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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會遇到什麼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8-25 23:13:54

㈠ 互聯網保險包括哪些風險防範措施

一、互聯網保險創新的現狀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15年年初發布的《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報告》顯示,針對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公司分類,人身險公司有44家,財產險公司有16家,總體佔全行業133家產壽險公司的45%。包括中國人保財險、泰康人壽、平安人壽、太平洋保險、天安財險等在內的多家險企已率先在線上跑馬圈地,中國保險公司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來。
首先在監管層面,上個月,醞釀已久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終於由中國保監會發布,這標志著中國互聯網保險業務基礎監管規范的形成。《辦法》以鼓勵創新、防範風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基本思路,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規則;規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負責;強化了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著力解決互聯網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其次在保險主體方面,早在2013年,中國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並號稱是指尖上的保險;去年,以「理賠簡單,就在天安」為口號的天安財險「車易賠」APP在全國上線;隨後,「中國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線」等保險在線服務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可見,拼服務、拼體驗已經成為各家保險主體競爭的主要方向。同時,各家保險公司在立足保險本身的同時,從渠道上也不斷向外圍延伸,分別與P2P平台、信用保證機構等開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從服務創新、技術創新、渠道創新等三個方面對2014年60家提供互聯網服務的產、壽險公司進行評價後的前15名榜單:
二、互聯網保險創新背後的風險
應該說基於提升客戶體驗的互聯網保險創新,方向是對的。互聯網保險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發展空間巨大,但同時互聯網保險創新也帶來一系列風險和問題。從目前已經暴露的風險來看,主要包括保險產品創新異位、消費者投訴急劇增加、消費者道德風險敞口擴大、風險評估和控制不到位等。
(一)保險產品創新異位
自2013年底由「三馬」投資的眾安在線成立以來,帶動了中國各大保險主體在保險產品上的創新熱潮。盜刷險、高溫險、退貨險、喝麻險、世界盃足球流氓險等創新險種不斷涌現,壽險公司也相繼推出求關愛、愛升級、救生圈等所謂的基於微信平台的「扔撈」產品,名字一個比一個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險種初具規模,但更多的是為創新而創新。如世界盃足球流氓險從頭到尾就沒賣出幾份,導致本來就比較便宜的3元/份,到後期直接降價到1分錢/份,變成了一個十足的噱頭。更有甚者,開發出霧霾險、賞月險、搖號險等,嚴重脫離保險的本質。
(二)消費者投訴急劇增加
據保監會近日公布的《關於2015年上半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15年上半年,中國保監會12378投訴維權熱線全國轉人工呼入總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綁銷售互聯網產品的投訴占據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險主體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務能力嚴重不足,片面注重銷售前端網路化,後台運營管理卻仍是傳統思維,前端和後台不配套,買時容易退時難,從而導致消費者投訴。
(三)消費者道德風險敞口擴大
目前,各家保險主體在理賠服務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簡易賠付,即保險公司對於一定金額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險事故實行簡易賠付,消費者通過保險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視頻,將事故現場信息傳輸到保險公司後台,保險公司審核確認後立刻賠付,全程一般在5分鍾左右時間完成。應該說這種做法極大地簡化了理賠程序,縮短了理賠時間,方便了消費者。但是,客觀地講,我們也不得不面對當下國內的基本現狀,國民的平均道德水準有待提高,修理廠、4S店有組織地批量造假,保險欺詐層出不窮,這些無疑都將保險公司的風險敞口無限擴大。
(四)風險評估和管理不到位
保險從本質上是風險轉移的安排,應該有可量化的數據支撐,目前,很多產品的創新,缺少基本的費率釐定、成本測算等程序。同時,保險講究的是大數法則,如果一款產品不能具備一定規模,賠付水平就會極不穩定,風險管理也就無從談起。
三、互聯網保險創新的風險管理
(一)保險產品創新:回歸本質
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因此,保險產品創新的基本原則和底線是創新的產品具有風險管理的可能性,即通過經驗的積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夠降低保險標的風險。這也就是一般情況下地震、颶風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險范圍的根本原因,因為到目前為止,人類還無法通過自身的行為影響上述事件的發生。反觀現在的保險產品創新,霧霾險也好,賞月險也罷,甚至是高溫險,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這一基本原則。
之所以會出現現在這種情況,我想主要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保險本身,在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規模產品的同質性非常嚴重,基本相同的條款,基本相同的費率,基本相同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產品創新的目標已經不再是客戶的「需求」,而是客戶的「眼球」。記得若干年前,有一個保險公司開發了一個險種叫「酒駕險」,從始至終沒賣出一份保單,但公司從上到下都非常開心,因為這個產品在當時引起了包括新聞媒體、監管部門、同業公司以及消費者的極大關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與目前整個社會的大環境有關,當下,從集體到個體,在物質和經濟的指揮下,每一個社會組織和細胞都在極力獲取盡量多的資源,而忽視了資源本身的效用和價值。正像有一句話所說,走著,走著,忘記了出發的目的。
(二)保險風險管理:大數據為器
1.大數據在費率釐定中的應用。保單的費率設定是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源頭,也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設定的費率對應於投保人的風險等級,風險越小,費率越低,盡量做到公平。確定費率較為關鍵的問題就是找出「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其實生命表就是「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之一年齡的一個分類。再如,在車險定價中城市交通的擁擠程度、駕駛員的年齡、駕齡、性別、汽車的新舊程度等都可能是「影響賠付支出的風險因素或變數」,而這些因素或變數就是可以通過大量數據分析和處理來確定。
2.大數據在風險評估中的應用。在大數據時代,風險評估已經不僅僅局限於公司的歷史數據、行業的歷史數據,無論是風險特徵的描述還是數據資源的獲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據財產險市場70%以上份額的車險領域,保險公司可以獲取三個層級數據來支撐風險評估,第一層級是核心層,包括公司和行業數據,第二層級是緊密層,包括車型、汽車零整比、二手車等數據;第三層級是外圍移動層,包括利用車載感測設備收集駕駛員行為數據等。同時,對於保險公司的精算師來講,更多、更廣的數據獲取,可以更精確地識別個體對象的潛在風險,建立更加有效的數據模型,不斷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準程度,以幫助判斷和評估風險以及風險准備金。
3.大數據在反理賠欺詐中的應用。在確保數據資源的情況下,通過完整的、多樣化的數據(數據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內部保單及理賠歷史記錄、行業數據、徵信記錄、公共社交網路數據、犯罪記錄等),輔之以有效的演算法和模型,來識別理賠中可能的欺詐模式、理賠人潛在的欺詐行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詐鏈條,應該是未來反理賠欺詐的主要方向。而對於整個中國保險行業來講,盡快建立起一套行業級的保險數據信息平台,是反理賠欺詐的關鍵。目前,上海、江蘇等省市已經實現理賠信息數據共享,在這些地區反理賠欺詐行為的成效明顯提高。
4.大數據在保險行業風險管理中應用之核心—數據整合。目前保險公司的數據有行業平台的同業數據、前端客戶APP導入(或現場出單)數據,中端中介、渠道、理賠、呼叫數據,後端財務收付數據,另外,還有定價系統的汽車零配件數據、人事系統的人員數據、稽核審計風控系統的風控數據等,種類繁多和龐雜,因此,急需建立大數據平台進行數據整合,統一數據存儲和傳遞標准,並將不同系統進行數據打通,再根據不同需要進行數據挖掘。
(三)保險風險控制:新技術應用
未來,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將成為保險行業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在承保環節,基於大數據基礎的數據分析技術將在第一時間立體呈現保險標的各項數據和特徵,為承保決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資料,從源頭控制風險。在理賠環節,新技術、新設備同樣將被廣泛應用。在車輛保險領域,通過裝載在車上的無線電子設備,運用通訊網路,實現對車輛、道路以及行車駕駛員進行靜、動態信息提取和行為記錄,從而監督行車駕駛員人的行為風險和道德風險,並進行出險前預防、出險中響應和出險後處理,從而使保險事故管理變被動為主動,降低理賠成本。在人壽保險領域,利用能夠實時監控人體健康情況的可穿戴設備,來獲取和細分不同群體、不同年齡的人體健康和生死概率,並適時向客戶提供飲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議,從而降低投保人的醫療費用。在家庭財產險領域,通過智能家居系統對住宅進行遠程監控並及時發現和緩解風險,當家中發生煤氣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動關掉閥門,從而減輕損失等。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聯網保險創新也不例外。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互聯網保險創新都將在路上,基於互聯網保險創新的風險管理也必將亦步亦趨,緊緊跟隨。

㈡ 互聯網保險現在面臨的風險有哪些互聯網監管該從哪幾方面入手

互聯網保險現在面臨的風險是無法預測分享等級,人們對互聯網保險很迷茫,應該加大互聯網監管,首先應該給買保險的人安全的保障。

㈢ 互聯網時代,醫療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互聯網+」熱風勁吹,傳統醫療行業也站到了風口上。藉助互聯網連接、智能的特性,移動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療軟體層出不窮,並因其隨時隨地可使用,能夠解決掛號、咨詢等就醫難題,受到人們的歡迎。
《人民日報》的系列報道,展示了當下「互聯網+醫療」興起發展的生動場景。作為移動互聯時代的新生事物,「互聯網+醫療」引起了醫療界、管理部門和輿論的高度關切。前不久,國家衛計委新聞發言人宋樹立表示,互聯網上涉及醫學診斷治療是不允許開展的,醫生通過網路只能做健康方面的咨詢,不能開展醫療診治工作。這被外界解讀為國家衛計委對「互聯網醫療」的明確禁止,並引來一些網友和媒體的吐槽,被認為是在阻擋新生事物,扼殺互聯網時代為解決「看病難」「看病貴」進行的探索。

㈣ 互聯網金融面臨法律風險有哪些

隨著我國數字化網路的不斷發展,我國互聯網和電子商務開始興起,由此互聯網金融也得以迅速發展。現如今我國的經濟熱點問題就是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金融模式,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規范其發展,因此應盡快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為互聯網市場治理和監管提供法律依據。一方面是修正和完善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制定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及其風險的監管規則,盡快將P2P信貸、眾籌融資模式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納入監管范圍。另一方面是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立法,特別是加快在電子商務的安全性、電子交易的合法性、計算機犯罪等方面立法,明確各交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想要了解詳細的金融法律方面建議去億蜂平台資訊。

互聯網金融面臨危險:

1.技術風險

2.操作風險

3.信用風險

互聯網金融面臨危險解決措施:

  1. 加強有關互聯網金融的知識普及

  2. 增強產品的創新

  3. 提高網路安全水平

  4. 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

㈤ 互聯網保險對傳統保險產生了哪些沖擊

互聯網保險對傳統保險銷售帶來的影響有:
對保險經營觀念的顛覆
互聯網對保險行業最大的顛覆,是從「客戶思維」到「用戶思維」的改變。傳統「客戶思維」模式下,保險公司運用4P營銷理論,將公司產品推銷給消費者,關鍵
因素是產品包裝、價格優勢、渠道實力和促銷策略等。而在互聯網時代,由於信息量大,信息流動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被加速打破後,消費
購買決策過程發生巨大變化,消費者擁有了更多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買賣雙方權力將發生轉移,促使行業加速進入用戶主權時代。「用戶思維」模式下,個性化的
產品、極致的消費體驗、簡約的形式、跨界的資源整合以及大數據的分析運用等能力,成為競爭的關鍵。
對行業銷售入口的沖擊
保險銷售是對具有同樣風險特徵的個體聚合的過程。對個體的不同定義方式,派生出了營銷、直銷、代理等不同銷售渠道。而互聯網天生就是「連接」、「聚合」的
途徑,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間上的限制,將人群風險特徵進行無限細分,充分利用小眾人群的「長尾效應」,組合成個性化的「團單」進行承保。在此背景下,決定業
務量的將是互聯網平台的流量。傳統模式下,依靠網點數量和人力規模進行一對一營銷的傳統優勢,由於成本較高,必將受到一定的削弱和沖擊。
對保險市場邊界的擴展
互聯網保險將從三個方面擴展保險的邊界:一是互聯網帶來新的經濟、生活方式,其中蘊含的新風險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網購退貨險、盜刷險等;二是大數據
技術提升行業風險定價與管理能力,從而將以前難以有效管理的風險納入承保范圍,如高溫險、霧霾險、賞月險等;三是藉助互聯網強大的客戶聚集能力,發揮「長
尾效應」,將保險期間碎片化、保費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額投保能力的客戶納入被保人群,如一元「關愛險」等。
對行業服務要求的改變
「用戶主權」形勢下,消費者藉助全新的信息環境,依據用戶評價、親友推薦、專家評論等信息,可以更為精確地預測目標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體驗品質。此背景下,
能否開發更加個性化和按需定製的產品,能否建立超過消費者預期的極致體驗,將成為制勝根本,必將促使保險行業更加註重服務品質,更為關注消費者個性化需求。
對運營流程革新的挑戰
隨著互聯網對保險全產業鏈的滲透,為保持競爭優勢,保險公司將不斷加大運營全流程改造力度:一是行業外包將加快發展,保險公司收縮日常活動范疇,集中內部
資源聚焦在風險管理、客戶服務及資金運用的核心領域;二是核心業務流程網路化自助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在提升運營效率的同時迎合客戶消費習慣的改變;三是運
營成本受到嚴格管控,節省下來的成本轉變為產品費率的下降回饋給客戶,導致固定資產成本、人力資源投入等大幅減少,萬元標準保費的運營成本高低成為競爭的
一個重要能力。

㈥ 互聯網保險特有風險有哪些

保監會發布了《互聯網保險發展與監管的思考》,明確指出目前市場上的互聯網保險,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產品開發不規范、信息安全有風險、創新型業務風險、反欺詐能力待提升、客戶服務能力需完善六大潛在風險。
據悉,對於目前市場中互聯網保險「跑偏」的營銷方式,保監會明確表示,今後將對網路銷售強調吸引眼球、誇張演示的營銷方式加以規范,保證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同時將重點加強險企產品開發、信息披露、信息安全、落地服務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面的監管,增強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㈦ 互聯網保險法律法規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
通知稱,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釋義]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基本原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管理機制]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五條[備案登記]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機構名稱]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備案變更]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備案注銷]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機構義務]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禁止行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實名注冊]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借款人義務]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借款人禁止行為]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出借人條件]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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