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
2. 履約保證保險的基本性質
事實上,損失控制應貫穿於風險控制全程:在對工程項目履約風險進行預測、識別、分析、評估後,通過分析風險發生的概率、評估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從而為化解風險、減少損失提供參考。
從風險管理流程看,風險管理的每個環節都是為了減少損失。其中,事故發生後的損失減少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必然之為。在做好時候損失減少的同時,更重要的還是要提前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
3.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保險公司是集散風險的中介,通過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償付義務;經營風險即是在分散風險的同時,把客戶的風險損失概率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4. 履約保證保險的風險防範
1、保費交付的問題
為什麼說到適用履約保證保險的風險防範時首先提到的就是保費交付的問題呢?回答這個問題要追溯到對保險合同性質的認定上。
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至今學術界仍頗有爭議。而理論界的這種爭議,則直接影響到了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解決。有一些學者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型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也就是說保險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可是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又沒有提出異議,以致後來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人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難道要雙方依照合同約定各自履行雙方的義務即保險人履行保險義務,而投保人履行交費義務?這似乎有失公允。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交付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部分學者又主張保險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可是這種主張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投保人交費為條件的論調,對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又該如何解釋?這個條件的成就是以投保人交付完所有保險費為准還是以交付第一期保險費為准?
綜上所述,對於銀行而言,在接受履約保證保險時為了債權的安全起見,銀行應督促借款人一次性全部交付保險費。如果借款人與保險公司協議採取分期分批交付保險費的,那麼應要求保險公司在與銀行簽訂的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明示,履約保證保險協議自投保人第一次交付保費之日起生效。
2、履約保證保險的除外責任
銀行可以通過履約保證保險取得債權清償的保障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種保障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因此對於這個限度又一個明確的認識,有助於銀行更好的實現自己的債權。
履約保證保險僅僅是針對由於借款人的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不能如期償還債務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的財產損害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時,應特別注意保險公司所答應的承保的范圍。一般而言,保險公司對下述的幾種情況是不予以承保的:
(1)由於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的。眾所周知,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都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難以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情形與履約保證保險所保險的由於借款人主觀過錯而不能正常履行義務的初衷有悖,因此保險公司在正常情況下會在履約保證保險中排除此種情形的賠付。而銀行業應該防範於未然,針對此種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損失,與借款人商定風險的分擔或者採取其他的保險險種和擔保方式予以化解風險。
(2)對於產品質量問題而導致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的情形。保險公司在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時的立場通常是對借款人在運用借款所購得標的物由於質量問題或者交付問題引發合同糾紛而影響其如期還款的情形不予以賠付。原理相同,因為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並不是他自己的主觀過錯,履約保證保險所擔負的職責已經被超越,這種情形應該屬於產品質量保險的范疇。此時銀行可以與借款人商定,由供銷商對此種情況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採取其他的擔保方式和保險方式。
3、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不能發揮預期效力的情況
(1)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的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能屆期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對銀行進行賠付後,本應享有債權的追索權,這點在此之前已經詳述。可是一旦主合同中約定債權人不可以將合同中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人就意味著銀行是借款人的唯一債權人,借款人除對銀行外不再對其他人負有償付義務,因此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賠付後,借款人並沒有求償權。也就是說這時的保險公司只負有義務而不享有相應的權利,這不僅在實踐中保險公司難以接受,在理論上講也違背了平等和誠信的民法原則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的基本原理。這時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從而銀行的債權面臨風險。
(2)在擔保合同中擔保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營利機構,它做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目的不僅僅是賺取可觀的手續費,而且它們還知道在為數不多的需要它們賠付的案件中它們還可以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擔保人身上挽回部分的損失。因此,保險公司會在履約保證保險協議中與銀行約定,在銀行得到保險公司的賠款的同時,銀行要將銀行對借款人的一切追索權轉讓給保險公司。可是如果先前銀行與擔保人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部可以轉讓,那麼銀行就無法將它對借款人的擔保權轉讓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可以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對銀行進行賠付,從而使得履約保證保險協議書形同虛設。另外,履約保證保險通常還對由於借款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而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負責,如果銀行與擔保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話,又與保險公司約定轉讓擔保權與獲得賠付同時進行,仍讓存在著影響履約保證保險效力的情況。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履約保證保險保險期間的問題。原則上,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間應當與主債權的存續期間相同,但是實踐中卻並非全都如此。有一些履約保證保險的期間遠遠短於主債權的期間。這種做法是否合法,我們不應理所當然依據擔保法而簡單的加以確定,還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但是在實際處理此項業務時,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經濟狀況和擔保的可實現情況,對履約保險期間慎重加以對待。
5. 請問保險中信用險和履約險的區別
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不確定性的一種保險形式。這種履約能力不能僅僅從誠信的角度出發,而是從各種客觀的因素考慮。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
信用保險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的一種保險,是一項企業用於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應收帳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債務人的保證責任轉移給保險人,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6. 履約保證險是哪個保險公司推出的產品如果這個險種推出,租賃公司將更容易融資
合作履約保證保險,是保險企業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投資人)承諾,如果債務人(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則由該保險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形式。網行金融作為一家面向個人第三方理財坪坮,與PICC中國人民保險達成合作,推出履約保證保險品,也聯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長安責任保險和華安保險,力推貸款保證保險理財
7. 保險公司有哪些控制風險因素的條款和方法
條款中設置責任免除天津
按照被保險人年齡控制免體檢保額
健康調查問卷
設置賠付比例
設置免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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