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離婚前一方買的保險怎麼辦
您好,要看購買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如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利潤所得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
您說的是您自己的存款,如果有婚前公證或者其他證明為您個人財產的話,離婚是不需要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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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離婚時買的保險怎麼辦
在許多離婚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方要求在離婚時把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作為離婚財產予以分割的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購買的保險屬於比較復雜的法律關系,這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導致投保人、受益人多樣化,既可以是夫妻一方、也可以是自己的子女甚至是父母;同時,由於現在的商業保險種類多樣,有的還帶有儲蓄性質,可以在若干年後領取現金,有的還可以按年分紅。正是因為上述情況的復雜性導致法律界對於婚後一方所購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有很大分歧,有的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經確權。離婚時是對現存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購買保險是一種支出,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財產的一種處分,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故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此種情況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在離婚時予以分割,持此觀點的人的理由是保險尤其是商業保險屬於投資,特別是在保單數額較大且受益方為夫妻一方時,可能顯失公平。本婚姻律師同意上述第一種觀點,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買保險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視為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離婚時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享有,不應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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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男女離婚,女人買的保險怎麼辦
離婚時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如何分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風險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保險業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一方面,可以用來抵禦生活中不可預見的風險,以減少因意外事件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作為一種新型理財手段儲蓄子女將來的教育、就業、購房等相關費用。在有的家庭中這樣的保險費用也已成為了一項重要的生活支出。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就成為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
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保險責任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按設計類型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在本文中,筆者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問題。首先討論普通型的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問題;其次,由於另外三種類型的保險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將綜合考量其中的利益分割問題。
1、關於普通型的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分割,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不願意繼續投保一方也已交納了部分保險費。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計算方式為:按照保險人的相關市場計算方式,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障效益或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2、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分紅保險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險公司每年還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決定紅利分配,即客戶可以與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類型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a.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b.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增加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亦可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保險利益或確定其他的保險受益人。與此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第一,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的該部分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第二,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鑒於這三類保險本身較強的投資屬性,因此在分割保險利益時不能因某一方不願意繼續投保而使其受到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筆者認為,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④ 法院判決離婚時,一方購買的分紅型保險怎麼處理
為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應當屬於贈與孩子的專屬性財產,不屬於夫或者妻的個人財產,不應當列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應當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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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離婚女人買什麼保險合適比如養老有保障的
其實保險就是女人的第二個老公,買一份養老險最好,假如以後的生活很好則可以錦上添花,如果以後生活不怎麼樣則可以雪中送炭
⑥ 夫妻離婚後一方給子女買了保險由誰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在被繼承人沒有去世的情況下,不涉及保險由誰繼承的問題,一方給子女購買的保險,在離婚以後依舊屬於孩子所有。
⑦ 36歲的離異女人有社保買什麼保險好
36歲的人怎麼買保險,下面我就給你一份投保攻略,也可以直接看我篩選的這些產品《適合36歲,十大高性價比的熱門保險大盤點》
先說36歲最佳保險配置:重疾險+壽險+醫療險+意外險。
為什麼需要買重疾險:一方面36歲正是經濟壓力最大的年紀,上有老、下有小,作為家裡的經濟支撐如果患病倒下,治療期間不僅需要消耗一大筆錢,還影響了工作收入。因此重疾險的作用正是補償各方面帶來的經濟損失,維系家人原本的生活狀態!另一方面,數據顯示,患重疾的概率在30歲後明顯上升,好在36歲的人買重疾險保費還不會很貴,如果到了四五十歲再來買,那價格能貴好幾倍!
壽險的功能:跟重疾險同理,如果家庭失去了一個經濟責任成員,拋開情感方面,經濟損失才是最大的。壽險就是為了轉移這種風險,萬一自己不幸身故,也能讓家人得到經濟補償,延續愛與責任。
36歲建議買定期壽險,因為定壽的價格要比終身壽險便宜好幾倍,性價比更高!
性價比高的定期壽險我也篩選出來了:《推薦給36歲的你:盤點2020十大高性價比壽險榜單》
醫療險作為醫保的補充,保障范圍更廣,像一些進口外購葯,醫保不能報銷的它可以,且報銷額度更高。36歲買一款百萬醫療險特別便宜,只需要兩百多就能買到幾百萬的醫療保障。
怎麼買:《推薦給36歲的你:十大高性價比的百萬醫療險》
意外險的作用是保障因意外造成的損傷,保費低,保障范圍廣,不用健康告知,適合各個年齡段的人買。推薦幾款性價比較高的意外險:平安的小頑童、國壽的成人意外險、上海人壽的小蜜蜂。
以上就是關於36歲的人怎麼買保險的所有回答,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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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學霸說保險官網
⑧ 離婚對一方買保險如何分割
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保險種類比較復雜,有些具有分紅性質,有些具有儲蓄性質,有些具有消費性質,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處理該問題應當依據《婚姻法》、《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的行為,應視為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明確約定由受益人享有的,應當認定為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具有分紅、儲蓄等財產性質的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保險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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