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買的社保可以和失地農民社保合並嗎
社保和農保是合並不了,失地保險實行地方統籌。
所以你可以去當地社保機構咨詢一下,看看是否能夠退保。
⑵ 失地農保和社會保險合並後能有什麼變化
詳細清理可以撥打電話詢問你們當地社保部分,因為各地方略有差異,所以不好給你解答。
⑶ 社保和失地保險合並
大多失地保險都是「新農保」,他不能並進社保,只能社保並進新農保。如果你是在外地繳納的社會勞動保險(社保),就不要急於合並,等你不在外地工作了,就轉移回戶口所在地合並。
⑷ 買的社保可以跟農村失地保險合並嗎
不能合並!此處題主提到的社保,按社保養老保險來理解;如果社保指的是農村醫保,那更不存在合並的說法,他們是兩個不同的保險種類。兩個保險都由社會保障局管理,農村失地保險繳費標准低於社會養老保險,在領取時農村失地保險也低於社會養老保險,並且這兩項保險不能同時參保,國家不會為一個人補貼兩次。
農村失地保險,官方說法是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指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台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網路)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大多數情況下,居民會選擇一次性交清。
⑸ 關於個人購買的社會保險和征地社會保險合並的問題
從2012年開始算,只不過重復年度的金額增加了。
給你舉例
12年 到18年 我每年都是100元, 後來征地 15-18又單獨是100元,
現在合並後,我12-14是100元,15到18是200元,退休時會按照累計金額來計算的!
⑹ 失地保險和社保合並一定要到55周歲退休嗎
1、同等條件下,職工社保的待遇更高,繳費也更高:在當事人已經參保職工社保後,戶口所在地再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 2、當事人是不能再參保的;但是屬於失地農民的社保補助,會一次性轉入當事人的社保卡中; 3、否則當事人可以先參保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實現就業後,再轉入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社保。為便於說明,以《溫嶺市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例:第四條 保障方式被征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障分二種方式: (一)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 (二)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按照自願原則,可選擇參加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第二條 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本市范圍內土地被徵用的行政村中年滿16周歲、持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家庭中在冊農業人員。但男滿70周歲、女滿65周歲的村民可以自願參保。本辦法頒布之前土地被徵用的村可以參照執行。 (二)已經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和集體土地80%以上被徵用的村已滿16周歲以上人員應當一次性整體參保。 (三)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人員,不納入本辦法的實施對象。
⑺ 失地保險可以和社保一起交嗎
可以的。
社會保障是大概念,包含廣泛,即:社會保險、民政救助等。而我們所說的社會保險分為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簡稱「五險」;養老和醫療保險現在還要別離分為鄉鎮、城鄉兩大種。
失地保險系國家為發展經濟、推進民生項目等征地後處理哪些因而而失去土地的農人的一種補充養老險種,此險種僅僅暫時的一種處理方法,以後還會逐步接軌;因而不相沖突,沒有矛盾。
(7)個人社保和失地保險合並擴展閱讀
社保特徵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⑻ 社保在外地的跟真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怎麼合並
社保和農保是合並不了的,社保只能轉移回老家當地,不能跟農保合並
⑼ 買的社保可以跟農村失地保險合並嗎
可以,以甘肅省為例。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 部分失地農民按本辦法分檔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開展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合並計算,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9)個人社保和失地保險合並擴展閱讀: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後,在領取待遇前或之後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
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或余額並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第十四條 征地時,由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國家、省、市(州)、縣(市、區)項目的隸屬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國土資源和農牧部門負責對征地涉及的參保人數、個人繳費標准、征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