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責任保險全稱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責任。一般說來,是指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責任保險造成的職工和第三者人身傷亡,由企業依法賠償,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買保險前仔細閱讀下面的攻略,可以讓你少花幾萬塊冤枉錢:《這些保險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安責險保險費率低,保障范圍廣,保險責任大。與一般商業險種比較有以下優點:
(1)保險責任包括一般商業險種不予承保的「投保企業的重大過失責任」列入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障對象包括企業雇員和社會公眾;
(3)企業單位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對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賠償,保險公司可直接向事故傷亡人員進行先行賠付;
(4)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付傷亡補償金;
(5)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行業,增加了「擴展恐怖活動條款」、「擴展犯罪行為條款」安責險附加條款。
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於我們而言是比較少接觸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卻不容忽視。它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載體建立的一種事故預防和事故賠償保障機制,是運用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加強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始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2. 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近因是什麼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害之間,導致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派生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按照近因原則, 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它是保險理賠所遵循的重要原則。
近因原則在保險中的運用具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一因一果
導致保險事故的原因只有一個,這唯一的原因即為近因。若這個近因屬於保險人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反之,該項原因屬於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例1:被保險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後,乘坐公共汽車,由於車禍導致身故。那麼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的賠償責任。
2、多因一果
同時或者先後發生多個致損原因共同導致結果,但各原因又相對獨立。由於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因此每一個原因都被認為是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若都不屬於承保責任的,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被保風險,又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應如何承擔責任呢?通說認為保險人只賠償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對非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到底承擔多大程度的損失應按照承保風險和未保風險對損失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確定。如果損失無法劃分,通常認為應按照公平原則分攤。
例2:行人A在過橫穿馬路時,被車輛B和車輛C共同撞擊導致身故,此種情況下B車和C車對A的死亡都是近因,二者又是獨立因素,因此B車和C車的交強險和三者險需要根據對A的死亡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3、連環因果
連續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彼此間互為因果關系。如果前後損因都屬於被保風險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連續發生的原因中含有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即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相反,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而後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不必對損失負責。
例3:比如海上保險中,滿載皮革和煙草的貨船突然船艙進水,海水腐蝕了皮革,但並沒浸濕煙草,也沒浸濕包裝煙草的紙箱。但是腐爛皮革散發的臭氣仍然毀壞了煙草。船艙進水事故是導致煙草和皮革損失的原因。本案中船艙進水是前因,腐爛皮革是後因,是船艙進水的結果,因此船艙進水是煙草受損的近因,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償。
例4:被保險人患癲癇病,一次發作時倒在馬路邊的排水溝里,而排水溝通裡面有少量積水,被保險人真好面部著地,最後因溺水身亡。意外險保險人拒賠的主張得到法庭的支持。
4、間斷因果
間斷發生的多個致損原因,但原因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在一連串發生的原因中,由於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使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斷裂並直接導致損失,該新介入的獨立原因為近因。如果新的獨立的原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相反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例5:如投保人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火災發生時,一部分被搶救出來的財產被盜走,保險公司不應對被盜部分的損失承擔責任。
近因原則作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一個重要的標准,在存在多個致損原因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分析近因,做出合理的賠付。
3. 責任認定事故保險理賠
1.如果是單方事故,首先要報案,然後定損,修車,最後到保險公司報銷,如果你在4S店上的保險就什麼都不用管了,他們會幫你辦理一切事宜。
2.如果發生雙方事故,你的全責,那麼就要報案,對方和你一起去你的保險公司或定損中心定損,然後各自修車,對方把維修清單和發票給你,你先把錢給對方也行,等你去保險公司報銷完在給對方也可以,怎麼方便就怎樣做,但是你第二年的交強險會有把上調,如果是對方的全責,你就隨他去他的保險公司定損就可以了,你第二個的交強險不會上浮.
3.如果發生人傷,首先報案,把人送入醫院,具體事宜在具體分析。最重要的是把醫院開的各種票據都准備好,保險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沒有保險公司不給報銷。
4.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怎麼回事
某化工廠車間發生毒氣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員工受傷和死亡。這次的災難對該工廠造成巨大損失。對受傷員工和死亡家屬的巨大賠償也使化工廠入不敷出。該廠負責人劉某吸取此次教訓,在投保工傷保險的同時,也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那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怎麼回事?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有利於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如果生產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那麼在發生安全事故後,會降低企業損失。我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此可見,安全生產責任險並不是企業必須投保的險種。這也是安全生產責任險與工傷保險的不同之處。在本案中,負責人劉某使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對企業日後發展大有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國家鼓勵生產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是在用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生產經營管理,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有利於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同時,對於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促進社會穩定起了重要作用。
5. 單方事故責任認定保險
一、車輛單方事故
車輛單方事故:指不涉及人員傷(亡)或第三者財物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舉例:碰撞外界物體,自身車輛損壞,但外界物體無損壞或者無需賠償。
事故處理及保險索賠程序:單方肇事是最為常見的一類事故,因為不涉及第三者的損害賠償,僅僅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壞,事故責任為被保險車輛負全部責任,所以事故處理非常簡單。
二、車輛單方事故處理流程:
第一步:報案
事故發生後,保留事故現場,撥打122或110並協助事故責任認定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
第二步:現場處理
1、損失較小(一萬元以下),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查勘,並出具《查勘報告》
2、損失較大(一萬元以上),如查勘員認為需要報交警處理,會向交警部門報案,由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出具《事故認定書》
第三步:定損修理
1、車主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
2、修理廠修車
3、車主提車
第四步:提交單證進行索賠理賠: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第五步:損失理算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後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第六步:賠付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後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戶劃撥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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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責任和保險風險的區別
保險責任
和
保險風險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保險責任是指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即
保險合同
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
保險事故
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
施救費用
、救助費用、
訴訟費用
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
保險合同條款
中規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
保險責任范圍
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
保險期限
內;以
保險金額
為限度。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7.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8. 安全生產責任險是什麼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對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對於高危行業分布廣泛,傷亡事故時有發生的地區,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用責任保險等經濟手段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管理,是強化安全事故風險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於增強安全生產意識,防範事故發生,促進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有利於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減輕各級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的救助負擔;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健康運行,保持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