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風險的特徵 是什麼 。。。
風險的特徵:
1、客觀性
風險是一種客觀存在,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即風險是無法完全控制和排除的。風險的發生是有一定的規律性的,這種規律性為我們提供了認識風險、評估風險和進行風險管理,從而將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的可能性。
2、損害性
一般的風險發生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損害。物質上損失往往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但一旦造成人身損害,就比較難以用貨幣來衡量了。總之,風險的發生將會給我們的生活產生影響。
3、不確定性
①空間上的不確定性:風險發生的具體地點是不確定的。
⑵時間上的不確定性:即便確定某種風險肯定要發生,但發生的確切時間往往是無法確定的。
⑶損失程度上的不確定性:指每次風險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事先是無法預知的。
4、可測定性
就總體而言,利用數理統計的原理及方法,針對一定時期內特定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情況加以總結和綜合分析,依據概率論的原理可得出基本正確的預測結論。
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組合。是生產目的與勞動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活動,應被視為管理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而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只能表現出損失,沒有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屬於狹義風險。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積極進取的投資者偏向於高風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穩健型的投資者則著重於安全性的考慮。
❷ 請問基金投資的特徵是什麼
1、小額投資
投資基金的基本功能就是把投資者不同數額的資金匯集成一筆大額資金進行投資。投資基金的發展對象主要是中小投資者,因此投資基金的投資起點低。小額投資一方面方便公眾持有,使社會上各層次的投資者都能夠參與;另一方面易於積累資金,進行大額投資。盡管投資基金是零星分散的,但由於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因此投資基金的規模往往很大,有的達到幾億或十幾億美元,甚至更高。
2、收益均等
3、分散風險
4、節約成本
在金融市場上,以最小的投資獲得最大的收益是投資的一個基本原則。投資於基金除可以分散風險外,還可以降低成本。這是因為投資基金的管理費用與收益和風險一樣,都是由所有參加基金的人共同承擔的,從而降低了單位投資的管理成本,參加基金的人越多,單位投資的管理費用就越低;反之亦然。
5、專家管理
6、流動性強
7、稅收優惠
一國為鼓勵投資者投資基金,一般在稅收上會給予優惠,如少征或免徵基金證券交易稅,少征或免徵投資基金的資本利得稅,對基金少征或不征所得稅等。如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股息、利息收入和資本利潤分配給基金股東部分(約佔90%)不征公司所得稅。首華國際望答案能採納,謝謝。
❸ 投資基金的特點是什麼
對於一般的投資者,特別是有固定職業的業余投資者來說,由於資金有限、缺少股市專業知識、沒有太多的時間,不宜自己直接進入股市,最好選擇投資基金這種間接投資工具,間接分享經濟發展、股市繁榮的成果,獲得個人的投資利益。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入小、效益大
投資基金的本質是集眾多投資者的小錢成大錢。投資基金是按購買單位算起的,每單位的數額從幾元到幾十元不等,有的甚至沒有投資額的限制,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決定多買或少買,這解決了那些錢少卻想入市的小額投資者的尷尬。投資基金由於資金整體數額比較大,在買賣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時,容易取得規模效益。通常,買賣股票必須支付給證券商一定傭金,而傭金的數額是隨交易額的增大而遞減的;換言之,投資基金往往能在大額證券交易買賣中獲得優惠折扣。因此,對投資者來說,投資於基金,個人相對地減少了傭金支出,降低了投資成本,提高了投資效益。
2.專家管理、省心省事
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投資工具。基金募集的資金都是交由專業投資人才去操作的,因此,投資於基金就等於每個投資者花很少的金錢,聘請專業投資顧問幫助自己理財。很顯然,這些專家的投資理論和經驗要比一般投資者豐富得多,他們專門從事研究和分析國內外的經濟形勢和國際動態,能夠隨時掌握各種產業、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瞬息萬變的市場信息,並且與國內外的證券市場、證券商保持密切的聯系。這就為購買投資基金的普通投資者在風雲變幻的證券市場中獲得較為穩定和較為豐厚的投資收入提供了可靠的保證。因此,投資基金比投資其他金融商品更有保障且省心省事。
3.組合投資、風險小
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投資基金都有一個為分散風險進行投資組合的原則,即將一定數量的資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別投資於各種不同的有價證券和其他多種有利可圖的行業上。這是投資基金有別於其他投資方式的最大特點之一。一般來說,投資基金的有關條款中都明文規定,投資組合最少不得少於多少個品種,即使是單一市場基金也不準只購買某一兩種股票,而且買入某一種股票,都有一定的比例限制。通過組合投資,投資基金的投資風險一方面由所有投資者分攤了;另一方面又由種類不同的證券和其他投資項目分散了。因此投資基金的風險相對來說非常小。
4.變現性強、費用較低
一項投資盡管獲利很高也很安全,但如果流動性差,脫手變現困難,就不算是好投資。與儲蓄、黃金、房地產投資相比,投資基金的另一個優點就是變現性強。一般開放型基金每天都會公開進行報價買賣,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實際需要,隨時買賣。而封閉型基金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進行買賣,最快1天便可完成整個交易和清算過程。投資股票有時可能遭遇手中持股賣不掉的情況,陷入被「套牢」的困境,使資金的流動性發生問題。而投資基金則不會發生這方面的問題,基金公司有義務應投資者的要求買回受益憑證。
5.專門保管、安全性高
為了保證投資基金資產的安全,一般投資基金在「信託契約」中均明確規定,基金資產不能由基金公司掌管,而必須由另外一家獨立的信託人公司持有和保管,這就避免了基金經理人以權謀私現象的發生。而信託人公司往往是銀行或比較大的跨國財團或實力雄厚的投資機構,其資信好,設備先進,資訊網路發達,基金注冊地通常在海外,可以將基金資產離岸化,即使投資者所在國出現政治或經濟政策的變化,投資者的資金也不會被凍結。
6.品種多、投資靈活
在發達的國外證券市場上,投資基金的數量非常多,涉及一切金融投資領域,而且大多數基金都進行跨國投資或離岸投資,任何一種被市場看好的行業或產品,都可以通過設立和購買基金得以開發和利用。如果你覺得某國債券值得投資但又無法前往該國去購買,那麼你可以通過本國的基金管理公司購買該國債券基金。如果你看好某國股市,也可以通過認購該國基金來實現自己的投資目標。而且還有債券基金、貨幣基金、優先股基金或藍籌股基金等多種基金供你選擇。可見,投資基金種類繁多,投資者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任意選擇符合自己需要的基金進行靈活的投資。
7.經營穩定、效益可觀
投資基金與股票類似,股票是按股劃分計算其總資產的;基金資產則劃分為若干「基金單位」,投資者按持有的「基金單位」的份額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而且投資基金由於採取組合投資等措施,因此其風險低於股票,而報酬一般比債券高。
❹ 基金的特點
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基金就是很多人把很多錢交給一個基金公司去買股票或是買債券。一隻基金購買股票的資金比例較多,就是股票型基金。資金用於購買債券的就是債券型基金。按一定比例購買債券和股票的就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投資者將錢要交給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的專業人員來炒股或者炒債券,無論是技術水平上還是時間上,都比普通投資者更占優勢,獲利機會也大得多。所以投資者需要向基金公司支付一定的勞務費,這也就是基金的申購費、認購費、贖回費和管理費。
(4)風險基金的特徵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❺ 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基金的特點
新合夥企業法有感
新合夥企業法已經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將於2007年6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最重要的修改體現在四個方面:明確了法人可參與合夥,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增加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度,並增設合夥企業破產規定。新合夥企業法的前述修改,有助於打破妨礙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眾多法律障礙,將對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制度支撐和推動作用。本文擬立足於律師實務操作角度,從有限合夥人和創業投資機構立場出發,就新法部分規定對創投活動的若干風險性影響及其對策問題進行探討。
一、允許法人和機構參與合夥以及允許合夥企業破產的風險性影響
1、殼企業:普通合夥人刀槍不入的軟蝟甲?
老合夥企業法不允許企業法人作為合夥人,同時,合夥企業不得破產。新合夥企業法將合夥企業的興辦主體從自然人擴大到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這些主體可依法作為普通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以上參見新法第2條、第3條);如果合夥企業依法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參見新法第92條)。
有限合夥制度意在搭建一個「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由富人(投資者、創投機構、「資本家」)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能人(經營者、「知本家」)作為普通合夥人參與企業經營,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個制度框架下,由於普通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使企業治理實踐中常見的經營者道德風險問題,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根據新法關於法人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以及合夥企業可以依法破產的規定,假設能人(經營者、「知本家」)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通過設立一個「殼」公司或另外一個「殼」有限合夥的形式,將其作為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夥人,那麼,在合夥企業破產時,能人(經營者、「知本家」)就能夠通過「殼企業」作為屏障,有效地規避法定的無限連帶責任,不需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顯然,這不是有限合夥人、創投機構願意看到的。
因此,如果投資者擬作為有限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創投機構,或者創投機構擬採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對項目(創業企業)進行投資時,應當要求經營者直接以自然人身份作為普通合夥人,而不是通過設立「殼企業」作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人與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法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董事是誰的董事?
在國外,由法人(公司)作為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已經成為現階段有限合夥的典型形態。在這種模式下,有限合夥的控制權名義上掌握在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法人(公司)手中,但法人(公司)的管理者實際上可能就是有限合夥人中的部分人。這樣的有限合夥可說幾乎已經變成了一個完全的有限責任實體,發起人一方面通過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而經營合夥事務,另一方面作為有限合夥人享有有限責任的保護。這樣既有利於企業避免雙重征稅、充分享受合夥的稅收優惠,又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為有限合夥人所提供的有限責任保護(參見廖凡《美國非公司型有限責任企業初探》一文)。(附件一: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
但是,在由法人(公司)擔任唯一普通合夥人的情況下,法人(公司)同有限合夥之間將可能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因為公司的股東與有限合夥人有時候並不會完全重合。由此導致的問題是,法人(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應當優先考慮法人(公司)股東的利益還是應當考慮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乍看起來,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對公司及公司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與公司對有限合夥及有限合夥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二者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我國法律對此也沒有明確規定。不過,國外的判例指出,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不僅對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負有信義義務,而且這種信義義務高於其對公司股東負有的信義義務;在二者發生利益沖突時,董事和經理必須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
在設立公司(法人)作為唯一普通合夥人時,假如有限合夥人或者創投機構只是該公司的眾多股東之一,則有必要通過公司章程和合夥協議這二份根本性的法律文件,將「公司董事和經理必須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這一點予以明確規定,以便為日後妥善解決法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潛在利益沖突提供依據。
3、有限合夥未依法注冊或未依法成立的風險
根據新合夥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現實的問題是,第一,哪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公益性」的,很不容易區分。如果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所列「公益事業」范圍來界定,則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列入「公益性」單位(參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第二,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定義,新公司法和老公司法是有區別的。新公司法下,「國有獨資公司」是專指由國資監管機構(即俗稱的各地「國資委」)作為唯一股東的公司;老公司法下,「國有獨資公司」的范圍更廣闊,包括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那麼,到底是新公司法下還是老公司法下的「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如果前述單位違規作為普通合夥人,甚至是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將會導致什麼法律後果?有限合夥是否因此在法律上並未成立?如果企業登記有誤,或有限合夥在法律上並未成立,而有限合夥人錯誤的相信有限合夥企業已成立,或者錯誤相信自己為有限合夥人的,當第三人與該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時,由誰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等等,有限合夥人或創投機構將可能被這一系列纏夾不清的問題拖入訴訟泥淖。
快刀斬亂麻的解決方案是,凡涉及到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和創投機構均應建議它們以有限合夥人的身份入伙。同時,有限合夥人、創投機構應當加強對企業申報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的監管。
二、關於有限合夥規定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1、信託與隱名合夥:有限合夥企業如何在50個合夥人的上限內私募?
在國外,為了適應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需求,現階段有限合夥的規模大為擴張,動輒擁有數十名甚至數百名、上千名有限合夥人,與早期的手工作坊式的有限合夥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我國新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企業沒有限制合夥人人數,但對有限合夥企業,則規定了其合夥人最高不得超過50個,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如果僅剩有限合夥人的,企業應當解散(以上規定參見新法第61條、第75條)。新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變相非法集資,但該規定的不利影響是,將使創投機構無法進行大規模的私募基金活動。那麼,創投機構是否能夠在新法第61條規定的框架內有效進行大規模私募?
由於新法對普通合夥企業沒有限制合夥人人數,雖然創投機構可以通過吸引投資者先加入普通合夥企業A,再由普通合夥企業A作為有限合夥人之一,設立有限合夥企業B,但是,該方案要求投資者首先對普通合夥企業A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對投資者顯然不具吸引力。如果由投資者先成立若干個50人數以下的有限合夥,再由這些企業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夥,則將因為企業層級太多,而使有限合夥「稅收掩體」的功效大為降低。
對此問題的解決方案,首推信託方式。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委託人可以將其財產權信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除受託人採取信託機構形式從事信託活動必須符合國務院有關辦法規定外,對受託人沒有更多的資格限制,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為信託法規定的受託人(以上參見《信託法》第2條、第4條、第19條、第24條)。信託法對委託人人數沒有限制(但在實踐中,對某一具體信託事項,受託人一般會主動將委託人人數限制在200人以內)。採取信託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財產一旦信託出去,就獲得了獨立的法律特性,既與委託人其他財產相區別,也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除了有限的幾種情形,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受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也不得被強制執行,這就使信託財產在法律上的保護力度遠遠高於其他財產(以上參見《信託法》第14條至第17條)。因此,創投機構可以採取信託方式進行基金私募,讓其他投資者作為委託人,將其資金以信託方式,信託給創投機構進行管理和處分。
解決方案之二是,採取「隱名合夥」方式。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對於他方經營的事業進行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合同。理論上認為,隱名合夥實質上是一種融資合同關系,並不是商事主體,它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無需進行登記,而有限合夥都是一種商事主體,必須經過登記注冊後才能有效成立。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相同的地方在於,隱名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均只以其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他們也都不享有對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權和事務執行權。公司中的隱名股東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通過變更工商登記成為顯名股東,而合夥企業中的隱名合夥人,是不能要求成為顯名合夥人的。盡管我國法律上尚未確認隱名合夥這種方式,但隱名合夥的上述特點,使得創投機構可以通過採取「隱名合夥」方式,由一小部分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在工商登記簿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資者則作為「隱名合夥人」,從而進行較大規模的基金私募。
2、安全港規則:有限合夥人的手可以伸多長?
傳統理論認為,作為享受有限責任待遇的對價,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不得執行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企業。但隨著擁有成千上萬有限合夥人的復雜融資安排和跨州經營的大型有限合夥的出現,一些國家的立法也與時俱進,比如美國,先後通過在控制理論的基礎上增加 「安全港規則」,到加大債權人舉證證明「有限合夥人控制企業經營」的難度,再到2001年立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人並不因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控制而承擔無限責任,等等,賦予了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更多的管理權利,使得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事務的權利更趨接近於公司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利。
新合夥企業法第68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第76條規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同時,第68條列舉了八類事項作為「安全港」條款,只要有限合夥人的行為不超出這八類事項范圍,就不會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危險。從中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於有限合夥人參與企業的內部管理實行嚴格的禁止,在「安全港規則」中的規定也比美國更加嚴格。那麼,在我國,有限合夥人是否有辦法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呢?
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參見新公司法第20條。理論上對此也稱為「揭破公司面紗」),但是,該制度只適用於公司製法人,而對合夥企業,法律上尚無此類規定。由於我國的法律體制是傾向於大陸法系的,而成文法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它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具體的案件事實,運用所謂的「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過程解決糾紛,它嚴格限製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求嚴格依照既有的規則來定紛止爭,因此,在大陸法系下,法官的創造性受到嚴格的限制,在法律修改之前,法官是無權通過創設新的判例的形式,來確定一項新的法律原則的。換言之,在合夥企業法正式確立「合夥企業人格否認制度」之前,從理論上講,法官是不可以將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推衍適用於合夥企業的。
因此筆者認為,如果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或者創投機構希望在更高程度上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目前相對可行的辦法可能是,有限合夥人充分利用新法關於允許法人參與合夥的規定,通過設立「殼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之一,與其他普通合夥人共同參與對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同時,應當在合夥協議中對普通合夥人的表決權行使等問題作出詳細、明確的約定,規定對哪些合夥事務,必須獲得有限合夥人或者創投機構控制的作為普通合夥人的「殼公司」的贊成票,才可以通過決議。
二、關於有限合夥規定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3、信託關系:界定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內部關系的准則
英美法系的法律一般認為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普通合夥人處於受託人地位,有限合夥人處於委託人和受益人地位,普通合夥人作為控制、管理和支配合夥企業全部資產的一方,對有限合夥人承擔信託義務,具體體現為忠實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兩個基本性義務,並由此推衍、派生出其他種種具體義務。在信託義務這個框架下,普通合夥人一般很難通過設計復雜的法律形式或者採取其他機會主義行徑,從事損害合夥企業或者有限合夥人利益的活動(參見朱小川《淺析有限合夥中的合夥人關系——以英美法系中的受信關系為中心》)。
我國新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更多的是規定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和合夥企業對外部、對第三人的責任,以及有限合夥人與合夥企業之間的關系,而對於合夥人內部之間的關系,除了規定普通合夥人不得進行職務侵佔、越權處理、競業禁止、違規交易外(參見新法第96條、第97條、第99條規定),缺乏更多規定,尤其是對普通合夥人可能出現的不利於有限合夥人的行為,缺乏估計和約束。
由於新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行為缺乏嚴格約束,加上在新法中有限合夥人可以借重的「安全港規則」著實狹窄、有限,在這個法律框架下,普通合夥人稍微開動腦筋,就可以通過種種並不復雜的途徑,比如,採取「殼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進行關聯交易;以合夥企業對其有關交易進行擔保;以本合夥企業擔任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飛單」、故意放棄盈利機會,等等,損害、掠奪、掏空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並規避其法定責任。
對此,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者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創投機構,應當借鑒英美法系中普通合夥人負有的忠實義務和謹慎注意義務之規定,高度重視事先通過合夥協議予以防範,在合夥協議中盡可能詳細地約定、列舉普通合夥人不得從事的行為和事項,並且約定當發生普通合夥人的此類違規行為時,有限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或者要求普通合夥人收購其財產份額。
❻ 股票型基金的風險特點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點有哪些,有幾種分類?根據股票類型,根據不同的類型股票型基金可以分為優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優先股基金是一種風險低、收益穩定的股票型基金。其收入主要來自股息收入,投資對象主要是各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然而,普通股基金風險高於優先股基金,以追求資本收益和長期資本增值為投資目標。
基金投資根據多元化程度,股票型基金可以分為專業基金和普通股基金。前者是指將基金資產投資到某些特殊行業的股票中,這種投資風險較大,但可能具有良好的潛在回報,而後者是指將基金資產分散到各種普通股中。
基金投資根據目的,股票型基金可分為收益型基金、資本增值型基金和成長型基金。資本增值型基金投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資本增值,從而資本實現快速增長。這種基金具有高回報和高風險的特點。
成長型基金存在一定的風險,主要是在投資具有收益和增長潛力的普通股票的時候。股票收益型基金追求穩定的股利分配和資本收益,投資於發展前景穩定的公司發行的股票。這種基金收入低,風險小。
股票型基金收益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點有哪些,有幾種分類?
1、股票型基金與其他基金相比,具有的投資目的和投資對象更多樣化。
2、股票型基金與直接投資股票市場的投資者相比,特點主要是成本低廉、風險分散。
對於普通個人投資者來說,很難通過投資類型多樣化來降低投資風險,資本畢竟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投資股票型基金,投資者不僅可以通過投資股票型基金將風險分散到各種股票上,這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還可以分享各種股票的利潤。此外,投資者在投資股票型基金時,還可以提高投資效率,享受大規模投資的相對成本優勢,降低投資成本,獲得規模經濟效益。
3、從資產流動性的角度來看,股票型基金具有流動性、高流動性強的特點。股票型基金資產質量高,易於變現,它的投資對象是流動性好的股票。
4、對投資者而言,股票型基金運營穩定,利潤可觀。股票型基金的風險一般來說,低於股票投資。因此,相對來說收入比較穩定。此外,投資者通過在交易所交易也可以在封閉式股票基金上市後,獲得買賣價差。基金到期後,投資者有權分配剩餘資產。
5、在國際市場股票型基金也具有融資的特點和功能。就股票市場資本的國際化程度而言,其低於外匯市場和債券市場。
股票型基金收益特點有哪些,有幾種分類?一般來說,各國的股票基本上都是在本國市場上交易的,股票投資者只能投資在當地上市的股票或少數外國公司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在國外,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票型基金投資其他地區或國家的股票市場,對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而已經突破了這一限制。股票型基金的投資對象從海外股票市場的現狀來看,很大一部分是外國公司股票。
❼ 什麼是基金最主要的特徵
(1)集合理財,專業管理
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手中的資金,積少成多,由此而產生規模效益,降低投資成本;基金管理人擁有專業化的投資研究團隊和強大的信息網路,能更好地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跟蹤分析。
(2)組合投資,分散風險
一隻基金通常會投資幾十種甚至上百種股票,投資者購買基金就相當於用很少的錢投資了一籃子股票。某些股票下跌所造成的損失可用其他股票上漲的盈利來彌補,因此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3)利益分享,風險共擔
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剩下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基金投資者所佔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4)嚴格監管,信息透明
監管機構對基金業實行嚴格監管,對各種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並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5)獨立託管,保障安全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操作,不負責基金的財產保管。基金財產的保管有獨立的基金託管人負責,這種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的機制進一步保障了投資者利益的安全。
❽ 基金理財的特點是什麼
1、集合投資 基金是這樣一種投資方式:他將零散的資金巧妙地匯集起來,交給專業機構投資於各種金融工具,以謀取資產的增值。
2、分散風險 基金可以實現資產組合多樣化,分散投資於多種證券。通過多元化經營,一方面藉助於資金龐大和投資者眾多的優勢使每個投資者面臨的投資風險變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資對象之間的互補性,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
3、專家管理 基金實行專家管理制度,這些專業管理人員都經過專門訓練,具有豐富的證券投資和其他項目投資經驗
❾ 貨幣市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徵是什麼
貨幣基金風險很小,但不代表沒有風險。
歷史上有三隻貨幣基金曾經出現負收益的情況:2006年6月8日的泰達荷銀貨幣基金(現在叫「泰達宏利貨幣A」):
這兩只基金之所以出現負收益,是因為當時正值新股密集發行期,很多人將原本放在貨幣基金里的錢贖回,用來申購新股,造成了當天的巨額贖回現象。
基金經理為了應付大規模贖回,不得不拋售手中的債券,正好當時又碰上債市低迷,於是便出現了虧損。
實際上,貨基出現這種負收益現象的概率很小,而且大多都是因為短期的大規模事件導致貨幣基金的收益異常,長遠來看,貨幣基金仍然是一種風險很小,較為安全的理財產品!
❿ 風險的特徵是什麼
風險的特徵是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一詞的由來,最為普遍的一種說法是,在遠古時期,以打魚捕撈為生的漁民們,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禱,祈求神靈保佑自己能夠平安歸來,其中主要的祈禱內容就是讓神靈保佑自己在出海時能夠風平浪靜、滿載而歸;
他們在長期的捕撈實踐中,深深的體會到「風」給他們帶來的無法預測無法確定的危險,他們認識到,在出海捕撈打魚的生活中,「風」即意味著「險」,因此有了「風險」一詞的由來。
而另一種據說經過多位學者論證的「風險」一詞的「源出說」稱,風險(RISK)一詞是舶來品,有人認為來自阿拉伯語、有人認為來源於西班牙語或拉丁語,但比較權威的說法是來源於義大利語的「RISQUE」一詞。
在早期的運用中,也是被理解為客觀的危險,體現為自然現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風暴等事件。大約到了19世紀,在英文的使用中,風險一詞常常用法文拼寫,主要是用於與保險有關的事情上。
現代意義上的風險一詞,已經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險」的狹義含義,而是「遇到破壞或損失的機會或危險」,可以說,經過兩百多年的演義,風險一詞越來越被概念化,並隨著人類活動的復雜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
並被賦予了從哲學、經濟學、社會學、統計學甚至文化藝術領域的更廣泛更深層次的含義,且與人類的決策和行為後果聯系越來越緊密,風險一詞也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很高的詞彙。
(10)風險基金的特徵是什麼擴展閱讀:
降低風險的途徑
1、多樣化選擇
多樣化指消費者在計劃未來一段時間內的某項帶有風險的經濟活動時,可以採取多樣化的行動,以降低風險。
2、風險分散
投資者通過投資許多項目或者持有許多公司的股票而消除風險。這種以多種形式持有資產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持有單一資產而發生的風險,這樣,投資者的投資報酬就會更加確定。
3、風險轉移(保險)
在消費者面臨風險的情況下,風險迴避者會願意放棄一部分收入去購買保險。如果保險的價格正好等於期望損失,風險規避者將會購買足夠的保險。
以使他們從任何可能遭受的損失中得到全額補償,確定收入給他們帶來的效用要高於存在無損失時高收入、有損失時低收入這種不穩定情況帶來的效用。
此外,消費者可以進行自保,一是採取資產多元化組合,如購買共同互助基金;二是向某些基金存放資金,以抵消未來損失或收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