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務風險 什麼叫勞務風險!跪求解答!很急!
企業法律風險伴生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一個企業只要保持運營,法律風險就難以避免。由於不同法律風險的性質、後果以及其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存在很大差別,法律風險防範策略也有多種,主要有避免、降低、轉移和接受四種。推薦閱讀:企業法律風險伴生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一個企業只要保持運營,法律風險就難以避免。由於不同法律風險的性質、後果以及其對企業發展的影響存在很大差別,法律風險防範策略也有多種,主要有避免、降低、轉移和接受四種。
(一)避免風險
避免風險是指某種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後果嚴重,企業不能承受或不願接受的情況下,採取嚴格的風險防範措施,盡量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由於避免風險要放棄商業機會或付出巨大的控製成本,在一般情況下採取避免策略的風險,多是可能導致企業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因為這類法律後果是企業難以承受的,如涉及犯罪、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對於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除了可能嚴重影響企業聲譽及不能承擔的災難性經濟後果以外,通常會採取其他應對策略。
(二)轉移風險
簡單地說,轉移風險就是通過措施把風險從一個主體移到另一個主體的行為。如果某種法律風險難以完全避免,或者完全避免的成本過於高昂,則可以通過一定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或風險後果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許多企業通過勞務公司僱傭員工,將勞務用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轉移給勞務公司,或者通過投保、收取保證金的方式,將法律風險發生後的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或合作方。需要指出的是,轉移法律風險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並且在很多情況下只能轉移財產損失風險,對於非財產損失不能轉移,如涉及企業聲譽、商譽的損失。
(三)降低風險
如果某種法律風險難以完全避免,或者避免及轉移的成本都過高,那麼企業可以通過採取控制措施,從降低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降低法律風險發生後造成的損失程度人手對法律風險進行控制。這是企業最常採用的一種風險防範策略,因為對於企業面臨的夫多數法律風險而言,只要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風險就無法避免,並且只要企業採取一定程度的控制措施,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造成的損失度就會明顯下降。
(四)接受風險
接受風險,就是按照成本低於收益的總體原則,經過綜合考量,企業願意接受風險可能給企業帶來的不利後果。如果某種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很小,發生負面影響也小,或者承擔風險比採取控制措旌對企業的綜合收益更大,或者明知有風險的存在而無適當的控制措施,企業可以對風險暫時不採取控制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法律風險而言,應該謹慎採取接受策略。因為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不同的是,即使通過法律風險的識別和測評,我們可以初步預測到具體風險一旦發生的損失度。但往往看似很小的法律風險,由於和其他風險的疊加或是和風險之外的不可控因素結合,仍然會給企業帶來「驚濤駭浪」。特別是在企業經營的某些敏感時期,一個貌似不起眼的法律風險都會成為倒下的第一張多米諾牌。
風險防範策略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風險的具體情況、企業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控製成本和控制效果等多方面的情況。其中企業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是決定具體風險防範策略選擇的原則要素。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願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並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採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2. 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受賄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受賄、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於,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受賄者並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受賄,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於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行為不少於受賄行為,但是鑒於法律鼓勵披露受賄行為,一般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賄者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因行賄而身陷囹圄者遠少於因受賄而身敗名裂的人。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公款者行為並非為自己,而是出於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後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於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於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到公司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佔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財產採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公司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公司資產以及其他性質公司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貪污罪
國企老總因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貪污數額一般較大。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3. 保險詐騙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 保險公司在受理業務時發現受益人涉及刑事案件依照什麼法律要求提供判決書
保險法里邊就有規定,不管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受益人。只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都是需要出具判決書的。受益人還會好一些。很多公司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涉及刑事案件的都不予受理。
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隨時回復我。希望能夠幫到你!
5. 繳納社會保險會承擔哪些法律風險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機構不能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本條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而本條司法解釋出台,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1)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直接劃扣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2)社保徵收機構有權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隨著司法解釋明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未依法繳納社保的規定出台,以及《社會保險法》在媒體上的廣泛宣傳,勞動者以訴訟或勞動仲裁的形式大規模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社保損失的時代已經到來!
6. 國有企業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受賄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受賄、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於,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受賄者並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受賄,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於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行為不少於受賄行為,但是鑒於法律鼓勵披露受賄行為,一般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賄者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因行賄而身陷囹圄者遠少於因受賄而身敗名裂的人。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公款者行為並非為自己,而是出於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後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於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於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到公司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佔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財產採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公司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公司資產以及其他性質公司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貪污罪
國企老總因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貪污數額一般較大。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2.職務侵佔罪
現實中,有些公司家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財產,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公司大多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公司家的財產應當與公司的財產分離
7. 保險業領域的非法集資犯罪形式有哪些
一是主導型案件。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是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是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 學 強 介入。
8. 如何做好企業不同階段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
(一)企業的設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終,企業家應盡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隱患。在設立和清算環節,企業容易涉及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罪名。其中,虛報注冊資本罪應引起企業家們的重視。事實上,公司法對企業注冊資本的數額要求越來越低,企業家應避免弄虛作假、製造泡沫經濟而給企業埋下隱患。
(二)避免因融資而「倒下」
企業要維持正常的生產和經營,資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無論是證券融資,還是銀行貸款,企業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否則,很可能觸犯刑律。民企老闆觸犯刑律成因較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數。在融資環節頻頻犯罪,反映出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導致出現了不惜以犯罪手段進行融資的現象。市場缺乏完善的金融供應體系,民間資本難以健康發展,是企業家因「找錢」而「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現今外部環境之下,企業家將行為規范在法律之內則是自保之所需。
1.違反證券融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違反現行貸款融資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以及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2.另外,企業在資金短缺急需融資來緩解資金壓力,但又無法正常獲取銀行貸款的時候,企業可能不得不從其他渠道來尋求融資,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企業家可能採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資金。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企業避免因管理內部人員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受賄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受賄、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於,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受賄者並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受賄,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於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公款者行為並非為自己,而是出於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後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於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於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後到企業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佔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合法財產採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企業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企業資產以及其他性質企業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貪污罪
國企老總因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貪污數額一般較大。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2.職務侵佔罪
現實中,有些企業家認為企業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財產,企業的一切都是自己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企業大多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企業家的財產應當與企業的財產分離,否則容易引發法律問題。
3.私分國有資產罪
現實中,一些國企高管私設小金庫或者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分給員工,他的行為或許只是為了企業的普通員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並未多分一分錢,但是最後卻東窗事發、身陷囹圄。其實,處理好與員工的關系,員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領導是冒著這樣的風險而「分紅」的,那麼,也許他們寧願不要那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