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都很平穩的,哪有什麼案例可找的……
② 怎樣看待保險資金來源的不同對保險投資的限制
保險資金來源的不同對保險投資的限制,可以從以下角度看待:
(1)資本金。資本金是保險公司在開業時必須具備的注冊資本。各類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由管理機構根據本國經濟情況和保險業務情況的需要進行制定和調整。
(2)准備金。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准備金一般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總准備金。在我國則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3)其他投資資金。在保險經營過程中,還存在著其他可用於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結算中形成的短期負債、未分配利潤、公益金、企業債券等。這些資金可根據其期限的不同作相應的投資。
(4)完善投資工具。由於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於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不同資金的風險不用,對投資自然有限制。
③ 在保險投資活動中,主要風險包括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機制
所謂保險投資機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包括保險投資的內部組織結構、投資決策原則、風險控制方式等。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於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徵,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後,在承保業務上是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的。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億英鎊,盈虧相抵後,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的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於投資收益。
我國保險投資的資金使用率低、投資工具少,使保險投資的收益水平非常低,這限制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的提高。為了推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正致力於保險投資環境的改善,豐富和發展保險投資工具,降低保險投資的限制。從近幾年來看,保險投資的建設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險資金進入同業拆借市場,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險公司實行走向配售,標志著我國的資本市場向保險公司開放。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允許購買基金的比例已從總資產的5%上升到15%。而投資連結保險可以100%進入資本市場購買投資基金。可以預見,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資本市場將會不斷向保險公司開放,我國的保險投資將得到較大的發展。
由於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投資模式和組織結構分類
保險投資模式與保險投資組織結構是緊密聯系的,也就是說,一定的保險投資模式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投資組織結構。保險投資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集權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分權投資模式。
1.集權投資模式。集權投資模式是與投資決策高度集中相對應的,即統一決策,集中交易。這種投資模式的特點在於投資主體單一,決策機制簡單迅速,易於統一管理。但投資決策權的過度集中,使得決策風險增大。
集權投資模式適用於投資品種較少,投資規模不大的市場。但當投資品種較多,資金規模大時,這種模式就不可能進行協同配合、規模投資。
與集權投資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直線式」的簡單組織結構。我國現階段保險投資一般都是採取這種組織結構。
2.分散投資模式。分散投資模式是集權投資模式相對立的一種模式,投資的決策權完全由各個職能部門負責行使,即各個職能部門根據市場的情況自行決定投資工具和投資數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於能避免決策權過度集中所帶來的決策風險。但是,過度分散的決策和投資增加了管理上的難度。與這種模式相對應的組織結構是扁平式的結構框架。
3.分權投資模式。這是一種介於集權投資模式和分散投資模式之間的一種投資 方式。日常性的投資決策由各個職能部門行使。資金管理的總部負責在各個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管理,並僅對在一些重大項目進行投資決策。這種模式的投資主體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總部與職能部門兩個層次的投資決策主體。與這種模式對應的組織結構為事業部或超事業部制的組織結構。
三、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的選擇
投資模式的選擇要綜合考慮當前的狀況和未來發展速度,採取適當超前的投資模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分權投資模式應是一種重要選擇。主要是基於以下原因:
首先,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決定了保險投資資金規模將會不斷擴大。從我國保險的深度和密度來看,1998年我國保險深度為1.4%,密度為100元。而同期有的發達國家的保險深度為10%,密度超過5000美元。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的保險深度為5%,密度為100美元。可見,我國保險業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保險經濟的不斷壯大,我國保險業將會得到很大的發展,可以利用的資金將會越來越多。
其次,金融市場逐步完善,投資工具不斷增加。我國證券市場、外匯市場、房地產市場正不斷發展,如國債規模1997年為1898億元,1998年為2993億元,1999年為3817億元,平均增長速度為43%。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雖說只有36隻,但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開放式基金即將推出,定向募集資金也有可能成為保險投資的又一選擇。這些都為保險投資提供了多層次的投資工具。同時各種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投資結構逐步趨於合理,使保險投資的外部環境得到不斷改善。
另外,對保險投資的限制不斷減少。WTO的加入,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速度大大加快,為保險投資的大規模進入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同時,也促進了我國保險投資模式盡快與國際運作模式的接軌。
因此,保險投資規模的擴大,投資工具的多樣化客觀上對保險投資的決策方式、專業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決策和專業分工必須建立在統一管理、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因而,採取分權投資模式是比較合理的選擇。
四、對基金投資組織結構的的劃分
事業制是保險投資的基本結構,事業部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業務的特點來進行。如國債、外匯、實業投資等。由於保險資金進入資本市場較晚,對基金投資業務的劃分上,國內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差異。現有的劃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集權投資模式,即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部門,負責統一對基金進行投資。在基金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這種模式最大的問題在於難以對基金進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種是分散投資模式,在基金投資部門設立多個小組,一般是36個投資小組,每組負責對一個基金進行投資。這種模式對基金雖能進行較深入的把握,但人員需要較多,而且劃分過細還會增加管理和協調上的難度。為了避免這兩種模式的缺點,可以根據基金的投資特徵進行設計。
1.以基金管理公司來劃分
我國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劃分為10個小組,每個小組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進行投資。這種劃分方式有利於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經營思路、投資特點進行跟蹤分析。
2.以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
按基金的投資風格進行劃分,可以劃分為6類。即積極成長型、穩健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型、資產重組型、優化指數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資風格進行劃分,有利於投資風險把握,如中小企業成長型基金的風險相對就高,而穩健成長型基金的風險就相對較低。因此,可以根據基金的不同風險進行資金的分配。在市場熱點切換較快時,也可根據市場上不同板塊的熱點變化,及時地選擇相對應的基金進行投資。
④ 商業保險風險有哪些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下面我們看看商業保險風險有哪些?
承保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的粗放性經營而帶來的風險。如在產險承保上,只注重保費收入,而忽視承保質量,對標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折、預測、評估、論證.而導致風險;在壽險營銷上,對被保險人缺乏必要的調查、了解,簡化必要的手續,致使被保險人狀況失真,一旦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就易形成風險。保險公司哪家強,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最新榜單!全國十大保險公司排名
管理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管理不善,內控機制不嚴密,或缺乏必要的制約監督機制,而導致的風險。如在理賠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理賠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或由於審查把關不嚴,而盲目暗付、隨意賠付,導致保險暗付率過大,造成保險公司資產流失.甚至入不敷出,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
投資風險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險的金融屬性決定了保險企業具有運用保險資金、開展投資、向資產業務轉化的職能。保險資金運用也已成為保險企業轉化經營機制的主要內容,如何安全、合理、充分、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是增強保險企業的後勁問題。在我國保險經營初期,保險資金的運用主要向企業單位發放貸款。但由於映乏有效的信貸管理機制,形成了相當大的風險,至今許多貸款已無法收回,雖然保險公司在融通資金方面有了新的高招,如參與證券投資等,但這種投資風險可想而知。
道德風險
由於受利益的驅動,人們的主觀心理行為、道德觀念發生扭曲,而形成道德風險。反映在保險公司方面,近幾年不斷發生的騙保騙賠案件,自己編造保險事故案件, 投保後有意疏於防範釀成的各類事故等屢見不鮮;保險代理過程中的惡意代理、惡意串通;內部員工的違法違紀、內外勾結等等。這種由於人的因素引發的道德風險,往往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較大的損失。
保哥提示:商業保險風險有哪些?主要有承保風險、管理風險、投資風險以及道德風險,保險是存在風險的,因此投保人在購買產品時需要選擇正規的渠道,現在網上投保十分便捷,可以選擇正規的第三方平台投保。
⑤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注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託管、後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產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所投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具有完備的經營要件。
第二十七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並減少損失。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採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產價值、後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及重大事項等內容,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⑥ 保險業面臨的十大風險,具體為哪些風險
1、公司治理風險
2、產品風險
3、資金運用風險
4、償付能力不足風險
5、利差損風險
6、流動性風險
7、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8、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的風險
9、群體性事件風險
10、聲譽風險( 喵喵保)
⑦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業務流程和風控機制,涵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合規審查、投資操作、管理運營、資產估值、財務分析、風險監測等關鍵環節,形成風險識別、預警、控制和處置的全程管理體系,並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全面防範和管理不動產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許可權及批准許可權。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不動產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准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不動產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不得採用非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制定有效的投資方案、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並通過科學的交易結構和完善的合約安排,控制投資管理和運營風險。
第二十條 保險資金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擬投資的項目公司應當為不動產的直接所有權人,且該不動產為項目公司的主要資產。項目公司應當無重大法律訴訟,且股權未因不動產的抵押設限等落空或者受損。
以股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向項目公司派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並對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資產出售、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重大事項發表意見,維護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保險資金以債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在合同中載明還款來源及方式、擔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遲還款處置等內容。債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能力和償債能力,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 保險資金以物權方式投資不動產,應當及時完成不動產物權的設立、限制、變更和注銷等權屬登記,防止因漏登、錯登造成權屬爭議或者法律風險。對權證手續設限的不動產,應當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解限條件、操作程序、合同對價支付方式等事項,防範和控制交易風險。
第二十三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應當對該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基礎資產的可靠性和充分性,及投資策略和投資方案的可行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分析評估。持有產品期間,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嚴格履行職責,有效防範風險,維護投資人權益。
第二十四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實行資金專戶管理,督促開戶銀行實行全程監控,嚴格審查資金支付及相關對價取得等事項。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確定交易價格。保險公司、投資機構與託管機構、專業機構不得存在關聯交易。保險公司與投資機構存在關聯交易的,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收費標准,不得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加強資產後續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設置專門崗位,配置管理人員,監測不動產市場情況,評估不動產資產價值和質量,適時調整不動產投資策略和業態組合,防範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出現重大投資風險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風險原因、損失狀況、處置措施及後續影響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聘請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按照審慎原則,綜合考慮不動產所處區位、市場及其他相關因素,採用成本法、市場比較法和收益還原法等評估方法,合理評估不動產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明確相關人員的風險責任和崗位職責,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不動產行為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對所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投資機構所披露信息,應當滿足保險公司了解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風險程度及投資管理的需要。所披露信息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不動產或者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投資規模、運作管理、資產估值、資產質量、投資收益、交易轉讓、風險程度等事項。
⑧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