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Ⅱ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點》最大亮點是什麼
亮點一、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權
據中國官方媒體消息,今日播發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文件提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亮點二、賦予農民更充分有保障土地承包權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
該文件指出,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
該文件還指出,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經營方式轉變。家庭經營要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按照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擴大國有林場和重點國有林區林權制度改革試點。推進國有農場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
亮點三、允許農民開發集體土地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該文件指出,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文件還提到,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亮點四、城鄉同等待遇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提出,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該文件提出,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盡快在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
該文件提出,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亮點五、放寬城市落戶條件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該文件由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文件中提出,統籌城鄉社會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
該文件提出,建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制度。盡快在城鄉規劃、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一體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融合。該文件提出,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盡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文件也提出,統籌城鄉社會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
亮點六、允許農村小金融組織融資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
該文件指出,要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都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堅持農業銀行為農服務的方向,強化職能、落實責任,穩定和發展農村服務網路。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支持。擴大郵政儲蓄銀行涉農業務范圍。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改善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保持縣(市)社法人地位穩定,發揮為農民服務主力軍作用。
該文件還指出,要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中小銀行。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加強農產品期貨市場建設。
亮點七、農村中職教育並逐步免費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大力辦好農村教育事業。發展農村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培育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鞏固農村義務教育普及成果,提高義務教育質量,完善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和經費保障機制,保障經濟困難家庭兒童、留守兒童特別是女童平等就學、完成學業,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該文件提出,加快普及農村高中階段教育,重點加快發展農村中等職業教育並逐步實行免費。健全縣域職業教育培訓網路,加強農民技能培訓,廣泛培養農村實用人才。文件提出,大力扶持貧困地區、民族地區農村教育。增強高校為農輸送人才和服務能力,辦好涉農學科專業,鼓勵人才到農村第一線工作,對到農村履行服務期的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助學貸款,在研究生招錄和教師選聘時優先。
該文件還提出,保障和改善農村教師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健全農村教師培養培訓制度,提高教師素質。健全城鄉教師交流機制,繼續選派城市教師下鄉支教。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繼續教育。加強遠程教育,及時把優質教育資源送到農村。
亮點八、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體制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
該文件提出,擴大縣域發展自主權,增加對縣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促進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增強縣域經濟活力和實力。推進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改革范圍。
該文件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縣(市)的體制。堅持走中國特色城鎮化道路,發揮好大中城市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依法賦予經濟發展快、人口吸納能力強的小城鎮相應行政管理許可權,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形成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互促共進機制。積極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
亮點九、城鄉按比例選代表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
該文件指出,繼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鎮治理機制,實行政務公開,依法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該文件提到,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深入開展以直接選舉、公正有序為基本要求的民主選舉實踐,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村務公開、財務監督、群眾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推進村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完善涉農法律法規,增強依法行政能力,強化涉農執法監督和司法保護。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搞好法律服務,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推進農村依法治理。培育農村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完善社會自治功能。
該文件還指出,採取多種措施增強基層財力,逐步解決一些行政村運轉困難問題,積極穩妥化解鄉村債務。繼續做好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健全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機制。
亮點十、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繼續推進農村綜合改革,2012年基本完成鄉鎮機構改革任務,著力增強鄉鎮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該文件指出,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擴大村民自治范圍,保障農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該文件還提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擴大農民在縣鄉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農民的聯系。(李貴剛)
Ⅲ 今年要寫畢業論文,保險方向的,沒什麼頭緒,希望各位大大提供一些方向和題目。
1. 種植業風險區域劃分及費率區域劃分 2.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主體有效合作的博弈分析 3.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供給的PPP模式研究 4. 我國銀保業務投資激勵的博弈分析 5. 我國壽險增長影響因素分析
6. 反壟斷法在中國保險業的適用性分析 7. 論保險金融化現象
8. 我國壽險公司內部控制問題研究 9. 西方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與啟示 10. 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及監管問題研究 11. 保險企業文化與品牌建設
12.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結構及其優化研究 13. 論保險公估業發展的瓶頸及出路
14. 財政補貼對農戶農業保險參保決策影響的實證分析 15. 論再保險要素的保險商品均衡價格形成 16. 保險業雙重角色下的政府責任
17. 論保險市場中的縱向關系與再保險市場的發展 18. 論保險資金投資股票市場的風險與防範 19. 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和突破 20.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困境與出路 21. 巨災債券—巨災風險分散的新選擇 22. 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與防範 23. 中國保險業制度創新研究 24. 中國保險基金的困境及其出路
25. 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問題規避 26. 保險公司規模經濟的實證檢驗 27. 中國保險業制度變遷與經營績效分析 28. 保險產業組織變遷與保險產業組織政策研究
Ⅳ 農業巨災風險與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有何區別
農業保險財產保險種高難度業務特點同其難點直接相聯系表現:承保標價值穩定、實行低額承保、危險復雜、賠付率高等特點具體說明:
(1) 承保標價值穩定要確處理標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賠償關系作保險標農作物或牲畜保險期間般都處於期價值斷增再加市場價格變化、受災間確定性投入本同給保險金額確定造困難
(2) 實行低額承保目農民提供基本保障災自條件變化工管理面努力於減少農業損失明顯作用避免農民參加保險疏於防範治理造良影響農業保險通實行低額承保使保險自承擔部損失保險按各類作物標准產值70%承保災害損失低於產值30%部由農民自負擔
(3) 承保危險復雜性農業產面臨各種災害且部巨災旦發造慘重損失另外些災害發頻率高農業保險形初期承保都某種單風險棉花、西瓜等作物雹災保險
承保危險復雜性所僅僅承保單風險農業保險能滿足需要所農作物混合險或綜合險應運比說烤煙保險承保危險包括雹災、洪水、風暴雨棉花種植保險
承保危險包括冰雹、洪水、雷擊、龍卷風、台風暴風、暴雨
(4) 農業保險賠付率高、保費高、贏利性極差離政府補貼能保證賠付農業保險業務散易管理經營本明顯高於其保險業務所合作保險組織經營農業保險各種組織形式占非重要位合作保險實質互助共濟家起自提供經濟保障營利目
Ⅳ 西藏自治區 農業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是農村「水電路氣房」等民生工程495億元,包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農村電網、農村公路、農村沼氣工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程、少數民族地區游牧民定居工程、農村小水電工程、農村郵政和農林水血防工程等。這些民生工程的建設,將有效改善農村的生活條件,提升農民的生活質量。
二是農業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等441.6億元,具體包括大型灌區節水改造、新增千億斤糧食田間工程及農技服務體系、動物防疫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食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糧油儲存設施、退耕還林工程和天然草原退牧還草、生豬奶牛標准化規模養殖小區、植保工程、種養業良種工程、漁政漁港、保護性耕作、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草原防火以及油料、糖料生產基地、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和新疆棉花基地等。通過實施以上設施建設,將不斷改善農業生產條件,進一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完善農業補貼制度
目前,我國的農業補貼政策主要包括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簡稱為「四補貼」。2009年,中央財政安排種糧農民直接補貼190億元、農資綜合補貼756億元、良種補貼198.5億元、農機具購置補貼130億元,對調動農民務農種糧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201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實行種糧農民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要求發放到從事糧食生產的農民,具體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建立和完善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制度,根據化肥、柴油等農資價格變動,遵循「價補統籌、動態調整、只增不減」的原則及時安排農資綜合補貼資金,合理彌補種糧農民增加的農業生產資料成本。2月4日,中央財政已將2010年的兩項補貼共867億元預撥地方,力爭在春耕前通過「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兌付到農民手中。良種補貼方面,水稻、小麥、玉米、棉花、東北和內蒙古的大豆、長江流域10個省市和河南信陽、陝西漢中和安康地區的油菜實行全覆蓋;早稻、小麥、玉米、大豆和油菜每畝補貼10元,中晚稻、棉花每畝補貼15元;水稻、玉米、油菜補貼採取現金直接補貼方式,小麥、大豆、棉花可採取統一招標、差價購種補貼方式,也可現金直接補貼,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2010年中央財政將進一步擴大馬鈴薯原種生產補貼面積,在藏區將啟動青稞良種補貼,在部分花生產區啟動花生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方面,補貼范圍繼續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補貼標准維持購機價格的30%、單機補貼上限5萬元不變,補貼機具種類涵蓋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在此基礎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20個品目。3月1日,中央財政先期預撥了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286億元,確保各地春耕生產需要。
繼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
實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是國家調節糧食供求關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農民種糧的有效政策。2004年以來,國家不斷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提高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擴大了收購范圍,合理安排收購時間,促進了糧食市場穩定,保護了農民利益,保障了國家糧食安全。
為進一步加大對種糧農民的支持力度,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國家決定從今年新糧上市起適當提高主產區2010年生產的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麥(三等,下同)、紅小麥、混合麥最低收購價分別提高到90元、86元、86元,比2009年均提高3元;每50公斤早秈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93元、97元、105元,比2009年分別提高3元、5元、10元。
提高2010年小麥、稻穀最低收購價,將有利於補償糧食生產因農資價格上升而增加的成本,促進農民種糧收益穩步增長,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這次稻穀總體提價幅度略大,有利於進一步發展稻穀生產,特別是引導農民擴大優質稻生產,改善稻穀生產結構,更好地滿足消費者不斷增長的需求。
適時採取玉米、大豆、油菜籽等臨時收儲政策
實行臨時收儲政策,是國家調控玉米、大豆、油菜籽等農產品市場的重要手段。2008年以來,針對部分農產品出現的價格下跌及賣難現象,國家適時出台了玉米、大豆、油菜籽等臨時收儲政策,支持企業積極參與收儲,健全國家收儲農產品的拍賣機制,解決了部分農產品銷售問題,增加了農民收入,促進了農產品生產穩定、市場穩定。
為做好東北地區糧食收購工作,切實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國家決定於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東北地區實行玉米、大豆臨時收儲政策。玉米(國標三等)臨時收儲價格為內蒙古自治區和遼寧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龍江省0.74元/斤,大豆(國標三等)臨時收儲價格為1.87元/斤;引導東北大豆壓榨企業入市收購,並給予指定大豆壓榨企業和中儲糧總公司一次性費用補貼0.08元/斤;鼓勵南方飼料消費大省積極到東北產區采購玉米,中央財政根據實際到貨數量(摺合標准水分)給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費用補貼。
今年繼續實施大豆、玉米臨時收儲政策,讓廣大農民吃了一顆「定心丸」;對農民願意交售的糧食不限收、不拒收,實行敞開收購,將有利於穩定社會預期,引導農民均衡有序售糧;保持臨時收儲價格基本穩定,對大豆和玉米市場價格提供了底部支撐;通過財政適當補助等方式鼓勵多元主體入市收購,減輕了政府收儲壓力,也為企業收購和生產創造了條件。
改善農村金融服務
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事關農業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農村金融服務有所改善。但是,城鄉金融資源配置不平衡的局面並沒有根本改變,農村基層金融網點不足,涉農貸款比例太低,農村抵押擔保機制還不健全,農村金融仍不能有效滿足農業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為此,今年中央1號文件對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加快推進農村金融制度創新、機構創新和產品服務創新。
一是完善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激勵機制。加強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落實和完善涉農貸款稅收優惠、定向費用補貼、增量獎勵等政策,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考核辦法,以鼓勵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農村貸款。1號文件還要求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今年都要進一步增加涉農貸款投放。這些政策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支農動力,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三農」,逐步增加涉農貸款比重。
二是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積極發展小額信用貸款和聯戶貸款,不斷擴大小額貸款投放,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多樣化的小額信貸產品,努力滿足農民小額信貸需求。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大力開展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信貸業務,以引導更多社會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夯實農業發展基礎。
三是扶持發展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為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增強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繼續擴大農村金融市場准入,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農村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支持偏遠地區新設農村金融機構,三年內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確保偏遠農村地區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金融服務。
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
自國家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以來,農業保險的投入不斷加大、品種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為有效化解農業災害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2009年,中央財政共安排保費補貼資金預算79億元,比上年增加近60%;農業保險共支付賠款102億元,為2186萬戶次的受災農戶提供了保險補償。但是農業保險機制還不完善,補貼的品種和范圍還有限,巨災風險防範機制還未建立。為此,今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要加快發展農業保險,從四個方面完善現行農業保險政策:
一是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品種和范圍。開展試點以來,實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省份已達16個,補貼品種包括玉米、水稻、小麥、棉花等大宗農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以及能繁母豬和奶牛等重要畜產品。今後,中央還將繼續增加農業保險試點區域,增加農業保險試點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使更多的農民能享受到農業保險的保障。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保費補貼力度。現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要求地方財政提供配套資金,但中西部地區農業大省(市、縣)多數財政實力較弱,補貼資金到位難,影響了保費補貼政策的實施,因此,這次1號文件提出要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保費補貼力度,降低地方財政分攤保費補貼的比例,以減少中西部地區的資金壓力,鼓勵地方發展農業保險。
三是鼓勵各地對特色農業、農房等保險進行保費補貼。近年來一些地方以發展當地特色經濟為重點,積極開展蔬菜、橡膠、糖料等特色作物類保險,以服務「三農」為重點,積極開展農房、小額保險等涉農保險業務,受到農民普遍歡迎。中央鼓勵地方繼續開展特色農業、農房等保險業務,並將這些保險納入保費補貼范圍。
四是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和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近年來我國農業氣象災害呈突發頻發重發態勢,造成的風險遠大於普通保險行業,必須通過再保險將巨災保險分散出去,確保農業保險系統運行安全。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積極建立農業再保險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公司參與農業再保險,今後還將加強財政支持,通過設立巨災風險准備金等方式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加大家電下鄉實施力度
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於2007年12月在山東、河南、四川開始試點,2008年12月1日擴大到12個省(區、市),2009年2月1日推廣到全國,是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帶動工業生產,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一項重要舉措。
家電下鄉補貼政策在各地區實施的時間統一暫定為4年。對農民購買納入補貼范圍的家電產品,國家給予產品銷售價格13%的財政補貼。享受補貼的每類家電下鄉產品每戶農民限購2台(件)。補貼產品種類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手機、電腦、熱水器(含儲水式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微波爐、電磁爐等9大類產品。補貼兌付根據各地實際可採取農民申領、鄉鎮財政所審核兌付等不同方式。
2010年,國家進一步加大了家電下鄉實施力度。一是大幅度提高家電下鄉產品最高限價。彩電、手機最高限價提高1倍,冰箱等7類產品最高限價提高25%-75%,對現行限價內的產品繼續實行13%的補貼標准,超出限價的實行定額補貼。二是大幅度增加家電下鄉產品種類。目前正向社會公示新一輪家電下鄉產品招標結果,新增產品型號近萬種。各地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增選一個品種納入補貼范圍。三是擴大家電下鄉產品補貼對象。從今年1月1日起將補貼對象擴大到國有農林場(區)職工。據有關部門統計,2009年登記家電下鄉產品銷售量3450萬台,銷售金額647億元,已補貼金額75.4億元。
家電下鄉補貼政策順應農民消費升級的趨勢,運用財政、貿易政策,引導和組織工商聯手,開發、生產適合農村消費特點、性能可靠、質量保證、物美價廉的家電產品,並提供滿足農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後服務,有力地拉動了農村消費需求,提高了農民生活質量,促進了農村生產和流通服務體系建設,推動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支持農民建房
按照2010年中央1號文件的要求,國家將把支持農民建房作為擴大內需的重大舉措,通過安排國家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鼓勵引導支持農民依法依規建設自有住房。
一是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為解決好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問題,進一步加強農村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國家從2009年開始實施中央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項目。補助對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農村貧困農戶。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2009年已安排中央投資40億元,支持了陸地邊境縣、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貴州省全部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邊境一線團場79.4萬農村貧困戶完成危房改造,其中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1.5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2010年國家將繼續安排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程25億元,在總結2009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是游牧民定居工程。為了促進牧區游牧民轉變傳統的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產生活方式,保護草原生態環境,促進草原畜牧業持續發展,提高農牧民生活水平,國家從2001年開始率先在西藏自治區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2008年起將實施范圍擴大到西藏、內蒙古、四川、雲南、青海、甘肅、新疆等7省區的民族地區。截至2009年底,累計安排中央投資29.4億元,定居游牧民11.7萬戶。2010年國家將安排中央投資15億元,繼續支持上述7省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定居房、貯草棚和牲畜棚圈等。
三是農墾危房改造工程。為解決農墾職工群眾住房困難,國家將農墾危房改造納入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圍。2008年第四季度,黑龍江、海南、廣東、雲南四墾區啟動農墾危房改造項目;2009年實施范圍增加了內蒙古海拉爾和大興安嶺兩墾區。截至2009年底,累計安排中央投資19.5億元,在六墾區支持危房改造25.8萬戶。2010年國家將安排中央投資14億元,繼續支持部分墾區實施危房改造。
增加產糧大縣獎勵
為改善和增強產糧大縣財力狀況,調動地方政府重農抓糧的積極性,2005年中央財政出台了產糧大縣獎勵政策。政策實施以來,中央財政一方面逐年加大獎勵力度,一方面不斷完善獎勵機制。2009年產糧大縣獎勵資金規模達到175億元,獎勵縣數達到1000多個。為鼓勵地方多產糧、多調糧,中央財政依據糧食商品量、產量、播種面積各佔50%、25%、25%的權重,結合地區財力因素,將獎勵資金直接「測算到縣、撥付到縣」。對糧食產量或商品量分別位於全國前100位的超級大縣,中央財政予以重點獎勵;超級產糧大縣實行糧食生產「誰滑坡、誰退出,誰增產、誰進入」的動態調整制度。自2008年起,在產糧大縣獎勵政策框架內,增加了產油大縣獎勵,每年安排資金25億元,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點品種、獎勵重點縣(市)」的原則確定獎勵條件,全國共有900多個縣受益。為更好地發揮獎勵資金促進糧食生產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財政建立了「存量與增量結合、激勵與約束並重」的獎勵機制,要求2008年以後新增資金全部用於促進糧油安全方面開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繼續作為財力性轉移支付,由縣財政統籌使用,但在地方財力困難有較大緩解後,也要逐步調整用於支持糧食安全方面開支。同時規定,獎勵資金不得違規購買、更新小汽車,不得新建辦公樓、培訓中心,不得搞勞民傷財、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201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產糧大縣獎勵力度,進一步完善獎勵辦法,穩步提高糧食主產區財力水平,調動其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
建設高標准農田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嚴重不足、耕地質量總體不高,已成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我國現有耕地中,中低產田約佔2/3,大規模改造中低產田,加快建設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對於進一步夯實糧食生產基礎,增強農業抗災減災能力,保障主要農產品基本供給和促進農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此,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大力建設高標准農田。
2010年,國家將在《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確定的糧食生產核心區和非主產區產糧大縣,按照分工協作、連片推進的原則,加大中央基本建設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土地整治和中長期政策性貸款等方面資金對基本農田建設投入力度,加強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加快實施土地平整、機耕道、農田林網等工程建設,擴大測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規模和范圍,積極推廣保護性耕作和旱作農業示範技術,加快將中產田建成旱澇保收的高產田、把低產田改造成產量穩定的中產田,努力在北方地區建設一批80萬畝以上、在南方地區建設一批50萬畝以上的區域化、規模化、集中連片的商品糧生產基地。
通過加快建設高標准農田,能夠大幅增加全國高產穩產農田比例,改善我國農業生產條件,明顯提高土、肥、水資源利用率和耕地綜合生產能力,緩解耕地與水資源短缺壓力,有效提升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民收入。
扶持菜籃子產品標准化生產
實施農業標准化生產是從根本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途徑。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推進菜籃子產品標准化生產」,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對標准化創建工作做出了明確部署,這是在總結高產創建活動經驗的基礎上推出的又一重大舉措,將重點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大規模開展「菜籃子」產品生產標准化創建活動,集中創建一批蔬菜水果茶葉等園藝產品標准園、畜禽養殖標准示範場、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加強農業標准化示範縣建設,組織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創建一批各具特色的標准化示範基地,通過標准化示範園(場)的建設,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標准化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二是以農獸葯殘留標准為重點,制修訂450項農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加快構建統一、科學、合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體系;組織各地制定配套的生產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鼓勵農業企業、生產基地和有條件的協會、專業合作社,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技術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經營或行業自律的依據。
三是大力發展「三品一標」,今年計劃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1萬個,登記保護地理標志農產品200個。通過這項工作,認定、培育一批優質名牌農產品,更好地滿足城鄉居民消費需求。
完善動物防疫補貼政策
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基礎性工作。2004年以來,中央連續出台的7個1號文件,都對畜禽防疫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策進一步完善,為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今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完善撲殺補貼政策,推進基層防疫體系建設,健全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我國目前已形成以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畜禽疫病撲殺補貼、基層防疫工作補助為主要內容的動物防疫補貼政策。
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補助政策。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強制免疫補助政策。強制免疫疫苗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進行政府招標采購。獸醫部門逐級免費發放給養殖場(戶)。疫苗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按比例分擔,養殖場(戶)無需支付強制免疫疫苗費用。這既保證了國家強制免疫政策的全面落實,又保障了廣大養殖場(戶)的利益。
畜禽疫病撲殺補貼政策。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發病畜禽和布病、結核病檢測陽性奶牛實施強制撲殺。對因重大動物疫病撲殺染病畜禽給養殖者造成的損失予以補貼,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這既有利於防止重大動物疫病擴散,又能減少因撲殺染病畜禽給養殖者造成的損失。
基層防疫工作補助政策。為支持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中央財政對基層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經費補助。補助經費用於對基層動物防疫人員承擔的為畜禽實施強制免疫等基層動物防疫工作經費的補助,重點用於強制免疫注射工作經費支出。
2009年,中央財政共落實強制免疫經費23.78億元、撲殺補貼資金1.87億元、基層防疫補助經費6.5億元,為構築有效免疫屏障,減少疫情發生幾率,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提供了有力保障;為調動農牧民防疫積極性、減少疫情損失提供了重要支持;為提高村級防疫員待遇,穩定基層防疫隊伍,提高工作積極性提供了物質基礎。2009年,全國重大動物疫情下降到近年來的最低水平,動物產品衛生安全狀況總體較好。
2010年,圍繞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不發生重大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兩大工作目標,農業部將繼續堅持和完善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貼、基層動物防疫工作補助政策,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提高疫苗補助、撲殺補貼標准,擴大強制免疫和撲殺補貼覆蓋面,建立健全財政投入與國家疫病防控策略有機結合的防控投入長效機制,為鞏固發展當前農業農村經濟好形勢做出積極貢獻。
Ⅵ 如何確保我國糧食安全
進一步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加強以農田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廣優良品種、改進耕種方式,加強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繼續穩步提高最低收購價格,引導市場糧價保持在合理水平。繼續通過採取價格支持、增加補貼等多種方式,逐步提高種糧的比較效益。增加中央和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規模。 增加糧食生產投入,用好「一事一議」政策,創新投資機制,採取以獎代補等形式,鼓勵和支持廣泛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完善財政獎補政策,加大土地整治資金投入力度和金融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糧食生產需要的微型金融服務。創新糧食信貸擔保方式,擴大質押品范圍。健全農業保險和再保險體系,研究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穩步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 嚴格保護耕地和淡水等糧食生產資源,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關系,堅持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強化水資源的管理與保護,統籌水資源配置,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報告中指出,要加強農業科技及相關產業的支撐。一方面增加農業科研投入,同時健全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體系。繼續安排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整合科研院所及相關院校力量,搭建基礎性、公益性研究平台,抓緊推進糧食增產增收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另一方面,推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發展化肥、農葯和農機裝備製造等農用工業。 促進現代糧食流通和加工產業發展。不僅要健全糧食市場體系,同時也要加強物流體系、糧食加工體系的建設與完善。加強科學規劃引導糧油食品加工向規模化和集約化方向發展。完善糧食流通產業政策,按照堅持對外開放和市場化政策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糧食市場准入制度。加強糧食購銷、儲運、加工等領域外商投資管理,促進糧食流通產業健康發展。 加強和完善糧食市場調控。健全儲備調控機制,完善政策性糧油收儲辦法,健全收儲產品拍賣機制,防止谷賤傷農,保證市場供應;加強糧食進出口調控,合理利用國際市場,進行品種調劑;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健全糧食市場調控機制。
Ⅶ 政府在農業保險方面有哪些補貼政策
農業政策性保險是各級政府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中央積極推動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逐步擴大了試點險種覆蓋范圍,農業保險試點品種除了水稻、小麥、油菜、能繁母豬保險外,種植業參保品種增加了棉花、玉米、設施高效農業;養殖業參保品種增加了奶牛;其他項目有農機具保險試點及漁船、漁民保險試點等。對於政策性保險,政府提高了財政補貼標准,2008年中央和省財政對種植業保費補貼從50%增加到60%,縣級財政補貼不少於10%。同時,加強自然災害和重大動植物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預警應急體系建設。
Ⅷ 急求有關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資料
不給分你好意思嗎?農業和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誘導型發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試點時期,政府的財政支持是農業保險推廣的重要條件。國外農業保險發展也證明,政府的財政支持對推進農業保險具有關鍵作用。在分級財政、預算約束的財政體制下,對農業這樣一個具有全社會公共福利的基礎產業,扶持和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支出,應該在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建立合理的分工關系,才有利於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投入的到位。農業的穩定和發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財政都有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義務,但我國的現實國情是各地方經濟發展嚴重的不平衡,農業比重較高的地區,大多地方財政相對困難,地方政府的經濟實力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基礎較好,但農業的比重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財政支持發展農業保險,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財政具有全社會利益分配的調節功能,在農業保險的發展中應當承擔主要財政支持責任。在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的同時,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地方財政的積極性。從操作層面看,中央財政的義務包括:(1)承擔全國政策性農業再保險的經營補貼;(2)在試點時期,承擔全國糧、棉、油等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的農業保險經營補貼。地方財政的義務則主要承擔養殖業、地方經濟作物和特色農產品的經營補貼。建議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與40%的比例出資組建全國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為農業巨災風險損失提供保障。
制定並實施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扶持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村經濟發展的區域性、農業風險和災害損失的區域性、農業生產布局的區域差異性等特徵,決定了我國的農業保險必須走區域化的發展戰略,集中統一的發展模式將扭曲農業保險價格機制、弱化農業保險發展的激勵機制、抑制農業保險的創新機制等,從而阻礙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堅持區域化發展戰略。所謂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是指國家在制定促進農業保險發展政策時,將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實際情況採取有差異的政策,以促進農業落後地區的農業保險獲得較好的發展機會。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來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將會在相當時期客觀存在,實行區域化的發展政策有助於縮小區域發展差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的經濟基礎總體較為薄弱,農業基礎設施較差,農業的抗災能力和承災能力都嚴重不足,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農業風險和農業災害損失對西部農村落後地區的影響更為嚴重。西部地區自然條件惡劣,災害頻發,是許多農村地區貧困落後的現實原因。目前,農業生產方式還主要以傳統農業為主,農村產業結構單一,農業的組織化程度很低,農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於傳統農業色彩較重,農村還比較封閉,農民的風險理念和保險意識落後。這些因素使西部地區農業保險市場發育更為緩慢和困難。此外,由於西部地區的工業發展也相對落後,地區的財政資金較為緊張,很多地區只有長期依靠上級的財政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機構的運轉。因此,地方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能力十分有限。雖然如此,農業在西部落後地區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農村人口的比重很大,農業產值佔地區總產值的比重大大高於發達地區。農業和農村的穩定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求更為強烈。在此背景下,國家對西部落後地區的農業保險政策應該實施重點扶持,建議中央財政對西部落後地區實行專項的農業保險支付資金,以彌補地方財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災基金的地方籌集比例上,給西部地區一定幅度的優惠。
加快推進農業保險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加快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
農業保險的復雜性對農業保險經營人才及技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突出矛盾是專業人才匱乏,經營技術非常落後,嚴重製約農業保險的發展。從保險人才的培養角度,應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培養農業保險發展中所需要的各種人才。農業保險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人才、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一批熱愛農業保險,具有經濟學、保險學、金融學、農學和管理學等學科知識背景的復合型研究人才積極投身到農業保險的理論和政策的研究,有助於提高我國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水平,為我國的農業保險提供理論支撐。應該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在理論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和各級政府、研究基金應向農業保險類的研究項目提供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並能通過這些重大專項研究培養研究隊伍,促進學科的發展;從現有保險公司、應屆大學畢業生和社會等多渠道積極引進農業保險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穩定和發展農業保險人才隊伍。近年來,國外農業保險在技術創新和產品設計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農業風險證券化產品、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工具的創新,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嶄新的思路。我國的農業保險也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探索與創新,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
循序漸進、有選擇、有重點地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農業保險的試點和在全國的推廣是一項龐大的工程,而且經營風險和難度很大,主要表現在:國家的財政支持能力、農業保險市場的發育進程、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農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由於當時的急躁冒進,引起許多農民的反感,最後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區盲目推進農業保險,在缺乏必要的風險分析和有效管理情況下,結果造成很多保險公司嚴重虧損,甚至少數保險公司拒絕向農民賠付,引起農民的不滿,同時,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在農民心中的形象。這些教訓都表明,農業保險的試點和推廣,一定要遵循客觀規律,特別是要同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產品的設計要講求科學性,要遵循市場規律,要贏得農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農業保險發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近段時期來看,應優先選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商品化和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農業保險項目試點,待經驗逐步積累,示範效應逐步顯現,農民的保險意識漸漸增強時,再深入推進。將農業保險作為主要的農業風險管理手段是有條件的,主張積極發展農業保險,並不等於不顧實際一哄而上,現代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樹立效益意識和風險意識。
建立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的穩健運行
農業特別易於發生巨災風險和巨災損失,嚴重巨災損失的發生將會使農業保險系統崩潰。農業巨災風險的存在是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發育的重要因素,是農業保險市場化經營的重大障礙。無論是從保護農業,穩定社會的角度,還是從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方面,都必須重視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的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前提。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包括農業再保險、農業巨災基金、農業災害救濟,三者之間並非簡單的替代關系,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整體。除了分別建立起完整的體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災保障體系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以使三者相互促進。農業再保險的目的是分散農業原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農業巨災基金是為農業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提供分散風險保障,而農業災害救濟則是起到補充作用,彌補農業保險的不足。
強化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提高農業保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由於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多種組織形式並存,政府和市場機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體共同參與,而且模式在探索階段,制度在形成時期,法律在醞釀過程中,機制在培育階段,市場在培植時期,各主體在磨合階段。因此,農業保險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經營監管制度。在積極探索過程中,應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監督和管理。監督管理的重點在四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人保險行為的監督。對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應嚴格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准入的經營范圍積極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杜絕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作為「概念」來操作,避免農業保險業務空心化;二是監督政府支持農業保險財政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保證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到位,並切實保證財政資金真正在動植物生命保險中發揮作用,防止財政資金被挪用;三是監控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建立保險人的硬財務約束制度,保障農業保險的健康運行;四是監督農民的利益保護情況。農業保險應辦成支持農業發展,保護農民利益的現代風險管理工具。在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除國家和省級政府明確規定的少數法定農業保險業務外,任何保險人不得採取強買強賣農業保險的手段,更不得騙保拒賠。要通過保險文化的建設和傳播、經濟利益的誘導和良好的保險服務等方式激勵農民的保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