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銷售機構一顆採用哪些方式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
通過調查表對投資者的投資知識,投資經歷,風險承受能力,家庭經濟機構和負債情況等進行綜合評比判斷,得出客戶類型以推薦適合的基金類型。
2. 各個基金銷售平台對同一隻基金的風險評級為什麼不一樣哪個比較權威
有評級資質的機構才能對基金進行評級,各機構的評級方法也不一樣,所以結果也不太一樣,推薦一個比較權威的評級機構晨星公司
3. 馬雲旗下螞蟻基金違規銷售被怎麼處理了
螞蟻基金因違規銷售遭浙江證監局責令改正。
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螞蟻基金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要求該公司嚴格對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提高對違規銷售行為的認識,提升合規管理水平,切實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急於發展問題頻現
公開資料顯示,螞蟻基金成立於2007年7月,原名為「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4日,恆生電子(股票代碼:600570)發布公告稱,公司與西子聯合控股、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即「螞蟻金服」)、陳柏青、陳鵬、姚備、金德瑋、邵鈞、杭州恆生智能系統集成簽署投資協議,同意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進行增資擴股。
這次增資擴股後,數米基金的注冊資本由6100萬元變更為15562萬元,新增加的9462萬元注冊資本由螞蟻金服認購。目前螞蟻金服持有數米基金68.83%股份,恆生電子持有24.10%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上述2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馬雲。
近兩年來,騰訊、阿里、京東等互聯網巨頭紛紛在金融領域攻城略地,公募基金更是兵家必爭之地。阿里巴巴集團旗下的螞蟻金服在基金銷售上更是動作頻頻。
2017年3月21日,螞蟻金服宣布向基金行業開放自運營平台「財富號」,用技術支撐基金公司在螞蟻聚寶打造屬於自己的品牌專區,直接觸達和服務用戶。同年6月,螞蟻財富號高調登場,首批7家基金公司入駐。
然而,急於發展也使集團的金融布局出現諸多問題。2017年9月,「年紀越大,越沒有人會原諒你的窮」的扎心海報文案,在行業內部引來巨大爭議。事件發生後不久,螞蟻金服旗下理財平台「螞蟻財富」就「扎心文案」發布致歉公告。
螞蟻財富以金融理財社區為主要業務,與支付寶同屬螞蟻金服旗下公司。工商資料顯示,螞蟻財富經營主體為螞蟻財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由上海雲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100%持股,後者以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為唯一股東。
4.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點
銀行代銷基金/保險業務有哪些風險點?
(1)投資風險:基金和投資型保險產品是投資產品,投資人既可能分享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面臨投資虧損,甚至本金損失。
(2)管理風險:銀行是基金/保險的代理銷售機構而非基金/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險公司承擔,投資者應在購買前充分了解基金/保險產品及所屬公司的相關情況,審慎投資。
(3)交易風險:銀行是代理銷售機構,銀行將把客戶的買賣交易申請提交基金/保險公司進行最終確認,因此客戶在銀行提交的申請有可能被基金/保險公司確認失敗,因此客戶應及時查詢交易結果。
(4)告知風險:投資人務必確保購買前填寫的所有資料正確有效,確保在相關業務憑證上親筆簽字,否則可能影響產品的投資有效性或對產品利益產生影響。
(5)合規風險:通過正確的基金/保險交易密碼提交的任何交易申請行為均為有效行為。投資人如遺失、被盜、泄露基金/保險交易密碼可能導致交易申請不能正常進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風險出現。
(6)系統風險:因不可抗力或系統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之因素可能造成客戶無法正常進行相關交易的風險。
5.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查工作底稿怎麼填
第一部分,「問答題」:
1、登記備案及信息報送
(1)向基金業協會登記信息是否真實、准確、完整。是否兼營P2P、眾籌等非私募基金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信息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是否有未備案基金,是否有錯報、漏報和虛假報送情況。
(3)是否按照《辦法》的規定及時更新登記備案信息,重大事項是否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2、合格投資者
(1)機構投資者凈資產是否不低於1000萬元。
(2)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是否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3)單個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金額是否不低於100萬元。
(4)單個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基金的金額低於100萬元的,是否屬於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情況。
3、資金募集
(1)是否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張貼布告、散發傳單、發送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單只基金的投資者人數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及有限合夥型基金不得超過50人;其他基金不得超過200人。
(3)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轉讓後投資者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4)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合夥企業、契約型等非法人形式投資者,是否穿透計算其人數,是否穿透核實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5)對過往和存續基金的業績,是否有選擇性地、誤導性地、不充分地宣傳推介;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行為。
(6)管理人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是否採取風險評估及投資者確認措施。若通過代銷方式銷售產品,是否與代銷機構約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代銷機構是否採取風險評估及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確認措施。
(7)是否製作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投資運作可能面臨的風險,是否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並由客戶簽字確認。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投資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並向投資者說明。
4、內部風險控制
(1)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及機制是否覆蓋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個環節,制度建設是否完善,是否執行到位。
(2)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將基金財產交由託管人託管,並由託管人對投資活動進行監督。基金合同約定私募投資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是否在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3)是否採取措施對基金風險進行有效管理;是否存在到期無法償付等流動性風險;對沖基金和並購基金管理人的杠桿運用是否合理。
(4)信息系統運營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實現對風險控制指標、投資交易許可權、資金流轉等關鍵事項的前端控制與實時監控。
(5)是否妥善保存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5、合規管理
(1)是否存在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的行為;是否存在費用轉嫁行為,將不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轉移給基金;投資活動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2)管理人及從業人員是否存在泄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3)管理人及從業人員有無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4)有無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是否建立相關防範制度及機制,並有效執行。
(5)是否存在不同基金間的非公平交易行為,在不同的基金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交易價格是否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是否以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使用基金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6)是否存在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的情況;登記備案信息與證券期貨市場申請開戶信息是否一致。
(7)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等信息。
(8)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自律要求。
(9)如屬於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6、利益沖突
(1)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基金的,是否建立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防範機制,執行是否有效。
(2)是否將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3)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如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方面的情況。
(4)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是否違背風險收益相匹配原則,利用分級產品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員工與基金之間利益沖突防範制度及機制,並定期對員工防範利益沖突行為監督檢查。重點關註:是否對員工及其親屬申報的證券賬戶及證券交易行為進行核對、審查;是否對員工的投資交易許可權及進出關鍵場所許可權進行嚴格授權管理;是否對員工的通訊行為、軟硬體設備進行有效管理;是否對研報及重大投資決策進行有效保密管理;是否定期進行內部監察稽核。
7、其他
注冊地與經營地是否一致。
是否對基金銷售機構、託管機構、登記核算機構等外包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進行持續監督;是否簽訂書面外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二部分,「填空題」:
私募基金產品信息表,包括:
基金名稱、組織形式、基金類型、成立日期、終止日期、認繳規模、實繳規模、募資渠道、代銷機構、投資者情況、託管情況、分級情況...分級杠桿比例(分級杠桿比例=(優先順序+劣後級)/劣後級)
第三部分,「作文題」:
XX私募機構自查工作報告
(模板)
一、機構基本情況
(一)機構組織架構及人員整體情況
(二)公司股東及關聯方情況
(三)高級管理人員及分工情況
(四)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
(五)風險控制及合規管理情況
(六)業務運行風險狀況評估
(七)其他情況
二、自查開展情況
(一)自查工作的組織
(二)自查工作的執行情況
三、自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計劃
四、意見和建議
6.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適用於場內基金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確保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適用性,加強投資者教育,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第五條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應當支持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中的運用。
第二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原則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以下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基本原則:
(一)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於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並做出全面的評價。
(三)客觀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准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做到客觀准確,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四)及時性原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七條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對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三)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四)對基金投資人投資基金產品提出匹配建議的方法。
第三章審慎調查
第八條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並做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第九條基金代銷機構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代銷該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或代銷後是否向基金投資人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代銷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台建設、賬戶管理制度、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代銷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開展審慎調查應當優先根據被調查方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接受被調查方提供的非公開信息使用的,必須對信息的適當性實施盡職甄別。
第四章基金產品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
第十三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
(一)低風險等級。
(二)中風險等級。
(三)高風險等級。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第十五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三)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當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
第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善基金投資人身份認證程序,核實基金投資人身份的合法合規,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
第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投資人調查制度,制定科學完整的調查方法,規定清晰合理的作業流程,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第二十條基金投資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
(一)保守型;
(二)穩健型;
(三)積極型。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細分。
第二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追溯調查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條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採用當面、信函、網上或對已有的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等方式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
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評價結果應當以書面或電子的方式及時反饋給基金投資人。
第二十三條對基金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應當至少了解基金投資人的以下情況:
(一)投資目的;
(二)預期投資期間;
(三)期望回報;
(四)投資經驗;
(五)短期風險承受水平;
(六)長期風險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條採用問卷等進行調查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統一的問卷格式,同時應當在問卷的顯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資人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
第二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說明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定期提示基金投資人更新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反饋,或通過對已有客戶信息進行數據挖掘的方式進行評價的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六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
第二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內部控制保障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各個業務環節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應當負責制定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銷售的基金產品池,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設並維護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功能模塊。
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的指導和管理下實施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就基金銷售適用性的理論和實踐對基金銷售人員實行專題培訓。
第三十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匹配的方法,由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願聲明內容,對於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並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確認信息。
第三十二條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向基金投資人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條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同時補充和完善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中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在本指導意見實施後逐步達到各項要求。
第三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年月日起實施。
7. 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時,需要了解基金管理人的哪些情況
各個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但通常需要了解該基金管理人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如《基金辦法》中規定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
2.與託管人在行政上、財務上和管理人員上相互獨立;
3.有完整的組織結構;
4.有足夠的、合格的專業人才;
5.具有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在我國,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在我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9. 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監管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活動。
監管依據2013年2月17日修訂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首先,對於銷售機構的監管包括:
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
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制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其次,對於宣傳推介資料的監管范圍包括:
公開出版資料;
宣傳單、手冊、信函、傳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發的與基金銷售相關的公告等面向公眾的宣傳資料;
海報、戶外廣告;
電視、電影、廣播、互聯網資料、公共網站鏈接廣告、簡訊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