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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問題的論文

發布時間:2021-08-29 20:42:06

㈠ 有關國債的論文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它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職能的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形成的國家債務。
從財政=稅收+費用+利用+債務+其他收入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總體平衡中,是由支出來決定收入的。因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對足以支撐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產生了財政。這是現代國家「以支定收」的基本財政理念。同時,也可以看出 ,收入是隨著支出的變動而變動的。在支出一定的情況下,各種收入之間則存在著此增彼減的關系。一個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滿足生產、生活支出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去借債的,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只有當以稅收為主的其他收入不足以滿足國家預算的情況下,才需要發行國債。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債在財政收入中扮演著一種補充性的角色。所以從根本上說,國債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當稅收、利潤和費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時,國債才能作為某種調節器在靈活性上使財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國債的基本功能就是彌補財政赤字。

在市場經濟下,政府需要滿足市場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種類繁多、項目龐雜而經濟效益又非常隱性的公共物品決定了政府用來滿足這類支出的財政收入就必須具有穩定可靠、數額龐大等特徵。與國債相比,稅收恰好具有這一特性。稅收憑借其強制性、固定性與無償性這三大特性穩居財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國債的特徵則是自願性、有償性和靈活性。自願性是建立在群眾自願承受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穩定可靠。有償性是任何債務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徵,借債就必須償還。靈活性則是指國債的確立是以財政收支之間的差額為依據的,既不具有發行時間的連續性,也不具有發行數額的固定性。

國債在財政收入中所承擔的角色就決定了國債應有的規模。從理論上講,一國在每一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下,必然客觀地存在著某種適度債務規模的數量規定性,也就是說,在這一規模上,國債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對經濟生活的正面積極影響作用最大,相對而言負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現實生活中,決定或影響適度債務規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經濟發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場健全程度,國債的結構狀況、籌資成本與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等等。這些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對國債總量的把握。

因此,國債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如何通過實體、程序上的各種規定以保證、維持國債的發行最大程度上促進經濟發展。

熊比特在1918年發表的《稅收國家的危機》一文中,最早提出了稅收國家危機的理論,其基本理念即在於由於國家職權的過度擴張,導致國家的支出大量擴充,無法由常規的稅收收入來支應,最終將導致國家過度舉債。如何避免這種危機是國債法的根本任務所在。

國債法是調整在國債發行、使用、償還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新中國建立之初,國家就十分重視通過發行國債來彌補政府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先後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但至今,我國並沒有統一的國債立法,有關國債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發行一次國債,就對此進行一次的國債立法,在效力層面上也主要集中在法規和規章的層面上。
1949年12月,新中國成立後不久,中央政府就決定於1950年發行一批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通過《關於發行人民勝利建設公債的決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後國債發行的國債立法的開始。1953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從1958年開始發行國家經濟建設公債,制定《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後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成為一個「既無內在,又無外債」的國家,相應的國債立法也就停頓下來。1981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決定從當年起恢復發行國債。隨後從1982年—1991年,國務院先後又發布了當年的國庫券條例,在此期間國務院、財政部又先後發布對已發行的國庫券進行償還、付息等的法律規定,以及特種國債等其他國債方面的法律規定。1992年3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從這次的條例規定中,不再象以往那樣是針對某一年發行國庫券的規定,而是對國庫券的有關內容作出了較為統一的規范。

自1994,我國中央財政的債務依存度就已經超過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勢。,在1997年我國整個國家財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財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發行國債來維持。如果說26.8%的國家財政的債務依存度還沒有高到無法承受的地步的話,那麼55.6%的中央財政債務依存度則無論從哪方面講都大大超出了國際公認的安全線(15-20%)。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主要目標的中央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賴於發行國債,這不僅與政府活動本身的性質不符,而且照此發展下去,其潛在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調控這種風險,我認為主要的手段應該運用法律進行。法律的完善也就意味著這種風險在社會中可期待地被降低。

通過法律對發行國債的程序的規定以防止國債發行權的濫用。從根本上說說,國債的發行應納入國家預算的范圍之內,由權力機關進行,不應該隨意下放。同時完善法律法規,盡量杜絕在各個方面的漏洞,以保證國債的正常運行並被用於正當的用途。國債,作為財政信用,它以國家為後盾,而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才能把這種信用制度強制地、穩定地建立起來,使其來源更具有可靠性,才能使國債的購買和轉讓者更增強信賴感。建立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重要的是創造一個法律環境,要在國債方面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只有通過對國債法的制定才能增強國債市場的透明度,才能預防和解決國債發行和轉讓中的矛盾和糾紛,促進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為國債市場的順利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希望採納

㈡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問題研究

一、 CreditMetrics模型的基本框架

㈢ 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分析的論文怎麼寫啊

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及其成因分析 一、系統風險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要風險 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存在兩大風險: 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非系統風險是指因個別證券公司的特殊狀況造成的風險。如公司的業績不佳、財務狀況不良信息的披露、工人的罷工、公司領導人的更換、市場競爭中的失敗、派息不合理等。 由於各個上市公司的情況千差萬別,非系統風險具有相互抵消的可能, 所以這類風險,可以通過證券組合來加以避免。 系統風險是指由於某些因素給市場上所有的證券都帶來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如宏觀經濟狀況的變化、國家稅法的變化、國家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變化、世界能源狀況的改變都會使股票收益發生變動。由於這些風險來自企業外部,是單一證券無法抗拒和迴避的,它對所有企業的證券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投資者不能通過多樣化投資分散掉,因此,這些風險又叫不可迴避風險或不可分散風險。 根據有關人士對我國上海證券市場風險的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在總風險中所佔的比例較大,平均值為 80% ,而在西方的成熟股市中,系統風險在總風險中所佔的比例都較小,平均值一般都低,有的僅為 30% 。由此可見,我國的股市與西方成熟股市的差別。 相反,系統風險在證券市場風險中所佔比例較大, 非系統性風險所佔比例較小, 這必然會導致通過投資多元化來分散和降低風險的空間極其有限,股市投資風險較大。回顧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短暫歷史,分析造成股市幾次大起大落的原因,也可以證明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主要來自系統風險。 系統性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周期性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最大的系統性風險主要來自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政府有關證券市場的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或是有重要的舉措、法規出台,引起證券市場的波動,從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二、我國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成因分析 有關部門過多地採用政策手段干預,加劇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由於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催生的,而相對於西方證券市場百年興衰發展史來說,且僅有二十多年的歷史,還是一個新生的、不成熟的嬰兒。人們對證券市場發展的規律認識不足、各種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充分,再加上管理體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場競爭的無序性、信息的壟斷性以及運行方式的不規范性等因素的存在,單靠證券市場自身力量無法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運行,這就決定了政府必然較多地、更容易地使用政策手段來干預市場,「政策市」即色彩很強。 由於監管層次單一,還沒有形成政府、證券業本身及社會等多個層次的監督體系,並且監管缺乏足夠的透明度,一般投資者事先很難預測股市政策變動的情況,從而造成很大的風險。(2006 年等年份股票市如一場疾風暴雨大起大落,就是因為政府政策、政府幹預、市場消息等人為因素的影響,引起股價上躥下跳,股價並沒有體現出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與財務指標等非系統因素的影響,其結果是中小股民受到最大的損失。從股市過去走勢與經濟發展不協調也可以證明這一點。這也是有關人士為什麼說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典型的、封閉的政策市場的原因)。 證券市場的功能定位加大了系統風險 一般而言, 證券市場有資源配置、企業融資、對資本資產的風險收益進行合理定價等基本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資源配置功能。在我國由於證券市場不發達,對證券市場功能定位主要局限在幫助國有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國有企業籌資解困等。 正是過於強調了證券市場的籌資功能,忽略了證券市場的其它功能,導致部分上市公司不思進取,考慮更多的是怎樣索取,通過發新股、配股、增發新股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方式,變著法向投資者圈錢,把股市圈來的錢當作免費大餐,投資者長期持有,不僅賺不到錢,還要接受上市公司的不斷盤剝圈錢。上市公司的短期行為雖然解決了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卻為日後再籌資以及股市的健康發展帶來了巨大的隱患,也加大了系統性風險。這就客觀上加大了系統風險。 退出機制不到位導致過度投機 近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就是投資績優股賺不了錢,而投機垃圾股能賺到錢。原因在於大搞資產重組,實實在在出現了一些「烏鴉變鳳凰」的案例。正是在這種誘惑下,兩市大炒重組股,不管真真假假,只要有重組的可能就大炒特炒。然而,真正能重組成功的案例數量卻非常少,比例相當低。但暴炒的結果卻給投資者造成一種錯誤的理念,投資績優股賺不了錢,投機垃圾股能賺大錢。 正是因為退出機制不到位, 才使常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具有所謂的「殼資源」 價值,於是市場中很多早應摘牌的企業,不但沒有被市場淘汰,反而總能屢屢起死回生,成了「莊家的寵兒」。在新規定的退市和恢復上市辦法中,可以說寬松得不能再寬鬆了。 管理層不但給了虧損公司一年的寬限期, 而且同時又規定只要公司重組後盈利,就可以摘掉虧損的帽子,獲得重新籌資能力。正是新規定的出台,使奄奄一息的虧損一族大漲,其原因是投資者認為既然獲得寬限期,那麼必然能重組成功,所以寄希望在「資產重組」上大賭一把,因此忽視了市場風險的存在。這其中的投機成分足可見一斑。這在客觀上損害了理性投資者的利益,打擊了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再相信所謂的正確的投資理念,客觀上也誤導了人們對政府政策的理解。 購買垃圾股能賺錢的財富效應,使投資者認識趨同,紛紛轉向垃圾股,使股市的系統風險越積越大。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盡快實施退出機制,對大幅虧損股票要堅決摘牌,不搞「起死回生」,真正作到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才能為股票市場朝著健康、理性的方向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查處不力,加劇了系統風險。 有關部門監管不嚴,盡管我們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這對維護二十多年來股票市場的發展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現行的法律和法規在實際貫徹執行方面還存在不足,執法力度還很不夠。主要表現在:現行的法律對於約束上市公司恪守投資承諾軟弱無力,使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上的行為基本上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 如大慶聯誼利用財務公告誤導投資者,至今沒有受處罰;深華源公開違反會計准則做假帳,至今沒有被立案審查;億安科技、水仙股東起訴上交所和證監會,操縱股價造成投資者損失,管理層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等等。在此我們不討論責任的歸屬問題,而是分析產生這種結果的根源,這就是監管不嚴,查處不力。這樣,無論是上市公司, 還是投資者都無法在一個市場游戲規則健全,能夠完全實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環境中參與交易,其結果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損害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加劇了系統風險。 因此, 我們必須從戰略高度上重視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問題。企業資金入市助長了股市過度上漲,1993 年證券市場資金准入的制度創新步伐明顯加快,允許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入市, 允許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允許券商的增資擴股資金、股票抵押貸款資金和從銀行拆借市場獲得資金入市,對於溝通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推動股市發展有積極的作用。但應看到,允許企業資金入市,可 以使資金面變得寬松,但如此寬松的一個負面效果在於投資者忽視股市的基本面風險,上市公司增加股票投資的同時也增加了股市泡沫風險,不僅損害了大眾投資者的利益,而且也將自己的業績風險暴露在股市泡沫風險面前。 在實業投資前景不好、實際稅負較重、企業邊際利潤很小,而證券市場投資一級市場的投資收益率高達200%, 又幾乎沒有風險,二級市場投資風險目前也並不大的情況下,使證券投資對資金的吸引力遠遠大於實業投資。允許企業資金入市,為資金名正言順流入股市打開了方便之門。於是,很多貸款特別是一些大企業的貸款,只在企業內走上一圈,很快就進入市盈率可觀的股市。貸款資金用於「炒股」 雖金額並不太大, 但發生額卻不小。據測算,股票抵押貼現,券商透支,銀行融資,放大了系統風險數倍。一些上市公司收1益的來自戰略投資人,一些上市的實業公司甚至轉向資本運營公司,從價值創造者變成了價值評估者, 就是這種情況的最好證明。 由於受目前各種市場和市場因素的潛在影響,新股發行定價市場化在客觀上會導致新股發行市盈率過高,使上市公司獲得超額認購資金,這又使發行價走高成為必然趨勢。再就是更多的上市公司為了獲得較多的募集資金,在招股說明書中空列項目,在得到資金後,又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更多的上市公司則直接將 錢交給券商炒股票,助長了股市泡沫。三是部分上市公司由於難以處理超過計劃的那部分資金,出現募集資金被閑置浪費的現象,違背了新股發行定價市場化的初衷,也不利於充分發揮證券市場對社會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功能。四是目前股權結構非流通股居多,流通股發行價越高,與非流通股的成本價相差越大,將來 國有股按市場價減持的阻力就越大。五是當市場機制不靈時,市場化就成了無政府化的代名詞。其結果是: 發行價高、上市首日開盤價高、上市首日換手率高的三高現象,使上市公司圈錢之風愈演愈烈, 二級市場失血狀況越來越嚴重。造成信息不對稱,加大了系統風險。 市場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證券市場制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證券法規都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們國家也不例外。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並逐步走向規范化、法制化和國際化,極大地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但相對於迅速發展起來的證券市場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對滯後,存在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 這主要表現在:信息披露的非主動性;信息披露的隨意性;信息披露的滯後性和不連慣性;信息披露的虛假性、信息披露的不規范性。由此造成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以及投資者和上市公司之間因掌握信息量的多少、內容的真假、時間上的先後不同對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做出不同的反映和判斷。由於對新信息的產生及其客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很難預期,買賣雙方對證券產品的價值變化的判斷就很不確定,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狀況十分容易引起價格操縱,導致證券產品價格的嚴重扭曲,由此造成證券市場上供求雙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機。 這一方面直接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證券市場的風險。 加大了系統風險。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資本市場對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要求上市公司是一個有國家法律保護的、制度嚴謹的分權——制衡體系,通過一系列委託代理關系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機制,維系公司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平衡。從目前情況來看,部分企業改制只不過是新瓶裝舊酒換個形式罷了。主要表現在: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國有資產所有者嚴重缺位,和由此產生的代理問題, 作為公司代理人的經理人員缺乏長期的激勵機制;股權結構畸形,難以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由於在我國的國有企業中,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三者之間的責、權、利制度安排難以規范和統一,其結果是,董事會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董事長和總經理一肩挑,行為不受監督和約束,甚至凌駕於董事會之上,獨斷專行等等。 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上市公司與原有母體之間形分實合,在人員、資產、財務方面難分彼此,界限模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盡管是兩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由於其間千絲萬縷的聯系,資產、財務不分彼此, 完全是一筆糊塗帳,這就給了某些別有用心的大股東以可趁之機。如幸福實業 20億多萬元資產被集團私自拿去抵押,三年來公司居然不知情。更奇怪的是絕大多數擔保不要說沒經過董事會討論,甚至連董事會也不知道。然而,即使上市公司與集團明明白白地實行了「三分開」,部分上市公司也難逃「搖錢樹 」的下 場。因為在多數公司仍然是「一股獨大」。 在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情況下,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難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將中小股東玩弄於鼓掌之間也就不足為奇了。 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的種種系統性風險,我們不難發現,股票市場最大風險,不是莊家做市炒股票,而是市場交易規則不健全,政策不完善,是管理層重大政策出台時不能確保投資者同一時間獲知,導致上市公司與莊家相互勾結進行內幕交易,而監管部門不及時查處違規、涉嫌犯罪的行為所帶來的風險。投資者在一個 交易規則不健全的市場參與沒有完全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游戲, 其系統性風險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當然, 我國證券市場的系 統風險是在特定時期和環境條件下產生的,是不可避免的,但我 們不能因此說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採取無為而治的態度。 事實上, 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是可以控制和化解的。

㈣ 如何改善我國債券市場存在的問題

第一,擴大市場交易主體,提高國債交易活躍程度。1998年10月人民銀行批準保險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鄉信用社成為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1999年9月部分證券公司和全部的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銀行再度批准財務公司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至此,代表中國批發債券市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組織成員達到了693家金融機構,基本覆蓋了我國的金融體系。但是,目前的投資者數量還很少,一般的非金融企業無法進入銀行間市場進行交易。

第二,對國債的發行進行長期規劃。現在財政部國債發行是按年度發行額管理的,這是制約短期國債發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國債發行如果實行額度管理,在長期內統一規劃國債的品種與數量,將有利於國債期限結構的改善,改變目前偏重於中期國債,長期和短期國債不足甚至空缺的狀況。

第三,發展機構投資者,尤其是債券投資基金。由於債券投資基金具有專業投資和規模經濟的優勢,它們的投資風格更加穩健,有利於國債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但我國目前仍十分缺乏專業的債券投資基金。在發展機構投資者的同時,建立債券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雙向報價,有利於發現市場價格,形成市場基準利率。

第四,進一步完善市場法規,加強市場監管。隨著國債市場的快速發展,債券市場的風險防範問題也應該提上議事日程,為防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沖擊國債市場,必須完善法規,加強監管,穩步推進中國債券市場的發展。

第五,提高國債發行計劃透明度。提高國債發行計劃的透明度可以使投資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盲目行為,也能避免國債發行市場上對個人投資者的不公平行為。從2000年開始,我國已經做到了按季公布國債發行計劃。今後需要繼續加以完善,為市場有序、平穩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㈤ 中國債券市場有哪些應對風險措施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1.強調債券市場投資者教育
要加強對債券市場從業人員的能力培養,推動投資者加快體制改革、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投資者提高風險管理和市場運作能力,引導機構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有效維護債券市場的健康有效運轉。
2.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一般來說,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市場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市場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和監督管理機構及相關制度安排三個層次。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加快完善信用風險管控的市場化機制建設,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定價、信用評級、信用增進以及信用風險轉移等;同時完善相關監管框架和制度,包括加強對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和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等市場行為的監管,並設立債券持有人集體行動制度和控制權轉移制度。
3.加快產品創新,發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貸資產證券化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是銀行用以對沖和管理風險的措施,缺少它們信用風險將會集聚於銀行體系,也會加大金融體系的隱患。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提高銀行運營靈活度的工具,一方面它能將銀行的存量貸款資產轉化為證券,從而為銀行提供了一個有效的資產流動性管理工具,同時還實現了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的轉換。
4.完善投資人結構
要破除對投資者不合理的制約性法規,擴大投資者在債券市場的投資范圍和自由度,增加投資者類型,提高不同類型投資者的投資意願。在債券市場化趨勢和方向已日益成熟的背景下,適度完善法規,為增加機構投資者入市創造條件,已經成為形勢所需。
慧擇提示:應對中國債券市場風險的措施就是以上介紹的幾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㈥ 中國債券市場存在哪些問題

投資分紅保險劃算么?重疾分紅險,投資保障兩不誤。 第一個問題,管理體制分散,監管效率低下 從監管來看,我國債券市場一直缺乏管理機構,無法形成監管和發展的合力,影響了市場發展的質量,以公司債券債券為例,同一個公司發行的債券,在不同的審計機構和流通的場所有著不同的屬性,也分別適用人民銀行法、企業債券法、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多個法律法規,容易產生監管盲區,不利於控制風險。 第二個問題,缺乏統一標准 目前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品種包括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私募債券、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共四大類五個品種,這四類公司債券當中,除了企業債的資金運用主要體現為國家產業政策導向之外,其他方面均沒有實質上的差異,發債主體是高度的重合,但是由於這四類債券是歸屬於不同的審批機構,發現標准共存的情況,這對我國統一監管措施的實施都帶來了制度上的障礙。對同一個發債主體而言,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適用於不同的法律法規,使法律主體往往會規避要求更嚴格的企業債券,而更多的選擇比較寬松的中期票據,這對發行人的發行監管和控制留下了隱患。 第三個問題,二級市場分割效率受到質疑 中國債券市場受制於傳統觀點的束縛而處於長期分割的狀態,這與國際債券市場交易區域集中,場內場外日漸融合的趨勢不符,也不利於充分發揮和融合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各自的優勢,不利於實現債券產品、資金和投資者的互聯互通,制約了債券市場的發展。事實上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都有著各自的優勢,銀行間市場具有投資者基礎雄厚、後台清算系統龐大等優勢,交易所市場則具有定價效率高、價格連續、市場透明、交易系統先進、技術系統覆蓋廣泛等優勢,不利於提高中國債券市場的整體競爭力,同時在市場分割的狀態下,債券投資人、資金、現券被限制在兩個獨立的區域中運行,不能自由流動,經常出現同券不同價的情況,無法形成統一的市場基準收益率曲線,這種局面廣受投資人詬病。 第四個問題,商業銀行廣泛壟斷債券,制約債券市場的發展 由於我國高儲蓄,商業銀行成為債券市場的絕對投資主體,目前商業銀行持有債券的比例已經超過存量的70%,債券投資者結構出現了單一化的特徵,債券市場發展的持續性令人擔憂。銀行大量持有債券使得投資者無法持有信用債,這種單一的投資結構無法建立起真正的企業信用機制,在商業銀行既是承銷主體又是持債務主體的情況下,債券市場成為了特殊的市場,這種情況不利於根據信用利差進行市場化定價,企業資信評級制度、持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場化風險管理手段也銀行的高信用光環下被淡化,一旦發債出題出現兌付違約,集中持有債券的商業銀行又將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第五個問題,配套制度不完善,市場化風險處理機制尚沒有建立 現階段,我國公司債市場還面臨外部市場和市場機制等多方面的嚴峻挑戰。一是市場規則體系尚不完善,債權人保護和破產制度尚沒有積累有效的實踐經驗,債權受託管理人制度也不理想。二是市場產品結構不合理,債券產品依然是以政府債為主,企業信用債只佔23%左右,與合理的結構還有很大的差距。三是信用體系建設不足,信用評級機構受外界干擾比較嚴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級的公正性。四是產品缺乏有效的信用基礎,銀行轉貸款仍是路徑依賴。近幾年短期信用債已經出現了到期無法兌付的情況,違約風險已經開始顯現,利諾集團等幾家企業發行的短期融資券都曾出現短期的險情,這也暴露市場制度上的缺陷,發行人責任自負,投資人風險自擔的市場文化還沒有形成,擔保機構、政府部門卻承擔了太多的責任,市場無法正常發育和健康的成長。 慧擇提示:中國債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就是以上介紹的幾點,有沒有加深您對中國債券市場的了解呢?

㈦ 信用風險在金融市場中的主要表現、危害及如何防範

信用風險在金融市場中的主要表現就是對信用進行評級,然後可以控制風險。

㈧ 信用風險在金融市場有何重要性

1、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資本市場缺乏層次,直接融資存在結構缺陷

我國目前債券和股票市場的發行和流通雖然已經具有一定的規模,但是,廣大中小企業仍然難以躋身其中,大型企業依然占據優勢。加之在債券市場投資者的構成當中,機構投資者一直是絕對的主力,當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偏小、流動性受限時,對機構投資者的吸引力通常有限。

2、間接融資體系存在制度缺陷,大企業對小企業形成明顯的「排擠效應」,縣域中小企業融資出現真空

由於歷史沿革和現行的管理體制,四大行的主要客戶群體依然為國有大企業,中小企業很難得到貸款。從金融體制方面分析,與眾多的中小企業相比,我國中小銀行不僅數量嚴重不足,而且進一步發展面臨著諸多障礙,無力滿足縣域經濟中廣大中小企業對於金融服務的需求。

3、缺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正規制度安排和相應配套措施

(1)法律制度和實踐對信貸人權利保護不利。在我國的整個法律制度安排中,缺乏對信貸人權利的保護,嚴重影響到中小企業融資的有效性和可得性。加之金融機構債權保護手段嚴重不足,通常運用的追償、行使抵押權、訴諸法律等手段的運用效果不佳。2000年以來,雖然金融機構將90%以上的債務企業破產案件訴諸了法律,但通常法律保護的也只是賬面債權,債務企業的財產已經被轉移,金融機構債權實際上被懸空。形成了在一些產權保護差的地區,借款企業逃廢債嚴重,銀行惜貸、被動防守、信貸結構進一步惡化,中小企業融資更為困難的惡性循環局面。

(2)大多數中小企業對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意識淡薄,徵信體系尚未建立。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對於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認識雖然有所加強,但遠未達到完善的程度,大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形成重視對外信用度和企業道德的商業習慣。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對於「市場交易」的前景和重要性還缺乏認識,「市場交易」的場所制度很不完善、全國性的徵信體系尚未建立。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力較弱,風險補償機制缺位。我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呈現出多樣化特徵,但其總體實力較弱、擔保風險累積,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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