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怎麼續繳社保
個人因為種種原因中斷繳費了,再想續繳費就得帶著身份證、社保卡到社保服務中心,辦理一個續繳費手續後,就可以繼續繳費了。
Ⅱ 辭職後個人續交社保應該怎麼辦
1、可以只辦理養老保險的續交,這個只要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問一下工作人員就可以了,會告訴需要什麼材料,然後自己帶材料去辦理一下就可以了!
2、個人繳納的社保基數當然可以調成南昌市的最低基數。
3、個人檔案跟繼續交社保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去續交社保只要帶好勞動手冊,職工保險手冊,還有轉移單等資料就可以的,跟檔案沒有直接的關系吧!
4、可以的,但是需要單位的人事幫一下,具體的可以問一下你們單位的人事,會告訴具體怎麼做的。
因為在辦理失業保險金審核的時候需要提供下面的材料:
1、《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2、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3、《就業登記證》也就是勞動手冊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個人續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異地社保續保:辭職後,如果離開原來的地方,去了外地工作,那麼就得將社保轉移至外地,這樣企業才能繼續代繳社保。
想要轉移社保至外地,只需到原交費地的社會保險部門開一張社保「繳納憑證」,並帶到新地方的新單位就可以了,其餘的代理社保之事由單位全權辦理。
因為只需把社保轉移到本地的新單位,所以這時將社保號告訴新單位就行了,不用再去社保局辦理其它業務,單位就可以根據社保號辦理社保續保手續。
但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號,又不想到原公司問,只需憑身份證到社保部門查詢即可。
Ⅲ 個人如何續交社保
1、你不是東莞的城鎮戶籍,是沒法在東莞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只能通過工作單位,所以現在你是自由職業者無工作單位是無法續在東莞繳納的社保。
2、換句話說,你在宜昌戶籍地是可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社保的,帶上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辦理,一般包含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兩項,一般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也可能會有不同的繳費檔次供你選擇。具體你可向宜昌市戶籍所在地社保中心12333咨詢熱線確認為好。
3、由於我國的社保尚未實現全國統籌,因此一個身份證號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社保帳戶是現狀。
4、最新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出台,從2010年1月1日起,參保人跨省就業養老保險可以轉移。最新《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出台,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可以跟隨轉移劃轉。
5、你可以選擇回宜昌繳納社保,也可以選擇暫時不繳納社保,反正還年輕,社保繳費年限是累積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等以後在東莞找到新的工作單位接著原來的社保繳納就是了。如果離開東莞,到外地工作並在該地建立社保帳戶正常繳納,是可以申請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移到新工作地的,也就是剛才說的第4條。
Ⅳ 個人續交社保需要什麼手續
個人繳納社保所需基本資料:戶口本、身份證和復印件,2張1寸照片。個人交社保只能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繳納。
養老保險: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失業證和2張1寸照片,到當地的社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
醫療保險:辦完了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上述的材料和辦好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當地的醫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按照規定正常繳納費用就可以。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Ⅳ 辭職後,個人該怎麼續交社保
您好,可以只辦理養老保險的續交,這個你只要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問一下工作人員就可以了,他們會告訴你需要什麼材料,然後你自己帶材料去辦理一下就可以了。
個人繳納的社保基數當然可以調成南昌市的最低基數。
個人檔案跟繼續交社保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去續交社保只要帶好你的勞動手冊,職工保險手冊,還有轉移單等資料就可以的,跟檔案沒有直接的關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5)個人續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