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賬戶管理新規內容有哪些
銀行三類卡具體如下:
Ⅰ類戶是全功能賬戶,是我們熟知的借記卡,可以辦理存款、轉賬、消費繳費、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支取現金等,使用范圍和金額不受限制。個人的工資收入、大額轉賬、銀證轉賬,以及繳納和支付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金、公積金等業務應當通過I類戶辦理。
Ⅱ類戶可以辦理存款、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Ⅱ類戶還可以辦理存取現金、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可以配發銀行卡實體卡片。其中,Ⅱ類戶非綁定賬戶轉入資金、存入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消費和繳費、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取出現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1萬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20萬元。
Ⅲ類戶可以辦理限額消費和繳費、限額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業務。經銀行櫃面、自助設備加以銀行工作人員現場面對面確認身份的,Ⅲ類戶還可以辦理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業務。其中,Ⅲ類戶賬戶余額不得超過1000元;非綁定賬戶資金轉入日累計限額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為10萬元;消費和繳費支付、向非綁定賬戶轉出資金日累計限額合計為5000元,年累計限額合計為10萬元。
『貳』 中行個人聯名存款賬戶出賬規定是什麼
個人聯名存款賬戶出賬規定:
1、聯名賬戶辦理取款等時,無論支取金額多少,必須由全體賬戶所有人持各自有效身份證件共同到全國聯網網點辦理,並按照支取方式驗證後辦理。辦理後須由全體賬戶所有人共同在取款憑條等相應業務憑條上簽字確認。
2、若聯名賬戶所有人中一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和剩餘聯名賬戶所有人應提供各自有效身份證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聯名賬戶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監護人的監護身份證明以及銀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經櫃員審核無誤後予以辦理。
3、若聯名賬戶所有人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其合法財產繼承人或合法財產代管人及剩餘聯名賬戶所有人應提供各自有效身份證件、有效的財產繼承證明或財產代管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材料以及銀行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經櫃員審核無誤後予以辦理。
4、聯名賬戶(除定期賬戶)只有在櫃台作為主動發生業務一方時,才能作為收費賬號,而不能作為其他賬戶的收費賬戶。如果
交易賬戶為聯名賬戶,收費賬戶為非聯名賬戶,只有收費賬戶與交易賬戶的客戶號相同時,才能通過該收費賬戶收費。
因個別地區業務存在差異,詳細信息請您咨詢經辦網點或致電我行客服熱線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區請致電+8610-95566)進行咨詢。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叄』 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信息,僅供參考!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經批准設立,可經營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和其他合法手段,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實施監控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賬戶;
(二)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
(三)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以下簡稱「QFII專用存款賬戶」)。
上述銀行結算賬戶統稱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辦法》中「開戶登記證」全部改為開戶許可證。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准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是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合法性的有效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在核准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因注冊驗資和增資驗資開立的除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和QFII專用存款賬戶時分別頒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附式1)。
第七條人民銀行在頒發開戶許可證時,應在開戶許可證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戶許可證」字樣;
(二)開戶許可證編號;
(三)開戶核准號;
(四)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賬戶管理專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稱;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
(八)開戶銀行名稱;
(九)賬戶性質;
(十)賬號。
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除記載上述事項外,還應記載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限。
第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注冊地」是指存款人的營業執照等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住所地。
第二章 開戶
第九條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應負責對銀行報送的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以及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進行審核。
第十條境外(含港澳台地區)機構在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或境內單位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其從事該項活動的證明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准後可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一條單位存款人因增資驗資需要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持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等證明文件,在銀行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的使用和撤銷比照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存款人為臨時機構的,只能在其駐在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不得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在異地從事臨時活動的,只能在其臨時活動地開立一個臨時存款賬戶。
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企業在異地同時承建多個項目的,可根據建築施工及安裝合同開立不超過項目合同個數的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七條所稱「稅務登記證」是指國稅登記證或地稅登記證。
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在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可不出具稅務登記證。
第十四條存款人憑《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同一證明文件,只能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QFII專用存款賬戶應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出具證明文件,無須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自然人除可憑《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還可憑下列證明文件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可出具戶口簿或護照。
(二)軍隊(警察)離退休幹部以及在解放軍軍事院校學習的現役軍人,可出具離休幹部榮譽證、軍官退休證、文職幹部退休證或軍事院校學員證。
(三)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中國籍的華僑,可出具中國護照。
(四)外國邊民在我國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個人銀行賬戶,可出具所在國制發的《邊民出入境通行證》。
(五)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可出具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六條《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出具「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附式2)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一)注冊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經營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二)經營地已運行賬戶管理系統,但注冊地尚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三)注冊地和經營地均未運行賬戶管理系統的。
第十七條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十九條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後,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於賬戶有效期屆滿後辦理銷戶退款手續。
第二十條《辦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填制開戶申請書」是指,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3),並加蓋單位公章。存款人有組織機構代碼、上級法人或主管單位的,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存款人有關聯企業的,應填寫「關聯企業登記表」(附式4)。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附式5),並加其個人簽章。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後,應為存款人列印初始密碼,由開戶銀行轉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提交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使用密碼查詢其已經開立的所有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開戶銀行和存款人簽訂的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的內容可在開戶申請書中列明,也可由開戶銀行與存款人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符合《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三章 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的具體辦理程序是,存款人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申請辦理展期時,應填寫「臨時存款賬戶展期申請書」(附式6),並加蓋單位公章,連同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時需要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一並通過開戶銀行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核准其展期,收回原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頒發新的臨時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不符合展期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請,存款人應及時辦理該臨時存款賬戶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辦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正式開立之日」具體是指:對於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對於非核准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正式開立之日」為銀行為存款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日期。
第二十六條當存款人在同一銀行營業機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後重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重新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可自開立之日起辦理付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辦法》第四十一條所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辦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是指:對於《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付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對於《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認真審查收款依據的原件,並留存復印件。
存款人應對其提供的收款依據或付款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規定保管收款依據、付款依據的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個人持出票人(或申請人)為單位且一手或多手背書人為單位的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並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按照《辦法》第四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開戶銀行出具最後一手背書人為單位且被背書人為個人的收款依據。
第三十條《辦法》第四十四條所稱「規定期限」是指銀行與存款人約定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辦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交回「開戶登記證」是指存款人撤銷核准類銀行結算賬戶時應交回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對於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賬戶的管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賬戶管理系統與支付系統、同城票據交換系統等系統的連接,實現相關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比對,依法監測和查處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十一條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銀行機構代碼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為銀行編制的,用於識別銀行身份的唯一標識,是賬戶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行機構代碼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維護。銀行應按要求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報銀行機構代碼信息。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將開戶許可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進行管理,建立健全開戶許可證的印製、保管、領用、頒發、收繳和銷毀制度。
第四十三條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存款人應填寫「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申請書」(附式10),並加蓋單位公章,比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有關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申請換發開戶許可證的,存款人應繳回原開戶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簽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五條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應妥善保管其密碼。存款人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交的初始密碼之後,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辦理密碼變更手續。
存款人遺失密碼的,應持其開戶時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到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重置密碼。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各類申請書,可由銀行參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結合本行的需要印製,但必須包含本實施細則所附申請書式樣中列明的記載事項。
第四十八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身份證件,是指符合《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五十條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肆』 2017年銀行賬戶分類新規 賬戶分類對個人會有什麼影響
沒有影響,從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Ⅲ類戶。
一類賬戶只能辦理一個賬戶,Ⅰ類戶,指的是通過傳統銀行櫃面開立的、滿足實名制所有嚴格要求的賬戶。簡單而言就是你手裡拿的儲蓄卡或者是借記卡。 它的功能包括存款,購買理財產品、支取現金、轉賬、消費以及繳費支付等。
Ⅱ類戶是不能存取現金、也不能向非綁定賬戶轉賬,這類賬戶單日支付限額為1萬元。比如說信用卡就是如此。
Ⅲ類戶則主要用於快捷支付比如 閃付 免密支付 等,僅能辦理小額消費及繳費支付,不得辦理其他業務,戶內余額不超過1000元。Ⅱ類、Ⅲ類戶都沒有實體卡片。 對Ⅱ類、Ⅲ類戶限額,主要是有效控制客戶資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