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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某乙均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發布時間:2021-08-19 15:21:21

『壹』 甲(男)與乙(女)是一對戀人,甲悄悄為乙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貳』 請教一道關於意外傷害保險的題目

您好!對於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而B導致骨折後治癒了,所以不算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內,只能是單純的屬於意外傷害醫療。而答案D就完完全全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內了。

『叄』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http://hi..com/lthero/blog/item/a153e80315af0c8cd53f7cf9.html

『肆』 被保險人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參加醫療保險。保險期間內,因狩獵摔下馬骨折,由,在獲救

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墜馬導致地處陰濕,而肺炎感染身故。意外是這場事故的近因,意外保險應該向保險受益人賠付身故保險金。

『伍』 人身意外保險案例分析

某甲,死亡的近因是車禍,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某乙,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死亡給付責任,但應承擔乙因車禍導致骨折的賠償責任。

『陸』 學生甲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是交費時間與保單時間書寫時間不一致,如何處理

哎,又一個保險糾紛。
首先,需要明確一下,這件事和保險公司關系不大,因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是保單上所載明的保險期限,這是死規定,就是差一天都不行的。所以說,這個悲劇的源頭在學校。
學校的學生多,事情多,這都是可以理解的,但關鍵問題是,既然學校為學生統一購買意外險,就不能只是想著萬一出事時可以分擔風險,而更多的應該是一種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學生甲或其父母,作為消費者,是有知情權的,學校應將最基本的保險期間,保障范圍普及給學生或家長們。如果學校真的做了的話,那麼學生甲的親人就不會再認為自己的投保時間為9月6日。事實上,學校在9月1日開學那天就統一購買了意外險,保險公司是見費出單的,也就是說保險費用最初是由學校墊付的,然後再從學生手裡一個個地收回來,所以學生甲認為保險是以自己的交費日為准這是不正確的。
還有一個問題,意外險最早是生效日期是購買後的次日零時,也就是說如果學校是9月1日買的,那麼保險期限應為9月2日到次年9月1日,但保單上記載的卻是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可見學校是8月31日就買了的。
總結一句話,想找保險公司理賠是不可能的了,學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是有責任的

『柒』 保險學計算題!求強人解答~~

畢業論文弄完了,給你整了一下,你借鑒一下。有問題再給我留言啊O(∩_∩)O~

重復保險是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其保險金額之和大於保險價值的保險。
1. 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財產(價值150000元)先後分別與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保額為5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後在共同的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損失100000元。求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答:通常來說,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有三種: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和順序責任制。大多數國家都是採取比例分攤,考試題目(除特殊說明)也一般就這樣來計算分攤額的,所以我就用比例分攤來給你解這個題吧。
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額)×損失金額
所以甲、乙、丙個公司的賠償金額如下:
甲=(5萬/30萬)×10萬=1.67萬;乙=(10萬/30萬)×10萬=3.33萬;丙=(15萬/30萬)×10萬=5萬。某人得到的賠償總額為10萬,不能因為保險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2. 某人就自己的財產(價值100萬元)與甲、乙兩家保險公司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兩家保險公司承保保額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損失60萬元。求兩家保險公司各自承擔的的賠償金額。
答:這就不是一個重復保險了。因此,可以看成是某人與甲乙兩公司訂立的都是不足額保險合同。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保障程度(保險保障程度=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因此
甲=(40/100)×60=24萬;乙=(50/100)×60=30萬。某人得到的賠償總額為54萬,而不是60萬,因為他並沒有購買了足額的保險。
3. 某人就自己的財產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火災保險,保額為90萬元、保險期間內,由於第三者原因發生火災,造成損失60萬元。出險時,該財產估價總值為100萬。保險人應如何賠償?若保險人賠償後,向第三者追償,追回賠償50萬,應如何處理?若追回賠償60萬,應如何處理?
答:事故發生時保險價值為100萬,而保險金額為90萬,因此也是一個不足額保險。
保險公司賠償=(90/100)×60=54萬。
因為事故發生的是由於第三者造成的,那麼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後取得代為求償權,有權向第三者進行追償,若追回50萬,則這50萬全歸保險公司所有,若追回60萬,那麼保險公司得到54萬,剩餘6萬歸某人所有。
4. 劉某於2003年5月9日向甲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額10萬元,同年7月5日,其單位向乙財產保險公司投保團體家庭財產保險,保額5萬。2004年1月10日,劉某家發生火災,損失清單列明:家電損失6萬,傢具損失4萬,金銀首飾1萬,現金6000元,問如何賠償?
答:這道題首先要明確的是家庭財產保險的可保財產有哪些(這些你可以自己去看)。在本題中,金銀首飾和現金不能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可保財產,因此能獲得保險賠償的只有家電損失6萬,傢具損失4萬,總計10萬。
其次,判斷是否為重復保險。這裡面並沒有提到劉某的財產的保險價值,因此我不能判斷他是不是一個重復保險。暫且將它作為一個重復保險來看(演算法同題1),則
甲=(10/15)×10=6.67萬;乙=(5/15)×10=3.33萬。劉某獲得的賠償總額為10萬。
5. 某麵粉廠於2006年3月11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為劉某等36個工人投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每人50000元,保險期限1年,保險費已於3月11日一次交清。2006年10月4日,劉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於2006年10月6日死亡,共用去搶救費用8000元。事故經交警勘查、鑒定,車禍事故的責任在於公共汽車司機違章駕車。公共汽車公司全額支付了劉某的搶救費用,並給付10000元。事後,麵粉廠向劉某家人支付喪葬費、撫恤金20000元,並持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經調查核實,認為劉某因車禍死亡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本應付劉某保險金50000元,但因車輛的責任在於公共汽車公司,既然公共汽車公司已經賠償18 000元,那麼保險公司應只賠償保險金與公共汽車公司賠償數額的差額。遂向麵粉廠支付保險金32000元。就此案有何看法?
答:1.保險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人的身體是無價的,人身保險合同不是補償性保險合同,也不存在代位求償,公交公司賠付了18000元,這與保險公司賠付多少沒有關系,保險公司需要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5萬元保險金。
2. 這里保險金也不應該給付給麵粉廠。麵粉廠作為投保人,但是並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應該是劉某的家屬,因此麵粉廠沒有資格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也不應該把保險金給付給麵粉廠。

『捌』 甲(男)與乙(女)是一對戀人,甲悄悄為乙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准備在乙生日時送給乙。就在乙趕往

因為甲與乙沒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他們不是夫妻,不是債權人,不是直系親屬,不是近親親屬。
這個基本常識啊

『玖』 一個簡單訴訟標的問題,甲買了人身意外保險,被丙的無意掉下的花盆砸傷,起訴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後,又起訴

根據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因此此處的保險訴訟標的是請求獲得保險賠償金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以,你起訴丙,其訴訟標的是請求侵權責任賠償權。
這2個訴訟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當然的不是重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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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甲某乙均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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