 2、自主申報,擇優立項。種糧大戶根據自身實際,自主申報項目,縣(市、區)農業局會同財政局組織審核確定。優先支持租田時間長、組織和實施能力強、個人信用好的種糧大戶,以及更有利於穩定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產量的項目。
 3、政府扶持,大戶實施。政府通過財政補貼引導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投入糧食生產領域,幫助種糧大戶改善生產條件。項目建設以種糧大戶為實施主體,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4、強化監管,控制風險。建立健全項目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機制,加強項目監管,降低信貸資金風險,兼顧擔保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方的利益,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補貼對象和基本條件
 1、水稻種植大戶2014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300畝(含)以上;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2014年在本縣(市、區)實際耕種水田1000畝(含)以上、並經認定為2013年省級或2014年國家級示範社,其他非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不作為補貼對象。
 2、水稻種植大戶、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在本縣(市、區)2015年實際流轉(含自有水田)水田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3、種糧大戶必須投保2015年水稻種植保險,且投保面積也須達到上述所規定的規模。
 4、種糧大戶(合作社指理事會成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組織項目建設能力。
 種糧大戶基本條件認定的依據為種糧大戶面積核實登記(2014年)、土地流轉合同(或協議)、水稻種植保險合同等。2015年水稻種植保險合同根據實際,可放寬至項目驗收前提供。
補貼內容
  包括金融支持和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兩項補貼可同時申報。
 (一)金融支持
 包括財政擔保、信貸融資和貸款貼息。
 1.財政擔保。由省財政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幫助種糧大戶獲得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信貸資格,適度提高信貸額度,為種糧大戶提供生產及相關項目投入資金。擔保費用由省財政全額補貼。
 2.信貸融資。以種糧大戶2015年流轉並耕種的水田面積為計算依據,畝均不超過50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發放的種糧大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國家基準利率的10%。
 3.貸款貼息。按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國家公布的一年期基準利率的70%予以貼息,貼息額以實際發放的信貸資金金額和規定貼息期限以內的計息天數為計算依據。貼息期限為一個年度以內,從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授信之日起計算。
 (二)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
 2015年度,對種糧大戶開展綠肥種植、曬場或稻穀烘乾設施(只能選擇一項)、工廠化育秧設備,以及農田配套基礎設施進行補貼。
 1.綠肥種植。對種糧大戶種植紫雲英、肥田蘿卜等綠肥作物進行補貼。補貼標准:50元/畝,申報補貼面積不得超過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的90%,最高不超過2000畝。
 2.曬場。對種糧大戶新建曬場進行補貼,解決種糧大戶及周邊農戶稻穀收曬的需要。補貼標准:60元/平方米;以種糧大戶2014年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為依據,2000畝(含)以下的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2000畝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曬場要求建設用地為荒坡、荒地等非耕地,使用C20(含)以上混凝土、澆築厚度達15(含)公分以上,同意與周邊村民免費共用。
 3.稻穀烘乾設施。對種糧大戶購買稻穀烘乾設施進行補貼,解決大戶稻穀烘乾、入庫存儲需要。補貼標准:4500元/噸·批處理量。以種糧大戶2015年實際耕種水田面積為依據,1000畝以下的大戶申報烘乾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20噸,1000畝(含)-2000畝的大戶申報烘乾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40噸,2000畝(含)-5000畝的大戶申報烘乾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60噸,5000畝(含)-10000畝的大戶申報烘乾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80噸,10000畝(含)以上的大戶申報烘乾能力建設補貼不超過100噸。本項目2013、2014年度已補貼的,按等額核減後的烘乾能力規模限額申報補貼。
 4.工廠化育秧設備。對大戶購買床土粉碎機、種子催芽器、播種流水線,以及構建鋼架塑料大棚和連棟溫室大棚(含噴滴灌設備和溫控設備)等進行補貼。補貼標准:最大補貼金額不超過購買和建設直接資金(不含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的70%,單個大戶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
 5.農田配套基礎設施。對大戶開展田間道路、防洪防澇、引水灌溉等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進行補貼。補貼標准:最大補貼金額不超過建設直接資金(不含設計、驗收等間接費用)的50%,單個大戶本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20萬元。在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內承租水田並符合基本條件的種糧大戶,可將物聯網建設納入本項目補貼實施范圍。
補貼申報
 (一)申報程序
 金融支持補貼。由種糧大戶自主向省財政擔保公司縣級分公司、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申請擔保和貸款,並向鄉鎮政府(農場)報備,經縣級財政、擔保、農信部門聯合初核,設區市財政、擔保、農信部門復核後統一報省級財政、擔保、農信部門最終核定。
 生產及配套設施補貼。由種糧大戶自主向鄉鎮政府(農場)申報,鄉鎮政府(農場)審核後統一向縣農業局和財政局申報。縣農業局負責資格審查,根據資金規模,結合區域發展重點,擇優立項,並會同縣財政局進行公示和審批,由市農業部門匯總後,報省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符合基本條件的水稻種植大戶同時又是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主要成員(含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只能擇一主體申報,不得重復申報。種糧大戶可同時申報多個補貼項目。
 (二)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申報審核書;水稻種植大戶(本人及配偶)身份證復印件,或水稻種植合作社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理事會全體成員身份證等復印件;流轉耕地租賃合同復印件(自有耕地計入耕種規模的還應附土地權證復印件)。申報金融支持還需提供農村信用聯社(農商銀行)、財政擔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申報材料應裝訂成冊,外加封面(封面應標注申報人、申報項目明細、申報時間等)。
 (三)申報時限
 種糧大戶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報,縣級應在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項目審批並報設區市備案,設區市應在2015年8月10日前匯總報省級備案。
補貼發放
 生產及配套設施項目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由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直接下撥到縣級財政在農發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項目完成驗收和補貼核算後,由縣財政局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在30日內通過「一卡通」發放給種糧大戶。
金融支持項目根據省財政擔保公司及農村信用社共同確認的實際貸款金額和貼息金額,由省財政預撥到縣級財政,年度終了進行清算。種糧大戶歸還貸款後由縣級財政按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撥付給種糧大戶。擔保費補貼由省級財政直接支付省財政擔保公司。
 2013、2014年度種糧大戶補貼試點項目結余資金可一並歸入本年度項目實施使用,待2015年底進行清算後,所有未使用資金統一收回省財政。各縣應於2015年12月10日前將資金使用情況報設區市,設區市應於2015年12月20日前匯總報省財政廳、農業廳。
項目監管
 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制,各縣負責本轄區項目的審核、批復、驗收等管理工作,省、市負責項目督促檢查工作。項目管理實行專家評審制、審批結果公示制、實施進度調度制、巡查制、大戶資質和信用備案制。資格審查和項目督查貫穿於項目實施全過程,如發現種糧大戶有弄虛作假、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收繳補貼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取消其以後3個年度的補貼資格。

③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④ 專用基金收入的核算示例

設置「專用基金收入」賬戶,用於核算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置或取得的專用基金收入。包括財政部指定的專用基金(如「糧食風險基金」)以及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置的專用基金。「專用基金收入」以總預算會計實際收到的數額為准。其借方記專用基金收入退回數或年終轉入「專用基金結余」數,貸方記從上級財政部門取得數或本級預算支出安排數。平時貸方余額反映專用基金收入累計數,年末余額全部轉入「專用基金結余」賬戶,結轉後年終無余額。本賬戶應按專用基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例1]財政部補助某省財政廳「糧食風險基金」1 000萬元,並將資金撥入該省農業發展銀行「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財政存款——糧食風險基金存款 10 000 000
貸:與上級往來——一般預算與上級往來 10 000 000
借:一般預算支出 10 000 000
貸:專用基金收入——糧食風險基金收入 10 000 000
需要提出的是:下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的補助資金,應作為補助收入入賬,但補助收入一般是在年終結賬時上下級財政一起結算的,因此,平時收到上級撥入補助資金時,先作為與上級往來處理。同時,「糧食風險基金」是上級財政通過補助支出形式撥付下級財政的,並不作為上級財政的預算支出處理,應由具體使用資金的下級財政列支;如果某項資金是上級財政通過預算支出來補助下級財政的,則下級財政不能再列支,否則就會導致重復列支。
【例2】 某省財政廳通過預算支出安排「糧食風險基金」3000萬元
借:一般預算支出 30 000 000
貸:國庫存款 30 000 000
借:其他財政存款——糧食風險基金存款 30 000 000
貸:專用基金收入——糧食風險基金收入 30 000 000
【例3】年終專用基金結賬,將糧食風險基金收入2億元轉入「專用基金結余」賬戶,根據有關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專用基金收入——糧食風險基金收入 200 000 000
貸:專用基金結余——糧食風險基金結余 200 000 000

⑤ 耕地補貼

財政

糧食直補

水稻良種、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水稻良種補貼

(一)補貼對象及標准

水稻良種補貼實行直接補貼方式,以2004年計稅土地面積為基礎,按計稅土地上水稻良種實際種植面積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水稻生產者。補貼標准為:早稻10元/畝、中稻15元/畝、晚稻7元/畝,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畝。

(二)操作程序

1、面積的核定:面積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會員調查摸底,據實填表,張榜公布,兩榜定案,上報鄉政府,由鄉政府核定後逐級上報批准。

2、補貼資金的管理: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專行專戶、專帳管理。鄉鎮財政所按《2004年糧食風險基金對農民直接補貼實施辦法》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存入「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設立「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專帳核算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

3、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資金以存摺形式發放。鄉財政所將核定的補貼金額以通知書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個補貼農戶,一份給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由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根據通知書及時將補貼資金存入農戶糧食直補存摺。一律不準抵扣農業稅及附加,不準抵扣債務,不準擠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後,全部採取「一卡通」形式發放。

二、關於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

(一)什麼是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保護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資金。這是國家針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個專項宏觀調控資金。《國務院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糧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須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地市、縣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財力自行確定。

長期以來,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防止谷賤傷農,國家實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政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保護價糧食給予保管費用、利息等項補貼,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一直補貼在流通環節。這種補貼方式保證了糧食保護價政策的貫徹實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中間環節多、流失嚴重、使用效率低,農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麼是糧食直補

2003年10月28日,國務院召開農業和糧食工作會議,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糧食直補,補貼資金來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直補即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就是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實現對種糧農民利益的直接保護,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促進國家糧食安全。通過改革,把原來補在流通環節的錢拿出來直接補到了農民手裡,也就是把原來的暗補變成了明補。

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的建立,其深層次的影響和作用主要表現在:(1)使農民這個現階段我國相對弱勢的群體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關懷,改善了農村干群關系,贏得了民心,產生了深遠的政治影響。(2)盡管直補標准不高,農民得到補貼的數額不是很大,但國家向農民發出了鼓勵種糧的信號,發出了高度重視糧食安全的信號,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具有比較長遠的導向作用。(3)實施對農民直補,創新了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機制,推進了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

(三)什麼是綜合直補

2004年以來,由於煤電、柴油、化肥、農葯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增加了農民的種糧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上漲,我國也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減少農民因為漲價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證其利益基本不會因為農資價格上漲而受到損害,國家從2006年開始實施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

農資綜合直補是按糧食直補辦法和直補面積進行撥付。除補貼標准外,綜合直補的政策規定與要求和糧食直補資金是一致的。但是,在發放過程中,要求將綜合直補資金與直補資金區分開來,單獨列示,並告知每個農戶。

(四)我省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工作的主要政策規定與要求

1、補貼方式:在實際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補資金按上一年度農業稅計稅面積給予補貼,早稻按農業稅計稅土地上實際播種面積給予補貼。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後,補貼的面積依照糧食直補面積進行確認。

2、補貼標准:糧食直補資金2004、2005年每畝補貼10元,2006、2007年每畝補貼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每畝補貼9.2元,2007年提高到每畝補貼19.2元,2008年開始提高到每畝補貼46.2元。

3、資金發放渠道:糧食直補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在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農村信用社根據鄉鎮財政所提供的糧食直補通知將補貼資金直接打入農戶直補存摺。

4、資金發放時間:2006、2007年糧食直補資金都是分兩次撥付的。為了解決農民資金需要,我省第一次發放的是中晚稻補貼資金(春播期間),在早稻種植以後發放早稻補貼資金。對資金發放到位的時間,省財政在下達資金時均有明確的要求,不允許滯留、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

政策法規

徵收契稅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八個稅收宣傳日的活動主題為「稅收、發展、民生」

1、什麼是契稅:契稅是指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2、契稅的徵收范圍:是國有土地出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3、契稅的計征依據和稅率:按使用權出讓、買賣的成交價格核定,稅率4%,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稅率可減半徵收,稅率為2%。

4、納稅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10天內,向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30天內繳納稅款。

5、契稅的減免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學、科研和軍事設施的事以免徵契稅。

徵收耕地佔用稅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1、什麼是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在耕地被佔用用於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時,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向納稅人一次性徵收的稅。

2、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

3、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標准: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後新發生的納稅行為,可按當地原平均稅額的5倍進行徵收。

4、哪些徵用的耕地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部隊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葯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外國投資者在我省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用地。以上用地在改變用途後不再屬於減免范圍,應從改變用途起補交耕地佔用稅。

5、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佔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財政票據管理的的有關政策規定

1、財政票據的使用范圍。財政通用票據只能用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不得使用,原則上只能用於代訂雜志、報刊、代銷內部書籍、代辦會議、預收款、暫收款、抵押金、保證金、贊助款及各類應當收取的會務費等非盈利性往來結算,不得混淆使用兩種票據、經營性、服務性收費一律使用稅務發票。

2、對財政收據使用超出規定范圍的,轉借、轉讓、買賣、代開、塗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或使用過期、作廢財政票據執收執罰的,責令退還所收款項,並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對遺失財政票據的,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4、對自製、自購票據執收執罰的,按「小金庫」論處,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沒收上繳財政,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5、開具白條執收執罰的或執收執罰後不開具任何憑據的,按貪污論處,沒收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者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家電下鄉的有關政策規定

1、全省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從今年2月1日起開始,時間4年,即從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電下鄉的品種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和手機。

3、家電下鄉有專門的銷售網點,網點由內貿部會同財政部門確認(以市內貿部門文件明確的銷售網點為准)。

4、家電下鄉價格上有明確規定,分別為:彩電單價不超過2000元、電冰箱(含冰櫃)單價不超過2500元、手機單價不超過1000元、洗衣機單價不超過2000元。

5、家電下鄉產品有專門的產品標識卡和標識卡號,每個產品都有唯一的一個標識卡號。

6、家電下鄉補貼數量和標准。在補貼周期內,每戶每類家電產品數量為1台(或1件),補貼標准為13%。

7、農民申領家電補貼應攜帶的資料:需攜帶正規的稅務發票原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購買人一卡通存摺。

8、鄉鎮財政所按照規定要求,對農戶攜帶的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後,符合要求的,按產品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進行備案,並上報市財政部門。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當事人,不作補貼備案處理。市財政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進行復審後,按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撥付程序將資金撥付給購買人。

⑥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⑦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⑧ 國家農民的補貼都有些什麼需要詳細的,比如油補,糧食補貼等 謝謝

國家對農民種糧實行補貼政策
為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國家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到廣東省,對種植水稻的農民實行直補、綜合直補和良種補貼。國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對補貼標准會作適當的調整。種糧農民可依據自己年種植水稻面積在本村委會申報這三項補貼。補貼資金直接由當地鎮財政所劃存到個人賬戶,不得由村委會或鎮農辦代領。2008年直補標准為年種植水稻15畝及以上的農戶,每年每畝補25元;綜合直補標准為每年每畝30元;良種補貼標准為早稻每畝10元,中、晚稻每畝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種補貼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水稻良種補貼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印發〈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17號)以及中央財政安排下達我省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通過實施水稻良種補貼政策,運用政策導向和資金扶持手段,充分調動農民種糧的積極性,鼓勵和引導農民擴大糧食播種面積,提高水稻良種和先進栽培技術的入戶率和覆蓋率,增加種糧效益,實現糧食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基本原則。補貼資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做到「補貼政策公開、補貼面積公開、補貼標准公開、補貼農戶公開,資金直補到戶、據實進行結算」,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三、補貼范圍。對在廣東省內種植的水稻全部實行良種補貼。
四、補貼標准。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早稻每畝補貼10元,中稻、晚稻每畝補貼15元。
五、補貼程序。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直接補貼方式,按實際播種面積直接發放到種植水稻的農戶。
(一)村委會組織申報、登記、造冊。每造水稻插秧結束後,由村委會組織農戶按實際種植面積申報,並以農戶土地承包證書中水田面積為依據逐戶調查核實,農戶申報面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水田面積有變化的要說明增減原因。村委會對農戶水稻種植面積登記造冊後,匯總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對各村申報情況審核匯總後,應在各自然村按戶張榜公示水稻種植面積和補貼金額,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凡有異議的,要重新組織丈量、核對,再予張榜公布。公示無異議後,由各鎮政府匯總報縣級農業部門。
(三)縣級農業部門負責對各鄉鎮政府上報的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品種進行核實,審核蓋章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農業部門核定的補貼對象、種植品種與面積、補貼金額,通過當地銀信機構,及時將水稻良種補貼專項資金直接支付至農戶。
(四)地級以上市農業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於5月底和9月底前,將早稻和中晚稻良種補貼情況報省農業廳和省財政廳。
六、加強項目監管
(一)各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明確職責,共同做好水稻良種補貼工作。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做好中央水稻良種補貼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種植面積審核確認及公示等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落實及撥付資金,加強資金監管,做好水稻良種補貼財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縣財政、農業部門應切實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項專用。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水稻種植面積,不得騙取、擠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如發現上述違規違紀現象,將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市縣農業、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了解補貼發放情況並定期進行抽查,實地走訪基層幹部和農戶,及時糾正補貼資金發放的違規現象,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戶。
(四)市、縣農業和財政部門要設立水稻良種補貼專線舉報電話,會同縣級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證落實農民群眾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嚴肅查處。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發展、農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財政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發放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農業廳《關於做好2007年對我省種糧農民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通知》(粵財工〔2007〕122號)要求及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目標
(一)在保持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相對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鼓勵多產糧、多調糧、產好糧,更好地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
(二)充分考慮農資增支對種糧農民的影響,一次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種糧農民。期間補貼不再隨農資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
第二條 農資綜合直補的范圍和標准
(一)補貼范圍:播種水稻的種糧農民(含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
(二)補貼標准:按核定的播種水稻的面積(2006年)給予每畝19元的補貼。
第三條 農資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一)市財政局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將農資綜合直補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區財政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將種糧直補資金和2007年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分賬核算,單獨反映,便於統計和監督。
(二)市財政局根據核定的2006年度各縣區農資綜合直補面積(具體為惠城區243807.62畝、惠陽區88675.75畝、惠東縣383492.53畝、博羅縣505115.1畝、龍門縣304285.31畝、大亞灣區7713.28畝),統一補貼標准,核定各縣區2007年度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市財政局一次性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縣區財政局,不再結算。
(三)綜合直補資金必須在7月底之前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各縣區、鄉鎮財政部門要利用現有綜合直補渠道,將補貼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發放給種糧農民。不允許由村委會代領。
第四條 綜合直補資金兌付
(一)綜合直補資金的兌付實行公示制度。綜合直補資金兌付給種糧農民之前,要將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等情況在行政村張榜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公示後沒有異議的,向符合農資綜合直補條件的種糧農民發放補貼通知。同時,鄉鎮財政部門按照種糧農民的補貼面積,統一標准,利用「一卡通」(一折通)將綜合補貼資金存入該農戶賬戶。補貼通知應明確綜合直補標准、補貼面積、補貼金額等內容,讓種糧農民知道國家已對2007年農資增支因素給予了補貼,切實體會到黨和政府的關懷。
(二)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實行造冊登記制度。對種糧農民領取綜合直補資金後,要造冊登記,並由領取人簽名(或摁手印)確認,以便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加強對農資綜合直補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各縣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區的綜合直補資金發放辦法,認真落實農資綜合直補工作責任制,並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備案。
財政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審核和監督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對綜合直補面積的匯總和核定工作,及時如實提供相關數據。
(二)各縣區農業和財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立綜合直補舉報電話,對綜合直補的有關舉報,要及時處理和核實,並將處理和核實意見答復舉報人。
(三)各縣區、鄉鎮政府及農業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綜合直補資金的撥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馬上報告,立即糾正,重大事項應請示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對違反財政紀律和補貼政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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