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由公司支付,個人不用支付。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企業工傷保險比例平均繳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0%左右,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2.0%左右。
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總額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
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㈡ 工傷保險費需要個人繳納嗎
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費率繳費。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㈢ 工傷賠償工資流水需要幾個月的
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期間由用人單位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需要提供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銀行流水賬單。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㈣ 出了工傷以後,是由公司申報還是由個人申報呢
出了工傷以後,應該先告知公司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由公司進行申報。因為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將這些證明材料提交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後,等待並配合社保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對工傷情況的核實和認定,被認定為工傷後,相關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工傷保險里支付的費用,都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里對員工進行賠付。
我是有餘姐,10多年上市公司HR,專注分享求職面試、職業發展實用干貨,關注我,一起成長為更具選擇權的職場人。
㈤ 公司給個人上的工傷保險公司可以截留嗎
公司為職工繳納了社保工傷保險,當發生工傷時的相關費用是由社保的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和商業保險公司沒關系(當然社保基金是否有保險公司參與這個國家社保基金管理的事情和我們無關),企業是否還要支付或賠償給員工的其他費用你可以參考一下社保的工傷保險條例,裡面有詳細的規定。如果你個人或者你的單位為你另外購買了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並且有意外傷害或醫療保障,那麼保險公司也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你報銷或給付相關的費用,如果構成傷殘的商業保險公司也要支付賠償金和社保工傷保險以及單位所應支付賠償金不沖突,但是對於醫療住院等費用是不可以重復報銷的,應該先報社保,社保不能夠支付的再到保險公司報銷。
另外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醫療住院等費用不可以重復報銷,這里我也簡單的解釋一下:因為看病治療所發生的費用是有數的(有相關的票據),無論是社保還是商業保險,在報銷時都是要把相關的票據收去的,你在社保報了票就被社保拿走了也就沒有辦法在到保險公司報了,相反也是一樣;而傷殘賠償,只要達到傷殘等級憑鑒定結果就可以領取賠償金,因為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無價的,沒有人能夠給因身體致殘所造成的損失開發票,所以企業也不能夠因為保險公司賠償了就不再賠了,這也要分開算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工傷認定後保險是打公司還是個人的
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還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必需經過社保局安排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之後。
拿到傷殘鑒定等級才能按《工傷賠償標准》http://ke..com/view/2001275.htm,獲得相應等級的賠償!
賠償款先由社保局打到公司(因為社保局需要收據),然後再由公司轉給個人。
㈦ 個人要不要交社保中工傷保險
不需要的。
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
醫療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2%;
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生育保險0.7%全由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0.5到1.6%也是全由單位承擔。
注意: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㈧ 工傷保險要12個月工資單是個人還是全公司的
一般是需要提供財務決算表,看其中的工資總額與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是否有差異?差異有多大?據此審查單位是否按規定申報每個人繳費基數。
㈨ 工傷保險費用需要個人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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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工傷保險費用不需要個人承擔,因為其中工傷保險對於員工來說本身是具有福利性的。工傷保險的這部分費用是屬於專款專用,國家不向工傷保險費用徵收任何的稅費,而且由國家財政對於工傷保險費的支出承擔主要的經濟壓力。
如何理解工傷保險:
1、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2、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3、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㈩ 請問,個人申請的工傷,工傷保險最後會賠付給公司帳戶還是個人帳戶
問:請問,個人申請的工傷,工傷保險最後會賠付給公司帳戶還是個人帳戶?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一、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及申報: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帶以下材料到其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1、《社會保險登記證》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4、
進行工傷職工登記的用人單位,應另行出具:
(1)《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2)《工傷證》;
(3)《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情況表》;
(4)工傷認定結論;
(5)《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
(6)《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認申請表》。
二、辦理參保手續:
1、
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定《北京市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協議書》。
2、用人單位填報《北京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登記表》、《北京市工傷保險基數核定表》和本單位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的證明等材料,並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
3、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無明確
經營項目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表》中的第二類行業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參保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
4、用人單位如有工傷職工應攜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並填寫《北京市工傷職工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