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旅遊給遊客買的保險費能抵扣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關事項規定》明確:試點納稅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取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收取並支付給其單位或者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支付給其接團旅遊企業旅遊費用余額銷售額
二、稅額計算
由於試點納稅提供旅遊服務選擇差額征稅辦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關政策(三)銷售額規定並屬於簡易征稅辦於般納稅選用辦除銷售額已抵減費用外仍抵扣其進項稅額
旅遊業差額征稅銷售額=取全部價款價外費用-向旅遊服務購買收取並支付給其單位或者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支付給其接團旅遊企業旅遊費用
規模納稅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徵收率3%
舉例:浙江旅遊服務經營企業A公司於20165月承接杭州某單位旅遊服務業務合同含稅總價1091800元約定游覽浙江、江西省際沿路景點並同意由B旅遊公司包江西景點游覽服務包金額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游覽浙江境內若干景區旅途發住宿費235500元、餐飲費184210元、交通費65370元、門票費60820元、遊客身意外險保費21850元、購物費37040元均取普通發/票本月A公司取水、電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550元其業務發
析:銷售額扣除費用含遊客身意外險保費、購物費本月增值稅扣除銷售額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銷售額1091800-982620=109180元
假設A公司屬規模納稅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徵收率3%=109180÷(1+3%)×3%=3180元
三、計核算
規模納稅差額征稅計核算
財〔2012〕13號文件規定:規模納稅提供應稅服務於允許銷售額扣除相關費用按規定扣減銷售額減少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減少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與述增值稅額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接例假設A公司屬規模納稅含稅銷售額應按3%進行價稅離:
1.取旅遊服務收入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1091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31800
2.支付B公司旅遊服務包款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本424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2720
貸:銀行存款436720
3.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入賬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本5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5900
貸:銀行存款5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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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旅遊行業,營改增後怎麼計算增值稅
旅遊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兩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選擇。
一是選擇採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方法,以實際收取的費用為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以經營辦公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由於這種方法,進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比較難,一般旅遊業者都不採用。
二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計入成本,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㈢ 購進的旅客服務繳納的保險費是否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計算進項稅額;
2.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3.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
4. 對於取得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5. 旅客運輸服務是指客運服務,包括通過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為旅客個人提供的客運服務。
政 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二條第(一)項第5點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修改為「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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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服務 增值稅免稅
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定:「一、再保險服務
(一)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再保險服務,免徵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再保險服務(境內保險公司向境外保險公司提供的再保險服務除外),實行與原保險服務一致的增值稅政策。再保險合同對應多個原保險合同的,所有原保險合同均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時,該再保險合同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否則,該再保險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原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分出方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業務活動。
......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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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旅遊服務業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多少
旅遊服務業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3%,還可以實行差額徵收辦法。
㈥ 旅遊行業增值稅
旅遊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兩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選擇。
一是選擇採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方法,以實際收取的費用為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以經營辦公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由於這種方法,進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比較難,一般旅遊業者都不採用。
二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計入成本,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㈦ 營改增後,提供旅遊服務如何計算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開具普通發 票。
旅遊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兩種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選擇。
一是選擇採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方法,以實際收取的費用為銷售額,按照6%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以經營辦公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計算實際應交的增值稅。由於這種方法,進項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取得比較難,一般旅遊業者都不採用。
二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種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計入成本,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㈧ 購買哪些保險可以免增值稅
投保應注意以下幾點:
選時應按下列順序進行:首先是意外險;其次是健康險再次是養老險;
許多消費者往往先給自己的孩子,專業人士建議,應給家庭收入較高者優先考慮;其次,婦女疾病也相對較多;
保額的選擇應以家庭總收入及被保人從事的工作風險系數為依據;
方式,根據家庭狀況多種因素決定,並非期限越長越合算。
㈨ 旅遊服務業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多少
旅遊服務業改徵增值稅後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3%,還可以實行差額徵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