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⑵ 風險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風險管理當中包括了對風險的量度、評估和應變策 略。理想的風險管理,是一連串排好優先次序的過程,使當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損失及最可能發生的事情優先處理、而相對風險較低的事情則押後處理。
現實情況里, 優化的過程往往很難決定,因為風險和發生的可能性通常並不一致,所以要權衡兩者的比重,以便作出最合適的決定。
風險管理亦要面對有效資源運用的難題。這牽涉到 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的因素。把資源用於風險管理,可能使能運用於有回報活動的資源減低;而理想的風險管理,正希望能夠花最少的資源去去盡可能化解最大的 危機。
「風險管理」曾經在1990年代西方商業界前往中國進行投資的行政人員必修科目。當年不少MBA課程都額外加入「風險管理」的環節。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在降低風險的收益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並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過程。
確定減少的成本收益權衡方案(trade-off)和決定採取的行動計劃(包括決定不採取任何行動)的過程稱為風險管理。
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 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最重要的是量化 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於 風險控制,公司通常採用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 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控制風險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准備。當風險發生後,按照預先的方案實施,可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再次,風險管理要學會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設立現代激勵機制、培訓方案、做好人才備份工作等等,可以降低知識 員工流失的風險
⑶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
保險業務監管的內容
編輯
1.營業范圍的限制[1]
為了保障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規定,禁止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的業務,禁止保險公司經營保險以外的業務(不包括保險投資)。大部分國家還禁止保險公司同時經營壽險和非壽險業務。如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分業經營。」也有允許壽險、非壽險兼營的(如美國)。而英國對保險企業的業務經營范圍基本上不加限制,每個保險企業都能夠自由經營任何一種或數種保險業務。
2.核定保險條款和費率
保險條款是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的保險文書,為了保障廣大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保證保險條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都要依法對保險條款進行審查。保險費率是保險商品的價格,直接關繫到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保險基金的積累、償付能力等。因此,許多國家均規定保險費率的制定須報經主管部門核准始為有效。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3.再保險業務的監管
各國對再保險業務都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有利於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和穩定經營,有利於防止保費外流和發展民族保險業。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各國政府均通過法律明確其地位、資格、執業條件、法律責任等。保險中介人一般均需經考試合格,向保險監管部門注冊登記,並交存規定的保證金後,才能經辦保險業務。
5.精算制度的監督管理
精算是指運用概率論和大數法則進行保險業務數理計算的科學。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務,必須通過精算才能來保證保險公司科學地收取保險費,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
精算是一門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科學,精算人員必須經過精算知識的專門培訓才能勝任這一工作。現在,我國許多高校與國際保險學術機構合作開辦了保險精算師資格考試,1999年我國開始自辦了精算師資格考試,為培養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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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風險管理過程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風險管理的定義
風險管理當中包括了對風險的量度、評估和應變策略。理想的風險管理,是一連串排好優先次序的過程,使當中的可以引致最大損失及最可能發生的事情優先處理、而相對風險較低的事情則押後處理。 現實情況里,優化的過程往往很難決定,因為風險和發生的可能性通常並不一致,所以要權衡兩者的比重,以便作出最合適的決定。
風險管理亦要面對有效資源運用的難題。這牽涉到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的因素。把資源用於風險管理,可能使能運用於有回報活動的資源減低;而理想的風險管理,正希望能夠花最少的資源去去盡可能化解最大的危機。
「風險管理」曾經在1990年代西方商業界前往中國進行投資的行政人員必修科目。當年不少MBA課程都額外加入「風險管理」的環節。
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在降低風險的收益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並決定採取何種措施的過程。
確定減少的成本收益權衡方案(trade-off)和決定採取的行動計劃(包括決定不採取任何行動)的過程成為風險管理。
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最重要的是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於風險控制,公司通常採用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控制風險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准備。當風險發生後,按照預先的方案實施,可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再次,風險管理要學會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設立現代激勵機制、培訓方案、做好人才備份工作等等,可以降低知識員工流失的風險。
風險管理的各個步驟
對於現代企業來說,風險管理就是通過風險的識別、預測和衡量、選擇有效的手段,以盡可能降低成本,有計劃地處理風險,以獲得企業安全生產的經濟保障。這就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識別,預測各種風險發生後對資源及生產經營造成的消極影響,使生產能夠持續進行。可見,風險的識別、風險的預測和風險的處理是企業風險管理的主要步驟。
2.1風險的識別
風險的識別是風險管理的首要環節。只有在全面了解各種風險的基礎上,才能夠預測危險可能造成的危害,從而選擇處理風險的有效手段。
風險識別方法很多,常見的方法有:
2.1.1◆生產流程分析法
生產流程分析法是對企業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進行全面分析,對其中各個環節逐項分析可能遭遇的風險,找出各種潛在的風險因素。生產流程分析法可分為風險列舉法和流程圖法。
1.風險列舉法指風險管理部門根據本企業的生產流程,列舉出各個生產環節的所有風險。
2.流程圖法指企業風險管理部門將整個企業生產過程一切環節系統化、順序化,製成流程圖,從而便於發現企業面臨的風險。
2.1.2◆財務表格分析法
財務表格分析法是通過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報告書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從而識別和發現企業現有的財產、責任等面臨的風險。
2.1.3保險調查法
採用保險調查法進行風險識別可以利用兩種形式:
通過保險險種一覽表,企業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或者專門保險刊物的保險險種一覽表,選擇適合本企業需要的險種。這種方法僅僅對可保風險進行識別,對不可保風險則無能為力。
委託保險人或者保險咨詢服務機構對本企業的風險管理進行調查設計,找出各種財產和責任存在的風險。
風險管理的分類
風險管理主要分為兩類:
經營管理型風險管理,主要研究政治、經濟、社會變革等所有企業面臨的風險的管理。
保險型風險管理,主要以可保風險作為風險管理的對象,將保險管理放在核心地位,將安全管理作為補充手段。
⑸ 風險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風險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1、方法論:確定實施項目風險管理可使用的方法、工具及數據來源;
2、角色與職責:確定風險管理計劃中每項活動的領導、支援與風險管理團隊的成員組成,為這些角色分配人員並澄清其職責;
3、預算:分配資源並估算風險管理所需費用,納入項目成本基線;
4、制定時間表:確定在項目整個生命周期中實施風險管理過程的次數和頻率,並確定應納入項目進度計劃的風險管理活動;
5、風險分類:在風險識別過程之前,先在風險管理規劃過程中對風險類別進行審查;
6、風險概率和影響的定義:為確保風險定性分析過程的質量和可信度,要求界定不同層次的風險概率和影響,在風險計劃制定過程中,通用的風險概率水平和影響水平的界定將依據個別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以便在風險定性分析過程應用;
7、概率和影響矩陣:根據風險可能對實現項目目標產生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優先排序。風險優先排序的典型方法是借用對照表或概率和影響矩陣形式。通常由組織界定哪些風險概率和影響組合是具有較高、中等或較低的重要性,據此可確定相應風險應對規劃。
8、修改的利害關系者承受度:可在風險管理規劃過程中對利害關系者的承受水平進行修訂,以適用於具體項目;
9、匯報格式:闡述風險登記單的內容和格式,以及所需的任何其他風險報告,界定如何對風險管理過程的成果進行記錄、分析和溝通;
10、跟蹤:說明如何圮錄風險活動的各個方面,以便供當前項目使用,或滿足未來需求或經驗教訓總結過程的需要,說明是否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審計、如何審計。
(5)保險案件風險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展閱讀:
風險管理分類
1、需求風險
需求已經成為項目基準,但需求還在繼續變化;需求定義欠佳,而進一步的定義會擴展項目范疇;添加額外的需求;產品定義含混的部分比預期需要更多的時間;在做需求中客戶參與不夠;缺少有效的需求變化管理過程。
2、計劃編制風險
計劃、資源和產品定義全憑客戶或上層領導口頭指令,並且不完全一致;計劃是優化的,是"最佳狀態",但計劃不現實,只能算是"期望狀態";計劃基於使用特定的小組成員,而那個特定的小組成員其實指望不上;
產品規模(代碼行數、功能點、與前一產品規模的百分比)比估計的要大;完成目標日期提前,但沒有相應地調整產品范圍或可用資源;涉足不熟悉的產品領域,花費在設計和實現上的時間比預期的要多。
3、組織和管理風險
僅由管理層或市場人員進行技術決策,導致計劃進度緩慢,計劃時間延長;低效的項目組結構降低生產率;管理層審查,決策的周期比預期的時間長;預算削減,打亂項目計劃;管理層作出了打擊項目組織積極性的決定;缺乏必要的規范,導致工作失誤與重復工作;非技術的第三方的工作時間比預期的延長。
⑹ 對保險機構的經營業務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業務監管的內容
編輯
1.營業范圍的限制[1]
為了保障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規定,禁止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的業務,禁止保險公司經營保險以外的業務(不包括保險投資)。大部分國家還禁止保險公司同時經營壽險和非壽險業務。如我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分業經營。」也有允許壽險、非壽險兼營的(如美國)。而英國對保險企業的業務經營范圍基本上不加限制,每個保險企業都能夠自由經營任何一種或數種保險業務。
2.核定保險條款和費率
保險條款是專業性和技術性極強的保險文書,為了保障廣大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保證保險條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國家的保險監管部門都要依法對保險條款進行審查。保險費率是保險商品的價格,直接關繫到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保險基金的積累、償付能力等。因此,許多國家均規定保險費率的制定須報經主管部門核准始為有效。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3.再保險業務的監管
各國對再保險業務都進行監管,這種監管有利於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和穩定經營,有利於防止保費外流和發展民族保險業。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4.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各國政府均通過法律明確其地位、資格、執業條件、法律責任等。保險中介人一般均需經考試合格,向保險監管部門注冊登記,並交存規定的保證金後,才能經辦保險業務。
5.精算制度的監督管理
精算是指運用概率論和大數法則進行保險業務數理計算的科學。尤其是人壽保險業務,必須通過精算才能來保證保險公司科學地收取保險費,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
精算是一門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科學,精算人員必須經過精算知識的專門培訓才能勝任這一工作。現在,我國許多高校與國際保險學術機構合作開辦了保險精算師資格考試,1999年我國開始自辦了精算師資格考試,為培養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