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沒有和工傷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個人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受傷致殘,保
第一,你如果不是勞動關系,不能認定工傷,勞動部門當然不會受理。
第二,如果是勞務關系,你應該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辦法處理,由用人單位和你共同協商解決,做傷殘鑒定,人身傷害鑒定,而不是勞動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
2. 簽訂勞動合同時人身意外保險應該由誰購買
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購買意外保險,屬於商業保險,如果公司不承擔繳納,那麼勞動者要自己承擔。而且意外保險,公司通常就讓勞動者自己承擔。但到社保局購買社保,那麼大頭社保費用,由公司承擔。
3. 簽勞務合同還是買意外保險
勞務合同和意外保險不沖突,為什麼不一起呢?
4. 請問下,勞務分包自有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是勞務分包人買還是總包單位買
是總包單位買。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4)勞務合同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擴展閱讀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5. 簽勞務合同的需要買意外傷害險嗎
勞務合同一般是辦理社保,意外傷害保險是企業給員辦理的(算是企業給員工購買)。
6. 與超齡人員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約定由勞動者自行承擔人身意外保險,在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公司不負擔責任
1、您們之間屬於勞務關系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務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3、您們這樣的約定嚴重損害了對方的合法權利,《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明確予以界定屬於無效條款。
7. 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0年、期間每年簽一下合同、只買著意外傷害保險、根據勞動法我能向單位要什麼
主張補繳社保或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補繳社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 勞務合同有義務給員工上意外傷害保險卡嗎
簽訂勞務合同後單位需要強制給員工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9. 簽勞務合同的需要買意外傷害險嗎
簽勞務合同的人員是嗎?
如果您是公司的人事部,首先要考慮這些人員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高危職務?
如果是就需要購買了,這樣以後如果發生風險可以為公司節省一下風險支出。
如果您是剛去一家公司工作,並且從事行業有可能危險,您可以主動去公司提起申請讓公司給您投保,畢竟是工作。
如果公司不給買意外險,建議您自己購買一些高額意外險,也不貴幾百塊吧
10. 勞動合同包括意外險嗎
勞動合同不包括意外險
勞動法種規定的單位要給員工購買五險,其中的五險是指是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社保是不包括意外險的!意外險不是必須要為員工購買的,一般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