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什麼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目標是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對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促進基金管理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經營。
⑵ 基金管理人合規管理一般涉及什麼內容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涉及風險控制,公司治理,投資管理,監察稽核等。
⑶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
基金管理人的合規管理可以定義為「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業務是否遵循法律、監管規定、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一節公共投資者的基本需求等行為驚醒風險識別、檢查、通報、評估、處置的管理活動」。
⑷ 基金的風險是什麼
基金的風險很多,包括:
1、信用風險:包括基金所投資的債券、票據等工具本身的信用風險。
2、市價暴露風險:貨幣市場基金的實際市場價值與基金交易價格的偏離風險。
3、政策風險: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4、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而產生風險。
5、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7、通貨膨脹風險: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8、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9、再投資風險: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10、信用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11、管理風險: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
12、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人的贖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倉位調整和資產變現困難,加劇流動性風險。
13、操作和技術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
14、合規性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15、其他風險。
⑸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風險呢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發售基金份額並接受投資者的委託管理、運作基金資產,因此,基金管理人在整個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理論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至始至終地恪盡職守,盡其所能經營、管理好基金資產。但一方面由於投資者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政府監督部門認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和抵禦風險的能力而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比較寬松的監管態度,這些因素容易造成基金管理人產生道德和法律風險。
⑹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