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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失業保險經辦風險管理檢查

發布時間:2021-09-09 05:13:45

Ⅰ 福建失業保險如何辦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公司按單位工資總額交錢,報名單就可以了.
公司給員工辦理失業保險時,首先在當地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需要提供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
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
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做記錄。
個人失業保險由單位代扣代繳,然後由企業一起上交。你需要到當地社保局失業保險窗口進行辦理相關手續,包括用人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本人身份證,交納失業保險的證明,本人領取失業金申請書等即可。(到勞動局去領啊,材料沒有的就補辦咯)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程序、提供材料、受理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區、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時應攜帶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
4、工資總額使用手冊;
5、職工明細表(10人以上需提供磁介文件)。
對繳費單位填報的失業保險參保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在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失業保險手冊》。
企業的紅本是到勞動局去辦理滴,小藍本是到市勞動局去買的(買來之後你填上信息,和員工每月的繳費金額帶著紅本到勞動局蓋章核實就可以)你是要辦理失業保險還是要給員工領取失業金?要是領失業金的話要在員工離職15天之內把檔案移交的手續給辦理完!

Ⅱ 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手冊要年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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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福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稽查處

(一)辦公室
協調廳、公務員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廳、公務員局機關的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信訪、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協調和落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管理廳、公務員局機關行政事務和國有資產。
聯系電話:87625209(值班室)87517325 87609283(傳真)
(二)政策法規處(綜合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務中心管理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綜合研究工作;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承擔新聞宣傳工作。
聯系電話:87608460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省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擬訂省級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信息化建設規劃工作;管理廳、局機關財務工作,監督指導廳、局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聯系電話:87671015
(四)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完善城鄉均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擬訂各類群體(含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扶持政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負責非師范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閩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推進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各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
聯系電話:87616743
(五)人力資源開發處(省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
負責人力資源開發綜合性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人才(不含外國專家)引進和交流合作政策以及事業單位人員交流調配政策;按規定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承辦省直和中央在閩單位人才引進及人員進榕有關事宜,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及工勤人員調整有關事宜;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負責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綜合管理回國留學人員來閩工作;擬訂國(境)外機構在我省招聘專業技術人才的政策。
聯系電話:87846639 87833713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培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服務管理;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系電話:87815920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協調推動高技能人才工作;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監督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等政策;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
聯系電話:87534777
(八)專家工作處
擬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回國來閩定居專家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博士後管理制度。
聯系電話:87846674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管理工作,承辦省直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聯系電話:87857057 87856021
(十)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具體承擔涉及農民工重大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聯系電話:87611358
(十一)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勞動標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聯系電話:87539914
(十二)工資福利處
具體承擔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計工作。
聯系電話:87855763
(十三)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城鄉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待遇項目、給付標准,按規定管理參保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牽頭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協調推動全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城鄉養老保險基金。
聯系電話:87518494
(十四)醫療保險處
統籌擬訂城鄉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擬訂城鄉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基金支付標准;牽頭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商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療保險基金。
聯系電話:87534027
(十五)工傷保險處
擬訂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標准和規劃;牽頭擬訂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指導全省工傷認定工作,承擔省級工傷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工傷保險基金。
聯系電話:87676672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的審計監督;組織和協助查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營運機構、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省社會保障和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聯系電話:87522430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檢查、監督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組織實施仲裁員和調解員培訓,負責仲裁員資格管理;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聯系電話:87513756
(十八)勞動監察處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社會公布;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各地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和培訓制度。
聯系電話:87521868
(十九)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以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聯系電話:87535384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以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聯系電話:87551803
(二十一)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
離退休幹部工作。

Ⅳ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
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准,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准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准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於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准,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准,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
(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准執行。
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准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託,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於再就業培訓。

Ⅳ 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丟了去哪裡補辦,要什麼資

失業繳費憑證丟失,如果確實需要使用到該憑證,勞動者需要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開具相關證明。

Ⅵ 福建的失業保險年審是什麼時間公司辦理需要那些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報銷失業保險需要的資料:
職工失業後,由單位負責到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填寫《失業保障金申領登記表》、並攜帶職工檔案(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在7日內到單位繳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本人所有相關資料裝入本人檔案)。須准備以下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情況表》(由本人簽字並蓋章);
2.《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單》;
4.《失業職工登記證明書》;
5.《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合同)通知書》;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登記表》;
7.《求職登記表》;
8.養老保險手冊,《就業失業登記證》、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的南堡開發區建行卡的原件及復印件,要求:戶主頁與本人頁復印一張A4紙上,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一張A4紙上、建行卡與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一張A4紙上;
9.失業人員檔案原件及復印件:
①各級勞動部門招工手續(招用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各類派遣單、安置信、就業證明等);
②職工調動,接轉手續;
③工資升級表;
④勞動合同書(經勞動部門簽證的);
⑤養老保險手冊(核實、貼單)。失業人員在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後應在指定時間或30日內,攜帶身份證、《唐山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就業失業登記證》到繳納失業保險費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申領登記。超過60日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本次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Ⅶ 失業保險未做風險評估或沒有滿足條件的記錄,這怎麼弄啊

失業補助金領取申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
2.《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勞動手冊》);
3.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借記卡或存摺;
4.本人書面申請。
失業補助金領取流程
①失業人員可前往本市各街道、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補助金申請手續。
②申請通過的,於次月15日後到銀行領取失業補助金;
③申請未通過的,工作人員告知不能申請的原因。

Ⅷ 去哪裡領取《福建省失業保險個人繳費憑證》

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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