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交滿一年以上,以後可以憑"解除勞動協議書"及本人身份證到失業局去領取失業金...
2. 簡述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失業保險繳費金額與失業保險金待遇的確定有失公平,具體來講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標准。而勞動者失業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總額掛鉤,即:工資水平越高,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多;工資水平越低,失業保險繳費就越少。但失業後,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卻並未按照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來確定,而是執行相同標准。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其他保險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強調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系。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例,其保障的對象享受社會保障的資格和保障的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工資水平的高低產生直接聯系。也就是說,參保人對社會保險的權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決於他對社會保險繳費金額的高低。那麼,失業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同樣體現這一原則。但事實上,只有在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有區別時,才會在總額上體現差距。如果僅憑繳費年限的長短體現出失業保險金總額的區別,讓失業者發現失業後享受的待遇與繳費的額度沒有關聯性,勢必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的下降。如果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長期不對等,則不利於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2.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限製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對立。
現階段逐漸且頻繁的出現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或勞動者本有辭職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單位根據現行《失業保險條例》告知員工:其系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個別勞動者則會以故意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消極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即享受失業保險金。此類情形因用人單位取證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很難確定勞動者的中斷就業到底是屬於「本人意願」還是「非本人意願」,從而造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重大分歧或爭議。同時,勞動者為了領取失業保險金而採取的一系列惡意手段,如消極怠工等,既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受到影響,又背離了《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基本目的,這是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業陷阱」,是一種隨著勞動者心理活動、個人價值觀的變化而產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現行《失業保險條例》部分條款與《社會保險法》規定相抵觸。
現行《失業保險條例》自頒布以來未作修訂,因其實施時間較長,其部分條款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相抵觸,如:(1)罰款金額倍數標准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與《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沖突。(2)用人單位將失業人員名單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備案的時間不一致。《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與《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沖突。
針對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1.盡快修改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以勞動者工資總額的高低為主要依據,建立多檔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
2.修訂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條件。取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的規定。
3.根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原則,建議將《失業保險條例》部分與《社會保險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作修改,使兩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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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及其規避途徑
失業既是一種與經濟周期有關的系統性風險,又受到當事人道德風險的影響。
關於規避途徑,可以選擇增加道德風險製造者的成本,例如加大對違規的懲罰力度,也可以選擇保持失業者與保險機構之間的「激勵相容」,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提供就業服務與失業者的求職表現結合起來,更加緊密的聯系失業保險與再就業服務,從而讓失業者明白失業保險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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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人民。
4. 失業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
非自願失業風險
5. 公司未及時繳納失業保險需要承擔怎樣的風險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正式頒布,我國的社會保險終於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本次社會保險法和以往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社保行政法規構成了比較完整的社保法律體系。社會保險有別於商業保險的自願性,屬於強制保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無權對社保的是否繳納以及如何繳納予以協商或單方變更,任何違背社保法律規定的協商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企業未依法為其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企業將承擔員工因工傷而發生的所有醫療費及根據工傷傷殘等級支付相關賠償金。建議企業不能為了節省一些保險費而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6. 離職風險是失業保險所承擔的風險嗎
這其實是鑽法律的空子,沒什麼法律風險的,原本自已辭職的員工是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可企業卻做成是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般企業都會這么做的,既然參保了,讓員工多拿點錢也是人之常情,社保機構也都不會過問此類事的。常有的事
7. 公司未及時繳納失業保險需要承擔怎樣的風險
1、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
2、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五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8. 失業保險待遇簽字存在哪些廉政風險點
這與廉政有什麼關系?簽字是失業人員的事,又不是工作人員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