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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別人購買保險免責聲明

發布時間:2021-08-20 08:14:16

⑴ 投保人購買保險單系工作人員簽字,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如果還沒發生保險事故,建議到櫃面做補簽名,即使你說的免責條款沒有效力保單同樣不會有效力,保險公司照樣可以找理由不賠付。

⑵ 保險公司法定免責條款

[內容提要]合同義務是否履行的舉證責任由履行方來承擔,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屬保險人之義務,所以該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由保險人承擔。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范圍及舉證程序應如何准確、合理的界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問題,是司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幾個方面來進行闡述,以期對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有所助益。[關鍵詞]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一、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或限制將來責任的條款。這種條款通過分解風險,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責條款是保險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它對保險人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做出限制,明確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及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免責條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責任、擴大合同對方的義務或限制對方的權利,從而損害了交易關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為如此,法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較為審慎、嚴格,免責條款受益方須在簽訂合同時提請對方注意並解釋說明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否則該條款不發生免責效力。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我國《保險法》第18條對此更是有明確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顯然,免責條款說明義務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如果保險人違反此義務,該免責條款便會歸於無效。《保險法》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保險合同一般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條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險術語,導致投保人在理解時存在一定困難。但是,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負有舉證的責任,應出示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二、保險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近幾年公眾的保險意識在不斷增強,但保險業競爭也在迅速加劇,尤其是入世後外國同行將搶灘國內保險市場,給國內保險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在這種大環境下,以往只重規模擴張不重利潤的各保險公司的許多問題日益突現,特別是在業務營銷領域。實踐中,圍繞免責條款大致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1、免責條款用詞用語不明確、含義不清楚,容易導致歧義和誤解。如本案就存在這種情況。《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只要存在這種問題,保險公司就面臨著要承擔原本不必承擔的風險和損失的可能。2、保險公司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常因未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導致糾紛增加,信譽下降。保險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員外,還有一大批保險代理人。這些保險代理人總體業務素質不高,而流動性卻很強,且常常唯利是圖,難免會違規展業。有時為了說服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往往不主動向客戶提到免責事項。客戶一旦出險,如果屬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引用免責條款拒賠時勢必與客戶的心理期待相去甚遠,造成客戶心理落差太大,於是引出投訴與訴訟。如果免責條款含義非常明確,則法官很可能會以客戶在投保單上的簽名推定其對免責條款事項已明知而判其敗訴。但最終受害的其實是保險公司自身,因為這樣做會失去信譽、失去客戶。3、在許多案例中,保險公司因難以證明已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而敗訴。由於有些免責條款語義不清。晦澀難懂,有的因技術性。專業性過強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險公司若適用此類條款免責將極易引起糾紛。碰到此類索賠案件對保險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已在客戶投保時向其解釋說明過這些免責條款。但保險公司事實上很難舉證,即使有工作人員證言也會因有利害關系而不被法院採信。造成舉證困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險代理人流動性大給保險公司舉證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保險公司風險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只重前期展業不重後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費收入不重日後訴訟隱患。手續不規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況,更別談日後訴訟證據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險合同中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的認定標准關於免責條款之具體表現形式,即如何認定一個保險合同條款屬於免責條款的問題,實踐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觀點認為,只有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亦屬於免責條款;有觀點認為,免賠率或者免賠額以及合同約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責的條款應認定為責任免除條款;有觀點認為,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中有關保險人免責的內容即屬於免責條款。筆者認為,對於那些明確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或「免責條款」或「除外責任」部分的條款,毫無疑問屬於責任免除條款。實踐中爭議較大也是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種形式的保險條款。這類條款本身未被規定在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而是隱含在其他保險條款或者在保單正面以特別約定的形式出現,但其本身確實起到了免除保險人部分或全部理賠責任的效果。要確認某一條款是否屬於免責條款范疇,關鍵不在於該條款是否有免除責任的內容,而在於這種免除責任的約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況下一般理性人的認知范圍及法律的基本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是指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無須對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或僅承擔某項責任范圍的條款。其具有如下特徵:第一,它是一種契約條款,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訂入保險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它是當事人事先約定或制定的,在責任發生前訂立並於責任發生後才生效的條款。第三,免責或部分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保險責任,具有免除責任或限制責任的功能,這是保險免責條款最主要的特徵。四、保險人已經履行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的裁量標准部分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是保險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對保險人而言,對部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在實踐操作層面上還有更多的模糊問題需要解決。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義務的履行形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應具有「顯示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同時,免責條款的字體可以採取加大、加黑、加粗、斜體或者採用不同顏色印製,以達到保險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標准我國現行法對如何把握對於明確說明的內涵未作規定。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出現過三種意見:1、中國人民銀行的答復:「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背面完整、准確的印上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即被認為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是投保人對保險單即保險條款的有關內容表示認可並接受約定義務的行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對於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有關免責條款作出能夠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且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比較上述三種意見,關於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程度,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要求最高,司法解釋草案的要求與保險法接近。目前通說認為第二種意見比較合理,審判實踐中也基本採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復的意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請問什麼是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條款內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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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險免責條款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發生免責條款列出的情況,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詳細閱讀保險免責條款,確定哪些內容是不保的,是否不符合您的保障意圖。如絕大部分的旅遊保險對於高風險運動是不承保的。人生處處有風險,購買意外險規避風險是不錯的選擇。以下推薦一些綜合保險給您參考:

一路平安綜合意外險(網銷版)
是一款保障均衡的綜合意外險產品。航空意外保障累計最高賠付可達60萬元。
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10萬元;
2、航空意外保險金50萬元;
3、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50元/天。

「年年無憂」綜合意外險(黃金計劃)
普通大眾、風險范圍意識較弱的未成年人、易受意外侵害的老年人等;
1、普通意外(身故、殘疾、燒傷)保險金2萬元;
2、意外醫療保險金1萬元,意外住院護理津貼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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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客戶要求自己購買保險的免責

不報銷,這是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這也就是為什麼都是代理人在銷售保險。
另外即使沒有解釋清楚,畢竟給你的保險合同裡面寫著免責的條款。
遇到很多購買保險的客戶,看他們買車、買房、買電器都很仔細研究,但是買保險就聽代理人一說就幾千幾萬繳費,好像購買保險就不是個產品,不需要自己研究一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活動不夠買保險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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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運動「免責條款」不一定免責。
在參與戶外活動時,一般活動都有免責條款,例如聲明「活動組織者和領隊是義務的,途中的任何意外與活動組織者以及同行隊友無關。」「如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等語句。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明「免責條款」成為了慣例。
「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不能免除組織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條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
根據審判實踐慣例,法院一般要從組織者和參與者各方是否有過錯來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但是具體的過錯程度以及賠償額度每個法院的實踐做法不大相同,我國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明確規定應該賠償多少。到最後,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之後予以酌情考慮。因此進行戶外活動一定要購買保險。

⑹ 團體投保時免責條款要和被保險人一一說明嗎

團體投保時免責條款必須要和被保險人一一說明
《保險法》第 17 條 2 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⑺ 請敘述人壽保險的免責條款包括哪些方面。(10分)

【簡單地說就是】打架斗毆。違法犯罪,軍事沖突,自殺等不保!
【詳細的說】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又稱責任免除。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免責條款是為了避免保險人過度承擔責任,以維護公平和最大誠信原則而對保險責任的限制。 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一般都是以列舉的方式在保險合同中註明,條款中規定的免除責任是確定不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主要的除外責任條款有以下幾條:
(1)因戰爭、軍事行動、叛亂、罷工、暴動和核輻射等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殘或死亡;
(3)因被保險人的吸毒、酗酒、聚眾斗毆及犯罪行為造成的傷殘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險人對投保時的告知事項有隱瞞或欺騙行為;
(5)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6)於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自殘。
由於人壽保險的種類繁多,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也各有特色,除了以上保險公司都一般不予承保的危險外,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中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責任是不予承保的。

⑻ 非本人簽字的保險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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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目前保險公司銷售的各類保險,基本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由其製作的格式合同,如果保險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的重要權利或者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則違反了公平原則,該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明投保人看到了投保單中對免責條款的提示,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曾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責條款,則非本人簽名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代簽的免責條款不具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能依此拒賠。

⑼ 公司要買意外保險 有人不要 免責書要怎麼寫 有什麼格式要求嗎

這個免責書基本就是無效的,沒什麼寫的
投保才是正道
其實除了社保的工傷和意外險外,還有僱主責任險可以考慮的

⑽ 關於買壽險的免責條款和理賠

請你認真閱讀好責任免除部分

人壽保險的責任免除全文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保險合同成立後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尾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使證的機動車

  6. 戰爭 軍事沖突 暴亂武裝叛亂

  7. 核爆炸 核輻射或核污染

相信各保險公司大同小異 你是的HIV是重大疾病的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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