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的個人存款儲蓄在國家經濟生中有何重大作用
公民的個人存款儲蓄,作為一種投資行為,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有重大作用。
(1)為國家積累資金,支援現代化建設。
銀行吸收公民個人暫時不用的貨幣成為儲蓄存款,在存期之內,個人的消費資金不再以個人購買力的形式出現,而被銀行積累起來.相應地增加社會可用的資金總量,支援社會生產發展,促進了社會積累的形成或增長。就是說,國家有償地、有息地短期或長期取得公民儲金的使用權,可以在不斷提高已定的積累率,不變更公民的資金所有權的情況下,多增加生產建設資金,支援現代化建設。從儲蓄事業本身看.儲蓄積累社會資金,支持生產;生產發展又促進了公民生活的改善.又增加了儲蓄存款的儲源。所以,這種良性循環既有利於公民個人,又有利於國家積累資金,支援現代化建設。
(2)調節市場貨幣流通。
①公民個人的勞動酬金可以任愈支配,但為了選購自己滿意的商品,留作後備,這部分資金要退出流通。在一定時期之內被推遲的購買力,銀行通過吸收儲蓄,轉化為儲蓄存款。國家根據儲蓄額的多少相應安排消費品的生產,可以保持貨幣流通量適應商品流通量的正常需要,從而有效調節貨幣流通,穩定幣值。
②當購買力的增長超過了商品可供量時,市場上商品供不應求,國家通過開展儲蓄業務,可以有效地減少需求壓力,實現貨幣購買力和商品供應量的平衡。
③銀行將公民個人儲蓄存款轉化為生產投資,為市場提供更多的消費品,從而增加貨幣的回籠,保持正常的貨幣流通和物價穩定。
(3)有利於培養科學合理的生產習慣,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的貨幣收入不斷增加,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消費慾望也必然上升。但我國現在仍實行低工資制,要縮小這種消費慾望與實際殉買力之間的差距,還需要一定時間的積蓄。公民存款儲蓄,不僅是一種投資行為,而且是計劃消費行為。通過儲蓄有計劃地安排生活,有利於培養勤儉節約的社會風尚,是科學合理的習慣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的體現。
2. 國家對公民存款儲蓄實施什麼樣的政策
國家對公民存款儲蓄實施的政策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
3. 國務院頒布的《儲蓄條例》第五條規定:「保護個人的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
(1)國家作出上述規定的目的在於鼓勵和保護公民儲蓄,發揮公民儲蓄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作用。(2)①存款自願是指儲戶存款與否。存款多少,選擇何種儲蓄、存期長短、存在何處等,都由本人按照銀行儲蓄的有關規定自由選擇。同時,按照法律規定,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是銀行的職責。存款人有權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銀行負有還本付息和保證存款人支取存款的義務,他人不得隨意動用和支配存款人的存款,非依法定條件、程序,存款不受任何人、任何單位和組織機構的凍結,查詢和扣劃。②這些原則,既體現了儲戶的權利和銀行義務的一致性,也體現了國家對發展人民儲蓄事業的鼓勵和保護政策。這四項原則相輔相成,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
4. 個人銀行存款利息自什麼時候開始免徵個人所得稅 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6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即利息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利息稅實行分段計算征免,居民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目前孳生的利息,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稅;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實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4)個人儲蓄存款政策擴展閱讀: 工資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 第一步:應納稅所得額=總工資—社會保險金—免徵額 第二步:工資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需要注意的是: (1)社會保險金通常指「五險一金」「三險一金」,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 (2)免賠額是指免賠的數額,即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自2011年起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為3500。 舉個例子,李某的工資為7000,需要購買五險一金600,那麼他應該繳納的工資所得稅是多少呢?我們按照上述計算方法:應納稅所得額=7000—600—3500=2900‚工資個人所得稅=2900X0.1—105=185,因此李某需要繳納的工資個人所得稅為185元。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關於個工資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的內容,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公民的義務,但我們也需要了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才能知道自己每個月工資扣稅的具體情況。 5. 儲蓄存款條例實施細則 儲蓄管理條例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第二章 儲蓄機構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第三章 儲蓄業務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一)活期儲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三)其他金融業務。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6. 說一說儲蓄對個人國家有哪些重要意義
存款儲蓄及其作用 7. 中國人民銀行有開辦個人儲蓄業務嗎 中國人民銀行不能開辦個人儲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8. 政策性銀行可以辦理個人存款業務么
政策性銀行不可以辦理個人存款業務。 與個人儲蓄存款政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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