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所,會計所)必須辦理 執業風險基金和 職業保險嗎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Ⅱ 風險基金怎麼申請
你說的是VC吧。。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風險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VC)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
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風險投資的運作方式】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在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特徵】
1,投資對象對為處於創業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30%左右股權,而不要求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外,風險投資人一般也對被投資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5,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資企業增值後,風險投資人會通過上市、收購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風險投資的特點】
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資本(Equity),而不是借貸資本(Debt)。風險投資為風險企業企業投入的權益資本一般占該企業資本總額的30%以上。對於高科技創新企業來說,風險投資是一種昂貴的資金來源,但是它也許是唯一可行的資金來源。銀行貸款雖然說相對比較便宜,但是銀行貸款迴避風險,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創新企業無法得到它。
風險投資機制與銀行貸款完全不同,其差別在於:首先,銀行貸款講安全性,迴避風險;而風險投資卻偏好高風險項目,追逐高風險後隱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風險,駕駑風險。其次,銀行貸款以流動性為本;而風險投資卻以不流動性為特點,在相對不流動中尋求增長。第三,銀行貸款關注企業的現狀、企業目前的資金周轉和償還能力;而風險投資放眼未來的收益和高成長性。第四,銀行貸款考核的是實物指標;而風險投資考核的是被投資企業的管理隊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創業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來市場。最後,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擔保,它一般投向成長和成熟階段的企業,而風險投資不要抵押,不要擔保,它投資到新興的、有高速成長性的企業和項目。
風險投資是一種長期的(平均投資期為5-7年)流動性差的權益資本。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家不會將風險資本一次全部投入風險企業,而是隨著企業的成長不斷地分期分批地注入資金。
風險投資家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風險投資家與銀行家不同,他們不僅是金融家,而且是企業家,他們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風險投資家在向風險企業投資後,便加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就是說,風險投資家為風險企業提供的不僅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專業特長和管理經驗。
風險投資家在風險企業持有約30%的股份,他們的利益與風險企業的利益緊密相連。風險投資家不僅參與企業的長期或短期的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目標的測定、企業營銷方案的建立,還要參與企業的資本運營過程,為企業追加投資或創造資金渠道,甚至參與企業重要人員的僱用、解聘。
風險投資最終將退出風險企業。風險投資雖然投入的是權益資本,但他們的目的不是獲得企業所有權,而是盈利,是得到豐厚利潤和顯赫功績從風險企業退出。
風險投資從風險企業退出有三種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業兼並收購或股本回購;破產清算。顯然,能使風險企業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發行是風險投資家的奮斗目標。破產清算則意味著風險投資可能一部分或全部損失。
以何種方式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是風險投資成功與否的標志。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風險投資家就制定了具體的退出策略。退出決策就是利潤分配決策,以什麼方式和什麼時間退出可以使風險投資收益最大化為最佳退出決策。
風險投資過程的幾個關鍵環節】
1、搜尋投資機會。
投資機會可以來源於風險投資企業自行尋找、企業家自薦或第三人推薦。
2、初步篩選。
風險投資企業根據企業家交來的投資建議書,對項目進行初次審查,並挑選出少數感興趣者作進一步考察。
3、調查評估。
風險資本家會花大約六周到八周的時間對投資建議進行十分廣泛、深入和細致的調查,以檢驗企業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確性,並發掘可能遺漏的重要信息;在從各個方面了解投資項目的同時,根據所掌握的各種情報對投資項目的管理、產品與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進行分析,以作出投資決定。
4、尋求共同出資者。
風險資本家一般都會尋求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這樣,既可以增大投資總額,又能夠分散風險。此外,通過辛迪加還能分享其他風險資本家在相關領域的經驗,互惠互利。
5、協商談判投資條件。
一旦投、融資雙方對項目的關鍵投資條件達成共識,作為牽頭投資者的風險資本家就會起草一份「投資條款清單」,向企業家作出初步投資承諾。
6、最終交易。
只要事實清楚,一致同意交易條件與細節,雙方就可以簽署最終交易文件,投資生效。
Ⅲ 企業內部想設立一個捐助基金的幾個問題
員工關愛基金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河蟹共進」的經營理念,建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幫助有困難的員工家庭進行及時幫扶救助解除後顧之憂。更表明了公司爭創優質企業文化、持續提升員工幸福指數的堅定決心。增強日先公司的綜合競爭能力,特設立日先員工關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圍、條件及救助標准
第二條(救助范圍)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職員工家庭成員出現重大疾病、意外傷殘,或家庭重大變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重大財產或人員損失、傷亡等。(詳見附則註解)
第三條(適用對象與取消資格)
(1)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條,同時又無力負擔短期緊急支出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取消員工關愛基金的救助或發放:
①員工個人違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員工個人及家庭成員參與非法活動的,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③經核實,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條(基金救助條件及標准)
救助原因 救助類別及金額
無息貸款 一次性救助金
員工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意外傷殘(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1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1年的在職員工) 基本金額5000元,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增加2000元,最高達20000元
重大家庭變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財產或人員重大損失、傷亡(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2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的在職員工)
第三章 救助類別
第五條(救助類別)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發放的每筆救助金使用年限為一年,救助基金撥款形式由個人選擇(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無需返還公司。
(2)無息貸款救助金:本貸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無息貸款根據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此貸款需在兩年內返還公司,當事人可選擇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資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請、評審與管理
第六條(申請材料)
救助類別 需提供資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疾病診斷書(醫院出具);
4、處方、醫療費結算明細;
5、病理/血液/影像報告;
6、戶口注銷證明(重疾造成死亡);
7、結婚證(已婚);
8、親屬關系證明;
意外傷殘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殘疾鑒定報告;
4、結婚證(已婚);
5、親屬關系證明;
6、意外事故證明;
家庭重大變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當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
無息貸款救助金 1、申請人戶口簿;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婚);
3、結婚證(已婚);
4、擔保人身份證;
5、公司個人借款需提供的資料;
上述資料由申請人直屬主管與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六個工作日後將二次審核通過後的所有材料交於人事部。
第七條(評審程序與原則)
(1)基金評審程序:本基金需申請人本部門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後,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請、確定資助人員和救助金額,財務部經理審批,最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公布,並確定撥款的方式(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評審原則:以人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條(基金管理)
員工關愛基金,是日先公司用於幫助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家庭重大變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難員工的,非營利性資金。
第九條(基金來源)
(1)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後,產生的所有款項將轉入本基金帳戶;
(2)公司內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3)公司外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4)外部企業的捐助(如公司供應商、公司客戶等);
(5)關愛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條(基金使用原則)
基金月度經費主要依據基金按月計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則上不動用。
第十一條(審計監督)
基金實行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人事部、財務部進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會組織執行並操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名詞註解)
(1)家庭成員:具體指直系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年8月1日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定義的25種疾病;具體如下:
2.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2.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2.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2.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2.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2.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癱瘓——永久完全
2.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2.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3)意外傷殘: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致殘;
(4)重大家庭變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親屬傷亡、家庭財產嚴重受損;(嚴重受損分為:全損、推定全損兩類)
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狀態已不復存在或雖然存在但已無任何使用價值。
推定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具有部分使用價值,但要恢復災害之前的使用價值,其修復費用超過實際購買或建造的價值,因此已無修復的必要,可推定為全損。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管理制度歸口解釋為人事部。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Ⅳ 哈爾濱市科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政辦發[1999]25號 1999NIAN 12月14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暫行規定》,為建立我市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三條科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是指為實現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推動地方經濟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風險基金實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導資金,吸納社會各類資金入股。
第四條風險基金用於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股權投入,風險借款和貸款但保等。使用原則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資金與其它入股資金同股同利。
第五條組建哈爾濱科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是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的企業法人。
創業公司按公司法規范運作,設董事會、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投資方式採用投資管理人(公司)和資金託管機構制。
創業公司按具體投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享受投資收益,保障出資人的資產保值增值。
創業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二章風險基金來源和投資方向
第六條 風險基金來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內市財政每年安排風險基金3,000萬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內每年從市本級科技三項費用中劃拔30%作為風險基金;
上述兩項資金作為風險基金的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按計劃分批拔給市科委,市科委劃拔給創業公司。
(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多種形式吸納的社會各類資金;
(四)風險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風險基金的投資收益;
(六)哈發[1999]12號文件規定返還的資金;
(七)其它資金
第七條 投資項目應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符合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具備高技術、高附加值,能形成新興產業,對地方經濟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八條投資形式:
(一)股權投入
(二)風險借款
(三)貸款但保,吸引金融機構投資。
第三章風險基金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創新意識,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相應的開發條件,包括技術力量和物資條件。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利於環境保護;
(二)技術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引進、消化吸收項目應有創新;
(三)市場前景好,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節、創匯能力強,投資收益率不低於25%;
(五)能形成規模,對相關產業有牽動作用。
第十一條 申請和審批程序
(一)申請企業向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報送申請表、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財務資信情況說明書;
(二)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對申請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後提出投資項目建議書報創業公司;
(三)創業公司受理後,報董事會決策。對董事會確定的投資項目,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本著平等互利、權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投資合同。
第四章風險基金投入、撤出和風險處理
第十二條 風險基金的投入:
(一)風險投資實行並行投資制,創業公司與投資管理人(公司)或資金託管機構共同投資。各投資方根據項目計劃,按進度、按投資比例分期投資,發行問題及時中止投資;
(二)風險借款按借款合同執行,辦理相應的抵押擔保手續,按計劃分期撥款;
(三)貸款擔保,按項目承擔企業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提供擔保,並採取相應的反擔保措施。
第十三條 風險基金撤出:
(一)股權投資由股票上市、產權交易、股權回購等方式撤出,同等條件下,投資人之間有優先回購權;
(二)風險借款由借款人按合同按時支付資金佔用費,到期還本,借貸關系終止;
(三)貸款擔保在金融部門收回為其擔保的貸款,擔保責任自行解除,愈期不能償還,按約定程序清算;
(四)建立我市技術產權評估中心和技術產權產易中心,為風險投資提供撤出條件和渠道。
第十四條 風險處理
(一)每年按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提取壞帳保證金;
(二)對投資失敗項目損失的資金,經董事會同意用壞帳保證金核銷,不足部分經董事會同意從風險基金中核銷;
(三)由於違約造成項目實施受阻的,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四)監事會對風險基金管理實行監督。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公司)、資金託管機構投資機制建立之前,創業公司可對項目直接投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科委、市財政局修改補充。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涉及技術保密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Ⅳ 如何防範中小企業電費風險案例分析
【摘 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民對電力的需求越來越大,電力市場營銷早已演變為供電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經營財富積累的最終體現。電費回收工作就成為電網企業經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電費回收的風險卻每時每刻地危及著供電企業的健康發展。本文首先論述了電費拖欠現狀,接著對其產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最後針對存在的問題,就如何加強電費風險防範提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從而減少供電企業和國家的利益損失。
【關鍵詞】 責任制度 電費管理 業務擴充 電費違約金 違約使用電費
1 引言
電費回收是供電企業生產全過程的最後環節,也是電力企業生產經營成果的最終體現,及時、足額回收電費是電力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實現擴大再生產,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生產生活用電需要的有力保障。電力企業如不能及時、足額地回收電費,將導致電力企業流動資金周轉緩慢或停滯,使電力企業生產受阻而影響安全發、供電的正常進行。不僅如此,電力企業還要為客戶墊付一大筆流動資金的貸款利息和壞帳准備金,最終使電力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受到很大損失。如何解決電費回收,加強電費風險防範這個問題,成了電力企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2 電費拖欠現狀與原因
2.1 電費拖欠現狀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電力客戶為了局部利益「競相」把電能作為「免費午餐」,採用不正當的手段盜竊電能或欠交、拒交電費,特別是近年來電力企業行政職能移交之後,這種現象日趨嚴重。雖然供電企業不斷加大收費力度,但全國范圍內盜竊電能、拖欠電費的形勢仍然十分嚴峻,這就使供電企業在進行正常生產、經營的同時,還要拿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金來與不法客戶作斗爭,大大加重了供電企業的負擔。
2.2 欠費的原因
2.2.1 觀念錯誤
部分客戶總是抱著一些錯誤的認識和觀念,認為電能是國家的,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大家的,但有我一份,不佔白不佔,不欠白不欠。欠國家的一不丟人,二不犯法,能拖就拖,這就助長了拖欠電費的風氣蔓延,使得拖欠電費時有發生,趨勢有增無減。在有些企業領導看來,電能是國家的,電費可交可不交,壓根就沒有把電量電費納入正常生產成本,能拖一天算一天,拖一天賺一天。
2.2.2 法律滯後
我國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體制是在邊實行邊立法的過程中發展完善的,隨著國家市場化經濟的發展和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市場對電力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日漸加強,電力立法已經明顯滯後於市場發展。由於電費交納立法滯後,我國一直沿襲先用電後交費的老習慣,使供電企業承擔了客戶用電後不按期繳費的經營風險。1989年12月施行的電費保證金制度對增對電費回收、減少電費流失起過積極作用。但1999年底,國務院明令取消執行了10餘年的電費保證金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供電企業的電費回收帶來了影響。
2.2.3 供電企業服務瑕疵
有的營銷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個別供電員工服務質量低、技能差,工作不認真、不踏實,在工作中造成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互感器配置不當、變比計算等技術錯誤,且長期不檢查、不比較客戶的負荷與電能表走字的相應性,以至於偶然發現後,造成收費困難,直至收費無望。此外,估抄、漏抄、電話抄表、誤抄、光力比錯誤、交費不便(偏遠山區)等服務缺陷,也嚴重影響電費回收。
2.2.4 經營不善與惡意逃避
在競爭激烈的經濟市場上,有的企業由於經營不善,出現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按時或足額支付電費,有的企業長期困頓甚至破產。有些企業或者行政機關完全缺乏信用意識,他們認為,區區幾十元或幾百元電費違約金能使幾千或幾萬元的資金周轉一段時間,總比借高利貸強得多,有的企業處心積慮,以拖欠電費作為降低生產成本的手段,或者本單位的財政預算本身就留著較大缺口,致使電費不能納入日常支出,更有甚者採取轉移、隱瞞、隱藏財產等手段,偽裝出無力交納電費的假象,故意逃避電費債務。
2.2.5 供電企業電費管理差距
主要表現在電費管理人員職業道德素質、服務質量的問題、法律意識淡薄、電費管理跟不上、技術落後幾個方面。個別營銷人員鄉願意識嚴重,與客戶管電人員,哥們義氣過重,陷得太深導致失去原則。部分供電員工法律意識淡薄,在遇到電費受到威脅時,想不到用法律去保護公司的債權。有的供電企業在對外催費流程執行方面以及內部員工的行為規范化、業務紀律遵守、程序操作等方面電費管理跟不上,對電費回收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導致不可挽回的電費損失。有的供電企業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生產和設備改造,守著多年的計量抄核收系統,又沒有現代負荷監控系統,不能及時掌握客戶的用電信息,沒有開拓便捷的交費手段,交費手段落後、麻煩,導致客戶怠於交費、厭煩交費。
3 電費風險防範的措施
3.1 制度建設
3.1.1 組織制度
建立健全常態運行的電費回收管理組織,同時建立起加強電費回收的信息渠道、管理制度、聯絡制度、處理制度、回訪制度、總結制度,強化責任、上下聯動、層層落實,層層簽訂責任狀、細化分解電費指標考核,由上而下強化責任和風險意識。實行公司領導包片、部室包點、風險抵押的工作機制。每月召開電費回收例會,對上月電費回收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對下月電費回收工作進行部署。將電費回收任務分級、分區、分線、分戶承包到人,拖欠電費按計劃分批、分客戶欠費的難易程度確定時間,同當月電費一起進行回收,電費回收同收入和工作掛鉤,實行量化考核,把完成電費回收指標作為抄收人員上崗的必備條件。
3.1.2 責任制度
所謂責任制度。就是組織的每一個成員都擁有權力並承擔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電費管理組織可以將電費管理的差錯劃分等級,譬如可以將電費管理差錯劃分為六級,分別為特大差錯、重大差錯、一類差錯、二類差錯、三類差錯和四類差錯,讓不同位置上享有不同管理權的人員來承擔責任。 3.1.3 監督與獎勵制度
供電企業應建立內部監督制度,各部門應加強協作。當非電費管理部門發現了電費問題,履行了通知或匯報職責,起到了互相監督的作用。當然,電費管理部門發現其他部門工作上的問題,也要履行互相監督的職能,互相協作,互相監督,才能拾遺補缺。共同進步。對企業員工獎優罰劣,獎罰之監督的結果,向員工昭示。
3.2 流程式控制制
3.2.1 業務擴充
業務擴充是電力企業進行電力供應和銷售的受理環節,是電力的售前服務行為。它的含義是:受理客戶的用電申請,根據電網和客戶用電的要求,辦理供電與用電不斷擴充的相關業務,以滿足客戶的用電需要。供電企業的業務擴充包括:受理業務,收集客戶資料,現場勘察,制定供電方案,受電裝置設計審查,中間檢查和竣工檢查,簽訂合同、裝表接電,立戶歸檔。
3.2.2 抄核收
為了使電費管理工作做到准確、及時、高效,除了要具備科學的組織系統、相關責任制度和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還要具備合理順暢的抄核收工作流程。抄表員應按規定的日期、周期抄表到位,不得估抄或電話抄表。電費數額是電價和電量的乘積。電量由實際抄見確定,電價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執行,以確保電費金額准確無誤。客戶應在供電企業要求的時限內足額交納電費。
3.2.3 變更用電
用戶在不增加用電容量和供電迴路的情況下,由於自身生產、經營、建設、生活等變化向供電企業申請,要求改變與原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用電事宜的業務。變更用電會影響到電費的回收,因此,在辦理用電變更的前後應關注影響電費的各個環節。變更用電主要有: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過戶、分戶、並戶、銷戶、改類。
3.2.4 客戶信息管理
業擴報裝資料和客戶的重要信息,是保證客戶安全合理用電,准確、及時回收電費的重要基礎資料。業擴報裝部門在接電後必須設專人妥善保管,及時修改、動態管理、長期保存。
3.2.5 客戶信用分類與風險預警
信用,通俗地說,就是能夠履行與對方的約定而取得的信任,在商業借貸或賒購賒銷中不需提供擔保就按照約定償還債務。供電企業對大負荷客戶按信譽度分為A、B、C、D四類,建立客戶信用評級系統,針對不同信用的客戶採取不同的營銷策略,以規避經營風險,及時回籠電費。A類是指自覺按時足額交費的客戶;B類是指因業務繁忙需要及時提醒交費的客戶;C類是指經營不善資金運轉困難需要催收的客戶;D是指有惡意欠費傾向的客戶。
3.3 技術升級
3.3.1 安裝預付費電能表
供電企業向用戶廣泛積極宣傳預交電費的諸多好處,與用電方進行協商,推廣安裝預付費電能表,把「先用電,後交費」改變為「先交費,後用電」,並對預付費電能表實行精細化管理,服務工作及時跟上。在技術方面,供電企業還要加強對預付費電能表的運行管理,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巡視,發現故障和問題及時處理,保證預付費電能表的可靠正常運行。
3.3.2 銀行代收電費系統
與用電客戶、銀行簽訂協議,通過銀行完成收費工作。如電費儲蓄、分期劃撥預付電費的方式等。要保證系統暢通、准確的流轉,供電企業、用電客戶、銀行三方須密切配合,客戶的賬戶資金應保持足額,供電公司的抄核收信息與紙質憑證應准確無誤,銀行操作應及時准確,發現問題應及時給供電公司和用戶反饋信息。
3.3.3 國家電網公司推介的最新負荷管理系統
EPLM負荷管理系統是具有統一支持平台,包括數據採集、負荷控制、電量採集、需求側管理與服務支持、電力營銷管理支持以及系統運行管理等功能新一代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適用於地市級大客戶的負荷管理、配電變壓器檢測和電能量採集。YT2200電力營銷信息管理軟體是專門針對高、低壓遠方計量和大客戶遠程抄表及負荷控制系統而特別設計的,適用於變電站、大客戶、公用配電變壓器、居民用戶等。
3.4 管理與服務創新
3.4.1 交費服務創新
當供電企業因電費拖欠致使資金周轉不靈、國家財稅流失時,應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協調催收,並利用媒體催交電費,開展電費儲蓄業務、推廣電費充值卡進社區,推廣使用POS機刷卡交費、網上交費和電話交費,將傳統的《電費繳費通知單》改進為更具人性化的《客戶電費服務信息單》,對孤寡老病殘這一客戶群給予特殊的優待服務等。
3.4.2 合同管理創新
供用電合同是主要的法律文書,又是營銷管理的重要基礎資料。目前,不少供電企業普遍採用的供用電合同文本是1997年原電力工業部指定的統一文本。1999年3月15日新的《合同法》生效實施後,在預防格式合同的同時,供電企業要充分利用《合同法》留下的空間,在合同管理方面加以創新,促進電費回收。
3.4.3 抄核收流程管理
流程就是一條環環相扣的鏈條,任意環節出現了裂縫或者斷開,必須及時修補連接,否則就會運轉不暢或者中斷流程。抄核收流程的三個關鍵環節是抄表、核算和收費,在抄核收流程中仍存在薄弱環節,因此,在流程中,任何關節發生異常,該環節負有職責的人必須進行橫向溝通,傳遞到位,做到有人接收異常情況,進入處理程序,直至獲得處理結果。
3.5 經濟法律手段
3.5.1 電費違約金
電費違約金實際上就是由於客戶違反交納電費時限約定而承擔的違約金,也就是電費滯納違約金。電費違約金的設定可以使用電客戶預知逾越合同約定日期交納電費的後果,通過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電費違約金條款,客戶對違約可能承擔的責任大小能事先了解,有利於督促並引導客戶依法按期交納電費,是供電企業搞好電費回收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
3.5.2 違約使用電費
違約使用電費是指客戶違反了供用電合同中關於用電容量、供電方式、計量方式、用電性質、用電類別和竊電等約定,應該承擔的違約費用。違約使用電費的產生主要源於《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與《供電營業規則》關於「違章用電」和「竊電」的規定。因此,在簽訂供用電合同時予以充分考慮,協商約定細密的條款。 3.5.3 慎重簽訂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防範電費風險的第一道防線。供電企業與客戶的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是供電企業與客戶雙方權利與義務的集中體現,是供用電雙方聯系的利益紐帶,也是供電企業營銷環節的管理紐帶。供電企業的收費權包括收費時間、額度、方式、措施等,都是建立在供用電合同基礎上的。因此,必須慎重簽訂供用電合同。
3.5.4 運用預期違約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制度。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當用電人構成預期違約時,供電人可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用電人承擔違約責任。
3.5.5 適當運用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條規定法律上稱之為不安抗辯權。當供電方有確切證據證明用電方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四種情況之一時,供電方在通知用電方後,用電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債務的能力,未履行交納電費義務,也未提供電費擔保的情形下,供電方可以中止供電,直至解除供用電合同。
3.5.6 及時運用撤銷權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務人有侵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如,採取贈與方式或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因而取得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有的欠費客戶為了達到其惡意欠費之目的,利用民法關於財產所有權中處分權的規定,與其存在朋友關系或親戚關系的受讓人惡意磋商,採取贈與方式或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轉讓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放棄到期債權。該行為導致其財產急劇減少,償債能力迅速降低或喪失,以致侵害了債權人的債權。供電企業遇到這種情形,應當在法定期間行使一方的撤銷權,維護自己的債權。
3.5.7 靈活運用擔保手段
供電企業是自然壟斷企業,不能等同於一般的企業,不應完全享有一個普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的全部權利,供電企業應以普遍服務為前提,一般情況下應當採用「先用電,後付費」的方式,不能一概要求用電客戶提供擔保,應該根據客戶的信用狀況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中的何種方式。
4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要從根本上解決電費回收難的問題,供電企業必須加強電費風險防範措施,建立健全電費風險防範機制,要從多方面多角度思考問題,才能有效地解決電費拖欠問題,及時回籠電費資金,減輕電力部門的經營風險,促使電力部門更快、更好、更持續的發展,更健康的為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安居樂業做應有的貢獻。
Ⅵ 職業風險基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因此,中介機構計提的職業風險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Ⅶ 企業電費滯納金每天是多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未按期足額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將依法催收並按規定計收電費滯納金。電費滯納金從逾期之日起開始計收,按下列規定計算:1、居民客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2、其他客戶: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電費滯納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Ⅷ 請問供電企業收取電費中包含政府基金,計稅時政府基金是否作為應納稅額計算
以開給你發票中價和稅數額為准
開給你增票中內容?
Ⅸ 電力企業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費用、電力建設基金和電費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三、根據《電力產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並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並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