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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認定個人財產

發布時間:2021-09-09 05:52:52

『壹』 保險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要視具體情況。

由於我國法律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所以一般情況下要具體情況具體看。

比如,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比如,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這是較有爭議的一點。有案例顯示,某男士因患病獲得了公司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綜合險賠付的保險金,在離婚時被判為了個人財產。

所以,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後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1)保險認定個人財產擴展閱讀

夫妻公司收益是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工商登記中載明的夫妻投資比例並不絕對等同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所載明的事項只是設立公司時形式上的需要,則應按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處理。

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貳』 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被保險人身亡,保險金不是遺產,而是歸於受益人。保單的權益是屬於被保險人的。
像你舉的例子,如果男方賺錢很多,很多用來買了商業保險,這部分就應該不會作為共同財產

『叄』 如何認定有些保險為個人財產,有的認定為夫妻共

首先,有約定,依約定。
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期間所得的保險金進行歸屬約定(可個人、可共同、可部分個人部分共同),此約定受法律保護。
法律鏈接:我國夫妻財產制,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制為原則,根據《婚姻法》第17條,婚姻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無約定,看保單性質。
在歸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所得保險理賠金的歸屬,主要看保單的性質,依性質進行確定。
法律鏈接:根據《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再次,哪些保險金屬於上述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呢?
這是理論與實務中的難點,通說認為具有「人身財產屬性」是其顯著特徵。哪些種類的保險(理賠)金具有「人身財產屬性」呢?
1、意外、健康類:
該類保單,屬於消費型保險,不具有現金價值。以對受益人的「基本的生活(健康)保障」為主要目的,受益人所獲得的意外與傷害保險金(自己為被保險人且為受益人)及作為受益人獲得的死亡的理賠金(自己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益人),具有「人身財產屬性」,屬於受益人個人的財產(最高院此次紀要也予以明確)
2、壽險類:
壽險主要分為定期的不定期(終身)壽險,兩者繳費方式與保障側重不一。
其中,「定期壽」:屬於消費型保險,以保障為目的,多不具有現金價值(有的定期壽有很少的現金價值)。「終身壽」: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具有儲蓄、理財性質。
此次,最高院紀要未作上述區分,統稱之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表述為「宜認定為個人財產」。
贊同此觀點的多認為,基於此類保險通常「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從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出發,宜認定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只想讓與其由特定身份的受益人本人得到該筆保險」為合適。
其法律邏輯多參照《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 「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 及 「 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婚後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18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認定為子女個人財產 」 。
對此不加區分的表述,筆者持謹慎態度。
筆者認為,定期壽的「人身保障屬性」比較明顯,宜認為為個人財產比較適合(紀要持此觀點)。但是,對於「終身壽」,其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往往具有較大的現金價值,尤其是大額終身壽,其「起保障作用的人身財產屬性」較弱,其突出的是「理財、儲蓄的功能屬性」。
因此,筆者認為此類理賠金不具有「基本的人身保障屬性」,不宜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而以「夫妻儲蓄、理財性為考量重點」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論。
對於這一點,結合此次「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權益之計的保守用語,隨著理論與實務界對終身壽「保障作用的弱化」及「儲蓄、理財、傳富」功能的進一步理解與共識,不排除,後期新的司法解釋等會對此進行再次的「區分和區別對待」。
這一點是財保財傳從業者應該考慮的,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財富保護與傳承的安排與設計時,對可能存在於未來的調整,進行必要的考量,建議藉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進行方案的規劃與設計,以應對未來的不確定,實現客戶穩久長遠的財保財傳目標。
3、年金類:
不屬於消費型保險,尤其是大額年金保險,其「保障作用的人身財產屬性」較弱,其突出的,同樣是「理財、儲蓄的功能屬性」。
鑒於此,本紀要規定「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為,這種認定是比較適宜的!
其他如生存、兩全、萬能險等的「人身保險」,筆者建議,其「人身財產屬性」較弱,「投資、理 財屬性」較強,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期間所得,當然以認定為共同財產為宜。

『肆』 婚姻存續期間,女性購買什麼保險屬於個人財產

一般來說,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婚姻以及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指不動產,比如房屋,如是婚前所買,無論婚後是否由雙方來支付房貸,離婚時,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的,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房貸總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可以有房屋所有者補償房屋相應增值部分的利益。當然其他的動產可以雙方協議約定歸屬以及婚後支配方式。婚姻存續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則此財產為個人財產,比如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且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是個人財產;法定繼承以及遺囑或贈與合同沒有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為個人財產;另外之貴婦火氣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衣服、帽子、鞋子、手機等也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如雙方對婚姻存續期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保險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現在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已經延伸到保險領域了,保險合同相關的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很多情況下,保險關系中並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後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於受益人。如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陸』 請問離婚的話保險屬於個人財產的規定 是在保險法第幾條

保險關系中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後的問題,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保險金只屬於受益人。

新版保險法明確人身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有三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人就是交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就是享有保險保單保障的人;受益人就是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事項發生時保險金的領取人。

從財產分配角度來看,如果保險的受益人是誰,保險金就應該屬於誰,如果保險的受益人已經過世,那麼保險金將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所以,保險關系中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後的問題,以終身壽險而言,死亡受益人是誰,那麼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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