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②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③ 如何看待中國現階段的保險資金運用及其監管
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出現較大變化,監管比例、投放領域、監管方式都更加適應市場的發展,類似這種制度性革命,已經構成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一道亮麗的風景。險企用結構經濟學看待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新政,構建多層次資產配置體系,將有利於保險投資結構的穩定和優化。
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出現承保能力過剩,承保利潤下降。為此,保險人轉向注重從保險資金運用中取得收益,爭取投資利潤。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果,使保險人獲得了平均利潤,而被保險人也以低費率方式享受到保險資金運用的收益。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是資金運用盈利的基礎。穩健的資金運用,應該首先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在此基礎上努力追求資金運用的收益性。
險資新政給險企更多投資自主權
2012年以來,監管部門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的市場化改革,頒布了一系列資金運用新政,為保險資金運用松綁,給保險公司更多的投資自主權。保險投資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對於轉變保險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險資金運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險資新政擴大固定收益證券投資范圍:進一步擴大債券品種特別是信用品種投資范圍,允許保險公司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創新型固定收益品種,信用品種配置比例有所放寬。險資新政簡化了基礎設施審批流程:過去保險公司投資於基礎設施要到保監會報備,與其說是報備,實質上是審批制,從報備到審批合格需要一年時間的情況屢見不鮮。過去也不僅僅是流程問題,基礎設施有許多具體的指標,對企業做一個債權計劃,對償債主體的經營指標有非常嚴格的限定,擔保也有諸多限制。如果債權計劃需要商業銀行擔保,擔保主體要求為全國股份制上市銀行。
新政出台後,擔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寬股權投資范圍:原來保險公司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許可權定於三個行業,新政出台後,放寬對保險公司投資PE的條件要求,提高了保險公司可投資比例,增加了能源、資源、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行業的投資。表面上看,現在保險公司投資PE僅限於七個行業,但實際上保監會的行業劃分並不屬於標準的行業劃分,很多行業都可以歸結為能源、資源、現代農業、金融、汽車、醫療等,於是幾乎覆蓋了所有行業。開放金融產品投資:開放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貸資產支持證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等金融產品的投資。保監會規定,信託產品只能是集合信託,不能是單一信託,除了保險公司外,必須有其他購買方購買。但這個問題並不難以解決,保險公司可以將10億的信託計劃賣出100萬用於規避單一信託限制,因此集合信託使得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變得非常寬泛。提供風險對沖工具:保險公司可以參與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貨交易,對風險頭寸進行套期保值,降低組合風險。
現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將浮動收益產品變為固定收益產品。第二部分是匯率掉期,國內保險公司這部分需求量較大,這是由於保險公司所有的負債幾乎都是人民幣,到境外投資必然會出現匯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貨,關於融資融券、國債期貨業務,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到證券公司融資的過程中去。拓寬境外投資市場及投資品種:進一步開放境外市場投資,可投資的市場范圍包括25個主要發達國家和20個新興市場;投資品種覆蓋權益、固定收益、不動產、基金、PE、REITs等大類品種;允許投資衍生產品進行風險管理和風險對沖,保險公司保費的15%可以投資到境外市場。允許投資創業板股票:促進保險業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險公司能夠分享中國經濟轉型帶來的成果。
促進保險資管雙向開放
2013年,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重啟保險資管產品試點,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一對一」定向資產管理產品和「一對多」集合產品,投資人從保險業內拓展到業外,投資范圍也從傳統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權益投資。保險公司可以以專戶的形式,令銀行將部分資產委託給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可以發行產品,由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管理。
過去保監會雖然允許保險公司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後並不是什麼業務都可以開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資於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資於債券但僅限於擔保債,有的公司不許投資於基礎設施,有的公司不許進行PE投資,事實上對業務進行了分類。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幾項業務中的幾項,想要開展其他業務則要到保監會進行認證,獲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監會對牌照獲得的條件進行了簡化。
按資產規模來看,85%保險公司都有自身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都會將自身的保費資產委託給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監會放鬆了一些,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團以外的保險公司委託的資產。2013年,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公司將資產委託給證券公司、基金等投資機構。保險公司認為,在可以把自身資產委託給其他公司進行管理的同時,也應當允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資產,因此此次新政擴大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委託與受託業務范圍,允許保險資管受託業外資產。
2013年保監會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支持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可以作為股東發起一個基金公司在證監會領取牌照從事公募業務,也可以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到證監會申請牌照。
多層次監管比例框架形成
2014年,保監會進一步推動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的市場化改革。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對保險投資管理的監管比例和監管方式進行重大改革,重新定義大類資產,將保險公司投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類金融資產五大類。整合各類監管比例,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和集中度監管比例,同時設立風險監測比例,形成多層次監管比例框架。過去在每一個品種當中,保監會有眾多的比例管理,擔保、無擔保債券、股票等等資產有諸多比例限制,此次對資產按大類劃分為五類,設立大類監管比例,在比例中具體的小的比例由保險公司自行調節。試點存量保單投資藍籌股:啟動存量保單投資藍籌股試點,允許部分持有歷史存量保單的保險公司設立獨立賬戶進行封閉式管理,由保險公司根據資產負債情況自主決定投資比例對藍籌股投資實施逆周期資產認可標准。
保險新政使得開展全面的資產配置成為可能,保險投資新政為保險資金開展資產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礎投資工具,從傳統公開市場投資拓展到基礎設施、股權、不動產等另類投資以及境外投資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險公司開展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配置成為可能。
保險新政頒布後,保險公司加大了創新產品投資力度。保險新政頒布以來,保險公司投資策略是抓住保監會政策放開的契機,加快創新產品和新渠道的投資力度,特別是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創新類金融產品、投資性房地產的投資。到去年底,非傳統投資佔比到達8.57%,增長非常迅速。
構築保險投資結構的革命性框架
在經濟學研究中,結構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它以經濟結構為主體,同時包含經濟與資源環境及社會結構的適應性。經濟結構包括兩個維度:一是橫向的空間結構,包括地區結構、國際結構,在發展中國家,還包括城鄉結構等;另一個是縱向的以產業結構為核心的生產價值鏈,主要是產業結構、投資消費結構和金融結構等。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分配結構和流通結構包含在上述橫向和縱向的經濟結構之中,結構經濟學研究強調經濟發展中的非均衡和結構轉換。
用結構經濟學看待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新政,會得出以下觀點:
一、多層次資產配置體系,大大有利於保險投資結構的穩定和優化。
保險公司不僅要在傳統的公開市場領域發掘優秀資產進行配置,而且要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靈活性的優勢,在基礎設施、非上市股權、不動產及金融產品等另類投資領域進行資產配置。
從中長期來看,國內經濟轉型導致宏觀基本面持續疲弱,經濟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從影響利率走勢的通貨膨脹看,總需求疲弱,通脹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觀基本面對固定收益市場將形成中長期的支撐。保險機構應從中長期配置角度出發,把握配置時機。
盡管中國經濟總體趨勢向下,但權益市場仍有重要的結構性機會。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導向和經濟轉型方向的新興產業、新興行業仍可能穩步增長甚至是快速增長,保險機構應當抓住經濟結構轉型的重大機遇,在保持權益倉位整體穩健的基礎上,重點關注低估值及符合經濟轉型方向的行業,努力發掘投資機會。
保險公司需要從戰略上考慮配置期限長、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資資產來彌補配置傳統資產的缺陷,進一步加大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力度。應抓住國家經濟轉型和國企改革的戰略機遇,獲取優質戰略資產。保險公司開展基礎設施和股權投資要緊緊圍繞經濟轉型和調結構的國家戰略,打通保險資金和實體經濟的聯系,支持國家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要充分利用長期資金的優勢,創新運用債權、股權、股債結合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基礎設施投資,優化資產結構,降低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有效提高保險資金長期投資收益能力。
夾層投資的收益特徵符合保險資金匹配需求。優先股等夾層投資不僅可以使保險資金獲得較高的回報,同時還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夾層投資具有持續穩定的回報,不需承擔股權投資方式的收益波動風險。另一方面,保險資金沉澱大量的長期資金,需要長期、穩定回報的需求與夾層投資的資金特徵相匹配,相比現有期限較短的信託、理財產品,保險資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資。
二、運用金融衍生品投資提高資產配置效率,改善保險投資結構的內在活力。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資金投資金額的不斷增長以及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我國保險公司開始引進國外先進的投資理念,但是始終擺脫不了投資收益率低下的困擾。這主要表現為: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險業務部門和資金運用部門沒有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不能在資產負債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策略,使資金運用與保險公司的資產戰略配置要求相脫節;和保險資金運用相配套的人才儲備不足,諸如精算師、高級會計師和國際律師等高精尖端人力資本相對缺乏,制約了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發展效率。
多元化投資雖然可以降低資產整體風險,但不能消除市場波動風險,金融衍生品可作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資產管理工具直接對沖市場波動風險。目前保險機構已經開展利率互換、外匯遠期等衍生品交易試點工作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險機構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於套期保值、鎖定收益或鎖定資金價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險資產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還沒有被充分發掘出來。
三、抓住償付能力監管的核心,構築保險投資結構的革命性框架。
在監管意義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受實際資本額、投資收益、責任准備金、資產與負債匹配、經營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際的經營中,保險公司如果急於擴大市場份額,不計成本地拼搶銷售渠道,導致大量的利差損、費差損出現,就會使保險公司虧損,償付能力受到影響。如果投資狀況較好,承保虧損則通過資金運用的收益賺回來;如果投資收益不好,要用投資收益抵償承保虧損就比較困難。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去年工作會上提出,將穩步推進基礎設施及不動產債權計劃等產品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引導支持行業進行產品創新和機制創新。將研究建立貫穿保險資金運用全過程的償付能力約束體系。將設立保監會資產負債匹配監管委員會,強化資產負債管理的硬約束,相對弱化比例監管,督促公司加強負債管理,提高資產負債匹配水平。
簡言之,「放開前端,管住後端」是保險監管改革的總體思路,也是今年以來保監會加快轉變資金運用監管方式,旨在把監管工作重點由開放渠道轉變為風險監管,切實把防風險放在監管工作更為突出位置的法寶。「放開前端」就是要減少行政審批等事前監管方式,把風險責任和投資權交給市場主體。「管住後端」從狹義角度看,就是指事後的償付能力監管,運用資本手段,實現對資金運用的約束。
隨著保險市場的開放和競爭的加劇,保險的凈利潤必然呈下降的趨勢甚至出現虧損。資金運用就成為保險公司的生命線,其效益不僅成了利潤的主要來源,有時甚至 還要用來彌補保險業務經營的虧損。同時由於保險公司實行資產負債綜合管理,作為主要資產業務的資金運用業務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決定作為主要負債業務的 保險業務。
④ 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主要目的是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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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新時期如何加強保險資金運用和監管
(一)持續深化改革和規范創新
用改革創新的辦法,提高投資效率,減少投資鏈條,降低資金成本,疏通渠道,引導更多保險資金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改革舉措、重大建設工程以及「一帶一路」倡議、「走出去」戰略等。在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創新上,要以能否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主業,能否更好地把控風險,能否降低實體經濟成本又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為標准和條件來考量。凡是嚴重脫離實體經濟需要,過度追求短期利益和放大風險、逃避監管的創新,都要嚴加限制和禁止。
(二)積極引導保險資金更好服務商業保險養老產品
「服務主業」是保險資金運用根本要求。保險資金運用要服務好保險產品,提升保險產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支持保險業做好經濟社會的穩定器和減震器。商業保險養老產品具有長期鎖定、保證收益、終身領取等基本特徵,這是區別於其他理財產品、基金產品的關鍵所在。在這一領域,要發揮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較強的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多元化投資能力、長久期資產管理能力和全面審慎風險管理能力,支持商業保險養老產品、個人稅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和「養老金第三支柱」發展,為社會養老需求提供穩健、安全和預期明確的養老產品,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三)積極穩妥推進保險資管產品集中登記信息
近年來,金融市場發生了較為顯著的變化,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發展明顯加快,規模快速擴張。相應的監管邏輯也需要動態調整。原先以負債監管為中心建立起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需要向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端監管轉變,過去是有多少資本做多少業務,現在要加上有多少能力做多少投資,而且資產端監管更加註重匹配監管、分類監管、信息披露監管、關聯交易監管、穿透監管等。近期,央行正在牽頭制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統一資產管理產品標准和監管。對保險資金而言,特別在另類投資不斷增長的背景下,抓緊推進保險資產登記交易平台建設,推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及保險資金投資的其他產品集中登記信息,運用大數據和監管科技有效監測和防範風險,顯得尤為迫切。監管部門將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有關工作。
(四)持續健全和完善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機制
探索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改革,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提升專業化水平。探索完善保險公司首席投資官和資管公司首席風險官機制,提升保險機構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進一步豐富風險管理的工具箱,推進保險資金運用更多金融衍生產品,來對沖和管理投資過程中可能面臨的經濟周期波動、利率波動以及相關市場波動風險。
⑥ 保險資金投資有監管嗎
2014年2月,中國保監會發布實施《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中規定,根據風險收益特徵,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個大類資產。其中,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監管比例分別不高於30%、30%、25%、15%,投資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無監管比例限制。投資單一上述資產的監管比例均不高於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單一法人主體余額的監管比例不高於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突破比例的,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⑦ 國家對保險投資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一個良好的保險投資環境,應是投資工具多樣化,交易規則則規范化,交易方式靈活化,投資監管有效化,從而使保險資金運用安全、有效和暢通。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支柱,哪國的保險投資好,則該國的保險業就發達,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就高,保險經營的穩定性也就高;反之,該國的保險業就會停滯。我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 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於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於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先後頒布,但由於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七次利率調整,給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以來先後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十公司債券、保險資金間接入市,並不斷調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監會公布的把投資連接保險的投資比例放寬至100%,為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奠定了基礎。
基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於起飛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保險投資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盈利。因為保險公司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於其賠償能力的增強。
其次,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的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完善投資工具。由於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於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於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於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根據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範和分散投資風險。
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於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等,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理順投資監管機構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並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於祛律規章之上。
再次,保險投資方式多樣化。在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方面,基於我國經濟發展處於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債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債券投資;長期銀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從長遠看,待我國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
第四,在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的比例。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在放鬆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於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選擇機會;後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佔總投資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於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於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於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於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技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於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於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佔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採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的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此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於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
第五,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應有所區別。由於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有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於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於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於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於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於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在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准備金與凈資產之比。在美國國民保險協會認為,前者為3比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可大些:後者高於1比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小些。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由於保險監管的核心在於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於提高其償付能力。
顯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鬆投資限制已成為研究保險投資的主題,那麼,二者孰先就後?是完善投資環境後再放鬆投資管制,還是先放鬆投資管制後再完善投資環境,或同時進行?這是保險投資面臨的難題、若先完善投資環境後放鬆投資管制,則等到完善投資環境時,保險公司早已因資不抵債而破產;若先再放鬆投資管制,再完善投資環境,則保險公司早已因投資無法收回而導致資不抵債,不得不破產。是則,嚴亦破,松亦亡。嚴松難辨、先後難分。依筆者看,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可二者同時兼顧,但也不等於同時進行。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鬆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後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製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還保證了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⑧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