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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保險保障風險論文

發布時間:2021-08-24 09:28:39

1. 求助 關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論文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
1.海運貨物保險
2.陸運貨物保險
3.空運貨物保險
4.郵包運輸保險
5.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
6.案例分析
一.海運貨物保險又分為:海運貨物風險
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1.海運貨物風險:海上風險:自然災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外來風險: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由於特殊原因引起的風 險
2.海運貨物保險中的損失:全部損失:運輸中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損。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部分損失: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未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它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3.部分損失:共同海損:指船舶在海運提制途中遇到危害,船方為了挽救船、貨,使得船舶繼續行駛,有意地採取某些合理的措施並為此付出某些額外犧牲和費用。
單獨海損: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的損失利用進保險貨物遭受海損後。

二.我國海運貨物保險的險別:
基本險別: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附加險別: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1.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意外事故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貨物遭受自然災害前後,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損失;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運輸工具遭海難後,發生的特別費用。
2.水漬險: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和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由於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4.一般附加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滲漏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包裝 破裂險和銹損險。
5.特殊附加險:交貨不到險、戰爭險和罷工險
三.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協會貨物條款(A )I CC (A )
協會貨物條款(B )I CC (B)
協會貨物條款(c )ICC (C )
協會戰爭險條款
協會罷工險條款
惡意損害險條款
1.ICC(A)相當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規定的一切險
2.ICC(B)相當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規定的水漬險
3.ICC(C)僅承擔重大意外事故的風險
四.陸運貨物保險:
1.陸運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2.陸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陸運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同海運水漬險相似,陸運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同海運一切險相似。
五.空運貨物保險:
1.空運風險與損失: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各種外來風險而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
2.空運貨物保險的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
3.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的責任起迄採用「倉至倉」條款
六.郵包運輸保險:
1.郵包運輸風險與損失
2.郵包運輸保險的險別: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
七. 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的訂立:
1.保險投保人的約定
2.保險公司和保險條款的約定
3.保險險別的約定
4.保險金額的約定
5.保險單的約定
八.案例分析:
某外貿公司按CIF 術語出口一批貨物,裝運前以向保險公司按發票總植110%投 保平安險,6月初貨物裝妥順利開航。載貨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風雨致使一部分貨物受到水漬,損失價值2100美圓,數日厚意,該輪又突然觸礁,致使該批貨物有遇到部分損失,價值為8000美圓。
試問: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是否賠償,為什麼?

這只是個引子,太多了。你要是有心的話夠用

2. 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範措施論文答辯問題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國絕大部分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海洋運輸方式運輸的。海洋運輸的運量大,海運費用低,航道 海運
四通八達,是其優勢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風險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確,是其不足之處。 按照船舶的經營方式,海洋運輸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看一下網路——海運
多了解一下,記住一些數據。

3. 誰知道(論文)海運保險的相關知識和港口作業的方法

[分享][物流相關知識連載,每日更新,喜歡的朋友請進]之9.17更新。。。。
物流過程中保險常識

1、 物流過程中哪幾個環節會涉及到貨物保險?有什麼樣的險種?
答:在物流作業過程中,只要涉及貨物作業、監管的運作環節都有可能涉及貨物保險問題。一般保險最受重視的環節有倉儲作業、空運、海運、陸路運輸作業階段。很多情況下港口作業過程的保險是作為運輸保險的一部分投保的。海運過程中的險種分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又分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陸路運輸過程中的險種主要有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航空運輸過程中的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2、保險公司在貨損或貨物滅失時行使的代位求償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在物流保險法律關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在非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貨損或貨物滅失的情況下,保險人先向貨物利益方進行賠償,而後取得貨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權向責任人追償。此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事前確定貨物利益方沒有私自放棄任何有關損壞貨物的任何權利,這是為確保保險人理賠後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彌補。其次,保險人理賠後,應當取得與代位求償及訴訟的一切相關證據,並應取得貨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財產保全與證據保全。物流保險合同往往標的較大,必要時需要行使財產保全以確保保險人的利益。最後,物流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專業性很強,所以在事前與事後法律咨詢上要選擇物流、海事方面的專業律師。

3 如何辦理保險索賠程序?
答:在發生貨損或貨物滅失,辦理保險索賠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賠人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單據: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向承運人等第三者責任方請求補償的函電或其它單證、被保險人已經履行應辦的追償手續等文件、由國外保險代理人或由國外第三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海事報告。海事造成的貨物損失,一般均由保險公司賠付,船方不承擔責任、貨損貨差證明、索賠清單等。被保險人在辦妥有關手續,交付單據後,等待保險公司審定責任,決定是否予以賠付,如何賠付。如保險公司決定賠償,則最後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款項。

4. 國際貿易專業關於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的論文或者文獻

淺析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範措施

[摘要]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 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然而, 在國際貿易中, 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通過對海運提單的風險作了深層次的分析, 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關鍵詞] 海運提單防範措施風險

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是國際貨物海上運輸中的重要單據之一, 我國《海商法》第72 條規定: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漢堡規則》第1 條第7 款給提單下的定義是: 「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表示貨物的收據, 證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表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 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辦理轉讓, 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3、表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協議的證明文件, 是他們處理雙方在運輸中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另外, 海運提單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證項下向銀行交單議付的最重要單之一,在所有的運輸單據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運載貨物的所有權, 並能自由轉讓和流通。「樹大招風」,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利用。近幾年來, 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偽造、篡改海運提單以騙取貨款的案例。而且,隨著我國外貿的不斷發展、信用證的不斷推廣使用, 海運提單的詐騙案例更是層出不窮, 詐騙技巧也日新月異, 有越演越烈之勢。因此, 很多外企單位將海運提單風險防範工作列上日程。
一、海運提單常見的風險類型
防範於未然, 在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存在的風險主要有:
( 一) 倒簽和預借提單
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後簽發, 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 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後簽發, 簽發日期卻早於實際裝船日期, 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 便構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 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 順利結匯, 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 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 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
許的。
( 二) 偽造提單
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 在信用證業務中, 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銀行即憑單付款, 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 以騙取貨款, 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 蒙騙客戶, 從而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
( 三) 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
在國際貿易中, 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 承運人慾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 由於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 托運人不能憑此結匯, 因而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 LETTER OFINDEMNITY) , 讓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 並保證賠償承運人因簽發清潔提單而受
的損失, 以此來換取清潔提單, 順利結匯。可見, 出具保函是出於國際貿易的需要, 從某種意義上講托運人和承運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處, 但實際上對承運人來講卻潛伏著很大的風險。一旦收貨人持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承運人必須賠付收貨人。但承運人持保函向托運人追償時, 是否能得到補償, 則取決於托運人的信譽和需要補償的理由是否與保函中所保事項完全一致。且承運人沒有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 已違背了民事活動誠信的原則, 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 對善意收貨人進行欺詐, 如承運人提請訴訟, 根據法律, 任何有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因此法院不會以保函為依據來判決保函項下發生的貨損貨差的責任方, 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賠償而遭受的損失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 四) 無提單放貨
_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 貨物運到目的港後, 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 有時會發生貨物先於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 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於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 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 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 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 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後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 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 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 有可能被冒領, 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 也會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
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 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 而不是憑提單放貨, 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範措施
( 一) 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
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 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 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 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 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 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已「預借提單」時, 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 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
情況, 則應採取緊急措施, 果斷追回全套單據, 重新繕制, 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 從法律責任看, 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 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於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 而貨物卻裝上乙船, 無需細查, 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 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並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 因此受害方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 而且還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
承運人都是嚴重的。為預防發生倒簽提單, 出口商應對有關裝運期規定有一個准確的認識。例如: 國外信用證時常有以下一些關於裝運期的用語: ( 1) Latest: 31,July, 即最遲不晚於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 日; ( 2)Not later thanJuly 31, 不遲於7 月31 日, 包括7 月31日; ( 3)During first half of July, 表示從7月1 日至7 月15 日, 包括起止日; ( 4)Within July, 即During July, 從7 月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5)At the end ofJuly, 從7 月21 日至7 月31 日, 包括起止日; ( 6)On or before July 31, 表示7 月31日之前, 包括7 月31 日; ( 7)On or aboutJuly 31, 表示7 月31 日前後5 天內, 即從
7 月26 日至8 月5 日止。出口商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裝運, 從正當手段獲得裝船清潔提單, 以維護良好的信譽。
( 二) 印刷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國際海事局提議, 印製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 控制其流通。提單的紙質、式樣都應有明確、嚴格的規定。
( 三) 選擇資信好的交易夥伴
在國際貿易交往中, 對客戶的資信情況全面了解是保障業務順利進行的先決
條件。若由於對交易夥伴的資信情況沒有進行很好的調查和了解, 僅憑熟人介紹或
貪小便宜與之成交, 則往往容易出事, 後悔莫及。所謂資信情況好, 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資產情況好, 有相當可觀的資產, 且經營狀況好, 有履約能力; 二是能在誠實信譽的原則上履約, 不會隨意撕毀契約。

5. 關於海運方面的論文

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聯運中集裝箱貨損區段的確定

〖提要〗貨運代理人的真實身份應根據其從事的業務來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為純
粹的運輸代理人,
也有可能是承運人身份;
在集裝箱
FCL
整箱貨情況下,
承運人一般無法在
裝貨時檢查箱內貨物的狀況,
箱內貨物損壞的確定通常是通過集裝箱進出場時設備交接單的
記載情況及鉛封完好與否來推定。

〖案情〗

原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外運江蘇集團公司蘇州公司

2001

11

18
日,
華映公司與特靈台灣公司簽訂了進口
3
套冷水機組的貿易合同,
交貨方式為
FOB
美國西海岸,目的地為吳江。
2001

12

24
日,買方華映公司就運輸的
冷水機組向人保吳江公司投保一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倉至倉條款」。同年
12

27
日,
原告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從美國西雅圖港以國際多式聯運方式運輸了裝載於三個集
裝箱的冷水機組經上海到吳江。
原告簽發了空白指示提單,
發貨人為特靈台灣公司,
收貨人
為華映公司。
貨物到達上海港後,
2002

1

11
日,原告與被告以傳真形式約定,原告支付被
告陸路直通運費、短駁運費和開道車費用等共計
9

415
元,將提單下的貨物交由被告陸路
運輸至目的地吳江。
事實上,
被告並沒有親自運輸,
而由上海吳淞汽車運輸服務公司
(以下
簡稱「吳淞公司」)
實際運輸,
被告向吳淞公司匯付了
8

900
元運費。
同年
1

21
日貨到
目的地後,
收貨人發現兩個集裝箱破損,
貨物嚴重損壞。
收貨人依據貨物保險合同向人保吳
江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賠付後取得代位求償權,
向原告進行追償。
原告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和
解協議,已向保險公司作出
11
萬美元的賠償。之後,原告根據貨物在上海港卸船時的理貨
單記載「集裝箱和貨物完好」,以及集裝箱發放
/
設備交接單(出場聯和進場聯)對比顯示
的「集裝箱出堆場完好,
運達目的地破損」,
認為被告在陸路運輸中存在過錯,
要求被告支
付其償付給保險公司的
11
萬美元及利息損失。

〖裁判要點〗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貨物從美國運至中國吳江,
經過了海運和陸路運輸,
運輸方式屬於國際多式聯運。
原告是多式聯運的全程承運人,
也即多式聯運經營人,
其與被
告之間的傳真事涉運費等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
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屬國際多式聯運的陸路運
輸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
被告應按約全面適當地履行運輸義務。
涉案兩個集裝箱貨物的損壞
發生在上海至吳江的陸路運輸區段,故被告應對貨物在其責任期間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買方也即收貨人華映公司與人保吳江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貨損屬於貨物運輸
保險單下的保險事故范疇,
保險公司對涉案貨損進行賠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規定。

6. 海上貨運保險的風險有哪些

首先就是自然災害 其次就是意外事故了,具體請看以下
保險業把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分成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風險是造成損失的原因。
1、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洪水、流冰、地震、海嘯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災害。
意外事故、主要包括船舶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蹤等具有明顯海洋特徵的重大意外事故。
2、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的各種風險,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一般外來風險。指偷竊、破碎、滲漏、玷污、受潮受熱、串味、 生銹、鉤損、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來風險、主要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風險,從而引起貨物損失。如戰爭、吧公、交貨不到、拒收等。

其實海運保險都有保險責任的,明確的規定了哪些原因賠,哪些原因拒賠

7. 如何寫好論文「海運提單在進出口中的風險防範」

淺析海運提單的風險及防範措施[摘要]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這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控制了提單, 誰就擁有了該批貨物的所有權。然而, 在國際貿易中, 提單的使用也帶來種種風險。通過對海運提單的風險作了深層次的分析, 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關鍵詞] 海運提單防範措施風險海運提單( bill of lading, B/L) 是國際貨物海上運輸中的重要單據之一, 我國《海商法》第72 條規定: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漢堡規則》第1 條第7 款給提單下的定義是: 「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的單據。提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表示貨物的收據, 證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2、表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收貨人或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憑提單向承運人提取貨物, 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辦理轉讓, 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 3、表示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訂立運輸協議的證明文件, 是他們處理雙方在運輸中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另外, 海運提單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證項下向銀行交單議付的最重要單之一,在所有的運輸單據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運載貨物的所有權, 並能自由轉讓和流通。「樹大招風」, 海運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準、利用。近幾年來, 國際貿易中出現了許多偽造、篡改海運提單以騙取貨款的案例。而且,隨著我國外貿的不斷發展、信用證的不斷推廣使用, 海運提單的詐騙案例更是層出不窮, 詐騙技巧也日新月異, 有越演越烈之勢。因此, 很多外企單位將海運提單風險防範工作列上日程。一、海運提單常見的風險類型防範於未然, 在國際貿易中海運提單存在的風險主要有:( 一) 倒簽和預借提單已裝船提單應在貨物全部已裝上船後簽發, 簽發的日期必須是真實的, 因為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視作裝運日期。如果提單在貨物裝船後簽發, 簽發日期卻早於實際裝船日期, 便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貨物已由承運人接管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簽發了提單, 便構成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預借提單, 托運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 順利結匯, 但對收貨人來說則構成合謀欺詐, 可能使收貨人蒙受重大損失。對此, 各國法律和海運習慣都是不允許的。( 二) 偽造提單提單是信用證所要求的主要單據, 在信用證業務中, 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銀行即憑單付款, 而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及其真實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證「單據交易、嚴格相符」的特點偽造提單, 以騙取貨款, 可能貨物根本沒有裝船,或以次充好, 蒙騙客戶, 從而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

8.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風險有哪些

國際貿易貨物在海上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可能會遭到各種不同風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主要承保的風險有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又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 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
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
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
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二)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
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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