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② 證劵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收取的證劵結算風險基金和結算互保金是什麼意思
每次結算,一級清算戶(主要是券商和基金)都要交納一筆錢給登記公司的,這個和二級清算戶(在證券營業部開戶的機構和自然人)關系不大
③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參與人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 因結算參與人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參與人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參與人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餘資產中退還有關結算參與人的比例
和數額。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經國務院批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證監會、財政部發布)同時廢止。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版本)- 已廢止]
④ 證券投資基金與風險投資基金的有什麼區別
投資方向不同
證券投資基金,就是普通投資者把手中的錢結合起來,交給專業人士打理,投資者之間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一種行為。證券投資基金一般只能投向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不能投資實業或者公司的股權。
風險投資基金,又稱創業基金,主要投資於一些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公司的股權,在公司順利上市(IPO)之後,賣出手中的股票,從中獲益的一種基金。
募集方式不同
按照募集方式,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分為公開募集的公募基金和非公開募集的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基金風險較大,一般只能採用私募。
收益、風險不同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因此其收益的水平不會超過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波動的水平。風險投資則是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差價,收益要高出許多,一般平均投資回報率在20%-40%左右。當然,高收益也意味著高風險,中小企業從創立到上市有很長的路要走,因此上市失敗的可能性也很大,這也就意味著風險投資面臨的風險較大。
⑤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正文內容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取;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⑥ 證券投資基金與風險投資基金的區別
1、投資對象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和債券,而風險
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是處於創業期的未上市的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新興高科技企業。
在美國,風險投資基金約80%的資金投資於創業期的高科技企業。
2、風險、收益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採取組合投資於可流通證券,風險較小,收益較穩
定。風險投資基金以高風險高回報著稱,其投資一般需要4-6年才可能收回,期間通常沒有
收益,一旦失敗則血本無歸,而如果成功,則可獲得豐厚的回報。
3、募集方式不同。證券投資基金一般公開募集並上市交易,流動性好;風險投資基金
一般以私募方式籌資,也就是向特定的投資群體募集資金
⑦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來源於哪些方面
主要來源於五個方面。《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是指用於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範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3 條規定,本基金來源:(1)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20% 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 (2) 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10%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3)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10% 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賬;(4) 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賬面余額的15% 一次性提取;(5)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⑧ 結算風險基金的簡介
結算風險基金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用於補償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損失的一種基金。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有兩個:一是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二是由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第二個來源是否利用,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自主決定,法律上未作強制規定。
對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嚴格管理:(1)基金應當依法籌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繳的辦法必須依章辦理;(2)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確保基金安全;(3)基金必須專款專用;(4)向責任人追償。如果風險損失是人為的因素造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運用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提出追償。
⑨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製定的辦法。首次發布:《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0年1月31日批准,2000年4月4日證監會、財政部發布)修正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於2006年6月16日發布。原《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版本)已被廢止。
⑩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如何設立結算風險基金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立和使用結算風險基金: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設立結算風險基金。建立風險基金是強制的,而不是自願的。 2.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即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要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確保結算風險基金的使用處於有關機構和部門的監督之下,防止結算風險基金被濫用。 3.結算風險基金只能在以下范圍使用:(1)由於技術故障造成的證券結算機構的損失;(2)由於業務人員操作失誤造成的證券結算機構的損失;(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4.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來源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個是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5.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要制定專門的辦法。制定單位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因證券法規定的原因對造成的損失以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