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風險投資 > 保險人的風險提示義務法律法規

保險人的風險提示義務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9-08 01:33:42

保險人有哪些義務是說明規定除外風險的必要性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2.及時簽單的義務
3.保密義務
棄權制度的內容
1.棄權,特指保險人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保險人在對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義務方面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時,依法可以行使解約權和抗辯權,即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稱之為棄權.
2.棄權的法律性質,其外部形式為保險人原諒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其實質內容是保險人主動擴張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擴大保險業務,而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採取寬容措施,當然也包含保險人的工作失誤不當棄權的情況,無論是何種情形導致的棄權,都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不得反悔,這也是誠信原則中禁止反言義務的具體表現.
3.棄權的條件,構成棄權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保險人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險人在棄權前須明知自己能夠行使解約權或者抗辯權.
4.棄權的主要表現情形:
為維持合同效力而棄權.保險人願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險費,或者明知投保人有違約行為仍然收取其保險費,證明保險人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約權和抗辯權便視為放棄,事後不得主張投保人有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賠付.
對有抗辯理由的賠付予以賠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提出賠付請求的,保險人明知請求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內或者屬於免責范圍內,但是仍然賠付的,當屬放棄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屬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受理逾期賠付請求,被保險人逾期提出賠付請求,保險人本可依法拒絕,但是沒有拒絕,反而受理賠付請求,證明具有承擔賠付責任的意思表示,當屬放棄逾期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得請求返還.

⑵ 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

一、關於告知義務主體的范圍
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因為他是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的相對人,所以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二、關於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
關於告知義務的履行時間,各國立法均明確規定為「保險合同訂立時」
三、關於告知義務的內容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所有影響一個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決定是否承擔某項風險的情況均為重要事實。」
四、關於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
各國的保險法都規定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不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五、關於告知義務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六、關於違反告知義務的要件
告知義務的違反,須具備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方可構成。
七、關於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各國立法的規定不盡相同,有規定合同無效者(如俄羅斯、法國),有規定合同終止者(如韓國),有規定合同撤銷者(如義大利),但多數國家均規定由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我國《保險法》亦作如此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保險人有哪些義務,試說明規定除外風險的必要性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向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2.及時簽單的義務 3.保密義務 棄權制度的內容 1.棄權,特指保險人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保險人在對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投保和履行告知義務方面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時,依法可以行使解約權和抗辯權,即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承擔賠付責任,但是保險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解約權和抗辯權,稱之為棄權. 2.棄權的法律性質,其外部形式為保險人原諒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其實質內容是保險人主動擴張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權利.其目的是為了維持和擴大保險業務,而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採取寬容措施,當然也包含保險人的工作失誤不當棄權的情況,無論是何種情形導致的棄權,都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不得反悔,這也是誠信原則中禁止反言義務的具體表現. 3.棄權的條件,構成棄權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保險人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 第二,保險人在棄權前須明知自己能夠行使解約權或者抗辯權. 4.棄權的主要表現情形: 為維持合同效力而棄權.保險人願意收取投保人逾期保險費,或者明知投保人有違約行為仍然收取其保險費,證明保險人有維持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依法可以行使的解約權和抗辯權便視為放棄,事後不得主張投保人有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或者不予賠付. 對有抗辯理由的賠付予以賠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提出賠付請求的,保險人明知請求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內或者屬於免責范圍內,但是仍然賠付的,當屬放棄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屬不當得利,不得請求返還. 受理逾期賠付請求,被保險人逾期提出賠付請求,保險人本可依法拒絕,但是沒有拒絕,反而受理賠付請求,證明具有承擔賠付責任的意思表示,當屬放棄逾期賠付抗辯權,該賠付不得請求返還.

⑷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保險人是否履行說明義務的認定如下:
1、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到提示」及「明確說明」,並規定「未作提示與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其實質也是就說明內容對投保人的一種「告知」。
2、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要從法律層面和事實層面兩方面進行把握。 在目前保險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有關告知、說明義務的爭執和糾紛日益增加。由於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過於原則和籠統,違反以上義務的法律後果規定得過於簡單,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險公司對於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保險人因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明確的說明義務而被判決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
3、從法律層面上看,為了正確把握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精髓,應當對「明確說明」義務的理論依據、立法目的有一個正確的把握。所謂說明,應是內容中有不清楚之處方需要說明,語言文字特點決定了很多時候一些語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種情形下,若要對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內容再進一步說明。可能並不可行,也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險法中所要求的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實是要求對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明確說明,如此,也可促進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採用更加淺顯易懂的詞語進行表述,使保險條款通俗化。 從事實層面上,應當結合相關事實,對保險人的 「明確告知義務」進行客觀公正地判別。筆者認為,適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保險人盡到了明確注意義務。
4、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是否履行,直接關繫到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問題。雖然,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顯得相當籠統,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更多具體、可操作、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在保險告知義務糾紛的審判實務中,只要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充分把握告知義務的內在含義,便能公正、客觀地作出司法裁決,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⑸ 保險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從現代保險立法趨勢看,各國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確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的因果關系調整模式。例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解除契約者,若告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及保險人之給付范圍無關,則保險人仍負有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處理,因是否出於故意而有所不同:出於故意,不論未知事項是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影響,一律可由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非出於故意,則僅限於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能解除合同。原則上,該規定值得贊賞。考慮了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時之惡性嚴重,故不須要求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以示對其嚴加懲罰;但投保人因過失違反時,須要求未告知事項對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不過,應將「嚴重影響」解釋為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以符合現代保險立法之演進趨勢。
對於投保人隱瞞或遺漏,或者過失為錯誤說明,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而且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及投保人無過失的情形,對於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能否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丙變更或撤銷合同,或以未達成合意為由而主丙合同不成立呢?筆者認為,除以保險利益原則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誤解或錯誤為由,主丙保險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銷,否則將違背保險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險人對保險具有豐富經驗,投保人並不應負擔無限告知的義務。保險法中應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重要事項(即直接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實和危險發生的程度的事項),且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
保險人已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義務」並同時在明確規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項:
1、任何降低風險的情況;
2、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情況;
3、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況;
4、任何與默示或者明示擔保相重疊的情況;
三、什麼是保險索賠
索賠是指購買保險的人不幸成為小概率風險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險公司兌現其事先承諾的行為。很多人對保險公司有「投保容易索賠難」的感覺,其實,這主要是一些曾經買過人身保險的客戶由於種種原故沒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而形成的認識上的誤區。
四、保險索賠的注意事項
導致索賠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極少數人惡意騙保的因素外,對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當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索賠的過程中藉助保險索賠公司的力量,注意了以下幾點,索賠還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到損毀或發生保險事故時, 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應當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擔。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報案的,則事後須補填正式的出險通知單。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
第二,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保險索賠師或撥打保險索賠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確實因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如自殺、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
第三,備齊所需單證:
保險公司為防止有人提出無根據的或誇大的索賠,一定會要求被保險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損失證據並說明詳細情節。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繳保費的發票,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授權委託書。
第四,准備醫療分割單:
如果被保險人有公費醫療,單位和社保已經給報銷了一部分,那麼需事先向保險公司出示由單位開具的醫療費用分割單,並註明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總額和單位已支付的費用,連同原始單據的復印件一起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依據上述材料在醫療費用的剩餘額度內進行理賠。
第五,進行事故調查:
資料收齊後,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開始著手進行調查。保險公司也許要求客戶配合公司進行調研,並提供附加材料和證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有隱瞞病史的帶病投保或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名等情況,都會給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障礙。最後,保險公司將審核、計算、確定賠付金額,並通知客戶前往領取保險金。

⑹ 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說明義務

有關保險人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法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但我國舊保險法對於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方式及程度均語焉不詳,使得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最易產生爭議之處。新保險法第十七條在原有法條規定的保險人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保險人的提示義務。該條文的修訂加重了保險人的義務,但仍未解決司法實踐中爭議已久的如何認定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問題。
首先,從說明義務的履行時點來看,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保險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義務,是投保人決定投保與否的基礎性考慮因素,因此,保險人該項義務的履行時點應當在投保環節,而非保險合同成立之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履行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對投保人而言並無實際意義。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投保單並不附載保險條款,而保險條款是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的首要因素,應當在投保人考慮投保與否時即讓投保人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行的方式是在投保單上附載保險條款。較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的規定,最終通過的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採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有關修改建議,增加了「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的內容,明確了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的時點,是保險法修訂的一大進步。
其次,就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及程度而言,有人認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保險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包括提供保險條款、提醒投保人注意閱讀、提醒投保人注意他們有權利監督保險人對條款說明義務的履行;二是保險人的主動說明與回答詢問義務。筆者認為,保險業發展至今,保險產品日益豐富,保險技術也日趨精細化,保險合同條款復雜、冗長,專業性極強,並非具備普通閱讀能力的常人即能准確理解其涵義,僅僅通過提示注意不足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與選擇權。而且,從邏輯角度而言,「提示閱讀」與「主動說明」兩種義務的內涵和外延明顯不同。作為保險業監管機構的保監會也認為,僅僅採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能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人如果僅僅履行了提示注意的義務,並不能當然免除其明確說明義務;反之,保險人如果已經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說明,即使其未在投保單上提示注意,投保人對免責條款已有充分了解,自然不應妨礙免責條款的生效。由是觀之,新保險法增設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對於實現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並無裨益。筆者以為,完善保險人說明義務的重點應當在於釐清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方式及程度。就方式而言,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仍然規定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進行說明,在賦予保險人履行義務方式靈活性的同時,也具有不確定性,易滋生無謂的紛爭。筆者傾向於保險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理由有三:一是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界誠信的現狀,明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促使保險公司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同時也敦促投保人審慎地對待自己的權利,對自己的簽名蓋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二是從舉證的角度考慮,說明義務是保險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對於合同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採用書面形式告知,經由投保人簽字蓋章確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便於保全證據,減少爭議。三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告知並未苛求保險公司,按現有物質條件,其完全可以很好地履行該項義務。保險公司可以借鑒日本等國家保險業界通行的慣例,比如日本生命保險業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契約指南(小冊子)的封面背面設計有「說明事項確認」一欄,在該欄內記載了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以及其在該指南的對應頁數,在此基礎上,請投保人在投保單中的「說明書受領確認欄」上蓋上私章。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印製有專門的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告知說明書,在投保時,作為投保單的組成部分,也要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就告知的程度而言,保險合同的締結將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投保人應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通常投保人又非專業人士,因此,保險人的說明應當通俗易懂,即以正常的理性人通常能夠理解為限。至於何為「正常的理性人」,有人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一般的理性人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從文化水平衡量,應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水平;二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勞動能力可以自食其力;三是對一般事物有一個正當、合理的判斷能力。這種判斷標准可供考量。
再次,還應當注意說明義務的范圍。新舊保險法均規定保險人未作明確說明而不生效所涵蓋的條款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根據條款所約定的具體內容、性質來判斷,而不是僅憑該條款在保險合同中是否規定在「免責條款」項下來認定。司法實踐中的大多數類似糾紛表明,除了那些已經列明的免責條款之外,尚有一些涉及投保人權益減少、風險加大,以及足以影響投保人決定投保與否的重要條款,如保險費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合同解除權、保險索賠的先決條件等約定均散見於保險合同當中,因涉及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以及保險人是否免除或減少保險責任問題,亦應當賦予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這些約定就其實質而言,均可能產生部分、絕對地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效果,在性質上亦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筆者認為也應當屬於保險人必須明確說明,否則不發生效力的條款范疇。另外,對於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明確,「正常的理性人」通過閱讀即能明了其含義和後果,則保險人無需作過多的解釋與說明。但對於專門的術語,除了條款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條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後果,以使投保人准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⑺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閱讀全文

與保險人的風險提示義務法律法規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