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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保險費這說明保險合同是

發布時間:2021-08-30 13:24:25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

投保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保人對其日記、賬冊雖有利益,但該利益一般不能作為保險利益,這說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什麼利益

保人對其日記、賬冊雖有利益,但該利益一般不能作為保險利益,這說明投保人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

③ 保險人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這體現了保險合同的什麼性質

保險人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這體現了保險合同的不對稱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3)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保險費這說明保險合同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④ 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呢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⑤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不對

對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由於保險合同是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專業度較強,對於一般人來說,想要看懂保險合同,也非易事。

一、合同當事人

投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

被保險人 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簡單來說,被保險人就是保險合同所保護的對象。

保險人 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二、保險合同分類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主要的險種有: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年金保險等。

(5)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保險費這說明保險合同是擴展閱讀: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參考資料:保險合同_網路

⑥ 保險合同的各體是什麼

一、保險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保險合同的特徵有: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的有償性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險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現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的整個期間,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的雙務性與一般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的賠付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一般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印就好格式條款供另一方當事人選擇,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作取與舍的決定,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並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二、保險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分類有: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
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
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2、綜合風險合同: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合同當事人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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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支付保險費這說明保險合同是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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