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貸款買車強制買保險
貸款買車的,必須保商業險種的車損,三者,盜搶,自然及所有的不計免賠,這是由於以上幾個險種都可能引起汽車全損,這是由貸款銀行決定讓你保的。
首先是貸款買車要強制買全險,這種強制本身就同保險法規相矛盾。保險法規定,買保險要依據本人自願的原則,而貸款買車則是必需買全險。
其次,在國外,機動車輛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內容和保險費率都由各個保險公司自定,因此,其保險合同內容多種多樣,其費率也是靈活多變的。在國內,機動車輛保險的合同內容和費率都是由政府統一規定的,全國千篇一律,很少有車型差別,更沒有地區差別。其保險內容僅有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幾項;其車型雖有大客車、小客車之別,但分得很粗。不同的車型其安全率不一樣,保險公司應在費率等方面加以區別對待。不同的人用車的出險率有很大的
差別,保險公司承保收費也應該有所區別。再次,要改變單一營銷方式。國內車輛保險營銷渠道僅有兩條:保險公司的專職人員和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國外的車輛保險營銷渠道除有保險公司的專職人員、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以外,還有經濟人、電話、計算機網路和銀行等輔助渠道。國外車輛保險營銷輔助渠道的業務量已經佔到了其總量的20%至30%,並將越來越大。因此,國內車輛險業也應該向國外學習,降低經營成本,讓利給消費者。
由此看來,貸款買車需買全額保險對消費者而言的確有不公平的一面,不是國人保險意識淡漠,病根在制度的制定上,使得消費者別無選擇。在目前的情況下,買車時最好還是一次性掏錢把車買回家,這樣消費者就不必在買保險的問題上浪費時間。
Ⅱ 申請銀行貸款銀行能強制買保險嗎
房貸保險全稱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或個人抵押貸款房屋綜合保險,是購房者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為防範房貸風險要求貸款人必須購買的保險。此處所指貸款為商業銀行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部分。
目前保險市場上的房貸險都含
有新條款,增加了針對被保險人的還貸保證責任,規定還款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上約定的還貸責任,保險公司將按規定的比例承擔銀行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款。同時,在合同中列出了死亡和不同傷殘等級相應的償付比例。上海市場上目前的房貸保險主要以上海個人住房抵押綜合保險為主,包括了財產責任險和還貸責任險。
還貸責任險這種類似普通人身意外險、又在費率上有所優惠的保障險種,對於那些以房產為最大資產、且又沒有足額人身保障安排的人群來說,不失為一種聰明的選擇。按照貸款多少安排好房貸險,就不會因為自身遭遇各種意外傷害失去還貸能力,而導致所購房產因還不了貸款而被銀行收回。
上海的一些銀行已經不再強制要求貸款客戶購買房貸險,不過從實際支付的費率來看,對於准備買房的人而言,房貸險對於意外保險或者定期壽險而言,可以起到巧妙的替代作用。
房貸險的投保時機,是商業銀行已經和借款人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只差房貸險就可放款的時候。
我覺得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最主要的特點在於個人住房貸款保險的受益人不是購房貸款者本人,而是放貸銀行。
買保險不是必須的不過,公積金貸款,都是要求買,這也看你所在城市的公積金貸款的規定了反正商業貸款可以不買保險!
所以:銀行貸款要客戶強制買險不合適!
Ⅲ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是否合法
銀行強制辦理按揭的客戶購買保險一般不合法。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擔保法》第五十八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在抵押物滅失、損毀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Ⅳ 工商銀行貸款要強制買哪些保險
在工行貸款一般不會強制您購買保險,具體建議您聯系貸款行咨詢。
(作答時間:2020年3月20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Ⅳ 銀行貸款強制買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
Ⅵ 貸款買車必須要強制買保險么
目前,不少銀行為了降低風險,在辦理車貸業務中要求借款人必須要購買全險,這樣,如果出現任何問題,可以走保險的途徑。
而一般,辦理保險的目的在於,在貸款未還清之前,車子是抵押給銀行的,那麼保險辦理以後,可將貸款過程中的風險轉移。不過,在辦理保險過程中,並非所有的保險都適合於借款人所用,這里就要借款人仔細閱讀貸款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了。
通常情況下,國家強制要求購買的保險只有交強險,而其他險種都是借款人可自由選擇購買的。因此,在貸款買車過程中,除交強險以外,其他保險是不受限制購買的。
Ⅶ 農村信用社貸款強制買保險
250的保險費應該買的是信用保險,假如您不能償還5萬的貸款,將會由保險公司來承擔您欠銀行的錢,這種叫信用保險,是為了轉移風險
Ⅷ 商業貸款買房被強制買保險,怎麼維權
商業貸款申請條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購房預付款支付給售房單位的,則需提供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Ⅸ 現在辦貸款還要強制買意外保險 為什麼
這主要是銀行避免損失的一種辦法。如果借款人發生意外導致無法償還貸款的時候由保險公司賠付相應數額的意外傷害保險金用於支付無法償還的貸款。
Ⅹ 銀行強制貸款人購買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江文在某城市工作,為與女友結婚考慮買房。經過調查,江文選定了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商品房,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江文與某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合同約定:江文購買某房地產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向該銀行借款20萬元,還款方式為每月償還2000元,期限為10年,江文以該商品房作為抵押,到期無法償還借款,銀行將行使抵押權。在合同簽訂後,江文即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
此後,某銀行要求江文為所購置的房屋購買一份財產險,或是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險,銀行為受益人,並由江文支付保險費,否則就將解除與江文簽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但江文對銀行的行為明確表示反對。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江文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履行合同義務。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就本案而言,究竟由江文來支付保險費,還是由銀行來支付保險費,是屬於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確定,不應強加給貸款人。銀行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達到這種目的,嚴重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應當認定銀行的行為無效。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在本案中,銀行要求江文購買一定期限的人壽保險,並要求江文指定自己為受益人,違背了《保險法》的規定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