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說的正確。
養老保險分為二部分:單位統籌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如果個人繳納社保,單位統籌和個人承擔全部由個人繳費。
因此,單位如果可以報銷,就報銷單位統籌部分的費用。而且發票上寫得很清楚,單位統籌12%;個人承擔8%。
(1)個人買保險的費用能在企業報銷嗎擴展閱讀:
基本作用: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貳』 員工自己上保險,公司應該給報銷費用嗎
你說的是社保呢還是商業類保險?
如果是社保的話,不應該只有員工自己繳費,公司也有相應的繳費義務。現實中確實有些公司會讓員工以個人繳費的形式參加社保,然後公司以報銷的形式把錢給員工,事實上公司這樣做是在逃避法定的繳費義務,員工可以憑此向當地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如果是商業保險,那就屬於員工的個人行為,公司沒有義務承擔這筆費用。當然如果這個單位福利特別好,願意承擔,那另當別論。
『叄』 員工個人繳納保險單位給報銷,稅務上有什麼弊端
員工個人繳納保險單位給報銷弊端就是個人繳納保險單金額作為當月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因此,企業在為職工辦理商業保險投保手續時,應將保費計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征個人所得稅。
『肆』 自己個人買的意外險和公司的意外險能同時去報銷嗎
分情況處理,如果是涉及到死亡或意外殘疾,是可以兩處都報銷的。如果只是涉及到意外傷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兩處報銷,但最終的費用報銷總額應不超過實際產生的費用為限。
現在的意外保險一般包含了三層內容,即意外死亡,意外殘疾和意外醫療費用報銷。在人壽保險里,由於人的身體無法進行估價或替代,所以都會採用按保額給付的原則,即通常說的買多少,賠多少。死亡和殘疾都是沒法估值和替換的,所以不管買了多少,在哪裡買的,只要是符合保險責任,保險公司都會給與賠付。但意外醫療費用不一樣,在保險實務中以補償客戶損失為原則,不管一方還是多方報銷,最終的報銷總額以客戶實際支出為限。
例如一起意外事故,導致客戶身亡,但身故前醫院搶救發生了15000的醫療費用。客戶投保兩家公司的意外保險,每家10萬保額,1萬的意外醫療費用。理賠時。意外保險會賠付20萬,意外醫療一家賠付賠付1萬,另一家不足剩下的5000。
『伍』 私人車輛的保險費不能在公司報銷嗎具體條款是什麼
法人私人用車的油費是不可以報銷的。因為法人自己的車輛,並沒有登記在公司公共財產,而從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賬務處理的有關要求,私人財產所發生的費用是不準許在公司的賬務上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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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個人所購買的人壽保險公司能報銷保費嗎
如果你是公司高管或副總,也許公司會報銷,也算是對高層的一種福利。
『柒』 我自己出錢買職工醫療保險,單位可以報銷這個錢嗎
如何單位願意報銷的話,為什麼不幹脆直接以單位的名義買了,既得到了人心,也不用擔心勞動部門處罰?所以應該不會報銷。
『捌』 個人所交養老保險可以在所在工作的私營企業報銷嗎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單位並不能直接進行報銷繳費費用。但是員工既然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那麼就可以要求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