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② 企業年金管理費怎麼收取
A:(1)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直接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定期扣除:先由託管人定期生成費用清單,並將費用清單提交給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確認;在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確認後,託管人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按規定比例收取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並將受託費和投資管理費劃轉給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其中20%劃轉至投資風險准備金賬戶。
(2)賬戶管理費由企業定期直接繳納給賬戶管理人。
③ 企業改制後職工原有的企業年金應怎麼處理
勞社部發〔2007〕12號
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0號)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3號)規定,現對尚未規范管理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稱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移交的范圍
(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行業管理的以及企業自行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均應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移交原有企業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資產、負債、賬戶記錄、相關財務及業務檔案資料等。
二、移交的原則
(二)公開透明。要認真聽取企業和職工對移交工作的意見,在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清理、個人賬戶權益確認、管理機構選擇等方面要公開,保證企業職工的知情權。
(三)平穩運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銜接過渡工作,採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結合,先移交後規范的方式進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損害參保人員的利益和影響正常的業務運轉,參保企業和職工不得借機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做到基金資產安全移交。要維護基金資產的完整性,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滯留、挪用。
三、基金資產的清理
(五)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採取適當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清理,摸清基金規模、資產形態、盈虧情況等,認真核對有關賬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資產清單,由各個參保企業交職工確認後,記清記實個人賬戶,做到賬實相符。
(六)為便於移交,應盡量在移交前將基金資產轉為合格的投資產品。對出現不良資產或難以兌現承諾回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產清理方案,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在移交前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要明確責任和債務關系,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時如實說明情況,在各方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可將基金資產與債務一並移交。
四、基金投資的處理
(七)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資金,不再簽訂其他投資合同,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後再按規定投資運營。
(八)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資產管理機構應與新的受託人及投資管理人協商一致,在明確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將基金資產投資合同一並移交,同時變更合同管理人。
五、個人權益的保護
(九)管理原有企業年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繳費記錄和基金資產收益情況,認真清理、核對個人賬戶信息。按照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約定的條件和原則,將基金資產量化到個人,收益公平分配,虧損合理分攤。
(十)沒有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業,應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後制定新的企業年金方案,然後進行基金資產分配和賬務處理。
六、管理機構的選擇
(十一)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原則上應以整體移交為主,各地可根據企業數量和基金資產狀況,提供若干以法人受託機構為主,包括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方案供選擇,然後進行基金資產分割。移交後,可規定1年左右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企業可以繼續委託現管理機構管理運營,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選擇其他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管理運營。具備單獨移交能力的大型企業,也可直接選擇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
(十二)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已破產或重組後不再繼續繳費的,原則上將原有企業年金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管理。
七、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然生產經營並繼續繳費的,要按照《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規定,對原有企業年金方案進行修訂,原來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十四)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後,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並簽訂基金管理合同,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託管人要按照《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0號)規定,負責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產託管賬戶、投資資產託管賬戶和投資風險准備金賬戶。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決定,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排除社會上對企業年金與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誤解,廣泛宣傳原有企業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業年金市場化管理運營的規則,引導企業和職工轉變觀念,主動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要堅持誠信原則,依規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當取得原有企業年金業務後,應當抓緊完成合同簽訂、備案等相關程序,盡快投入運作,縮短移交時限,降低移交成本,實現規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潔自律,嚴格按制度辦事,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九、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強,事關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在省級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勞動保障廳(局)主要負責人牽頭,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工作小組,統籌研究有關問題,統一組織實施,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各地應於2007年4月底前將成立工作小組情況報勞動保障部。
(十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實施步驟、工作要求等,經省級政府同意,報部備案後實施。要確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和各項業務移交到位,實現規范的市場化管理運營。自2007年5月起,部里將實行月調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報工作進展情況。移交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將總結報告報部里。
(二十)原行業、企業要按照本意見,將規范管理原有企業年金和建立新的企業年金計劃統籌考慮,制定切合實際的實施方案,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同意,經總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實施,同時,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中,中央企業的實施方案,報勞動保障部備案。按期完成規范和建立企業年金確有困難的中央企業,經向勞動保障部說明理由,可延長至2008年底。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④ 企業年金基金如何提取風險准備金
企業年金基金提取風險准備金要求如下: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合同終止時所管理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當期委託投資資產的投資虧損。
⑤ 企業年金基金的運作流程
一、為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程序,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於企業年金計劃的委託人及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本流程所稱受託管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簽訂的合同,託管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合同。
三、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四、賬戶管理人應為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並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賬戶管理人應按變更信息調整賬戶記錄。
六、賬戶管理人應按賬戶管理合同規定,在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日前,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及委託人提供的繳費信息,生成繳費賬單,提交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應向託管人發送繳費收賬通知。
七、託管人應為託管的每個企業年金計劃分別開設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用於企業年金基金的歸集和支付。
委託人應在計劃規定繳費日,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劃入託管人開設的受託財產託管賬戶,並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八、託管人應按繳費收賬通知核對實收繳費金額。核對一致時,託管人將繳費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將繳費信息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核對不一致,實收繳費金額多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指令進行超額繳費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實收繳費金額少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受託人通知委託人補繳。
九、託管人應為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分別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並負責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應為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分別開設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賬戶,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虧損。
十、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就指令下達、確認和執行等程序達成一致。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將發送指令的人員和許可權通知託管人。
十一、受託人應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分配指令通知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託管人應對受託人投資分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及時將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資金劃入相應投資組合的資金賬戶,並將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二、受託人調整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額度時,應提前將調整方案通知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託管人接到受託人劃款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劃撥資金,並將資金劃撥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結算數據。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無誤後,託管人及時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買賣、回購業務和資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規定,分別完成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會計核算與估值。託管人應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投資組合凈值。
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每個工作日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估值,並按託管合同規定,及時將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凈值增長率或份額凈值等會計核算結果發送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十五、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編制和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凈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由託管人報送受託人。
託管人應及時編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凈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報送受託人。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出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投資業績和風險評估等投資管理報告,並報送受託人。
十六、託管人應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託管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會計核算與估值、費用計提與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等客觀因素造成的投資管理不符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比例或投資管理合同約定比例的,託管人應及時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報告受託人,投資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
十七、賬戶管理人應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賬戶管理合同的規定,分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
採取金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按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及企業賬戶與個人賬戶期初余額,計算本期投資收益,並足額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採取份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記錄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份額凈值。
十八、託管人接到受託人下達的費用支付指令、投資管理人下達的交易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予以執行。
十九、職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業年金待遇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交申請,受託人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權益支付表,發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待遇支付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扣減個人賬戶權益,當個人賬戶權益余額為零時,辦理個人賬戶銷戶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委託人。
二十、職工離開本企業轉入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時,委託人根據有關合同規定應向受託人提交個人賬戶轉移申請,受託人確認後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轉移報告,發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資金轉移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資金轉移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委託人。
二十一、職工離開本企業,不能轉入新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人可將其轉入保留賬戶並進行單獨管理。
⑥ 管理費的10%作為風險准備金 在哪個法規中
按照現行的《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第58條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⑦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⑧ 企業年金跳槽後能提取嗎
企業年金跳槽後可以提取。企業年金屬於企業僱主自願建立的員工福利計劃,是職工分享企業利潤的一部分。
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一定是一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年金源自於自由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是一種屬於企業僱主自願建立的員工福利計劃。即由企業退休金計劃提供的養老金。其實質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職工分享企業利潤的一部分。
離職後企業發放的年金是原公司財會核算該員工之前在原企業共走的年金總和發放,屬於員工的基本福利。因襲可以提取。
(8)企業年金基金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年金建立的基本用意
1、健全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採取延遲納稅的方式。
2、養老金制度從「非強制」「半強制」逐步轉向「強制性」。根據最新《國務院批轉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若干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3、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作為老百姓的養命錢,作為一種長期穩定的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有部分資金投資於與養老金資產負債特性相匹配、包括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障房建設、養老社區建設等,並允許定向配置大型企業債券、金融債,使養老金獲得長期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4、隨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公務員年金的發展,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逐步做實,積累的養老金規模將越來越大,風險也會越來越大,對監管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5、為加強對養老金的監管,實現政府職能與業務監管職能的分離,政府部門負責政策制定,「養老金監管局」負責養老金的監督、統籌管理,既分工明確,又協同配合,共同建立和發展公平、規范的養老保障制度。
⑨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現行的《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第58條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