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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

發布時間:2021-09-03 13:23:45

① 辦理個人儲蓄業務與銀行卡有什麼關系

辦理銀行卡屬於個人業務。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 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卡持卡人在聯名單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1)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② 銀行都辦理哪些業務(要全面一點的)

銀行業務,顧名思義,銀行辦理的業務。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傳統業務和復雜業務。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簡介
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兩塊:一部分是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另外是復雜業務,如衍生產品、結構性融資、租賃、引進戰略投資者、收購兼並上市等,這些並不是非常依賴分行網路,是高技術含量、高利潤的業務領域。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構成。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編輯本段中國銀行業務介紹
第一部分零售業務 1.1 儲蓄業務 1.1.1 普通活期儲蓄(本外幣) 1.1.1.1 普通活期儲蓄的業務定義 活期儲蓄指不規定存期、客戶可隨時存取、存取金額不限,並可在同城中行網點實現通存通兌的一種個人儲蓄方式。 1.1.1.2 普通活期儲蓄的開戶 1、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中國銀行任一分支機構填寫"開戶申請書",存入一定數額現金,即可獲得活期儲蓄存摺,並可在開戶同時申請借記卡。 2、開戶時可選擇憑密碼取款、憑存摺取款或憑印鑒取款方式,如選擇憑密碼取款方式,客戶須當場選擇6位數字輸入作為該活期儲蓄賬戶的密碼,在櫃台上的密碼器上輸入,包括銀行工作人員在內的其他人都無法知道密碼。密碼相當於取款的一把鑰匙,必須牢記,不可泄露他人。 1.1.1.3 普通活期儲蓄的起存金額 人民幣為不低於1元; 外幣乙種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100元的等值外幣; 外幣丙種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20元的等值外幣。 1.1.1.4 活期存款的計息方法 1、人民幣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後(即1993年3月1日以後),不論何時存入的活期儲蓄存款,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均以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未到結息日清戶的,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戶日的前一天止。 (2)、活期利息的計算採用積數和法。即:開戶時記入發生額、余額,第二次存、取款時結出余額後,計算與第一次發生日的天數,乘以第一次的結存余額,得出的利息積數記入第一次存入日的「積數和」欄位;第三次存、取款時,計算第二次與第三次之間的天數,乘以第二次的結存余額,得出的利息積數與上次的利息積數相加,記入第二次業務發生日的「積數和」欄位,以次類推。辦理結清帳戶業務或到結息日時,將利息積數累計之和乘以結清日或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日利率,即得出應付利息。 2、外幣活期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1998年2月1日前規定,外幣活期儲蓄存款如遇利率調整,應分段計息; (2)、1998年2月1日後規定,外幣活期儲蓄存款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均以結息日或結清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外幣活期存款計息時採用積數和法,具體操作參照「人民幣活期儲蓄存款利息計算」。 1.1.2 定期儲蓄(本外幣) 1.1.2.1 整存整取 1、業務定義 由客戶與銀行約定人民幣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儲蓄。可分為人民幣整存整取和外幣整存整取。特點是:在同城中國銀行網點可實現通存通兌、到期自動轉存。 2、幣種 外幣整存整取現行可存入的貨幣為:美元、日元、歐元、加元、英鎊、港幣、澳元、瑞士法郎。 3、起存金額 人民幣存款50元, 丙種外幣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50元的等值外幣 乙種外幣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500元的等值外幣。 4、存款期限 人民幣分為3個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 外幣分為1個月、3個月、半年、1年、2年 4、計息方法 人民幣整存整取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對《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前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就高不就低;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為限。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實際存期同檔次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無論調高調低,均分段計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期和原利率另開新存單;定期存款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的計息,以《儲蓄管理條例》生效日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仍按原存入日所定利率,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如遇利率調整,過期部分分段計息;之後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2)《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後存入的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論調高或調低,均按存入日公告相應存期的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支取定期儲蓄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存入的定期儲蓄存款,存期為三個月和半年期的存款,計息規定仍按《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存期為一年、二年期的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從存單開戶日至7月10日一律按活期利率2.625‰計息,7月11日至原存單到期日按7月11日調整後的原存單期限檔次利率計息,原存期不延長;存期為三年、五年期的儲蓄存款,從存單開戶日至7月10日按存單開戶日所定利率計息,不分段計息,7月11日至存單到期日,按調整後的利率計息。 (4)計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5)計算利息時,本金以「元」為起息點,元以下不計息,如分段計息,各段利息算至厘位後相加,最後結果四捨五入到分位。 外幣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如下: 1、存期內按存入時原定利率計息,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提前結清,按結清日外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部分提前支取,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時所定利率計息。 3、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按支取日外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4、計算利息時,單位貨幣以下不計息。如支取外幣現鈔,單位貨幣以下的輔幣均折算成人民幣支付。 1.1.2.2 人民幣零存整取 1、零存整取業務定義 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是指開戶時約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儲蓄存款方式。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個檔次。 3、起存金額 5元人民幣。 4、特點 逐月存儲,每月存入金額固定,適合那些有固定收入但節余不多的儲戶。 5、零存整取存取規定 (1)到期支取。凡按約定存期連續存滿的零存整取儲蓄存款,按上述公式記息。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視同違約,對違約後存入的部分,支取時按活期利率計息。 (2)逾期支取:逾期利息=到期時存款余額×逾期天數×年利率/360 逾期部分均以支取日活期利率計息。 (3)提前支取:零存整取儲蓄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 6、零存整取計息方法 (1)零存整取儲蓄存款的計息規定與人民幣整存整取的計息規定相同,即《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後,無論存期內是否調整過利率,均以開戶日所定利率計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計息;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計息。 (2)零存整取的利息計算方法,採用積數和法(參照人民幣活期存款利息計算)。 存款到期支取,應付利息=累計積數和×相應檔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應付利息=累計積數和×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存款逾期支取,應付利息=截止存款到期日累計積數和×相應檔次的零存整取年利率÷360+到期日存款金額×逾期天數×支取日活期利率÷360 對於儲戶中途漏存,次月又未補齊,儲戶仍需存款的,我行規定:儲戶 需另開新戶或改存其它儲種。 1.1.2.3 存本取息 1、存本取息的業務定義 是指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種儲蓄存款。 2、存期 分一年、三年、五年3個檔次。 3、存本取息起存金額 人民幣5000元,多存不限。 4、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1)到期支取: 《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後存入的存本取息存款,存期內無論利率是否調整,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計算利息。 計算每次須支取的利息,應在儲戶存入本金時與銀行約定存款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期限。 計算每次應支取利息額的公式為: 每次支取利息數=本金×每次取息間隔月數×月利率 或=本金×期限(年限)×年利率÷存期內應支取利息的次數 (2)逾期支取: 《儲蓄管理條例》實施後逾期的存本取息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計算利息。 (3)提前支取: 存本取息存款提前支取時,須按實際存期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重新計算利息,並將已分期支付給儲戶的利息扣回。 提前支取計算公式: 應付利息=本金×存期(天數)×活期年利率÷360 應付儲戶本息合計=本金+按活期利率計算的應付利息-每次支取利息額×已領取次數 5、存本取息的銷戶 憑存摺和帳戶密碼在同城中行聯網網點結清余額及利息,進行銷戶。 1.1.2.4 人民幣通知存款 該項業務待人民銀行通知開辦時間方可辦理。 1、業務定義 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項時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須提前通知銀行,約定支取存款金額和日期方能支取的存款方式。通知存款不論實際存期多長,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長短劃分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兩個品種。存款人需一次性存入款項,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該種存款的特點是客戶支取方便,並能獲得較高的利息收入。 2、開戶 辦理開戶時,由儲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由他人代辦時,需同時出示代辦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額和支取金額均為5萬元。 1.1.2.5 教育儲蓄 1、 業務定義 教育儲蓄是指開戶時約定存期,本金分次存入,到期時儲戶憑存摺及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證明(必須是當年有效證明,且一份證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優惠)一次支取本息,並免徵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一種儲蓄存款方式。具有儲戶特定、存期靈活、總額控制、利率優惠、利息免稅的特點。 2、開戶 開戶時採取實名制,須持儲戶本人(學生)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儲蓄機構以儲戶本人(學生)的姓名開立存款賬戶。 3、適用對象 在校小學四年級(含四年級)以上學生。 4、起存金額 最低起存金額為:50元人民幣。最高限額:每一賬戶本金合計最高限額為2萬元人民幣。 5、存期 存期為一年、三年、六年。 6、計息方法 實行優惠利率,一年期按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計付利息;三年期按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計付利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計付利息。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摺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不分段計息。 7、存款方式 開戶時儲戶應與銀行約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額,分次存入,途中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存;未補存者視同違約,對違約後存入部分視同活期存款管理,並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8、支取 到期支取時,儲戶憑存摺及學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學生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享受國家規定的教育儲蓄優惠利率,並免徵教育儲蓄存款利息。一份「證明」只能享受一次利率優惠。不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期同檔次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同時,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提前支取時,儲戶能提供「證明」的,按實際存期和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同檔次整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免徵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不能提供「證明」的,一律按實際存期和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有關規定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1.1.3 活期一本通 1.1.3.1 業務定義 活期一本通是指在一個存摺內可以同時容納人民幣及8種外幣的活期儲蓄帳戶的存款方式。 1.1.3.2 特點和功能 8種外幣:GBP、USD、HKD、SF、JPY、EUR、CAD、AUD 1.1.3.3 特點和功能 其特點是集多種貨幣於一折,方便保管;兼有一般活期存款同城通存通兌的功能;可以接受國內、外不同貨幣的匯款,儲戶可事後到櫃面或自助銀行存摺補打機列印確認匯款是否到帳;可進行個人實盤外匯買賣;與電話銀行相連通,足不出戶便實現個人理財。 1.1.3.4 開戶 辦理開戶時,由儲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由他人代辦時,需同時出 示代辦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1.在中國銀行分支行任一聯網的營業機構的儲蓄櫃台均可辦理 2.開戶時填寫開戶申請書,經銀行審核即可當場取得存摺。 3.為確保安全,開戶時客戶可選擇憑密碼取款方式。 4.開戶的同時可申請借記卡,交納5元工本費,當場即可取卡。 1.1.3.5 起存金額: 人民幣為不低於1元; 外幣乙種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100元的等值外幣; 外幣丙種存款為不低於人民幣20元的等值外幣。 1.1.4 定期一本通 1.1.4.1 業務定義 定期一本通是指在一個存摺上辦理多種貨幣和多種存期,並在聯機網點辦理通存通兌的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方式。 1.1.4.2 特點和功能 集多種貨幣、多種存期於一折,方便保管; 本外幣定期儲蓄存款同城通存通兌,方便快捷; 到期自動轉存,確保利息收入; 一次開戶即可多次反復使用,不需另開帳戶; 可以接受國內、外不同貨幣的匯款(客戶須在匯款單上註明該筆匯款的存期),儲戶可事後到櫃面或自助銀行存摺補打機列印確認匯款是否到帳;與電話銀行聯網,提供個人理財服務。 1.1.4.3 開戶 辦理開戶時,由儲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由他人代辦時,需同時出 示代辦人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起存金額、存款期限與「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的規定相同。 1.1.4.4 定期一本通存款支取 1、到期按存入日相應定期利率計息; 2、存單未到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取款日活期利率計息,未到期部分按原存入利率計息(僅一次,第二次視同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1.1.4.5 定期一本通的說明 每本定期一本通存摺共可容納60筆定期存款。

③ 銀行都辦理哪些業務

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1、負債業務

主要由自有資本、存款和借款構成,其中存款和借款屬於吸收的外來資金,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負債是銀行由於授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2、資產業務

是指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也就是商業銀行將其吸收的資金貸放或投資出去賺取收益的活動。商業銀行盈利狀況如何經營是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資金運用的結果 ,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一般有以下構成 ,其中以貸款和投資最為重要。

3、中間業務

是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依託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並據以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銀行經營中間業務無須佔用自己的資金,是在銀行的資產負債信用業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並可以促使銀行信用業務的發展和擴大。

(3)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作用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它的存在方便了社會資金的籌措與融通,它是金融機構裡面非常重要的一員。

一方面,它以吸收存款的方式,把社會上閑置的貨幣資金和小額貨幣節余集中起來,然後以貸款的形式借給需要補充貨幣的人去使用;在這里,銀行充當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

另一方面,銀行為商品生產者和商人辦理貨幣的收付、結算等業務,它又充當支付中介。總之,銀行起信用中介作用。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創造、金融服務。

④ 目前,不用持身份證件辦理的個人儲蓄業務有什麼啊

有活期儲蓄取款

⑤ 各類儲蓄業務的開戶必須嚴格按什麼規定執行

第一條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許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范圍包括:凡列在國家機關、企業及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任何款項;各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金存款;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款項;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等。
第二條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各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儲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及保護儲戶利益的需要,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穩定儲蓄,穩定金融。
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部門和任何單位以及居民個人不得經辦個人儲蓄業務和類似儲蓄的業務。
第六條儲蓄機構的設置,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講求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儲蓄機構的各業務主管部門,須向當地人民銀行上報下一年度增設儲蓄機構計劃,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後匯總上報,於年底前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各地人民銀行根據批準的計劃逐一辦理儲蓄網點審批手續,統一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第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保證營業時間內雙人臨櫃;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八條直接辦理儲蓄存款業務的所有儲蓄網點,是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郵政企業具體辦理儲蓄業務的基層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九條儲蓄代辦網點是銀行委託企業、機關、學校、軍隊等單位辦理儲蓄業務的代理機構,代辦業務的開辦、管理等必須嚴格按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儲蓄機構的更名、遷址、撤並,應事先報當地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方可正式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儲蓄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所屬的儲蓄機構及其儲蓄業務,負有直接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要認真貫徹國家的儲蓄政策,對其所屬儲蓄機構做好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三條各儲蓄機構必須保證儲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儲蓄存款的提取。
第十四條儲蓄機構以發展我國的儲蓄事業,為儲戶提供優質服務為宗旨。下列做法屬於「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發有價饋贈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發放各種名目的攬儲費;
(三)利用不確切的廣告宣傳;
(四)利用匯款、貸款或其它業務手段強迫儲戶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目多付利息、獎品或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下列儲蓄種類,儲蓄機構可根據條件開辦全部或部分儲蓄種類:
(一)活期儲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摺,憑折存取,開戶後可以隨時存取。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個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到期憑存單支取本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每月固定存額,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額由儲戶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應在次月補齊,未補存者,到期支取時按實存金額和實際存期計算利息。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五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款憑證,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利息憑存單分期支取,可以一個月或幾個月取息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後可隨時取息。如果儲戶需要提前支取本金,則要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規定計算存期內利息,並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憑存單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次,由儲戶與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利息於期滿結清時支取。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一般五十元起存,存單分記名、不記名兩種,記名式可掛失,不記名式不掛失。《條例》實施後存入的該項存款,計息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即:存期不限,存期不滿三個月的,按天數計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個月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滿一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無論存期多長,整個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計息。對《條例》實施前存入的該項存款,按原規定執行。
(七)華僑(人民幣)定期儲蓄。華僑、港澳台同胞由國外或港澳地區匯入或攜入的外幣、外匯(包括黃金、白銀)售給中國人民銀行和在各專業銀行兌換所得人民幣存儲本存款。該存款為定期整存整取一種。存期分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利息按規定的優惠利率計算。開戶時憑「外匯兌換證明」或「僑匯證明書」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存儲手續,由儲蓄機構發給存單。存款到期,憑存單支取存款,如存款人在存款時有加憑印鑒的約定,支取時還必須加憑印鑒。如提前支取,則按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規定處理。該種儲蓄支取時只能支取人民幣,不能支取外幣,不能匯往港澳台地區或國外。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期手續,支付的利息亦可加入本金一並存儲。
第十六條儲蓄機構辦理上述第十五條范圍以外的儲蓄種類,必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儲蓄機構未經審批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檔次,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查處,並將這部分存款轉存當地人民銀行。存款自轉存人民銀行到期滿止,這部分利息仍由儲蓄機構支付。

⑥ 個人能不能申請辦理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點

個人是無法申請辦理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點的。

《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明確規定,設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否則是非法的;同時還規定了所具備的如下條件:

  1. 具有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如我國現行法規規定,商業銀行為10億元人民幣

  2. 確屬經濟發展、金融社會消費需求的客觀需要,具備一定的業務量;

  3. 要有一定數量的符合要求的經營管理人員,其中從事過金融工作的人員要佔60%以上,

  4. 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符合人民銀行的要求並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

  5. 具有符合人民銀行規定條件的營業場所和完備的防盜、報警、通訊、消防等設施。

  6. 完善的籌建、組織章程和其它有關制度等。

⑦ 第一步: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親至我行任一營業網點,中營業網點指什麼

營業網點指該銀行的總行以及各分支機構。

一般銀行地區總行包括各分行或支行,而分行或支行則由分理處組成。具體的關系如下:

總行—一級分行(省行)—二級分行(市行)—一級支行(區、縣、縣級市級行)—二級支行(分理處或儲蓄所)。

「個人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親至我行任一營業網點」通俗地講就是凡是該行有人工服務窗口的機構均可辦理的地方。

(7)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銀行一般有總行、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級設置。

支行主要負責一些項目的審批,對下級機構進行業務檢查等。如: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貸款卡發放核准等。

具體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支持轄區經濟發展。

2、根據授權開展外匯管理工作,維護轄區外匯秩序穩定。

3、管理發行庫。具體負責辦理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拔、保管、損傷券銷毀和核算業務,辦理商業銀行存、取現金業務,負責組織人民幣反假工作。

4、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等。

⑧ 銀行營業部是什麼部門

銀行營業部是什麼部門就是指對外辦理業務的部門。

營業部均是指較大的支行直屬的對外辦理業務的機構,職能和一般的營業網點相同。由於一些較大的銀行支行部門較多,因而業務相對也較多,不能簡單的以支行的名義對外辦理業務,所以,對外就叫做某某支行營業部。

銀行部門的劃分:

1、辦公室

組織總行辦公,負責綜合協調、保密檔案、分行行長會議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傳聯絡、來信來訪以及總行本部行政、財務管理。

2、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業務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匯總和編制各類業務統計報表,對全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組織調查研究,在國際互聯網發布信息,搜集處理各類經濟、金融信息。

3、計劃財務部

編制全行的資金營運計劃、財務計劃、基建計劃和其它綜合經營計劃,監督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財務管理、利率管理,負責全行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

4、資金營運部

負責管理全行人民幣資金頭寸,平衡、調度、融通資金。包括承擔全行人民幣資金管理工作。

5、個人金融業務部

負責全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統一開發與管理,包括本外幣儲蓄業務、個人中間代理業務、個人理財業務、消費信貸業務。

(8)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各類銀行的職責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職責: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職責: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

商業銀行職責: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商業它主要的業務范圍有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




⑨ 銀行個人銀行業務是什麼業務

個人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個人客戶提供的存款、貸款、支付結算等服務。

銀行的個人業務逐漸擺脫品種單一、服務人群狹窄的狀況,開始逐步成為許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中,銀行卡業務一直處在一個井噴式增長階段,購買股票基金等理財產品的人數也呈狂飆式增長,房貸產品也已經擺脫先前的單調。

(9)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個人銀行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存款業務:個人存款業務包括本外幣儲蓄等各種存款業務和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業務。

2.貸款業務:個人貸款業務是指銀行為個人提供的短期和長期借款業務。主要包括權利憑證質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個人助學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個人醫療貸款、個人旅遊貸款、個人額度貸款等等。

3.支付結算:主要指銀行依託活期存款帳戶,利用結算工具,為個人客戶提供除存取款之外的消費、轉賬、匯款等結算服務,實現客戶的貨幣資金轉移和清算。

⑩ 辦銀行卡屬於什麼業務

辦理銀行卡屬於個人業務。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

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 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

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卡持卡人在聯名單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10)辦理個人儲蓄業務的營業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

(二)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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