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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銀行間債券市場比例限制

發布時間:2021-08-31 17:13:24

A. 交易債券回購和銀行間債券回購有什麼區別,兩種方式回購的品種有什麼限制融資融券是如何進行交易的

銀行間債券逆回購和交易所債券逆回購都是存在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的,區別就在於回購,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而交易所市場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包括上述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市場。中國的債券市場中,前者佔了絕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後者交易投資。
回購品種限制不多,主要是很多債根本不會在交易所市場發,而且兩個市場上交易體量相差很大。
交易所的融資融券是集合競價形式,基本和股票差不多,券款交割都是自主完成的。不需要交易雙方交流,託管賬戶開在交易所,也就沒有第三方介入。

B. 貨幣市場新規則暫行規定有何不同 產生怎樣影響

證監會《關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等相關問題的通知》的新規則與《
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通知》明確了實時控制的原則,規定貨幣市場基金組合剩餘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80天。《通知》還明確了貨幣市場基金組合剩餘期限的計算方法,正回購不作為負債扣除,限制了正回購融資。此外,《通知》還規定貨幣
市場基金不得與基金管理人股東進行交易,不得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的真實天數。這些規定擠壓了貨幣市場基金組合剩餘期限的水分。
◎回購比例限制:
《通知》對回購比例的限制與《暫行規定》有三點不同。一是明確實時控制的原則,要求每個交易日都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二是從原來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比例」的限制擴展到對「所有債券正回購比例」的限制。三是債券回購比例的限制從原來的40%降低到20%。因此,組合剩餘期限越長且正回購比例越大的基金受新規則的影響越大。
◎浮息債比例限制:
雖然浮動利率債券的利率風險相對固定利率債券小,但如果投資剩餘存續期過長的浮動利率債券比例過高,也會帶來一定風險。因此《通知》彌補了《暫行規定》的不足,規定剩餘期限小於397天但剩餘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投資比例控制在資產凈值20%內。
◎投資限制規定:
《通知》還禁止投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的浮息債。因為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息債利率調整頻率較少(一般為一年一次),而且多數這類券種剩餘存續期都超過397天。因此,為了降低貨幣市場基金的運作風險,《通知》禁止投資對這類浮息債;由於買斷式回購融入債券出於某些原因會出現到期不履約情況,因此買斷式回購融入的債券可能被迫成為基金資產。既然如此,根據現行規定,買斷式回購融入債券剩餘期限自然不得超過397天。
◎影子定價的估值方法:
引入影子定價法的目的在於控制基金資產中長券的比例,從而控制基金的風險。引入影子定價法後,基金資產的估值將會比較科學,在制度上控制了基金估值中的水分。
◎總體影響:這些規則通過對貨幣市場基金投資運作的統一規范,提高貨幣市場基金運作的透明性,有利於提高貨幣市場基金運作的安全性、流動性,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水平將會受到影響,未來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將可能有一定的下降。盡管如此,由於貨幣市場基金免稅、「短期資金長期化運用「、以及大型資金所具有的諸多投資便利等特有的優勢,仍將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短期理財和大型資金流動性管理的有效手段。

C. 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區別詳細一點!謝謝

簡單的說,銀行間債券市場是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進行債券買賣和回購的市場。而交易所市場是所謂的二級市場,是面向所有投資者(包括上述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開放的市場。中國的債券市場中,前者佔了絕大部分,而作為個人投資者,只能進入後者交易投資。如下圖:
銀行間債券市場(B)
交易所債券市場(E)
1.發行主體:B--財政部,政策性銀行,企業;
E--財政部,企業
2.託管人:B--中央結算公司;
E--交易所
3.
交易方式:
B--詢價交易,自主完成債券結算和資金清算;
E--撮合交易,自動完成債券交割和資金清算
4.
市場成員:B--各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櫃台),企業,事業(委託代理行進入市場);
E--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個人
5.
投資特點:B--安全性高,流動性較好,收益性較好;
E--收益高,流動性較好,安全性一般

D.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債券遠期交易,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債券遠期交易(以下簡稱遠期交易)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和數量買賣標的債券的行為。
第三條遠期交易標的債券券種應為已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現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金融債券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債券券種。
第四條遠期交易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遠期交易的市場參與者應為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
第六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遠期交易風險進行監控與管理。
市場參與者在開展遠期交易業務前應將其遠期交易內部管理辦法報送相關監管部門,同時,抄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
第七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應簽訂遠期交易主協議。
第八條市場參與者開展遠期交易應通過同業中心交易系統進行,並逐筆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其書面形式的合同為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和補充合同構成遠期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九條依法成立的遠期交易合同,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條遠期交易雙方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遠期交易從成交日至結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結算日)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65天。
第十二條遠期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第十三條遠期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或者次一工作日將結算指令及輔助指令發送至中央結算公司。
第十四條遠期交易到期應實際交割資金和債券。
第十五條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基金管理公司運用基金財產進行遠期交易的,為單只基金)單只債券的遠期交易賣出與買入總余額分別不得超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遠期交易賣出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可用自有債券總余額的200%。
第十六條市場參與者中,任何一隻基金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基金資產凈值的100%,任何一家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人民幣營運資金的100%,其他機構的遠期交易凈買入總余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金或者凈資產的100%。
第十七條市場參與者不得以任何手段操縱標的債券遠期交易價格或者通過遠期交易操縱標的債券現券價格。
第十八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遠期交易、結算等有關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者誤導市場參與者。
第十九條同業中心負責遠期交易的日常監控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遠期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控工作,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啟動相應的應急機制,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遠期交易、結算規則。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加強與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的溝通,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遠期交易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交易除遵守本規定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遠期交易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將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市場參與者以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可視遠期交易業務發展情況適時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條款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E.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F.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行為,防範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以下稱債券交易)是指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主的機構投資者之間以詢價方式進行的債券交易行為。
第三條債券交易品種包括回購和現券買賣兩種。
回購是交易雙方進行的以債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債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債券的融資行為。
現券買賣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用於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和金融債券等記賬式債券。
第五條債券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六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為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辦理債券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機構。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的債券交易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G.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屬於()層級的規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C.部門規章

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 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H. 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回購交易量大還是債券買賣交易量大謝謝!

回購的成交量大於現券的成交量。准確比例多大不好說,但是預計是65%:35%

I.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交易單位為債券面額1萬元』的交易單位是什麼意思

交易單位就是「債券面額」,即債券所標識的面額,債券面額的最小單位為百元。
每百元債券面額的價格在一級市場通過招標由投標者或直接由發行人確定。如財政部「2011年記帳式貼現(三期)國債」與2011年7月8日招標發行,發行價格為人民幣98.211元,實際發行量為117.6億元。
每百元債券面額的價格通過二級市場的交易體現,就是你問的情況,因此交易時應與交易對手方明確交割價格。如「2011年記帳式貼現(三期)國債」每百元面值的債券價格為98.5或101.4元,影響該價格的因素包括經濟形勢、資金面情況、同類債券的供需等。

J. 銀行間債券市場每天交易時段是那些

每天交易時段為上午9:00至 12:00,下午13:30至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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